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和退还押金应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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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和退还押金应如何账务处理
2011-6-29 15:59: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公司有物业出租,向租户收取押金时应开收据还是发票,退押金时要如何处理。如租户已遗失开具的票据,是否可以不用退还押金?
回: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此,纳税人提供出租劳务收取的押金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二)业户退回押金时,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穗地税发〔2005〕276号)中“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规定为用票依据;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可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账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账。
另外,根据《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86号)的规定:业户发生退还全部或部分经营收入时,如未作账务处理,可向客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注销,退回部分款项的,可重新按实收款项开具发票;如已作账务处理,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出租方退还的押金凭承租方提供的凭证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