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公共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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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以前,英国几乎没有灯塔,即使到18世纪
灯塔也并不多见。然而,确实存在各式各样的航 标。大多数标志设在岸上,并非特意用于导航的。 这些标志包括教堂和尖塔、房屋和树丛等。浮标 和信标也作导航之用。 16世纪初,航标的管理和信标的提供由海军大臣 负责。为了提供浮标和信标,他指派代表向受益 于这些航标的船只收费。1566年,领港公会被赋 予提供和管理航标的权力。它们也负责监督私人 航标的管理。
观点之一:这件事体现出警察与人民之间的深厚感情; 观点之二:警察这样做是不务正业。
政府职能是否存在错位
案例2:保护河流的清洁
清洁的河流,对下游众人有利。问题是,保 护河流的清洁是一种什么样的服务?是私人 物品?或是公共物品?
首先,很难实施排他——一旦给某人提供了清洁 的河流就很难排除其他人的享受,所以非排他性 显然是满足的; 其次,多一个人享受这清洁的河流,似乎没有增 加提供这种服务的人的成本。所以,这种服务具 有非竞争性。可见,这种服务是一种纯村的公共 物品。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这类服务是私人不愿意提供 的,而必然由政府提供。 但是,下面的安排是真实的:某地方政府把一段 河流的养鱼权卖给了某一个渔民,渔民就由积极 性看护这段河流,使得向河流的排污大为减少, 从而保持了这段河流的清洁。
案例分析:
渔民的养鱼权成为私有后,排污者向河流排污,
必然影响这位渔民的利益,于是他就有积极性打 这个官司,从而河流排污者遇到了制约力量。而 这段合理的养鱼权不是私有,而是一群渔民共有 的时候,没有人有积极性去打这些官司。
案例3 :公厕经营模式比较
案例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以何种方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与服
然而,至1834年,正如我们所见,领港公会经营着总共
56座灯塔中的42座。那时,议会强烈支持领港公会购买 私人灯塔的建议。这项建议由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于 1822年提出。不久,领港公会开始购买某些私人灯塔。 1836年,议会的法令把英国所有的灯塔授予领港公会, 领港公会有权购买剩留在私人手中的灯塔。这一工作到 1842年完成。从那以后,除“地方性的灯塔”外,在英 国不再有属于私人所有的灯塔了。 1823—1832年间,领港公会花费了74,000英镑购 买了向弗拉索尔姆、费尔思斯、伯恩汉、北福雷兰兹和 南福雷兰兹地方出租的灯塔。1836年法令公布之后,购 买剩余的私人灯塔花费了近1,200,000英镑,其中大笔 费用是用来购买斯莫尔斯灯塔(租约还有41年到期)和 其他三座灯塔:蒂玛茅斯、斯伯思和斯克略斯(根据议 会法令,它的租约还没有到期)。
17世纪初,领港公会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但是直
到该世经末,它才建造了另一座灯塔。同时,私人也在建造灯塔。 哈里斯写道:“伊丽莎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那些公共工程 的拥护者表面上是为了公共福利,但实际上却是为了谋私利。灯塔 也没有逃脱他们的注意。”后来他写道:“洛威斯托夫特的灯塔完 工之后,领港公会的会员就心 满意足不再干了……。1614年2月, 300名船长、船主和渔民请求他们在温特托立一座灯塔,他们好像什 么也没干。对这类请求充耳不闻,不仅动摇了行会的信心,而且既 然存在着赢利的前景,所以这等于邀请私人投机者插手。不久他们 就这样做了。” 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座灯塔,而私人建造的至少 有10座。 当然,私人建造灯塔的要求使领港公会很为难。一方面,领港公会 希望自己成为建造灯塔的唯一的权威机构;另一方面,它又不愿意 用自己的钱建造灯塔。因此,它反对私人建造灯塔的努力。但正如 我们所看到的,它没有成功。 哈里斯评论道:“灯塔建造者是这一时期投机者的典型代表。他们 主要不是出于公共服务的动机。……爱德华· 科克爵士1621年在国会 上的演讲对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像船工一类的工程建设者表面 一套,实际另一套:他们声称是为了公共福利,其实是为了个 人。’”困难之处在于,出于公共服务动机的人没有建造一座灯塔。 正如哈里斯后来写到的:“应该承认,灯塔建造者的最初动机是个 人利益,但至少他们能完成建造灯塔的任务。”
厕所作为一种社会所必须的公共设施,原来是不需要收费的。免费是因 为有人出资的缘故,这个出资者通常是政府。政府并不是盈利的实体, 它的钱来源于民众缴纳的税收。既然民众缴纳了税收,政府就应该有能 力拿出一部分资源,保证环卫局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但 是,应该的并不等于现实的。现实中,免费使用的公共厕所长期失修, 设施陈旧简陋,肮脏不堪。不仅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中国城 市的形象,并妨碍旅游业的发展。这是因为,公厕免费的结果往往就是 公共经济学中所说的“公地的悲剧”,即人们会过度地使用这些厕所, 不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想上就上,导致公厕破败不堪。有时财政、环卫 等政府部门不断增加投人费用,但无济于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 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城市陆续实行厕所收费制度。这种制度 实行以后,绝大多数收费厕所的设备和卫生状况明显好于其他不收费的 开放式厕所,外界对于中国城市的印象也有所改观。其实,公共厕所收 费与私人厕所收费是两码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为了盈利,而 是为了减少“过度使用”造成的厕所损坏。私人厕所经营,如果收费太 低,人不敷出,它就会停止营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成本。 而面对私人厕所,使用者也会选择,如果收费太高,他就会不去使用, 或者减少使用次数。公厕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对于抑制“过度使用” 是非常有用的,一方面,增加了使用者的成本,使其减少使用频率;另 一方面,对于那些使用公厕较少的人来说,也较为公平。因为,使用次 数多的人,缴费也多。事实上,这种收费与公厕的经营成本并没有直接 关系,因为其目的并不是补贴公厕经营的成本,而是为了减少“过度使 用”,只要达到了减少使用拥挤的程度,就不用再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收 费标准。
私人避免侵犯领港公会法定权力的办法是从国王那里获
得专利权。国王允许他们建造灯塔和向受益于灯塔的船 只收取使用费。具体的做法是由船主和货运主递交一份 请愿书,声称他们将从灯塔获得极大的好处并愿意支付 使用费。国王有时可能授权他们使用专利权以作为他们 为他效劳的回报。后来,经营灯塔和征收使用费的权力 由国会通过法令授予个人。 灯塔使用费由所在港口的代理者(它可能代理几座 灯塔)收取,这种代理者可以是个人,但通常是海关官 员。每座灯塔的使用费是不同的。船只每经过一座灯塔, 就根据船只的大小缴纳使用费。每个航次每吨收费比率 有一个通常的标准(如1/4或1/2便士)。后来,刊载 有不同航程所要经过的灯塔相应收费标准的名册发行了。
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浪潮 下,各地都进行公厕民营化尝试,下面是两个不同公厕 管理经营模式。
模式一:武汉火车站公布拍出天价
武汉市武昌区城管局在公共卫生领域走产业化、市场
化发展道路,将公厕经营权进行招标,为配合公厕经 营权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了《实施办法》, 投标者首先须缴纳17%的风险抵押金,经营期间必须 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随时接受环卫 部分的专业质量检查。 2002年8月29日经过138次竞价,武昌火车站口公厕的 中标价为46.95万元/年; 2003年8月再次招标,武昌火车站口公厕的中标价为 62.15万元/年;火车站另一公厕拍得40.1万元。
案例1:警察该不该为居民代买早点
2002年冬天的一个早晨,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电话。 对方说,他是一个工人,因前一天晚上加班太累了,不想起 床,但肚子饿了,指挥中心能否派一辆警车帮他代买一份早 点,并送到他家门口。考虑到公安部门曾经许愿:有事找 110,有困难找警察。该市110指挥中心最后还是派警察帮 这位工人代买了一份早点。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市民议论纷纷。
案例5:经济学中的灯塔
案例内容
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 英格兰和威尔士主要的灯塔机构是领港公会。它也是英国最主要的
领港机构。它经营疗养院,为海员及其妻子、寡妇、孤儿管理慈善 基金。它还负有许多职责,例如,检修“地方性的灯塔”,为法庭 的海事案例听证会提供海事顾问和领港船长。它是包括伦敦港务局 在内的港口委员会的成员。领港公会的成员在许多委员会(包括政府 委员会)中供职,处理海运事务。 领港公会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它大概是从中世纪经海员行会演 变而来的。1513年,一份要求成立行会的请愿书提交给亨利八世, 1514年颁发了许可证书。证书赋予领港公会以领港管理权。这一权 力和慈善事业在许多年中一直是领港公会最主要的工作。直到很久 以后,它才考虑到灯塔本身。
由于领港公会的主要建塔活动开始于18世纪末,因此在
早期,私人灯塔的地位甚至更为重要。关于1786年的情 形,D.A.史蒂文森写道:“很难评价领港公会对当时 英国海岸灯塔的态度。根据它的行动而不是它的主张来 判断,行会建造灯塔的决心从来都不是很坚决的:1806 年以前,只要有可能,它就把建造灯塔的权利租让给承 租人。在1786年,它控制着四个地方的灯塔:卡斯特和 洛威斯托夫特(这两处用地方性的浮标使用税来管理), 温特森和西西里(行会在这两处立塔是为了阻止个人利 用国王专利权收取使用费谋利”)。
同时,领港公会实行了一项既能保住权力又能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住钱财(甚至可能赚钱)的政策。领港公会申请 经营灯塔的专利权,后向那些愿意自己出资建造 灯塔的私人出租,并收取租金。私人租借的先决 条件是保证进行合作而不与领港公会作对。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19世纪初的情况,就可以理解私人和私
人组织在英国的灯塔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843年灯塔 委员会在它的报告中声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2座灯塔 (包括浮动灯塔)属于领港公会;3座灯塔由领港公会出租给 个人;7座灯塔由国王出租给个人;有4座灯塔是起初根据 专利权后来根据国会法令属于私人业主。也就是说,在总 共56座灯塔中,有14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在1820一 1834年间,领港公会建造了9座新的灯塔,购买了5个租给 个人的灯塔(除了那9座新建的灯塔之外,又在伯恩汉新建 了2座灯塔以替代1座买回的灯塔),购买了3座属格林威治 医院所有的灯塔(它们是约翰· 梅尔德伦爵士在1634年左右 建造的,后根据他1719年的遗嘱赠送给格林威治医院)。 1820年的情况是,24座灯塔由领港公会经营,22座由私人 或私人组织经营。但领港公会的许多灯塔原先不是由他们 建造的,而是通过购买或租约到期而得到的(伊迪斯通灯 塔就是一个例子,租约于1840年到期)。1820年24座由领 港公会经营的灯塔中,12座灯塔是租约到期的结果,1座是 1816年由切斯特理事会转让的。所以,1820年46座灯塔中 只有11座是领港公会建造的,而34座是由私人建造。
案例评析
社会治安是否是公共产品? 治安管理能否由私人提供? 私人不具备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 治安管理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私人 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 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 决。” 过度市场化。
案例评析
公共厕所是否是公共产品? 公共厕所是否应收费? 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何在? 两种模式都是通过招标方式出让公厕的管理权,前者 可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且还或 获取一些收益;而后者仅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 前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后者是以公共服务为宗旨。 两种模式孰优孰劣?
案例4:治安能承包给私人部门?
案例内容
浙东某县明伦村村民章伟忠,通过公开竞标,以
2.52万元的价格获得该村2003年度安全防范工 作的承包权。根据《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协议 书》,2003年明伦村治安刑事案件允许发案基数 12起,每增加1起,扣1000元;每减少1起,奖 200元。年终测评,群众安全感、满意率低于标 准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00元;高于标准的, 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100元。
模式二:苏州公厕一律免费
自2003年1月1日起,苏州287座公厕全部实现24小时免
费开放。免费开放后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水平管理? 同年,苏州将其中的38座的保洁、维护、管理权向社会 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对公厕的保洁、维修等制定了详细 的标准和要求,如“一客一洁”、接受定期检查、只能 收取代售的一份一角的手纸外不可再有其它收费等。 首轮开标,有29座找到了“管家”,其中22座为个人中 标,标的基本上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