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亡事故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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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亡伤害程度分类

一、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的伤害程度分类:

(1)死亡

指生命终止。

(2)重伤

指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的界定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确定的标准: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了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梁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拆)、严重脑

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局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

点。

凡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伤。

(3)轻伤

指肢体伤残,或某一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

二、除按以上的工伤伤害程度分类标准外,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工伤伤害程度分类标准,即按受伤而引起的“损失工作日”(损失工作日是指伤者失能的工作时间)多少来确定伤害程度:

●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为轻伤;

●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

注:这里的“损失工作日”不是因伤实际歇工的天数,而是按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和功能损伤在GB6441-86的《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见附表)中查得的。

附表: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3、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4、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B1 截肢或安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B2 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B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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