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保险公司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收支业务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保险公司的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以确保保险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收款管理2.1 客户保费收款- 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保费收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 客户保费应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或现金等方式收取,并及时记录。
2.2 代理人佣金收款- 保险公司应与代理人签订明确的佣金协议。
- 代理人佣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并及时记录。
3. 支付管理3.1 赔款支付- 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符合条件的赔款。
- 赔款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3.2 经营支出支付- 保险公司应合理支配经营支出,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
- 经营支出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并及时记录。
4. 财务记录与报告4.1 财务记录-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系统,记录与收支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 财务记录应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
4.2 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 财务报告应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 内部控制与审计5.1 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支业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内部控制应包括审批流程、风险管理、业务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5.2 审计- 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评估和改进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 审计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反馈,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法律合规6.1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应遵守涉及收支业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保险法》等。
- 所有的收支业务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2 内外部监管- 保险公司应配合内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 若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7. 附则7.1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所有相关规定。
中国人保——收付费管理模块培训
1、进入收付费管理—网点付费结账 2、其他步骤同财务收费的网点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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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入暂收收据号码,领用人会自动带出;
4、选择付款方式和收费银行—收费账号,并 录入缴费金额;
5、点击确认按钮会显示缴费确认成功。
▪ 注意:付款方式为支票的,需选择收费银 行账号并同时录入支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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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结账--- 步骤
3、点击Excel下载,下载收费信息查询表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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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根据投保单号码、保单号码、结算单号码 或批单号码进行检索,会带出付款单位、 保费合计和业务员名称;
③ 录入待打印收据金额及收据号码,点击保 存收据会弹出收据保存成功页面,点击打 印此收据会弹出正本收据打印页面,按打 印收据;
④ 打印完毕后即可柜台收费;
2、柜台收费 做完收据录入后按个险收费流程操作。即做 柜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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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结账--- 步骤
4、按照下载的收费信息查询表中的内容对实际单证及金额进行盘查,如无问题在结账数据 上报中选择收费方式,并填写暂收合计,点击收费上报后会提示结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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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费用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销售费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销售费用的管理,提高保险销售费用的使用效率,保证保险销售费用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保险销售费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险销售费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促进销售、推动业务发展的作用,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提高销售业绩。
第四条保险销售费用应当合理结合公司的销售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支出计划,提高销售费用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保险销售费用是指公司为实现销售目标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费、推广费、渠道费用、培训费等。
第六条公司对保险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廉洁、有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保险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的财务预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防止费用的浪费和滥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费用使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销售目标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全年、季度、月度的保险销售费用预算。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通过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环节,对保险销售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编制保险销售费用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产品特点、销售人员能力等因素,提高费用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保险销售费用预算编制应当统筹考虑,多部门联动,避免重复支出和浪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费用预算的执行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支出,不得私自调整或挪用。
第十四条公司对保险销售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不符合预算执行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销售费用支付审批流程和机构,严格控制保险销售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和规范,实行费用支出的“三重审批制”。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日益拓宽。
保险公司的收银管理作为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安全、客户满意度以及公司形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收银管理工作,提高收银效率,降低风险,本文特制定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二、收银管理制度的目标1.确保保险公司收银工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流失。
2.提高收银效率,缩短客户等待时间,提升客户满意度。
3.规范收银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险。
4.强化内控管理,防范内外部欺诈行为。
三、收银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收银人员管理(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收银部门,负责收银工作。
(2)收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3)收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收银设备。
(4)保险公司应定期对收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收银设备管理(1)保险公司应选用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收银设备。
(2)收银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收银设备应具备防篡改、防病毒等功能,保障交易数据安全。
3.收银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业务时,收银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和业务信息。
(2)收银人员应按照规定收取保费,确保金额准确无误。
(3)收银人员应向客户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在系统中做好记录。
(4)收银人员应将收取的现金、支票等及时存入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4.资金安全管理(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核对和保管工作。
(2)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收银人员的监督,防止内部欺诈行为。
5.客户服务管理(1)收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耐心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2)收银人员应熟悉公司各类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咨询。
保险公司关于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工作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通知
各省级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和费用资金收付行为,降低监管、税务、内部合规经营风险,特将相关资金收付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业务资金管理
严禁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严禁在资金到账前进行收费确认,虚增保费、虚增账户余额。
(一)收入类资金
1.按业务类型分类
(1)个人首期业务(除个人卡式保单外)和续期业务以授权银行转账扣款和银行代收为主;客户直接到公司柜面缴纳保费,可采取现金交款单或POS机收款方式进行收取。
- 1 -。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人民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人民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保险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保险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使用规定。
第四条人民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政策,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五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坚持客户至上、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监控,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健康发展。
第七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培育和保护员工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建设一支忠诚、有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人民保险公司要注重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实行公司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三权分立机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是人民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等。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是人民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查公司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层是人民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推动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公司治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政策,做好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要遵守公司治理机构的规定,服从公司领导,密切配合工作,积极落实公司决策和部署。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规范收付费管理工作自3月1日启动以来,各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予以推动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
根据保监会《关于下发〈收付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险部函[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强化跟踪督导。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收付费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制度,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每月收付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跟踪(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每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附件中列示的数据信息,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将作为评价各公司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也将上报保监会并抄送各总公司,以促进全市收付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启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交流。
我局已于2008年12月初向上海各人身保险公司转发了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公司充分认识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公司须在5月15日前,上报截止到目前的收付费管理工作推动情况,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保监会97号文件的情况、公司的工作安排部署、收付费运行现状、存续业务情况、转账渠道的开通情况、信息化配套建设、对消费者的宣传和对客户的服务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和考核措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此外,各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每季度初10日内上报前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和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开展摸底调研,稳步推进实施。
5月16日至6月21日为摸底调研阶段,我局将派出调研组赴各公司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摸底调研,同时选取市内部分区县实地查看有关情况。
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5篇范例)
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5篇范例)第一篇: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新车保险业务财务结算办法为了规范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依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结算办法。
第一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与客户谈妥保险事宜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保险单据,并带领客户到收银员处交纳保险费,禁止经办人或非财务人员收取客户保费。
第二条收银员收款后,应向客户开具有效收据。
收银员每天应将保险款与保险收据移交给公司出纳入账。
会计凭保险收据记入保险公司往来。
第三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在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关于保单办妥通知后,应及时填写《保费余款通知单》,并按财务审批流程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条《保费余款通知单》后应附有保单复印件。
对初次合作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协议;若无协议,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保险代理证原件和保险公司《委托函》,并留下两证复印件及《委托函》(格式见附件)原件。
出纳在支付款项时应仔细核对。
第五条保险业务经办人应将保单原件存放在收银员处,并及时告知客户凭我公司开具的收据领取保单。
收银员收回收据后应将其附在《保费余款支付单》后。
第六条收银员对保单应建立台账。
台账应包含的要素有:保单日期、保单号、车牌号、保费金额、交单人签名、交单日期、领取人签名、领取日期等。
第七条次月1日,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提供《保险业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会计,一份给收银员。
第八条会计根据《保险业务清单》与我公司的收、付保费进行核对,并对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应定期督促经办人向保险公司催收保险返点。
第九条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给予我公司的返点有当场返还和次月返还两种方式,会计人员应掌握各保险公司的返还比例和返还时间。
第十条结算时,经办人应在结算单上标注此次消费冲抵返还保费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和品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允许冲抵。
第十一条对已冲抵的保费,收银员应做好记录,避免重复冲抵。
保险公司收付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收付管理制度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频繁,涉及保费收取、赔付款项支付、投资活动等多个方面。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收付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保险公司收付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收付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法、高效运作。
2. 公司所有收付款项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违规操作。
二、账户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的收支活动,严禁私设“小金库”。
2. 所有银行账户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目清晰。
三、收入管理1. 保费收入应由专门的收款人员负责收取,并及时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2. 对于现金收款,应实行双人管理和即时入账制度,防止资金滞留和挪用。
3. 非现金收款应及时核对到账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支出管理1. 所有的支付事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经过严格审批流程。
2. 大额支付需提前计划,并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3. 对于赔付款项,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五、资金调拨1. 资金调拨应基于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状况,合理规划资金流向。
2. 跨部门或跨地区的资金调拨,需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内部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收付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违规操作,应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本制度应适时进行修订。
人寿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支付银行费用、宣传)-文档资料
保密
银行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劳务费名单 竞赛方案 竞赛结果
取
正确
流
程
太平人银寿行保确险股认份盖有章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图
部门经理签字
不正确
财务复核签字
正确
财务经理签字
手续费提取
银行 险种
银行保险手续费提取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期间
保费
手续费比例
手续费金额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合计 (大写) 银行签章:
(小写)¥ 保险公司签章:
经理签批:
财务复核:
内勤复核:
制表:
银行 险种
银行保险其他费用提取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期间
保费
其他费用比例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手续费金额
合计 (大写) 银行签章:
(小写)¥ 保险公司签章:
经理签批:
财务复核:
内勤复核:
制表:
宣传广告管理
1、宣传广告计划和预算:每年十二月份各分支机构上报下一年度 宣传广告计划和宣传广告费用预算至总公司财务部和总公司银行 保险部。 2、具体宣传广告案的执行 ①宣传广告方案在具太体平执人寿行保险时股份分有支限公机司成构都应分公先司 制定详细的计划、方 案和费用预算,报分公司财务部和分管总经理审批。 ②软广告由分支机构自行与当地媒体落实宣传计划,宣传文章可 以由总公司银行保险产品企划部提供,也可以由分支机构自行撰 写。分支机构自行撰写的文章必须上报总公司银行保险产品企划 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 ③硬广告由分支机构联系广告公司进行设计,设计稿必须上报总 公司银行保险产品企划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应收保费管理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签单,谁负责”原则。
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终身制”原则。
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
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
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资金时间成本”原则。
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
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放账风险补偿”原则。
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
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办法(2017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务收付管理,理顺各系统中的保险业务收付操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险业务收付”指保费业务的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指原保费收入、保险分入业务、共保保费、预收保费和涉及保费增加类批改收入;支出项目指赔款支出(含预付赔款,下同)、手续费支出(包括中介机构和代理人等各渠道手续费下同)、退保支出、共保支出、分保支出和涉及保费减少类批改支出。
第二章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采用“集中结算”方式,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保险业务收入及支付结算均集中在总公司指定账户统一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司对所有保险业务收支均实行“零现金”管理,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所缴保费均需通过POS机刷卡或转账支付至公司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保险业务支出均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为保证业、财数据的一致性,保险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均由业务系统(包括核保核赔、销管、再保等)发起,系统自动传输数据到收付系统,收付系统收到业务收款和付款的数据,即进入业务收入和支付状态。
非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收入、退保、以及各项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均可由收付系统传输到资金系统后自动进行结算,不得人工干预和手动修改。
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再保和共保业务需财务部门在收付系统中进行手工确认,但不得做其他操作。
第七条总公司产品部门职责(一)拟定公司核保、核赔等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各级核保人、核赔人的审批权限,对符合反洗钱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审核;(二)按照监管要求确定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付对象,对承保、理赔、销售费用等业务收入和支出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8]50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8]50号财政部1998年1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保集团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由中保集团负责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
中保集团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列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
财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子公司。
财政部批复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及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呆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等计划指标。
第三条财政部对中保集团本级的业务管理费实行绝对额控制办法,由财政部核定业务管理费的总额;对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费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控制办法,由财政部依据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其业务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
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
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
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第二篇:关于开展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市级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2008年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绍银办…2008‟15号)文件要求,我支行决定开展上半年辖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保-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DOC15页)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缴费规章制度怎么写范文
缴费规章制度怎么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对员工缴费事项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缴费事项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缴费事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员工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如实准确地进行缴费,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逃避缴费义务。
第五条:员工如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解答。
第六条:员工应当保管好个人的缴费凭证和相关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补办。
第七条:员工如有拖欠缴费的情况,应当及时补缴,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后果。
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各项缴费。
第二章社会保险第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员工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的社会保险申报表,及时提交给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员工如有参保期间变更或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门,以便调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员工如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或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解答。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缴费档案,保管好员工的相关材料和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公积金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公积金的缴纳,并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及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员工如有公积金提取申请或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解答。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公积金管理制度,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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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
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
第十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
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
第十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
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十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必须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十六条转账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所有,并且必须是立授权书人本人账户。
一份投保单对应一份转账授权书。
第十七条转账授权书中的转账银行必须填写为与公司签定代收代付协议的银行。
第一节首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十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核保通过待转账的投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十九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十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问题件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如需对转账不成功问题件更换转账账号,必须再次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问题件必须回销后方可进行下次转账。
除余额不足外,其余类型问题件必须投保人签字回销。
第二十四条首期保费转账收费限定同一投保单最多转账三次,如果三次转账不成功将停止转账,只能通过现金、POS缴费。
第二节续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二十五条报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制盘,对满足条件的续期保单生成报盘文件,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二十六条回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十七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二十八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不自动生成问题件。
第三十条投保人如需更换保单转账账号,必须办理保全变更手续,同时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三节保全补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三十一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保全业务操作的待转账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三十二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三十三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三十四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确认。
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的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换转账账号,必须重新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四章其他方式收费第一节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第三十六条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方式。
第三十七条柜面出纳根据“暂收收据”进行个险和团险的收费录入。
银行代理代收收费时必须在得到财务部门保费已实际到账的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录入。
第三十八条柜面出纳对暂收收据进行审核:(一)暂收收据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营销员联),财务联上是否已加盖业务审核章或经办人员签章。
(二)暂收收据上的投保单号、保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填写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四)暂收收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五)收款方式为现金的收款业务,柜员必须将客户所交款项以手点、机点方式各清点一遍。
(六)收取支票时应审核支票开具日,判断办理银行进账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开具后十日内有效);审核票面是否整洁无折痕,印鉴是否清晰可辨,支票背后有无污损,是否为背书转让支票;按照公司要求填写进账单。
第三十九条进行上述操作的同时,需将“暂收收据”营销员联加盖“收讫章”后返还业务员,财务联柜面出纳留存,结账后作为财务单据与财务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十条收款方式为现金和POS的,在暂收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收款方式为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的,在暂收收据上加盖转账收讫章。
第四十一条柜面出纳将所有暂收收据逐一录入系统。
(一)当天交单,必须当天完成全部暂收录入;(二)对于金额录入错误的暂收收据,可通过“缴费信息修改”界面修改;(三)修改必须在网点结账操作之前。
第四十二条当天所有暂收录入完毕,柜面出纳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根据结账清单和已处理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所收现金及时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十四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开始对暂收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系统收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等。
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四十五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进行结账确认。
第二节续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第四十六条柜面出纳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录入保单号、缴费金额。
第四十七条录入完毕后,打印续期收据,续期收据客户联由客户留存。
第四十八条柜面出纳每日下班前,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将结账清单与已处理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四十九条柜面出纳核对一致后,在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直接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十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对收费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与系统收费数据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
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五十一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复核确认。
第三节保全补费其他方式收费第五十二条柜面出纳先对结算单进行审核:(一)结算单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客户联),柜面人员应在结算单上加盖业务章;(二)结算单上的(投)保单号、收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打印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与业务系统中的金额一致;(四)保全收费不允许短缴及溢缴,如客户执意多缴,柜面出纳需将多余款项在系统中另做保单余额处理。
第五十三条柜面出纳审核无误后收款。
第五十四条柜面出纳将所受理结算单信息录入系统,当天所收结算单必须当天录入。
第五十五条当天所有结算单录入完毕后,将结算单财务联和已处理单据(包括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五十六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十七条业务会计岗对结算单与相关单据进行复核。
第五章批量转账方式付费第五十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业务受理待转账的(投)保单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五十九条回盘人员在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六十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六十一条业务会计岗对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六章其他方式付费第六十二条领款凭证是柜面出纳办理非转账支付的有效凭证。
领款凭证在客服柜面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在系统中生成。
领款凭证需加盖业务章和客服柜面人员名章。
除领款凭证之外的其他凭证不能成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公司业务支付应优先考虑批量转账方式。
凡以支票形式缴费的业务,在办理承保前撤件及保全退费时,必须以支票或其他转帐形式退还原交费单位。
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各类业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原则上应以批量转账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