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100727
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保险公司1.5 环境污染1.6 保险事故1.7 保险金额1.8 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2.3 保险事故的认定2.4 保险赔付流程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用的支付3.3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4.2 合同的变更4.3 合同的解除第五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调查5.1 保险事故的申报5.2 保险事故的调查5.3 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第六条:赔偿处理6.1 赔偿金额的计算6.2 赔偿支付方式6.3 赔偿争议的处理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投保人的义务7.2 保险公司的义务7.3 合同履行的监督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义务8.3 保密责任的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地9.3 仲裁或诉讼的费用承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合同的转让条件10.2 转让的程序10.3 转让后的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1.1 合同的终止11.2 合同的失效第十二条:特殊条款12.1 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12.2 法律、法规变化对合同的影响12.3 合同的修订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附加保险条款13.2 附加保险费的计算13.3 附加保险的生效与解除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复印件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实体。
1.2 投保人:指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和承担保险责任的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活动情况,以便甲方准确评估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同意在乙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因环境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清除污染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额度 3.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赔偿额度的确定基于乙方提供的资料和甲方的评估,如有变更,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限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2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选择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不承担因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 7.1 乙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事故详情。
7.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04•【文号】环发[2007]189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10日(91)环法函字第104号)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结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免受由于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所带来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具体条款根据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异。
1. 保险范围:明确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散发或扩散,以及土壤、水源、大气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
2.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为依据。
3. 免赔额和自负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该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终止合同:列明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
险人违约或申请解除合同等。
5. 异常风险: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例如核事故、战争
或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 报案和索赔: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后需要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
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背景简介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它对人类健康、生态平衡以及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出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定义、作用、保障范围等相关内容。
2. 定义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其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提供理赔保障。
3. 作用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主要有几个方面:3.1 风险转移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财务压力。
3.2 符合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种方式。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或者拥有特定类型的设施时,往往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维护公众利益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通过保障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维护了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金进行赔偿,减少了对公众的影响和风险。
4. 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内容:4.1 污染事件保险合同通常将环境污染定义为由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引起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
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赔偿范围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因污染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并且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提供赔偿。
4.3 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保险合同通常还包括支付被保险人因法律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5. 保费和条款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费和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九)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累进式、渐变式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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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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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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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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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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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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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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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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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环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章总则 (3)1.1 保险范围 (3)1.2 保险期间 (3)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2章保险责任 (3)2.1 环境污染赔偿 (3)2.2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4)2.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 (4)第3章除外责任 (4)3.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 (4)3.2 保险标的自身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 (4)3.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4)第4章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5)4.1 保险金额 (5)4.1.1 保险公司在承保环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期间,应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54.1.2 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应根据环保公司的实际风险情况、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5)4.1.3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保险期间内环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保险金额。
(5)4.2 赔偿限额 (5)4.2.1 保险公司对每次环境污染的赔偿金额设有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赔偿限额。
(5)4.2.2 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限额应根据环保公司的风险程度、环境污染的可能损失以及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5)4.2.3 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累计赔偿金额设有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4.3 保险赔偿计算方式 (5)4.3.1 人身伤亡赔偿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被保险人与受害者达成的赔偿协议,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5)4.3.2 财产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修复费用或者重置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2 保险范围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2. 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名称2.2 被保险人地址2.3 被保险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 保险人信息3.1 保险人名称3.2 保险人地址3.3 保险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4. 保险理赔4.1 理赔流程4.2 理赔材料4.3 理赔时效5.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变更5.3 合同终止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地点6.3 仲裁费用7. 合同的附件7.1 保险单7.2 保险条款解释说明7.3 其他相关文件8. 合同的签订日期8.1 签订日期9. 合同的签订地点9.1 签订地点10. 合同的双方签字10.1 被保险人签字10.2 保险人签字11. 合同的备案和生效11.1 备案手续11.2 合同生效时间12.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通知 12.1 事故申报12.2 通知义务13. 保险责任的免除13.1 免除条件13.2 免除范围14. 其他事项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的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1.1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法律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 保险范围1.2.1 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法律费用。
1.3 保险期间1.3.1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结束日止。
1.4 保险金额1.4.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1.5 保险费用1.5.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
第二条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名称2.1.1 被保险人为公司。
环保污染赔偿协议书
环保污染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编号:[编号]日期:[日期]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环保污染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甲方和乙方决定达成环保污染赔偿协议,明确双方在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和补偿方式。
二、定义1. 环境污染:指在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共同活动中,由于乙方的失误或过失导致的环境质量恶化或生态系统破坏。
2. 污染事件:指由乙方引起的破坏环境质量或损害生态系统的事故、事实或违规行为。
三、赔偿责任1. 乙方应当对由污染事件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修复环境所产生的费用、生态系统恢复费用、相关设施重建费用等。
2. 在污染事件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状况。
3. 若甲方能够证明其因乙方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方式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双方应共同承担评估费用。
2. 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乙方应在[具体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3. 若赔偿金额高于[金额],乙方可以选择分期支付,具体分期支付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3.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对于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六、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书范本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书范本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书当事人:甲方(污染源)乙方(受污染方)鉴于:1. 甲方是一家工业企业,拥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某地进行生产活动;2. 乙方是该地区的居民,拥有合法的居住权;3. 甲方的生产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给乙方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4. 为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赔偿责任的确认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认对其生产活动所导致的环境污染负有赔偿责任;2. 对于乙方因甲方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健康、生活质量下降等,甲方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和方式1. 赔偿范围包括乙方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可能遭受的损失;2. 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以合理、公正、充分的方式进行赔偿;3. 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赔偿责任的履行1. 甲方应当依法、依约履行赔偿责任,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2. 甲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3. 甲方应当与乙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相关赔偿进展情况,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四、其他约定1. 本赔偿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 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解决任何争议和纠纷,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本赔偿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污染源):乙方(受污染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几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几部热门城市:信阳律师湘潭律师安庆律师六盘水律师九江律师安顺律师四川律师湖州律师巴彦淖尔律师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这类纠纷逐年增加,环境污染已经是当代人不得不面临的巨大问题。
在法律方面,国家也出台了保护环境的相关条文。
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几部,不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几部在目前适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部: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023版环境污染责任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是指污染者或污染活动承担由环境污染引起
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
染责任的主体有两类:
1. 污染者责任:污染者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应当承担对环
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责任,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责任。
2. 污染活动责任:污染活动责任指的是进行环境污染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承担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责任,
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在进行环境污染活动前,
污染活动责任人需要经过审批、备案等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具体处理方式,通常是根据实际损失
情况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当环境损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
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并要求污染者或污染活动责任人进行环境修复和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和专业知识。
在处理环境污染责任赔偿问题时,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参与,以确保公平、公正、科学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污染赔偿协议书
(2)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修复受损环境;
(3)配合受损方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及修复工作;
(4)确保不再从事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活动。
4.2受损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赔偿义务方的赔偿;
(2)配合赔偿义务方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及修复工作;
(3)对赔偿义务方的赔偿行为进行监督;
环保污染赔偿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赔偿义务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乙方(以下简称“受损方”)遭受环境污染损害;为明确双方在环境污染赔偿方面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事项
1.1赔偿义务方因从事下列活动,导致受损方遭受环境污染损害:
(4)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违约责任
5.1赔偿义务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项或修复受损环境的,应向受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赔偿金额的__________%。
5.2受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再次发生的,赔偿义务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损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1.2受损方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大气污染;
(2)水污染;
(3)土壤污染;
(4)噪声污染;
(5)其他污染。
环境事故赔偿协议
环境事故赔偿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定环境事故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支付方式,以保护受环境事故影响的各方的权益。
定义1. 环境事故: 指在任何人为操作或自然灾害导致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或危害。
环境事故: 指在任何人为操作或自然灾害导致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或危害。
2. 责任方: 指导致环境事故发生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责任方: 指导致环境事故发生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3. 受害方: 指因环境事故而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受害方: 指因环境事故而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赔偿责任1. 责任方对环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 责任方还需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和相关调查费用。
3. 受害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环境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并协助调查和修复工作。
赔偿方式1. 赔偿款项应在环境事故发生后30天内支付给受害方。
2. 赔偿款项应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3. 责任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项或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需事先与受害方协商一致。
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适用法律],法院的管辖权属于[管辖法院]。
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且双方签字确认。
3. 本协议的任何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上为《环境事故赔偿协议》的全部内容,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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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特别约定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将主险条款的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相应地,主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受害人索赔的书面凭证、保险单正本、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污染程度和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支付凭证,
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