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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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总统豁免权问题

——完成于2011年12月12日

1、由来概述:

豁免权的由来,当然是从君主特权继承而来的。没有君主之后,往往规定国家元首有此特权。而对于总统制国家中,兼有行政首长和元首于一身的总统而言,豁免权的一个积极应用就是在三权分立状态之下,保持总统和司法权之间的对等,同时,防止政敌网罗罪案干扰总统的正常行政。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旨在确保总统职权的行使,并维护政局安定及对外关系正常发展,所谓不受刑事诉究之豁免权或特权,乃为保障总统职位,而非保障总统个人。也就是说,提出豁免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力架构和制度架构的平衡性及稳定性,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维护个别人的特权,恰恰相反,是为了确保整个制度的平衡性,进而通过确保国家行政权力的高效性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正当权益。

2、我的观点: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更合适的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施行。我支持合理限度内的国家元首的豁免权设置!

首先是,为什么要有?

第一,在1982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空军财政预算员欧内斯特-菲茨杰拉德提出的诉1970年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在联邦空军“大改组”中对其不恰当的处置案中,该案件的最高法院联席法官刘易斯-鲍威尔所说的:“只要总统们的活动不超出其职权范围,他们便持有绝对的豁免权,总统在宪法范围内应有特殊的地位,使他有别于其他行政官员。由于总统职责具有独特之重要性,让他考虑私人诉讼将分散他的精力,将会产生妨碍政府有效职能的特殊危险。”此外,更不用说可能还有政敌的恶意的中伤及加害等,这个主要是从制度和国家层面的角度来说;

第二,从人性的角度来说,熟话说“人无完人”,因为只要是人就会有七情六欲,是人就会有弱点,就会有不足,虽然我们已经通过我们制定的严格的选拔制度尽可能的筛选出了我们认为最优秀的人来作为一个国家的元首了,但这并不是说,这个人就是完美的,就没有缺点!而且还是要让他在这种超乎寻常的压力与强度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所以,我们要能够容忍他们在法律和社会能够允许的限度内犯错!更多的时候可能正是因为他们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位置上,所以他们的很小的问题都会被媒体、被舆论无限的放大,这并不是说他该犯错,而是说我们要严格要求我们选出来的人,但不能严格到用超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否则,可能就会物极必反,国家领导人什么改革也不敢搞!(这里,借用一句邓小平的话,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我想说,好的制度应该还能让好人敢做敢为!)

其次,为什么是要在合理限度内?

第一,因为国家元首本身就有巨大的权力,如不加以限制本为保障其正常工作的豁免权,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既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上担负所有宪法赋予行政首脑的一切职权。是美国三军总司令,是美国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美国庞大的联邦系统的运营;美国国会通过的任何立法议案,不经总统签署都不能生效;总统提名和任命内阁官员,虽然需要国会认可,但官员任用的权力集中于美国总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

的腐败和权力滥用,尤其是一国公权力的集中者----国家元首,本身其权力就居于国家之巅,如果再不当的赋予豁免权这顶过大的保护伞,但后果将不堪设想!比如,水门事件中,尼克松利用其在位的豁免权保护下,在水门事件东窗事发后,继续下令,要求司法部长理查德森罢免正在调查他的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的职务。但理查德森拒绝了总统的要求。随即辞职。司法部副部长拉克尔·肖斯接任司法部长后,也因拒绝罢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尼克松更动员FBI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豁免权的允许范围,也违背了豁免权设立的初衷,从根本上说,此时已经不存在所谓的豁免权了,如果说还有,那只能是纵容犯罪的特权,这明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目前各国的豁免权设置也确实如此,非常慎重,一方面对处于权力顶端的极个别人适用,一方面对其内容有严格限制:大体都是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某职位而设,并非对其个人的保障,且亦非全无限制。如总统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仍须受刑事上之诉追;而如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仅发生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追的问题,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的刑罚规定。即如果总统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者,即使于任内,司法机关仍得"加以诉追" ;若所犯为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例如,杀人、诽谤、侵占等罪),则只须先为罢免或弹劾总统,令其不具总统身分之后,便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概括来说,我支持建立合理限度内的国家元首的豁免权!从根本上说,它只是我们治理国家或者说是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一个手段,化用美国宪法序言的一句话:我们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政府,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制定宪法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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