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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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5.11.11

【实施日期】1985.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11日)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

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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