保险法第一讲
保险知识普及
保险知识普及1、什么是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约定,对于投保人来讲,其应当履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依此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险人享有获得财产保险赔偿或者人身保险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对于保险人来讲,其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属于财产保险的,负责进行损失的补偿,承担赔偿保险金,属于人身保险的,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对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什么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保险契约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个主体的风险,合理计收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补偿或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从世界上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和保险立法的实践来看,一般提到保险其共同的概念就是指商业保险,保险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也是商业保险。
我国保险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吸收和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规定了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活动。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不同?商业保险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4、什么是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2.62、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56.43、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百度百科4、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18.45、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8.36、保险合同的中止(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内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P1407、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情况下,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P1408、保险代位(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609、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65.410、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117.111、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28.112、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2.513、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P7814、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P99一、简述保险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68)(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PPT
(5)年度本人负担医药费超过2万元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救助 2、救助年限:一般为1-6年。 3、救助金的偿还 根据《泰州市养老保险断保救助办法》规定,救
助金在领取退休金的当月起按月在退休金中扣还。每 月扣还金额不低于本人养老金的40%。救助金不收取 利息,到期只需偿还本金。
社会保险有关常识
大纲:
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直最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
多得。
二、养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支付终身;
2、202X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100元; 3、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
二、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工龄
退休养老金 退职养老金
(基础工资占比) (基础工资占比)
不满10年 10年至19年 20年至29年 30年至34年 35年以上
50% 70% 80% 85% 90%
50% 60% 70%
80%
注:以上数据依据2002年文件规定。 如退休人员育有独生子女,养老金可核加5%。
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保险法中的保险赔偿问题讲解
保险法中的保险赔偿问题讲解保险赔偿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保险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对保险法中的保险赔偿问题进行讲解,并解析其中的相关条款和要点。
一、合同基本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的范围、责任和义务,而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在保险赔偿问题上,合同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和诚实守信。
二、保险赔偿的主体保险赔偿的主体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享有保险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益人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赔偿的人。
三、保险赔偿的条件保险赔偿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赔偿需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若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或者解除,则不能再进行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
3. 损失的发生: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在提出赔偿申请时需要证明实际发生了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赔偿的范围保险赔偿的范围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财产损失,如房屋损坏、车辆损失等。
2. 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人身伤害赔偿,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如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五、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以及给付保险金等方式。
具体的赔偿方式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六、保险赔偿的限制保险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免赔条款,即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了赔偿责任的限额,即保险人最多支付的赔偿金额。
3. 过失责任的限制:若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会限制保险赔偿的金额或方式。
《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
五、《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制 度的覆盖范围
•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 全体居民; •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 单位及其职工; •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简要介绍目前实践状况,以我市为例,所有涉及失去全部或 大部分土地的失地农民都要解决培训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 重点说明农民有土地如果没有劳作同样没有保障观点
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 一是社会保险属社会收入再分配环节,要体现社会共济, 注重公平,即体现年轻人向老人、收入高向收入低、健康 人向患病的人的再分配(也即帮), • 二是利益共享,体现“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观。
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 所医,构建稳固的社会“安全网”,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 2、立法目的(第二条)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
•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按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 社会保险; • 此条按国际惯例作出规定,但有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的, 按协定执行(如与德、韩国的互免。体现国民待遇。避免 “双重”参保、缴费等问题) •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 本法第10明确规定了未来要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公务员在职时 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退休金由财政负担。由于公务 员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待 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不同,导致两者差距拉大,部分群体反 映强烈。因此,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亟待进行改革。具体 办法该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即五大 保险项目 不排除以后会增加护理保险项目等
(三)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模式 如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 个人账户实账制 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国性制度安排并实行全 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
• 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保险法进行规范, 即明确了它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 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 是另外的制度安排。
事实上超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并且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进行框架规范的作用。
(一)明确了劳动者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 即比较清晰地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 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有的项目是“应当参加”, 有的是“可以参加”。
• “应当参加”是义务, 具有强制性; • “可以参加”则是参保人可以自愿参加保 险,是可享权益。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 日施行。 《社会保险法》2010年社会保障十大 事件的首位。
社会保险立法艰难的主要原因
• 第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处于渐进 改革的试验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劳动体制 密切相关,而我国的劳动就业体制本身也 不完善,改革任务也未完成。
• 第二,各地模式太多,路径依赖太严重。 第三,部门分割的牵制。 • 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是否应当归入社会保 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否统一经办,社 会保险费应由谁征收,等等,实际上,都 是部门分歧无法统一。
• 《社会保险法》第3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制 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 • 吸取了欧洲国家长期高福利所带来的社会 保障制度难以持续发展的深刻教训。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也称“统账 结合”)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模式。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视同缴费问题、缴 费不满 15 年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问题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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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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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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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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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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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保险基础知识第⼀节保险概述⼀、简述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双⽅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起来的保险基⾦,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经济补偿或给付的⼀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与被保险⼈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与被保险⼈之间的收⼊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度来看,保险是⼀种损失分摊⽅法,以多数单位和个⼈缴纳保费建⽴保险基⾦,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种合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当事⼈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以致丧失⼯作能⼒、伤残、死亡或年⽼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对被保险⼈或受益⼈给付保险⾦或年⾦,以解决病、残、⽼、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保险外的其他⼀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车险基础知识
交强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 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 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 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六)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 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 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பைடு நூலகம்偿的原则。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 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法律在全面总结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 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确 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 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 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许 多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继续进行探索实 践的实际,法律也保持了适度的灵活性,作出 了一些弹性或授权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 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2、经济社会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 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分享经济社会 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热切期盼。《社会保 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和社 会保界高度关注,共收集各类意见7万1千多条,赞 同意见占绝大多数,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基本精神和立法时机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3、实践基础。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 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 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 扩大,支付能力得到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法律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或者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是健全了 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 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 取病残津贴(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三是将 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 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社会保险讲义
2、扩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 《草案》增加了增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社会保险法的几个突出亮点 1、统一缴费、全国统筹 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 同时也不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社会保险 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 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草案》规定: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 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 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2009 年,全国要做到省级统筹,2012年要做到全国统 筹。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1951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 行退休制度, 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78(104) 号文《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 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立比较规范的职 工退休制度,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后,按本人工资 的一定比例享受退休待遇。这一制度,保障水平 低,覆盖范围少,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缺乏资金 保障。 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 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 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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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讲葵花丫头主讲20120423一、保险相关概念(一)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意: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不调整社会保险,如三险、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区分:保险费、保险金、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俗称保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的钱。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约定情形出现时向受益人支付的钱,实际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费,可能大于、小于、等于保费,是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构成的。
(人险)保险金额:约定的赔偿额,俗称保额。
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
确定方式:市价、约定、按法律规定。
引申: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对保险合同的分类(财险):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二)保险和相关概念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救济3、保险与赌博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保险和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1、第一层含义,是指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2、第二层含义,是指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防御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
如对消防设施好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可降低其保险费率,给予一定的优惠。
又如,在我国,保险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其每年保险费总收入中提起一定比例的预防费,用于支持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
3、第三层含义,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提高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促进保险企业的顺利发展。
2、有利于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生产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如今,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
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上。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保证,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
《机动车保险条例》第5条第8款规定: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不受法律保护。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的认定: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判定有三种方式:有物权;有合同;对标的负有赔偿责任(是一种责任保险,如如交强险)A、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
B、保管人C、占有。
无因管理人有保险利益,恶意占有的没有保险利益。
D、股东。
美国有判例。
E、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合同,如是以某种财产为履行对象,则该财产的毁损灭失势必影响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因此,该当事人可就财产投保。
F、期待利益。
一种是积极的期待利益。
即投保人对于其经营中的事业或现有财产的安全存在而可获得的利益。
我国未规定。
目前开办的只是在财产险、财产一切险项下附加承保的利润损失险和在机器损坏险项下附加承保的机损利润险,在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还明确约定保险人的免赔额。
尽管市场需求较广,但保险人严格控制承保,且相当谨慎。
一种是消极的期待利益。
即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判定方式有两种: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单位职工等);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即需要在什么时候存在保险利益。
A、在财产保险中,事故发生时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人即应赔偿保险金;在现代社会,财产的流转比较频繁,这样的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
B、在人身保险中,只需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保险利益就可。
如离婚后,丈夫原先为妻子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4、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转移:(1)继承。
A、在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原则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保险利益而存在。
B、人身保险方面。
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线或者两全保险,即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并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如属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非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合同也因保险标的的消失而终止,同样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属投保人专有,如因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等,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属于投保人专有,如因债权债务而产生的利益,则应该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
(2)转让《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时,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
消灭:A、财产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归消灭;B、人身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时,原则上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
但投保人死亡时有例外。
(四)损失补偿原则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可以把补偿视为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
其目的在于弥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在财产险中,损失补偿只限于损失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损失部分赔偿,全部损失全部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
在保险期限内,即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2、补偿的量必须等于损失的量,也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