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有章)(15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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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字〔2012〕88号
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
各学院(校区)、各部门:
根据《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11〕9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统计学生的综合素质学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获得综合素质学分的项目及学分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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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程序
1.每年4月,学生将近一年获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提供给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汇总后填写《江西理工大学综合素质学分统计表》。
2.每年5月,组织单位将审核通过后的近一年的《江西理工大学综合素质学分统计表》报送教务处计划管理岗(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电子稿通过OA发送)。
3.教务处审查,对符合规定项目核算综合素质学分后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注意事项
1. 每生在校期间至少需获得5个综合素质学分方可毕业,超过部分的学分可以计入学生成绩档案,但不冲抵人才培养方案中其他类课程学分。
2.在校在籍学生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综合素质学分获得,需在本校考点参加并通过考试才认可(进校前通过或在其它考点通过不认可),各科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最高认定3学分。
3.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综合素质学分,不重复统计。但不同类别的综合素质学分可进行累加。
4.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留组织单位备查,学校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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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细则自二○一二级学生起实行。
附件:江西理工大学综合素质学分统计样表
教务处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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