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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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报销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发票领用与开具第四条公司增值税发票的领用,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各部门需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出领用申请。

第五条领用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领用申请表;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3. 财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审核领用申请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发开增值税发票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虚开发票;2. 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与实际交易相符;3. 发票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准确填写;4. 发票的开具日期、开票人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第八条对于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目必须填写。

第三章发票保管与报销第九条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发票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 发票应按照开具日期、购买方名称等进行分类整理;2. 发票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丢失、损坏;3. 发票的电子版应备份存档,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报销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发票原件;2. 发票对应的采购订单或销售合同;3. 发票对应的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在审核报销资料后,按照公司内部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篡改发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发票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一、制造业集团发票管理制度1.1 发票管理的意义发票管理是指一系列活动,包括发票领取、存储、登记、开具、审核、追溯、销毁等,涉及财务、供应链、税务、法律等多个方面,是企业经营的一项基本工作。

发票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也涉及企业的纳税合规、税务风险等多个方面。

1.2 发票管理的目的制定发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是:1.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减少发票管理中的差错,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防范风险,保障企业财务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欺诈等不良行为;3.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度,从而避免因发票问题而产生的税务纠纷和处罚。

1.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制造业集团内所有涉及发票开具、领取、存储、审核、销毁等业务操作的岗位。

1.4 发票种类制造业集团发票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1.5 发票管理流程1.5.1 领取发票发票领取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领用发票需要填写领用申请表,经财务审核通过后领用。

发票领取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在领用登记簿内。

发票的存放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严禁乱放、私自更改、转移、非授权使用等行为。

1.5.2 发票登记发票开具前,应当先进行发票登记,记录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开票人等信息。

发票登记应当由专人负责,不得私自开具或销毁发票。

1.5.3 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应当严格按照法规、税务规定进行操作。

开票人必须核对发票所需事项,如发票金额、内容和开票日期等信息,严禁漏开、错开或补开发票。

1.5.4 发票审核财务部门或专人应当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发票审核应当比对发票登记记录,核实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1.5.5 发票追溯发票追溯是指通过查看发票、票据、交易记录等信息,对发票开具、领用、存放、审核等环节进行核查,以防止漏开、错开、重开、钓鱼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集团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

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第三条领购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特殊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八条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

第九条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集团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集团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集团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票和收据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务运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发票和收据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作,如有违反,将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发票管理第四条发票种类: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使用的发票种类应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第五条发票存放:各单位应建立发票存放台账,并在专人负责监管下安全保管。

第六条发票使用:各单位使用发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并填写完整、准确的开票内容。

第七条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的内容填写。

第八条发票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使用及时、准确、合法。

第九条发票报销:发票报销应当经过严格审批流程,确保发票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第十条发票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发票管理的人员,保证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收据管理第十一条收据种类: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与收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收款收据、付款收据等。

第十二条收据存放:各单位应将收据按照收入和支出分类存放,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收据使用:收据应当根据情况妥善使用,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收据开出:各单位应当确保收据的开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十五条收据归档:收据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确保随时查阅。

第十六条收据审核:各单位应加强对收据的审核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收据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发票和收据管理制度的行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收据或发票,集团公司将移交相关国家税务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隐瞒违法事实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严肃处理。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发票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三条销售发票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对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销售发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销售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与销售有关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销售发票领购第七条各单位应在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发票领购只向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第八条在每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制定发票领购计划。

发票领购应在发票领购计划应获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初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确认需要领购发票的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最大领购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使用等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用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工作,领用人需具备良好的税务知识和责任心。

2、领用人需提前向税务机关提交领用申请,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3、领取增值税发票时,领用人应认真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确保与领用申请一致。

如有不符,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4、增值税发票领取后,应及时交回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1、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业务,不得虚开、代开或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2、开票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信息,如实填写发票的各项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购货单位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4、发票开具后,开票人员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货单位,并要求购货单位签收。

5、对于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应全联次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增值税发票的保管1、增值税发票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数量、号码与登记簿一致。

3、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方可销毁。

六、增值税发票的使用1、公司各部门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2、业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进行认证和入账处理,不得擅自留存或丢失。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大连港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引》4管理内容发票类型4.1.1本办法指的发票包括开具、收取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的领购、保管4.2.1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2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3 领购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由财务设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

发生丢失,由保管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4.2.4 发票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会计保管,供水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税务管理会计申请分拨,税务管理会计通过金税系统对发票进行分拨,已分拨给供水部门的发票,由供水单位设专人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保管人负责。

4.2.5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购买发票,一经发现违规取得发票,将依照相应金额给予处罚,触及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的开具4.3.1除少量供水业务由供水部门根据已分拨的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外,其他一切发票的开具,均应由财务部完成。

4.3.2财务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有效,供水部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有效。

以上印章必须在综合部备案。

4.3.3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4.3.4 发票开具时点。

a.预付款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孰先为原则;b.进度款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时点开具发票;c.决算项目需在决算报告日期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集团发票管理办法 (1)

集团发票管理办法 (1)

发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集团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及使用范围,预防遗失、填制错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取得、领用、填制及保管业务。

二、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具体内容一、发票领购及保管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保管业务,建立票据备查簿,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和库存情况。

票据备查簿需包含购买时间、购买号段、购买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号段、领用人员。

二、发票开具及交付(1)销售发票由收银员或指定专人统一开具。

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收劳务者的名称一致。

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或车号,填写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真实经济业务内容开具,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开具前先核对纸质发票号码与系统内发票号码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填制。

开票须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3)发票种类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机动车专用发票由结算会计或指定专人开具。

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者的名称一致。

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证信息;客户为对公账户的,要在左右证件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合格证信息。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开具,开具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

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者的名称一致。

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或车牌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车牌号信息;客户为对公账户的,如实填写客户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增值税专票的管理制度

公司增值税专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专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专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加强专票安全管理,确保专票信息不被泄露。

3.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专票管理中的责任,确保专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 便捷高效:优化专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发票开具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开具专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真实、完整、准确:1. 发票代码和号码;2. 开票日期;3. 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4. 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5. 商品或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6. 专用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等信息。

第六条开具专票时,应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和防伪专用品。

第三章发票使用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使用专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专票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2. 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买卖、销毁专票;3. 不得将专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 不得利用专票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专票保管制度,确保专票安全。

第九条专票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专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专用保险柜中;2. 专票保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4小时值班看守;3. 专票保管人员应定期对专票进行清点、核对,确保专票数量与账目相符;4. 专票保管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专票领用、开具、缴销等手续。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此制度。

一、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财务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取得等要求和规定。

二、内容1、发票的购买1.1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人员购买,票据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1.2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上办理签收手续。

1.3票据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完公司库存最后一份发票后购买且在月底前1天,特别注意公司当月开票金额,预留时间购买发票。

2、发票的开具2.1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人员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因特殊原因需代理开具时,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2.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管理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必须注明开票人名称。

2.3商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详细的开票信息(包含发票类型、购买方名称、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合同等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4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2.5增值税发票开具后,联系商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取票并登记已开发票登记簿。

2.6发票寄出后,商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需及时跟催发票签收回执单,发票签收回执单按序装订成册。

3、发票的保管3.1应按发票类别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3.2完全未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人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柜内,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3.3已作废的增值税发票由出纳保管,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3.4对于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当月及时完成认证,不应遗漏或丢失。

将认证通知书与当月已认证专票按序装订成册。

4、发票的取得4.1公司采购各种资产或报销均应取得有效发票。

4.2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发票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经典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经典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制度背景增值税发票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确保其合法合规性、准确性,降低税务风险,特制定本《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发票管理的目标、原则、流程、责任,为公司的税务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的活动,包括发票的开具、领用、登记、报销、存储、销毁等所有环节。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目标和原则2.1管理目标2.1.1合法合规:确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报销等行为合法合规,严守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

2.1.2准确无误:保证发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减少发票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2.1.3透明公开:增强发票管理的透明度,遵循税务政策要求,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性。

2.1.4资源有效利用:优化发票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2管理原则2.2.1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绝不从事任何偷逃税款或其他违法行为。

2.2.2诚信守法:以诚信守法为基本原则,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不得虚报、假开发票或其他欺诈行为。

2.2.3知情权和监督权: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发票管理政策和程序,公司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4防篡改和安全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票的篡改和伪造,确保发票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发票管理组织和责任3.1发票管理组织3.1.1公司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3.1.2税务部门应设立发票管理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以确保发票管理的高效推进。

3.2发票管理责任3.2.1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对发票管理负有最终领导和监督的责任,确保发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2.2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发票的开具、登记、领用、报销等工作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并对发票报告审批承担领导责任。

3.3发票登记和领用3.3.1发票管理小组应建立发票登记和领用制度,确保发票的登记和领用过程规范化。

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发票管理的流程与要求,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发票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发票的使用、归档和审批等环节合规且可追溯。

2. 发票的分类和使用2.1 发票分类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发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建筑业发票 - 运输服务发票 - 旅游发票2.2 发票使用要求•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交易信息;•发票的金额要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发票必须在交易发生后及时索取和开具;•发票的填写必须规范、清晰、无涂改;•发票必须保存完好且可追溯。

3. 发票的开具与索取3.1 发票的开具•发票开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发票前,需要核实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标准格式填写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开具发票后,需要将发票编号和相关信息及时记录于财务系统。

3.2 发票的索取•公司员工在从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应及时索取相应的发票;•发票应至少由两人核对,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如遇到发票遗失、不符等情况,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4. 发票的审批与报销4.1 发票的审批•公司规定了一定的发票审批流程,包括发票审核、发票登记、发票核销等环节;•使用发票的部门负责人需对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票审批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和签字,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2 发票的报销•完成审批流程后,发票可被报销;•报销时,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附上相应的发票原件。

5. 发票的归档与保管5.1 发票的归档•完成报销后,发票需按照规定的文件编号进行归档;•发票的归档应按照时间、类别等进行分类归档。

5.2 发票的保管•发票应存放于专门的发票保管柜中,确保安全性和防火性;•发票保管柜的钥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并记录相关使用情况。

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确保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增值税发票内容真实,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二)合法性原则:增值税发票取得、开具、保管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三)合规性原则: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规范,操作严谨。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四条公司设立增值税发票专职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等工作。

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五条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手续。

第六条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发票领购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准确无误:(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四)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五)商品或服务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六)备注栏。

第九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经开发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十条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应做到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第十二条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发票专用章、金税盘等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放入保险柜。

第五章发票审核与报销第十四条费用发票的管理:(一)购入产品或获取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二)发票内容应真实、合法、合理;(三)发票金额应与实际支付金额相符;(四)发票应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1. 引言发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集团公司来说,统一规范的发票使用管理办法是确保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发票的使用,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的发票使用。

3. 发票的种类和用途3.1 发票种类集团公司使用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关事业单位用票和其他相关票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加或调整发票种类。

3.2 发票的用途发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发票;•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后,索取发票以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公司内部报销、费用结算等用途。

4.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4.1 发票开具4.1.1 发票开具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且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开具发票。

4.1.2 发票开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操作,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1.3 发票开具人员应记录每一张发票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票编号、开票日期、购方单位名称等。

4.2 发票领用4.2.1 发票领用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事先制定的发票领用制度执行。

4.2.2 发票领用人员应填写发票领用登记表,并注明领用用途和数量,同时负责妥善保管领用的发票。

4.2.3 发票领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领用情况,并对未使用发票进行归还。

5. 发票的保存和归档5.1 发票保存5.1.1 发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完好,避免损坏或丢失。

5.1.2 发票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和存放,以方便日后查验或审计。

5.1.3 发票保存人员应将发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或取走。

5.2 发票归档5.2.1 发票归档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归档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可追踪性。

5.2.2 归档人员应记录每一张发票的归档位置和归档日期,方便之后的查验和审计。

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3篇)

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具、使用和管理增值税发票。

2. 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交易内容,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

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安全,防止发票丢失、被盗、被冒用。

4. 便捷高效原则:简化发票开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发票开具第四条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应遵守以下规定:1. 发票开具主体:本单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格的部门或个人。

2. 发票开具内容: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3. 发票开具时限:发票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4. 发票开具方式:发票开具方式应采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具体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发票开具流程:1. 销售部门或个人在交易完成后,将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报送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审核销售部门或个人报送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3. 销售部门或个人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付购买方。

第三章发票使用第六条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发票取得:购买方应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取得发票。

2. 发票保管:购买方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不得遗失、毁损。

3. 发票认证:购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4. 发票抵扣:购买方凭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1. 伪造、变造、非法复制、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种类。

目前,我公司须使用的发票共有四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3.商业零售税票4.服务业统一发票第三条发票的管理1.发票须由资金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每本发票使用时间为两个月(两个自然月份),过期即应注明作废,上税务部门购领新发票时应携带旧发票以备查验。

第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2.商业零售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3.资金往来发票,适用于往来款项(如预收款、借款、还款、投资收益等)资金收妥的凭据,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4.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咨询、代理等提供服务业务的各项收入。

以上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条发票的使用要求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3.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二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5.销售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若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作废处理。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罚则。

对发票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集团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集团企业内部发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减少内部浪费和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各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

三、发票种类及管理1. 发票种类本制度所指发票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机打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相关税务发票。

2. 发票管理(1)集团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发票管理政策及程序,包括发票的开具、领用、存储、报销及销毁等各个环节。

(2)财务部门应对集团企业内部各单位开具的发票建立统一的台账记录,并进行定期核对。

(3)财务部门应对发票的领用、存储、报销及销毁等内部流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

四、发票开具1. 发票开具要求(1)发票开具应符合相关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发票的开具应在发票联上填写完整、准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3)发票应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和乱填发票。

2. 发票开具程序(1)发票开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各部门不能私自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应有专门的开具人员负责,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发票开具存档(1)发票开具后,应将发票联存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并确保发票存档安全可靠。

(2)发票存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便于后期核查和审计。

五、发票领用1. 发票领用申请(1)各部门领用发票前应填写领用申请表,明确领用数量、用途及使用周期等信息。

(2)领用申请表应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领用发票。

2. 发票领用程序(1)发票领用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领用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

(2)领用人员应对领用发票进行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严禁私自挪用和滥用发票。

3. 发票领用登记(1)财务部门应针对发票领用情况建立领用登记簿,记录领用人员、领用数量、领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2)财务部门应对领用登记簿进行及时的核对和管理,确保领用发票的规范使用。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行为,规避风险,防止不当操作等违法行为,制定本《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三、发票类别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5.铁路运输服务抵扣凭证6.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使用规定1.发票开具人员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颁布的各种税法、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或开具相应的发票。

2.发票使用人员应当保存发票,及时核对发票,如发现发票抄袭、丢失、毁损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向税务部门报案处理。

3.发票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将开具的发票归档,依据公司财务政策统一管理和保存记录。

4.发票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的各项规定,严格通关规范的发票审核过程核对、盖章、签字,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应标明相应的收款方、收款账号等信息,并确认发票开具准确无误后及时提交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对。

6.子公司发生非开票收入行为,应先将费用结算确认无误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相应凭证。

五、发票管理1.总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合理编制发票管理方案,并进一步规定发票的领用、申领、存放、使用等流程。

2.领取发票的人员应当仔细核对本人姓名、编号等信息,核对发票种类和数量。

3.发票使用人员应在开具发票时仔细核对被开具发票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等信息,确保发票真实性和准确性。

4.发票使用人员也应当同时核对自己的利益情况,避免违规操作的发生。

5.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生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发票管理方案。

6.发票管理方案的调整需经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并及时予以公告宣传。

六、违规行为处理1.发票使用人员违规操作或者通过违规行为谋取私利的,将被公司纪委、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增值税发票及仓库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及仓库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流程,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部门和个人。

3. 职责3.1 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作废、传递、缴销等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3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发票开具所需的业务资料,确保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4. 发票领购与保管4.1 财务部门设立增值税发票专管员,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4.2 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按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拖延。

4.3 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存放在保险柜中,确保安全。

4.4 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用簿、金税盘和发票专用章,使用完毕后放入保险柜。

5. 发票开具与使用5.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2 开发部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并详细填写相关资料。

5.3 《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经开发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6. 发票作废与缴销6.1 发票作废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6.2 按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不得拖延。

二、仓库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仓库管理,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及仓库工作人员。

3. 职责3.1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等工作。

3.2 仓库协调员负责物料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3.3 采购部和仓管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品处理工作。

3.4 仓管部对物料的检验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

4. 验收与保管4.1 物资到公司后,库管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

4.2 经使用部门或请购人员及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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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刑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在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其要求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增值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

集团内各公司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主管国税局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接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集团内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并将批复手续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本条例后续章节从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及缴销环节进行规定,集团内各公司财务部应严格遵守会计、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第七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盘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八条、《发票领购薄》是增值税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薄。

第九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发票领购薄》,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1)、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

2)、审核税务登记证(副本);3)、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4)、审核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薄,并依法编写领购薄号码。

第十条、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票面、数量限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薄中的相关内容。

对办税人员的变更填报人员备案,对需要变更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薄,重新核发领购薄。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薄。

纳税人违反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发票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薄。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对原已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一、验旧目前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倘若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下述验旧检查。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薄。

二、供新(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薄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国税备案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即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据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6、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7、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期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金税盘。

集团各公司应当及时检查相关是否符合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避免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二)第二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三)第三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各公司派专人专门负责管理各公司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事务,与税务机关发票业务衔接,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

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发票购买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第十五条、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检查整本发票的发票号码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发票份数是否正确。

核对无误后必须在发票管理薄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领购发票后将相应空白发票信息导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并可通过系统进行发票管理,库存查询等事宜,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月末定期对系统内发票结存以及尚未使用发票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集团各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登记薄,记录发票领用的类型、数量、起始号,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使用发票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书面领用手续。

领用申请上应注明所领发票数量及编号等,经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出现因保管不善致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税法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二十一条、发票以旧换新,不得无故积压已用完的发票。

旧票经核销无误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必须以确认收款的签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四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增值税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增值税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漏开,重开或误开发票。

购货方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开户银行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字迹清楚,发票要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收据后,发生退款,在收回原发票、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收据或收回原发票、收据后重新开具发票、收据。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及发票章,发票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应及时向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二十八条、发票填开规范性要求1.发票启用后要先检查。

对邮寄发票需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2.按规定的顺序填开。

收银人员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批号码的顺序填开发票。

既不能跳批、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批同时填开(增值税开票系统会提示放入对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提示信息,找到对应的发票放入打印机即可)。

3.逐栏填开发票。

收银人员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填开发票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对因填开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5.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发票专用章,盖完发票章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发票填开的基本内容:1.收、付款单位名称收、付款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其中收款单位开票系统会自动默认)2. 发票项目规范发票上的填开项目,对货物名称不管是什么均应使用文字,没有文字名称的应使用货物的总称,对规格型号及数量、单价一定要按实际内容详细填写,填开内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3.发票单价、数量、金额“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单价。

如果是汇总开具发票,此栏为综合单价。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

“金额”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

应按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

4.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统一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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