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契税的规定
成都房产契税计算公式
成都房产契税计算公式
在成都买房,契税可是个重要的事儿,咱得弄清楚它的计算公式。
先来说说契税是啥。
简单讲,契税就是你买房时要交给国家的一笔税。
那这契税咋算呢?这可得根据房子的情况来。
如果是首套房,房子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契税按 1%来算。
比如说,你买的房子总价是 100 万,那契税就是 100 万乘以 1%,也就是
1 万块。
要是首套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契税就按 1.5%来算。
比如房子
总价 200 万,面积超过 90 平,那契税就是 200 万乘以 1.5%,算下来是3 万块。
再说说二套房。
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还是 1%;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就变成 2%啦。
我之前有个朋友小李,他在成都打拼多年,终于攒够钱买房子。
他
看中了一套 120 平的房子,总价 300 万。
他一开始根本不知道契税咋算,着急得不行。
我就跟他详细说了说,按照二套房面积90 平以上2%的契税比例,他得交 6 万块的契税。
这可把他惊到了,没想到契税也
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不过,该交的咱还是得交,毕竟这也是合法合规
的事儿。
还有啊,如果是买的第三套房及以上,不管面积大小,契税统一按3%来收。
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房子的情况,算好契税这笔账。
可别到时候因为没算清楚,资金准备不足,给自己带来麻烦。
总之,成都房产契税的计算,就是根据房子的套数和面积来确定比例,然后用房子总价乘以相应的比例,就能得出要交的契税数额啦。
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买房,明明白白交税!。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
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产过户契税缴纳标准
房产过户契税缴纳标准
越来越多的人都想置办房子作为自己的居住环境,现在的中国政府正在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为了促进房地产交易的顺畅,政府制定了关于房产过户时缴纳不动产税收(即契税)的一系列相关规定。
一、房产过户契税申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修改)第三十六条规定,凡是因购买、出售、接受赠与、抵押、拍卖或者其他原因,在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地产,其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不动产税收(即契税)。
二、契税缴纳标准
(一)凡是购买房产的,按照当地不动产交易价格和国家规定收取契税,按照当地不动产交易价格乘以契税税率计算。
其中,一般住宅的税率不超过2%,商业用房的税率不超过5%。
(二)凡是以抵押的方式购买房产的,按照当地不动产交易价格和国家规定收取契税,按照当地不动产交易价格乘以1.5%计算,不超过5%。
(三)凡是以拍卖的方式购买房产的,按照当地拍卖价格和国家规定收取契税,按照当地拍卖价格乘以3%计算,不超过5%。
三、申报及缴纳流程
(一)申报首先需要交纳营业税,并在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营业税登记,登记成功后可以办理税收申报及缴纳。
(二)缴纳契税完成营业税登记后,应向地税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地税部门核实无误后,审核通过颁发《不动产税收证书》,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由税收申报及缴纳流程,缴纳成功后出具发票,税务机关登记相关信息。
以上就是有关房产过户契税申报及缴纳的相关信息,如果需要进行房产过户,尽量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流程,以免耽误交易。
祝大家顺利交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08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发[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
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
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24•【字号】川府发[1986]146号•【施行日期】1986.07.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7月24日川府发〔1986〕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利于生产建设,方便群众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办法管理的城镇私有房屋,是指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矿区内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私房)。
第三条依法确认的私房,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
房屋必须保持完好,保证住用安全,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观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房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私房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私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私房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管理第六条私房所有人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交纳规费和契税。
(一)私房所有权登记,由私房所有人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契证或证件,数人共有的私房,还应提交每人所占份额的附图说明。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私房所有权登记,提交批准用地、设计、施工等证件和图纸。
(三)对无契证或证件不全的私房,所有人应交房屋来源的书面说明,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证明。
(四)所有权不清或有纠纷的私房,暂缓登记,待查清产权和情况后再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私房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消灭、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按规定交纳规费和契税。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张中伟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买房契税征收标准2022
2022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2022年房产契税的计算方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实行的税率是3%-5%的幅度比例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对不同的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比例税率。
根据《契税法》以及相关规定可知,房产契税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改善性住房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第三套房
如果购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不管房屋面积大小是多少,房子契税税率都为3%,没有减免的情况。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川府发〔1985〕5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85.04.12【实施日期】1985.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85年4月12日川府发〔1985〕59号)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
经研究决定,省对市、地、州的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改变。
具体规定如下:一、按照中央划给地方的各项财政税收和利税第二步改革的税种设置,划分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
1.以下收入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省级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实行利改税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棉花价差补贴、猪皮补贴;各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公司的营业税;建筑税;其它收入。
市、地、州、县各银行的营业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以其百分之三十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七十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2.以下收入作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市、地、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实行利改税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筑税和其他收入。
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
3.以下收入作为省和市、地、州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应交纳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部分);资源税、盐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9
【实施时间】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全文编辑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礼物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股权)、还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付货币、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汇价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2)非营利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拥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住房的所有权;(3)承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6)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代表机构,其土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8﹞87号【发文日期】1998-11-02【实施时间】1998-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国土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各级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先税后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房屋、土地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应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在房地产市场比较规范,交易较为活跃的地区,征收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契税征税大厅,也可采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规定,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正确执行政策和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关于自征和代征的具体要求 凡采取征收机关自征方式的,纳税人在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法手续之日起10天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的,征收机关应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确定完税期限,待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再开具“契税完税证”,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粘贴在土地使用权证第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空格处或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产权证号”下空格处),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据此发给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7.07【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南地税发〔2018〕112号四川省南充市地点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税收业务考试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地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了表达人性化、科学化治理的要求,实现考试过程的针对性、有用性和以考促学的目的,现对2018年度税收业务考试工作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预备,认真组织学习,力争取得好成绩。
一、考试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定、运算、案例分析二、考试范畴(一)征管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方法》及实施细则(基础)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及实施细则(基础)3、《税务登记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4、《纳税担保实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6、《个体工商户建账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治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法〔2005〕40号)8、《四川省地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震灾难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2018〕216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11、《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方法(试行)〉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4号)12、《南充市地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18〕42号)13、《四川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18〕22号)1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157号)(二)、工商税业务1、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规定2、房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规定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待政策4、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5、新的车船税政策规定(三)、基金业务1、两个教育费附加的代征标准及其范畴2、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证金的相关政策、代征标准及范畴3、文化事业费及库区基金的代征相关政策及其范畴、标准(四)、行为税业务1、契税的征税范畴、应纳税额运算;减税、免税规定及其征收治理2、耕地占用税新条例的变化内容;减税、免税规定;纳税人的认定及其征收治理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治理的总体思路、差不多业务规程;实现存量房交易环节相关税种“一窗式”征收的具体要求(五)、法制业务1、行政许可的设定2、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原则、管辖3、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4、税法的构成要素5、征税主体、纳税主体6、税收执法检查的涵义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8、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考核评议、过错责任追究9、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六)、所得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重点为第二章节、第四章节(七)、稽查业务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简单的会计分录处理(现金、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收入、备用金、应收应对账款等科目)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估量毛利率(2007年度)和估量利润率的运算(2018年度)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运算(包括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地点各税的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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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财行便函[2017]14号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
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