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全文)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治理。
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制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GJ、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治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
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2学校的教育用房;3社会福利设备;4市政工程设备;5军事设备;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
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
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XX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别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
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
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
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决算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财政投资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做好做实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因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出现立项批复后调整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额等问题。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投资规模,不得报大建小或报小建大。
二、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每个项目均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落实推进。
优先采取“代建制”建设方式,避免因业主不熟悉工程管理,出现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进展缓慢、投资完成率低等问题。
三、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到位配套资金,避免出现地方投资未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进度迟缓、资金沉淀、地方投资到位率低等问题。
四、项目直接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监管责任人,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规范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建好管好日常监管台账,认真查找、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主管部门,重要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
五、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财政投资资金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3.08.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的开发小区按规定进行综合配套开发的免交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土建、水电、征地及拆迁费)计算,贵阳市8-10%,其余县、市6-8%。
生产经营用房取上限,民用房取中限,其他用房取下限。
(2)不便于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按投资总额3%征收。
第四条凡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建登记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付款凭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费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五条配套费征收,必须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六条收取的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配套费收入作为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建设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计划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配套费由于城镇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配套费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超支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支出。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依照合同约定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档案、廉洁等事项,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的原则,应当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金。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日益迫切。
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2024年,我市也着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公众生活中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建设和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支持,政府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口密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了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确保了收费的公平公正。
3.优化征收方式政府推出了线上缴费、自动扣费等便民服务方式,方便了公众的缴费操作。
同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配套费征收中的运用,提高了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建立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了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征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成效评估1.资金投入的增加2024年,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总额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些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市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
2.生活质量的提高公用基础设施的提升,使得我市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居民家中的供水供电情况得到了改善,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广,运营速度也更快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3.城市发展的推动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便捷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社会稳定的增强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清形势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中央和省先后多次进行安排部署,出台了系列政策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市也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家和省里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统筹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公示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引言公用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____年,我们实施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进行了相关的管治工作。
下面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
一、配套费征收情况1.1 征收政策和标准____年,我们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和标准。
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买单”,主要征收对象为通过基础设施造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2 征收范围和项目我们根据具体的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1.3 征收过程征收过程分为征收准备、公告和征收三个阶段。
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和解释政策,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同时,建立了征收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征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征收效果评估2.1 财政收入增加通过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加。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2.2 资源配置优化征收配套费也可以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
通过推动市场化的机制,可以使资源从高效率的领域流向低效率的领域,提高整体社会效益。
2.3 公平性改善征收配套费可以实现公平的资源分配,让受益者和造福者都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有助于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人民的福祉。
三、管治机制完善3.1 政策制定和调整在征收配套费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机制,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正。
3.2 征收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征收数据管理系统,我们可以监督和管理征收过程,确保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听取和解决各方面的相关问题。
3.3 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我们建立了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征收配套费的情况,并对征收效果进行评估,让公众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并监督征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附件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矿区)四、收费规定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17]43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根据会商项目属性,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条项目会商是指项目未进入正式立项程序前、处于意向性投资阶段的原则性审查。
同时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会商范围是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本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会商。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直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次项目会商时负责汇总报送企业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但不再对其进行会商。
第四条对需要上会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凡未达要求的不安排上会。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业主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时效性;(三)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四)项目投资匡算、资金来源方式及保障措施;(五)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划;(六)项目选址、用地需求、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完整版)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18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近几年来,为了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省各地、州、市加大了经济建设投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是,也有不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到位不及时,尤其是地(州、市)、县级的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特别是督促落实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各地(州、市)、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安排好项目建设计划,注重实效,不图虚名,不搞“钓鱼”项目,不留资金缺口。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是指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含企业自有资金,下同)的到位比例不得低于省(含中央,下同)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
第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全面落实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根据省审计厅、计委、财政厅和经贸委等六部门云审投发〔1996〕71号文件要求,按隶属关系进行开工前审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攀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6〕65号)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攀府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5]19号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精神,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的原则,把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市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强化管理。
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际需求和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到2015年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探索、研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完成我市城区、米易县城、盐边县城和“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到2025年,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城镇地下管线体系,大幅提升城镇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为城市规划建设、综合管理、科学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基础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市政府成立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第九条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7月20日批准的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08.04
【实施日期】1993.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的开发小区按规定进行综合配套开发的免交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土建、水电、征地及拆迁费)计算,贵阳市8-10%,其余县、市6-8%。
生产经营用房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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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市长:孙平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
(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
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
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
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
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3、经济适用房;
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
,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