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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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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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8 22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93 (0 10 — o 7 0 10 — 0 12 1)6 0 7 — 4 DOI 03 6 /i n1 0 — 0 1 0 1 61 : .9 9 .s. 3 9 3 . 1 . .9 1 js 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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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向农业银行注资 10亿美元 , 8 农行 2 1 00年成功上市之 银行体 系不 出现重大系统性 危机的情况下 .政府注资将 退出。 机构投资主要指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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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大量风 险资产 , 由于贷款期 限 以中长期为 主 , 向主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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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股市大事记

2009股市大事记

2009年2009年1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将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政策。

2009年1月9日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陆续通过了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造船、石化、轻工、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涵盖了解决就业、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

2009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1月份人民币贷款大幅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8141亿元。

1月的天量新增信贷成为宽松信贷政策的开端,直至8月初央行提及“动态微调”为止。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业板的上市发行门槛不变,仍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五月一日起实施。

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公告,已通过“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否决了立立电子的上市申请。

由此,立立电子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募集资金到位但上市申请最终被否”的公司。

2009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参与门槛、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条件、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方式以及开放参与和退出频率等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于6月1日施行。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0亿元补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提出,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研究作者:王基珣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08期摘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和稳定。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宏观监管制度日益完善,资本充足率情况随之改善,但仍存在资本结构单一等问题。

针对现状,参考国际政策相关做法,提出了坚持长期资本约束制度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83-02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的内涵(一)资本充足率及顺周期的含义资本充足率(CAR),也称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与其风险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管制,从而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顺周期,即顺周期效应,是指市场高涨时,交易价格升高的诱因导致相关产品价值高估;市场低落时,交易价格低落的诱因导致相关产品价值低估。

即使在没有活跃市场而需要建立估值模型的条件下,也因为不同模型以及诸多变量的差异,使估值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主观性[1]。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产生的原因商业银行会影响经济形势,自身也受外部宏观经济波动的冲击。

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贷款需求相对旺盛;而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贷款需求相对疲软。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的内生性原因。

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的内生动因由内外两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内部因素是市场约束下的盈利性目标,应具备两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行为的顺周期性,主要来源于信贷的顺周期性,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信贷顺周期性的主要原因。

二是商业银行资本的顺周期性。

外部因素是符合日益强化的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的外生性原因。

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和银行资本监管是导致银行顺周期性的重要原因。

在经济上行时期,银行对经济前景预期良好,放松对抵押品的要求,降低企业获得贷款难度,宽松的信贷环境促使经济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内容解读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顺周期效应”的各项监管指标进行重新评估,建立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及资本金补充机制。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在未来数年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银行经营管理日报摘录

银行经营管理日报摘录

银联信银行经营日报摘录部分(1月4日~1月20日)城商行次级债艰难发行 (3)我国首份国家反洗钱战略出炉 (4)2010年经济增长或呈前高后低走势 (5)银行业协会评出2009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 (6)银监会走向宏观调控前台要求信贷增长适度合理 (7)国务院决定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8)“一号文件”或连续七次锁定“三农” (9)央行助推小额信贷,普惠金融协调委员会成立 (11)银监会严控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叫停双买断 (12)刘明康:结构性泡沫风险渐增中央或适时干预 (13)结构调整促使银行业务战略转变,2010年面临新的挑战 (14)证银保三会年度会议定调金融监管 (16)财政部严格要求金融国资进场交易 (17)发改委明确2010年境外投资重点任务 (17)银监会批准筹建首批三家消费金融公司 (19)央行:考虑多目标适时适度调币策 (21)银监会要求银行完善外籍人士持护照开户管理 (22)2009年全球前十大银行及市值 (22)汽车金融新政有望春节后出台 (23)工信部表示今年重点扶持中小企业 (26)银行信贷资产转移戏法遭禁 (26)我国2009年四季度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27.7 (27)央行首次调高央票收益率 (27)国务院明确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8)中国出口增速13个月首次转正 (29)2010年第一周全国贷款增6000亿通胀预期增强 (29)财政部重奖涉农贷款政策8省区试点 (31)今年GDP预增9% 通胀和资产泡沫是风险 (32)人民银行1月12日回笼货币2200亿元 (33)商业银行对平板玻璃行业贷款急速降45% (33)央行19月来首提准备金率防止信贷泡沫 (34)房贷差异化政策将出或取消地方自定义 (35)银监会:对个贷申请进行有效调查 (35)我国房地产开发贷和个人按揭贷占贷款增量的20% (36)银监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与风险状况相适应 (37)国务院加快推动电信广电互联网三网融合 (38)央行14日发行500亿元央票 (39)我国工业产品出口现“拐点” (39)信贷供求矛盾趋于尖锐多家银行下“限贷令” (40)财政部和工信部拟推出3项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 (41)WEF报告:2010年世界经济将遭遇四大风险 (42)2009年银行为房企授信逾3300亿 (42)银监会定调2010:坚决守住银行系统风险底线 (43)银行挖掘黄三角项目信贷机会 (44)建行滨州分行为滨州港务公司、水务集团涉及全面金融方案 (44)存款准备金率18日正式上调 (44)2009年新增信贷9.59万亿 (44)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继续保持双降 (46)银监会强调信贷计划由银行自主 (47)央行12月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持平 (48)《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获批 (48)银监会:将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督 (49)银监会发文提示银行关注钢铁业信贷风险 (50)城商行次级债艰难发行12月31日是2009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郑州市商业银行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期限为10年、总规模不超过6.9亿元人民币固息次级债。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1、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O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O 以上通过。

A、董事会;1/2B、股东大会;1/2C、董事会;2/3D、股东大会;2/3【参考答案】:D2、上市公司配股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平均在O以上。

A、10%B、6%C、7%D、11%【参考答案】:A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O时,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1/2B、1/4C、1/3D、1/54、投资者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购买,然后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价格,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的顺序从高位到低位依次排队,当认购数量恰好等于发行数量时的价格,即为发行价格,以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是:OOA、网上竞价发行B、网上定价发行C、法人配售方式D、认购证方式【参考答案】:A5、1998年O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批准。

A、《公司法》B、《证券法》C、《证券交易法》D、《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参考答案】:B6、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OoA、咨询公司B、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C、证券公司D、培训公司【参考答案】:B7、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1/2B、1/3C、2/3D、3/4【参考答案】:C8、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发行时,由O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A、董事会B、董事长C、股东大会D、总经理【参考答案】:A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在()中说明内核情况。

A、推荐函B、招股说明书C、发行公告D、法律意见书【参考答案】:A10、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OOA、超额抵押B、备用信用证C、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D、现金抵押账户【参考答案】:B11、运用可比公司定价法时采用的比率指标P/B代表OOA、市盈率B、市净率C、负债率D、利润率【参考答案】:B12、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O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金监规〔2022〕1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号)
4.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3号)
5.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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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同时将维持较高的资本水平和保持资本质量作为目标,明确本行应当维持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要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实现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的匹配增长。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管理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资本管理规划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以及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9号)现公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13年10月30日附件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补充资本。

第三条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第四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补充资本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等规定,妥善设计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报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中国银监会出具监管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银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于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稳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应充分认识到实施《资本办法》对于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建立由高管层牵头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资本办法》实施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统筹《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理顺总行(母行)、分行(子行)的职责边界及工作流程,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各银监局要确定牵头处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内法人银行《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资源投入力度。

商业银行应加大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投入,为《资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一是加强资产负债部门、计划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的相关人员配置,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

二是扩大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资本规划、流程更新、技术提升等方面的财务投入,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取得实效。

三是在科技资源投入方面,优先考虑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项目。

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银行的实际,在监管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项目上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拓宽培训范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4年资本管理规划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4年资本管理规划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0332813.09(2)2010–20142010 4 29* * * * * * * * # Ian Ramsay Wilson # Thomas Joseph Manning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4年资本管理规划为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有效发挥资本在全行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推动作用,以充足的资本保障全行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在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交通银行2009-2013年资本规划纲要》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资本管理规划的指导思想本行资本管理规划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走国际化、综合化道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战略目标,以充足的资本数量支撑业务发展,以合理的补充机制满足资本需求,以稳定的股权结构保证持续成长,以科学的资本结构提升股东回报,促进全行业务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资本管理规划的环境和基础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本行资本管理成效显著。

“财务重组-引资-上市”改革三部曲顺利完成后,本行各项业务稳健较快发展,ROA与ROE大幅提升,内源性补充资本能力不断提高;分别于2007年、2009年发行了25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资本基础进一步夯实。

同时,本行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有效贯彻经济资本约束理念,并建立起以经济资本预算管理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

这些都为本行未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资本基础。

未来五年,为更好满足来自监管机构、股东、公众投资者等方面的更高资本要求以及业务较快发展的资本需求,本行有必要制定未来几年的资本管理规划,以规划为指导,确保稳定的资本充足水平,为本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现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有序推进相关实施工作:一、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即存量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适用原合同所约定的触发事件。

二、商业银行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第二部分第(五)条“损失吸收顺序”相关要求。

三、对于《指导意见》修订稿出台前已获批但尚未发行的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可在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后,按照《指导意见》修订稿相关内容调整发行方案。

2019年11月22日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基本原则(一)多措并举、夯实资本。

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综合运用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二)科学发展、统筹规划。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切实提升资本管理的自主性,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

(三)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

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应依法合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客观反映商业银行的信用水平和资本工具风险特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银监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月19日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摘要:一、二级资本债的定义和作用二、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条件1.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2.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能否发行二级资本债四、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及发展历程五、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及增长趋势正文:**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

它的作用在于补充银行的资本充足,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根据巴塞尔协定,商业银行资本由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甚至三级资本构成。

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他资本成分。

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条件严格。

首先,发行人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稳健的经营状况。

其次,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最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发行的二级资本债能够有效地补充银行的资本,提高银行的稳健性。

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是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的。

这主要是因为,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可能尚未达到上述的发行条件,但鉴于其发展的需要,政策给予了其一定的发行空间。

不过,具体的发行条件还需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在我国,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

200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正式明确次级定期债务可以作为附属资本。

2004年,招商银行私募发行第一只商业银行次级债。

人行和银监颁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对债券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2009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近年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规模逐年增长。

据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65只二级资本债,合计发行规模高达6367.65亿元。

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方式探析

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方式探析

4%
( ) 督 审查过 程 二 监 新 巴塞 尔 协议 提 出 : 行 必须 从 自身 的风 险特 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征 出发 , 立测 定资本 金充 足状况 的管 理过 程 ; 管 建 监
银行业 目前面临数千亿元再融资缺 口。银行需要补 充 资本 金保持 信 贷持 续 投 放 , 主 管 部 门则 出于 市 而 场承受力考虑 , 倾向于压低融资规模 , 并控制节奏。 新 巴塞尔协 议 下的资本 监 管要 求 自 18 9 8年 巴塞 尔协议 被公 布 和实施 以来 , 业 商
月 1日以后 持有 的其他 银行 的长期 次级 债不 计人 附
属资本 。 从 各 上市银 行公 布 的 20 09年度 报 告来看 , 资 总
产扩张和信贷规模 的激增 消耗 了大量 资本金 , 导致 上市 银行 的资 本充 足 率 大 幅下 滑 , 分 上 市 银行 核 部
制商业银行激增的信贷规 模和降低银行 的经营风
险 ,09年 l 下旬 银 监 会 向 各 大商 业 银 行 下 发 20 0月
了《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以下 ( 简称《 通知》 , ) 明确要求主要商业银行 ( 含国开行、 国有商业银行 和股份制银行 , 下同) 核心资本充足
( h oo h n oi S i cs P i sp ya dS c ̄ c n e) l e
No 3 2 0 . 01
新 巴塞 尔 协 议 下 我 国上 市银 行 资本 补 充方 式 探 析
刘 娜
(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 , 安徽 合肥 20 3 ) 30 9 摘 要: 从新 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监管要求和银监会 出台的新指导 意见 出发, 分析 了目前我 国上 市银行 的资本 充 足 情况, 并在对上市银行各种资本补充方 式优劣势 比较分析 的基础上 , 当前上 市银 行再融资 潮中资本补充 方式的 就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79号【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12【实施日期】2005.12.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79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现状,经研究决定,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混合资本债券应具有如下特征:(一)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二)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

(三)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本债券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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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补充规划以及可持续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明确资本补充渠道以及时间安排,确保资本补充机制的良好运行。

二、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和中长期资本规划应提交商业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补充机制和中长期资本规划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承担最终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再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由商业银行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

五、商业银行需要补充附属资本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对附属资本应该按照与核心资本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充。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在银监会已批准的累积额度内,商业银行可自发行新换旧。

六、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时,主要商业银行(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下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其他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七、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八、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九、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

十、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可充分运用现行资本监管法规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不断探索和创新补充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不断探索和创新补充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持续完善资本管理。

十一、银监会将根据前述各项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并参考监管评级结果设定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政策性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参照主要商业银行标准执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照其他银行标准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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