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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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1.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3.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4.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5.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9.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11.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3.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5.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6.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17.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18.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19.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20. 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

的分工。

21.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2.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23.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

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24.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25.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广义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几种角色:提起自诉时,是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则是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就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26.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由于它解决的是部门之间的立案范围的划分,所以又叫职能管辖、部门管辖。

28.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29.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30. 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3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2.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33.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34. 立案,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36.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7. 刑事诉讼证明,一般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38.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情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9.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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