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在咸宁市范围内注册缴费并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是指在咸宁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机关进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围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的政策、管理和报销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第六条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职工门诊统筹和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的补助费、门诊慢性病管理费等。
第八条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特殊药品的报销、门诊大型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包括缴费政策、报销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等。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具体缴费标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职工门诊统筹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报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具体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在咸宁市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包括参保管理、统筹管理、待遇管理等。
第十四条参保管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行参保登记、核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统筹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保基金的筹集、统筹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待遇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人员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其他社会保险关系、户籍、年龄等限制。
二、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一)缴费比例。
按年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8%。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有资金渠道负担。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据实核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咸政规[2017]4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和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按上年度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一般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10%,并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测算调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咸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按照本办法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咸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等“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机制健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按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移交前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乡镇、村组、学校(园、所)协助落实征收任务,做好医保征收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3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建立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实行“六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6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咸宁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口全覆盖”的目标,提升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有利于提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咸政办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于10月8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9日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筹资水平、受益面和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为保障全市农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巩固,中央和省提出要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省政府确定咸宁市为全省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市。
为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咸宁市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立足于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障,低点起步,循序推进,积极稳妥开展新农合市级统筹,进一步增强新农合制度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统一全市新农合政策方案,实现新农合制度的公平合理。
建立市级新农合风险调剂基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提高群众参合积极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巩固即时结报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31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精神,实现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资助个人参保费用。
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7〕35号)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政府全额资助,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同一贫困人口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资助。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市域内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2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3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4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500元。
3.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市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80%,三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70%。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9 ‟4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 年第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自由选择参保险种与相对稳定连续缴费相兼顾;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相挂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按有关规定合理配臵经办机构人员,足额保证经办机构经费需求。
第五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及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网络开发管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全市范围内一卡就诊结算,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逐步建立市级统筹。
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政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鄂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为推进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扩面征缴、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基金上解与拨付、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坚持维护公平。
市(州)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同等享受本地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公平。
坚持责任分担。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防止出现基金穿底,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下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
四、重点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
市(州)统筹区域内,按险种分别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统一各险种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咸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日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做好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基金运行更可持续的目标,推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于6月18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鄂人社发〔201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通过调整个人帐户,实行职工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功能,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水平。
第三条主要目标: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由“住院统筹”拓展到“门诊统筹”,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保障措施:为确保职工门诊统筹制度的可持续,建立职工门诊统筹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和门诊费用的变化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1、年平均缴费达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的参保人员;2、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3、一次性缴费十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咸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我市自启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在运行情况总体平稳的同时,也存在政策不完善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29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帮助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两类群体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政府的各项政策推进到位、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大病市级统筹。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2015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缴费人数,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大病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核定的应缴保费在6月底前一次性上缴市财政“大病基金财政专户”。
三、精心测算,调整筹资标准。
根据鄂政办发〔2013〕6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测算,2015年保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133元/年/人,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43元/年/人,按财政当年补助人数计算缴费。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咸人社发〔2019〕5号关于落实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1—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文件要求,2019年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4500元。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月标准4500元)上限(即300%,13500元/月)、下限(即60%,2700元/月)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缴费基数。
—2—二、社会保险费率及执行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咸政办函〔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我市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杨良锋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艳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祝儒镳市编办主任
边现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勇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黄辉斌市委政研室(市改革办)副主任
欧阳为林市编办副主任
孙道远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鸿市经信委副主任
龙海燕市教育局副局长
黎正刚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海平市民政局副局长
卢超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熊新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文功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尹志宏市物价局党组成员
曾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慧华市扶贫办副主任
陈玲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熊新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咸政办函〔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咸政办函〔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于9月30日召开了全市社会保险制度两项改革暨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确保整合工作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
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迅速行动,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
根据《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职责》(咸医合办发〔2016〕1号)规定的时间节点(截止10月15日),现将各县(市、区)整合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如下:一、整合工作进展情况(一)领导机构成立情况。
除赤壁市外,其他县(市、区)均已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人社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整合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已研究制定并出台本地整合实施方案的有咸安区、嘉鱼县、崇阳县三个县(市、区),赤壁市、通城县、通山县整合实施方案尚未出台。
(三)动员部署会议召开情况。
已召开整合动员部署大会的有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通城县、通山县五个县(市、区)。
(四)机构人员整合情况。
一是已出台整合机构、人员编制文件的有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和通城县四个县(市、区),崇阳县和通山县机构编制文件尚未出台;二是新农合现有在岗职工162人,已整合到位47人,占应整合到位人数的29%。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咸政办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于9月4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0日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二)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实行“四统一”的市级统筹模式。
即: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
第四条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工伤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职责。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使用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按财政供养方式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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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来源:咸政办发【2010】172号
【摘要】
对象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风险调剂基金管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
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及补助程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附则: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
第四条从2010年起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基金收支统筹。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职责。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参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
第十条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县(市、区)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经办机构汇总《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编制《咸宁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由各地经办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风险调剂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为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制度。
第十四条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
风险调剂金上解时,县(市、区)作基金支出,市级作收入;下拨时,市级作基金支出,县(市、区)作收入。
第十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
(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实,风险调剂基金不予补助: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的;
(三)未完成当年医疗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的;
(五)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不足及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第十八条风险调剂基金申报。
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风险调剂基金补助程序。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风险调剂金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年度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情况,提出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编制《咸宁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基金使用范围和筹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