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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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控制风险,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内容
第三条公司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如《证券法》等的行为;
(二)违反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行为;
(三)违反部门规章,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的行为;
(四)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如《风险管理工作办法》等的行为;
(五)管理岗位人员的不作为;
(六)公司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违规责任人划分原则
违规责任人划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因集体研究,决策失误导致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持赞同意见的为间接责任人;
(二)经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的,发出指令的为直接责任人,明知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的违规行为而不提反对意见、不抵制、事后不及时举报的经办人为间接责任人;
(三)未经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同意或授权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部门内控制度不健全、流程不清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造成损失部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具有业务复核职责的岗位人员,由于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及时处理和制止的,为间接责任人。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上级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处罚形式。
公司针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无形资产损失的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处或并处以下形式的处罚:
(一)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降职降薪,降职指解除原岗位职务,降薪指降低月度工资档次;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弥补经济损失;
(五)其它处罚。
违规事实与处罚形式的对照参见附表
第六条违规行为的认定
公司通过两种途径认定员工的违规行为,一是稽核合规部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稽核的方式认定的违规行为;二是各职能部门、各业务线通过对所辖员工的日常管理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七条稽核合规部认定的违规行为处罚程序
(一)稽核合规部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稽核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
审计报告中应包括违规事实,违反的具体规定,涉及的人员及其责任划分,整改的建议等内容。
(二)稽核合规部主管领导会同公司总裁,商违规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人员处罚的意见转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处理意见,召集相关部门拟定相关人员的具体处罚建议,报公司经营决策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各项处罚,相关机构予以协助;
(四)稽核合规部负责跟踪检查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执行情况。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各业务线认定的违规行为处罚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各业务线通过日常管理发现所辖员工的违规行为,向主管领导提供《违规行为认定书》进行认定;
《违规行为认定书》中应包括违规事实,违反的具体规定,涉及的人员及其责任划分,整改的建议等内容。
(二)主管领导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商公司总裁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人员处罚的意见转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处理意见,召集相关部门拟定相关人员的具体处罚建议,报公司经营决策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各项处罚,相关机构予以协助;
(四)稽核合规部负责跟踪检查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执行情况。
第九条处罚决定做出前,公司有权对违规责任人采用离岗、停职审查等方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处罚决定做出后,公司有权依据违规行为责任轻重,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具体事务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落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