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
通 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已报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选举部署
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遇全省统一组织部署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届期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指导机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乡(镇)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省负责市、县两级,市负责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县(市、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
培训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
第二章 选举准备
第七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八十人。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
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
进行。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缓刑虽然刑罚不立即执行,也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视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书面表决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注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更换,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