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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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保证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全市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主办者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能够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员工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一)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幼儿园聘任专职教职员工,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劳动合同。
(二)幼儿园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
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三)幼儿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四)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五)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六)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六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办园章程。章程包括:名称、园址、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幼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园产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和办园特色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一)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城市(包括:市、县城区,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园幼儿应不少于90人,
农村(包括:乡、镇、村、街)在园幼儿应不少于50人,且具有较稳定的生源。
(二)幼儿园应以独立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其建筑具有房屋安全鉴定或质检《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租借园舍及场所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三)幼儿园建筑要布局合理、富有儿童情趣,规划面积定额和建筑设计要求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户外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园林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五)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生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城市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卫生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卫生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食堂;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食堂。
(六)按国家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且配置的教玩
具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七)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八)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有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其中,城市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
(九)幼儿园食堂要符合安全、卫生的相关要求,有必备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且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十)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及具备三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第八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适应儿童发展规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九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民办幼儿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和,城市幼儿园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农村幼儿园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同时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检查、评估、督导民办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如今后省、国家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设置办法。
对于农村设置民办幼儿园,其办园规模和相应的办园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廊坊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