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反假币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假币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反假货币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假货币体系。
第四条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各级人民银行是反假货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都要积极参与反假货币工作,共同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
二、假币的识别与处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对外支付现金时,认真识别货币的真伪,确保付出真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假币收缴制度,对发现的假币要及时收缴,并上缴至当地人民银行。
第八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反假货币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反假货币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使用假币,有权向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币线索。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假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假币的打击与防范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币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假币案件。
第十三条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防止假币跨国境流动。
第十四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寄物品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邮寄渠道传播。
第十五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交通渠道传播。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管理,防止假币通过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传播。
四、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要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货币意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反假货币知识,帮助人民群众识别假币。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要将反假货币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培养青少年的反假货币意识。
反假币检查制度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反假币业务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反假币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熟悉掌握反假币工作必备的技能,现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所辖各营业网点(含营业部、支行)。
第二章检查内容一、制度建设与公示1.制度上墙《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设置残损币兑换窗口设立专门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并摆放残损币标志牌。
二、营业窗口现金收付质量检查1.营业网点应对回笼现金及时挑剔清分,完整币与不易流通币(残缺污损)应分开保管,向外支付现金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要求。
抽查完整券质量,标准:每把完整券不能有5张以上不宜流通人民币。
2.网点现金券别齐全。
三、营业窗口反假币工作检查1.持证,回收假币网点应有2名以上柜员持证。
2.收取假币应执行双人鉴别、复核的规定(入柜保管)。
3.收缴假币后及时在系统录入,并按规定及时缴解。
4.及时做好登记,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
《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假币收缴凭证》填制、“假币”印章保管、使用规范。
5.在营业柜台摆放验钞机具。
6.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0元(含)以上的,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将假币线索及时书面移交公安机关。
7.营业柜台长年摆放反假币宣传资料。
8.营业柜台内机具设备能正常使用,有清分机具的网点要确保所有柜员都会使用。
四、调阅资料1、假币印章2、假币收缴凭证3、假币实物4、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5、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6、残损人民币兑换尺7、残损币“全额”、“半额”兑换印章《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反假币工作制度重点内容
反假币工作制度重点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货币流通安全,保护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反假币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法律等多种手段,建立防范、监测、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假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
二、假币鉴别与收缴第五条金融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现金处理设备,提高现金处理效率和假币鉴别能力。
第六条金融机构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应认真履行鉴别假币的职责,对发现的假币应及时收缴。
第七条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应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取得消费者理解和支持。
对被收缴假币的消费者,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设立假币收缴专用账户,并将收缴的假币上缴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三、假币监测与处置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假币监测制度,定期对现金处理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作,及时报告重大假币案件,共同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假币案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四、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识别假币的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假币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业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金融机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反假币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民银行。
最新信用社(银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反假货币工作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业务人员是指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我县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组织网络,负责反假货币工作。
配备反假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落实任务、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促进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形成以单位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对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获取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六条营业机构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每年不得少于1次,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第七条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反假货币的内控制度,包含以下内容:(一)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现金库存的月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反假币管理制度(四篇)
反假币管理制度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假币问题日益突出。
假币不仅给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还对人民币的信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人民币的尊严和信用,有效遏制假币的流通,我国对假币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从假币的定义、假币的危害、当前假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假币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展开,力图为假币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章假币的定义假币是指与真币在外观、尺寸、颜色、图案等方面相似,但与真币相比具有伪造、伪装或伪装部分以图谋不法之目的而制作的、违反货币法律的货币。
假币的定义在法律上并不统一,各个国家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对伪造、变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假币的危害假币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给人民币的信誉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危害金融安全:假币的流通对金融机构和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假币的大量流通不仅会导致银行的现金流失,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的信用。
2. 损害人民币信用:假币的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降低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国内外对人民币的信任度下降,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3. 侵害公民利益:假币流通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公民收到假币,一方面会导致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公民的信任感和对法治的认同。
第三章当前假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假币管理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对假币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明确的惩治标准。
同时,假币制造和流通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执法机关职责不清:假币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晰,导致执法行动不协调、信息共享不畅。
3. 技术防范手段不够先进:随着科技的发展,假币制造技术不断更新,需要加强对假币制造技术的研究和防范手段的升级。
反假货币工作制度
反假货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护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假货币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反假货币工作机制。
第三条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四条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反假货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假币犯罪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第六条金融机构应设立反假货币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包括假币收缴、鉴定、上报、处理等环节。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立假币鉴别台,对客户兑换的人民币进行鉴别,发现假币应及时收缴。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假币收缴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假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将收缴的假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假币来源。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假币的处理,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三、公安机关反假货币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设立反假货币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包括假币案件侦查、打击、宣传等环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假币犯罪案件,摧毁假币犯罪网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假币犯罪的效率。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假币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币犯罪的警惕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务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提高金融机构的反假币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反假币工作机构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专门的反假币工作机构,负责该联社的反假币工作。
第三章员工责任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员工必须具备基本的反假币知识,并在入职时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在发现可疑假币时,应立即向上级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不得私自处理假币,一旦发现员工故意伪造或传播假币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反假币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辨别真假币能力。
第四章可疑假币的处理第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于收到的所有现金,都必须进行初步的检查,发现可疑假币时,应立即进行进一步的细致检查。
第八条对于无法确定真伪的面额较大的现金,联社应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由其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第九条对于确认为假币的现金,联社应立即依法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定期查验自己的现金库存,发现可疑假币时,应立即进行进一步的鉴定,防止假币的流入。
第五章客户教育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定期向客户进行反假币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客户的反假币能力。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提供一些常规方法和技巧,帮助客户辨别真假币。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定期进行自查或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确保反假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对反假币工作故意失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反假币工作细则,以配合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可疑假币的鉴别、处理等工作应立即执行。
以上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的范文,可供参考。
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的流通,保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安全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假币鉴定与处理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设立专门的假币鉴定人员,并配备先进的假币鉴别设备,确保对收到的所有现金进行认真鉴别。
2.发现假币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各方及时采取措施。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假币鉴定工作中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由鉴定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定期对假币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鉴别能力。
二、假币收缴与存储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建立假币收缴登记制度,对收到的假币进行登记,包括假币的数量、面额、来源、发现时间等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
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统一管理假币,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假币。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设立专门的假币存储区域,由专人看守,确保假币不会再次进入流通,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假币存储情况。
三、加强宣传与预防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假币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做到心中有数,防止被假币所欺骗。
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网点内设置假币宣传栏,定期发布假币防范知识,提醒客户注意假币的特征和防范方法。
在执行反假币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确保反假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构建健全的防范机制,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障货币的安全与信誉,防止假币的流通和蔓延,保障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制造、贩卖、持有和传播假币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假币防伪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如水印、凹凸感、磁性特征等,在印制货币时加入防伪措施,提高假币辨别的难度。
3.公众教育和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假币的危害和识别方法,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防止假币流通。
4.假币检测设备和机构的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假币检测设备和机构,为金融机构、商业场所和个人提供假币检测服务。
5.假币信息的共享:建立假币信息的共享平台,及时通报假币的特征和变化趋势,提高假币打击的效能。
6.假币处置和销毁:对查获的假币进行严格的处置和销毁,防止假币再次流入市场。
7.打击假币犯罪分子:加大对制造、贩卖、持有和传播假币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假币犯罪行为的侦破与打击力度。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假币的流通风险,维护货币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利益。
银行反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反假币工作,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反假币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确保人民币的流通安全,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反假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银行反假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反假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设立反假币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的反假币工作。
第八条反假币工作小组成员的职责:(一)负责本机构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和培训;(三)对发现的假币进行鉴别、登记和上报;(四)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明确反假币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加强人民币真伪鉴别宣传,提高客户识假能力。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制度,对现金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现金清分、检验制度,确保现金真伪。
第十四条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假币犯罪。
第十五条定期对现金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章反假币处理第十六条发现假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管,并立即报告反假币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假币进行鉴别,确认其为假币后,应立即登记,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对收缴的假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对反假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条定期组织反假币培训,提高员工反假币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对反假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反假币管理制度5篇
反假币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反假币管理制度反假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建行桓仁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各网点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上级行。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反假币管理制度中的方面:
1. 假币检查:建立健全的假币检查机制,包括培训银行、商业机构和公众如何辨别真假币,以及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假币检测。
2.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制造、贩卖和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打击假币犯罪:建立健全的假币犯罪打击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假币打击部门,加强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4. 收缴假币:确立假币收缴与鉴定程序,要求银行、商业机构等及时将发现的假币收缴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5. 公众教育:开展关于假币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假币辨别能力,增强对假币犯罪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6. 信息共享:建立假币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商业机构和执法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假币信息,加强合作,提高假币犯罪打击的效果。
7.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假币防伪技术,加强钞票的安全设计,提高假币制造成本。
8. 管理监督:加强对银行、商业机构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反假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这些措施综合起来,可以加强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和减少假币流通,维护货币市场的稳定。
反假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反假币工作,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反假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打击结合;(二)严格管理,严密防范;(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四)依法行政,公正处理。
第四条国家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银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将反假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反假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反假币职责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反假币职责:(一)建立健全反假币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反假币培训;(二)严格执行现金收付、汇兑、支付等业务规定,加强对假币的识别和收缴;(三)加强对假币的鉴定,确保假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四)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假币收缴、鉴定和销毁情况;(五)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应当履行以下反假币职责:(一)学习掌握反假币知识,提高识别假币能力;(二)在收付款过程中,注意识别假币,发现假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三)配合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开展反假币工作。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假币工作:(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三)邮政、电信、移动通信等企业;(四)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五)其他有收付款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假币收缴与鉴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收付款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立即停止交易,并采取以下措施:(一)保护现场,防止假币扩散;(二)将假币与真币分开存放;(三)立即向金融机构报告。
第十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核实假币,确认无误后予以收缴;(二)向收缴假币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收缴凭证;(三)对收缴的假币进行鉴定。
2023年反假币管理制度
2023年反假币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假币问题越来越严重。
假币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此,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反假币管理制度,继续打击假币犯罪。
一、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应对假币制作、流通方式不断变化带来的挑战,我们将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一方面,将进一步推广使用防伪技术先进、难以仿制的纸币,提高公众对真币的辨别能力。
另一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假币检测设备,提高假币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在反假币的监管和打击方面,我们将加大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商业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单位的监管,确保其落实防范假币的措施。
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制假、贩假、持假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打击假币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假币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情报信息的共享,共同打击跨国假币犯罪组织。
同时,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反假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假币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我们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商业银行和零售业从业人员的假币辨别能力。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在反假币管理制度方面,我们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等犯罪行为,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事业单位等的防范措施。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假币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反假币的工作中。
六、持续监测和评估为了及时掌握假币犯罪的趋势和变化,我们将建立假币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假币犯罪的监测和评估报告,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总之,2023年反假币管理制度将在技术手段的应用、监管和打击力度、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宣传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监测和评估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本
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假币流通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信誉,严重阻碍了经济正常发展。
为了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效保障货币的真实性和流通安全性,特制定本反假币管理制度。
二、假币鉴别及处理流程1.银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在接收现金时,应通过先进的鉴别设备对现金进行鉴别,确保真伪分辨准确。
2.如发现疑似假币,则应立即行使权利与义务,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进一步鉴别。
3.经进一步确认为假币后,应立即将其予以冻结并进行记录,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4.由公安机关最终确认为假币后,将由银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向持有人进行如实告知,并予以没收销毁。
三、假币处理结果与责任追究1.若确认为假币后,将由银行柜面对持有人进行如实告知,无论是否知情,持有人应自动放弃对该假币的一切权益。
四、员工培训1.银行应定期对银行柜面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假币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并提高鉴别假币能力。
2.员工应严格秉承职业道德,保守银行业务秘密,不得从事假币交换、透露客户信息等违法行为。
五、建立假币信息共享平台1.银行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假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信息,协助破案。
2.公安机关亦应及时将破案信息反馈给银行,以完善假币信息共享机制。
六、强化物理设施及技术手段1.银行应更新维护现有的假币鉴定仪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加强对柜面及自助设备的监控设施,增加安全防范措施。
七、加强宣传教育1.银行应加强宣传教育,向客户普及假币鉴别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2.主动组织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公众对假币犯罪的警惕性。
八、监督检查制度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察,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
2.优化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假币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
九、制度违规和失职行为的处罚1.对于因违反反假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货币信用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
它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监测和打击手段等方式,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假币流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反假币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加强假币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辨别能力假币防范工作的根本在于提高公众的辨别能力。
只有公众能够从容辨别假币,才能有效阻止假币的流通。
因此,要加强对公众的假币防范教育,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防范知识,比如开设防伪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视频等,提高公众的警惕性,降低成为假币受害者的风险。
二、建立健全的假币鉴定机制假币鉴定工作是防范假币流通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假币鉴定机制,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首先,要建立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培养一支业务精湛的假币鉴定队伍,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配备鉴定设备和技术,提升鉴定工作的科技含量。
同时,要加强鉴定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假币的流通情况,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
三、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要从根本上遏制假币的流通,必须加大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力度。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制假售假行为严格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加大对制假售假分子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制假售假的合力。
比如警方、银监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制假售假行动的顺利开展。
四、推动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反假币能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反假币工作中。
政府应该鼓励银行和相关机构加大对技术手段的投入,提高反假币的能力。
比如,可以推广使用光学防伪技术、红外线防伪技术、激光防伪技术等先进的防伪技术。
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将有效提高假币鉴别的准确性和效率,帮助银行和公众更好地辨别假币,防范金融风险。
在实施反假币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测分析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币入库和流通,维护金融秩序,遏制犯罪行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范为先,不惜一切代价预防假币入库。
(二)有假不收、发现后及时办理,对流通到手的假币坚持不回收、不上缴、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说不。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反假币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执行到位。
(四)依法治理,加强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三、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的职责划分(一)营业部1、客户存入人民币时,检查人民币的真假,不重视审核或者鉴定人员审核不到位而导致假币入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审核或者鉴定人员承担和补偿。
2、当存客端向营业部送入假币时,营业部不得收存,并要告知存款人所送款项疑似假币,要求客户自行处理,否则将立即报警。
3、当存量现金出现假币时,营业部把持机密,迅速处理,有效遏制假币流入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4、营业部需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向上报告、报案,同时对后续调解等相关事宜及时跟进,确保落实。
(二)管理层1、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假币条令,重视基层员工的反应和反馈。
2、承担全面管理,协调外部联防联控,确保管理层与营业部紧密配合、协力推进。
(三)风险管理部1、根据“从发现到处理,及时有效”的原则,制定出具体的应急预案,确保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最大程度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通过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构建稳健、有序的业务环境,打击各种犯罪行为。
(四)公安机关1、坚决打击各类贩卖、制造假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安定。
2、与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共享,快速而准确地侦破假币案件,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的具体流程和技术措施(一)营业部收到客户存入的现金后,营业员负责验钞,确认人民币的真伪,并录入电脑,做好记录。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假币制造、流通和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程序和措施,保护货币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下面是一些反假币管理制度的常见要点:
1. 假币查验:银行和商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假币查验设备,对收到的现金进行认真查验,特别是面额较高的钞票。
2.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假币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识别能力,预防假币的产生和流通。
3. 报案和举报制度:对于发现假币的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案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4. 银行合作:银行应与警方、税务机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交流和核实涉嫌假币的情况。
5. 银行监管和审核: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管和审核,建立内部审查体系,发现和处理与假币有关的问题。
6. 假币销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查获的假币进行销毁,确保假币不能再次流入市场。
7. 加强技术手段:持续研发和引进先进的假币鉴别技术和设备,提高假币鉴别的准确性和效率。
8. 法律制裁:对制造、流通和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反假币管理制度要点,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假币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4篇)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假币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来说,反假币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了一系列反假币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对这些制度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其有效执行。
二、假币鉴别与防范1.假币鉴别培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假币鉴别培训,以提高其假币鉴别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假币的特征、常见的假币制作方法以及有效的鉴别技巧。
通过这些培训,能够增强员工的假币识别能力,提高反假币工作的水平。
2.假币鉴别设备购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配备先进的假币鉴别设备,包括光学感应仪、红外线扫描仪等。
这些设备能够帮助员工更加准确地鉴别假币,减少因假币造成的经济损失。
3.假币信息共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假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发现的假币信息上传至平台。
通过共享信息,可以有效遏制假币的流通,减少假币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三、假币存储处置1.假币封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员工在发现假币后立即予以封存,并填写《假币封存登记表》。
封存的假币由专门的财务人员保管,确保假币不再流通。
2.假币销毁定期对封存的假币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假币被完全破坏,防止假币再次流入市场。
四、假币处置与反馈1.假币归属调查对发现的假币进行归属调查,追踪假币的来源,尽最大努力找出涉案人员并通报公安机关。
2.假币处罚与奖励对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人员,如果发现有人参与制造或散布假币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主动发现并上报假币的员工进行表彰与奖励,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假币案件报告与分析1.假币案件报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在发生假币案件后,及时上报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迅速解决。
2.假币案件分析对假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防范假币的认识和措施的改进。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反假币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打击假币犯罪活动,保护客户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认真执行反假币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建立健全反假币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科学运作,确保反假币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反假币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反假币识别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开展反假币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设立反假币管理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反假币工作。
第七条反假币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建立健全反假币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2. 组织实施反假币培训,提高员工的反假币识别能力;3. 监测和分析假币情况,提供假币防范指导;4. 在发现可疑假币情况时,及时报告上级机构;5. 协助公安机关对假币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6.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假币宣传活动。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组织应当配合反假币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协助完成反假币工作任务。
第九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与反假币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假币识别和处理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建立健全假币识别工作制度,确保假币识别准确率。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假币识别:1.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防伪知识进行识别,熟悉各种假币防伪特征;2. 仔细观察并比对钞票的印刷质量、水印、光变油墨等防伪特征;3. 注意观察钞票的形态、图案、文字、号码等是否与真币相符;4. 如果对钞票真伪存在疑问,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可疑假币的钞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将可疑钞票与真币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为假币;2. 确认为假币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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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
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
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管和使用中的“假币收缴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其账实相符。
(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保证放入ATM机人民币的质量。
(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像资料清晰完整。
(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学习,支行行长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维护我行信誉。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工作考核方式
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核,总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检查,年终进行考核。
定期检查主要查验上缴的假币实物、假币解缴单、收缴统计表,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报的反假货币信息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主要是对业务操作、各类凭证、假币实物、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
第十二条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
可办理假币收缴工作。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假币的收缴
各支行(营业部)网点业务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发现假币时,必须做到有2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的业务人员在场,并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场予以收缴,具体操作如下:
(一)发现假币,将假币交另一业务人员复核确定,当面予以收缴;
(二)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缴的假币特征;
(三)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的正反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四)柜面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空白假币收缴凭证,经另一业务人员复核。
(五)将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交持有人签字。
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在收缴凭证上注明。
(六)在假币收缴凭证上均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及复核员私章后,第一联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实物分别由支行指定的人员保管,第二联为交接联,由收缴单位随假币实物上交,第三联为客户联,交于被收缴人,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于持有人。
(七)向持有人告知有关事项,经办人员要耐心、准确地解答持有人提出的问题,并向持有人说明如果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如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凭此证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业务人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四条假币的保管
1.假币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应实行账实两分管;
2.定期和不定期对假币、假币收缴凭证与《代收假币保管登记簿》进行核对,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3.营业终了,假币、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印章应入箱(库)保管。
第十五条支行上缴总行
每月末下旬,支行将假币上缴总行财务会计部,填写《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要求做到数据准确、要素真实齐全、解缴及时。
(一)将假币连同《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由支行指定人员送总行财务会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支行送缴的假币,将假币与假币收缴凭证逐一配对入保险箱保管,并汇总登记《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
第十六条总行上缴人行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月汇总支行上缴假币,于每月末25日前将《假币解缴单》和《收缴统计表》连同假币实物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假币的鉴定
(一)如我行假币收缴网点收到假币鉴定单位鉴定通知,收缴网点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二)对本行收缴的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八条罚则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假币的收缴、保管、上缴的网点和经办人员将按照《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流程图
《圆的基本性质》知识点总结
1.在一个平面内,线段OA 绕它固定的一个端点O 旋转一周,另一个端点A 随之旋转所形成的封闭曲线叫做圆。
固定的端点O 叫做圆心,线段OA 叫做半径,以点O 为圆心的圆,记作☉O ,读作“圆O ”
2、与圆有关的概念
(1)弦和直径(连结圆上任意两点的线段BC 叫做弦,经过圆心的弦AB 叫做直径)
(2)弧和半圆(圆上任意两点间的部分叫做弧,圆的任意一条直径的两个端点分圆成两条 弧,每一条弧都叫做半圆)
(3)等圆(半径相等的两个圆叫做等圆)
3、点和圆的位置关系:
如果P 是圆所在平面内的一点,d 表示P 到圆心的距离,r 表示圆的半径,则:
(1)d<r → 圆内
(2)d=r → 圆上
(3)d>r → 圆外
4、三角形的外接圆
经过三角形的三个顶点的圆叫做三角形的外接圆,外接圆的圆心叫做三角形的外心,三角形叫做圆的内接三角形。
三角形的外心到各顶点距离相等。
一个三角形有且仅有一个外接圆,但一个圆有无数内接三角形。
5、垂径定理:垂直于弦的直径平分这条弦,并且平分弦所对的两条弧。
推论:(1)平分弦(不是直径)的直径垂直于弦,并且平分弦所对的两条弧;
(2)平分弧的直径,垂直平分弧所对的弦。
6、圆心角定理:在同圆或等圆中,如果两个圆心角、两条弧、两条弦或两条弦的弦心距中有一组量相等,那么它们所对应的其余各组量都分别相等。
7、圆周角定理: 一条弧所对的圆周角等于它所对的 圆心角的一半 。
推论:半圆(或直径)所对的圆周角是 直角,90°圆周角所对的弦是 直径 。
同弧或等弧所对的圆周角相等;在同圆或等圆中,相等的圆周角所对的弧也相等。
8、弧长及扇形的面积圆锥的侧面积和全面积
(1)弧长公式: 180r n l 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