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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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依传统民法理论及人们的一般观念,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必定有一个门头或书面合同的有效存在,尽管经营者与消费者已订立合同,但合同尚未生效,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之际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对此损害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的概念被提了出来,并在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立法和判例的普遍肯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人们关注的还仅仅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问题,而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为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传统民法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

[1]在大陆法系,由于受法国注释法学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表现为唯意志沦的绝对合同自山,即只管形式上的意思一致,而不论内容的真实与否。

在英美法上表现为对价论,即无对价则无契约,无契约即无责任。

所谓对价"是一种原因或叮资报答的事情,抛此要求双方在一定事实。

卜或法律上的相互补偿义务"。

[2]不管足大陆法系还足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即当事人达成合意或支付对价后,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以禁止或限制垄断,保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的产生,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便成为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合同自山受到了一定范围的限制,无合同便无责任的命题受到了普遍怀疑。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契约无效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3]从而开始了先合同义务的研究。

通常认为,合同不仅包括已达成的协议这一静态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合同的成立为临界点,合同法律关系叮分为合同法律关系和先合同法律关系.相应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547.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律通论》FAQ(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如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如何?在我国,消费者主体主要指个人,也包括购买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客体为生活消费资料,但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在客体范围内。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原则;(4)公平、信用原则。

四、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1、消费安全权:经营者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是安全的,从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不能有欺诈行为;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是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消费市场里买卖接受商品或服务时,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不能胁迫消费者,在价格、质量上都应该是公平的;5、获得赔偿权:当经营者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消费者就有要求经营者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又叫做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消费者有权利组建消费者组织,并对质量等问题进行交涉、协调;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有关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关知识获得的权利;8、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批评的权利,对经营者服务的态度、质量都有监督、批评的权利。

五、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十项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酒店法规复习资料

酒店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节饭店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饭店法:是指与饭店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饭店法德调整对象:1、饭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饭店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3、饭店经营者与管理机关之间4、饭店经营者与企业员工之间(在饭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或者以饭店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二节我国饭店业常见法律纠纷一、饭店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一)合同纠纷(二)侵权纠纷二、饭店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三、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三、饭店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第2章饭店法律关系第一节饭店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一、法律关系(重点)(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3、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二、饭店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一)饭店法律的概念饭店法律关系,是指经饭店法律规范调整,在饭店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以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受酒店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2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二)饭店法律关系的构成(饭店)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主体(饭店)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①饭店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物价局)②饭店企业③客户(消费者、旅行社)2、客体(饭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三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科学发明、工业设计等)(4)人身权益(人格权益、身份权益)3、内容(饭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饭店的权利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2、一定的拒绝接待客人的权利3、索赔权4、制止不良行为进行,举报违法行为二、饭店义务1、按合同约定提供客房和服务2、保障客人人身安全3、保护客人财产安全4、尊重客人隐私5、提供真实信息第三节饭店法律关系剖析一、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2、表现(1)饭店与客人之间合同关系(2)饭店与客人之间侵权关系(3)饭店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合同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2、表现三、刑事法律关系1、概念2、表现第四节饭店法律关系的保护与法律责任一、饭店法律关系的保护1、投诉2、仲裁3、诉讼二、饭店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不当行使权利(权力),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一、2、法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酒店的民事责任①违约责任②侵权责任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民事主体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相互冲突的现象。

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权利 。 回顾 历史 ,消费 者权利 ” 念 的第 ① ” 概 次提 出是在 2 0世纪 6 年 代 美 国消费 者 0 运 动再度 兴起 的背 景下 , 国总统 约 翰. 美 肯 尼迪 于 l6 年 3 1 92 月 5日向国会 提 出的” 消 费者权 利 咨文 ” 首次 出现 的 。 中 它最初 被提
消 费者 的权 利由来及保 护消费者 权 商 业秘 密权 ; 2 消 费者 自主选 择权 与经营 已, () 因为货物 时常 被盗 , 商家 损失惨重 , 能 只 利 的原 因 者 的 自主 经营 权 ; 3 消 费者 的人格 尊严权 通过 这种 方法预 防或减 少损 失的 发生 。 () 消 费者权利是指 消费者在 消费领域 中 , 与 经营者 的商 品安 全权 。 以上 这 3个典 型 的案例都 是 发生在我 即在购 买、 使用 商 品或接 收服 务中所享有 的 三 、 费者权利 与经 营者权 利发生冲 突 们周 围与我们 的生活 息息相关 , 3 消 这 个案例
的开 发商都 会 以涉 及 商业秘 密 为 由拒 绝 。 那 么建 房成 本到底 是 否属 于商业 秘 密 ?以 及 购房 者作 为普通 的消费 者是 否有权 知道 建 房成本 , 今这些 问题 都还没有得 到妥善 至 的解决 。 案例 2 近几 年 , 区业主 尤其 是生活 、 小 有 困难 的业 主拒绝 交 纳供 暖费 的案件 层 出 不穷, 他们 在法庭 上经 常辩称 : 作为 消费者 他们 虽然无权 选择供暖 单位 , 但应该 有权选 择 供暖 与不供 暖, 因为 自己本 身生活 困难 , 无法 承受一年 几千元 的供暖费 , 尤其 部分小 区 的供暖 费 由 l . 元上 调到 3 65 0元后 , 他们 更难 以承受 , 以希望供 暖单位 能够 停止供 所 暖 , 样他们 也不会 因为拖 欠供暖 费被告上 这 法庭 。 是作 为供暖 单位也 有 自己 的苦 衷 , 但 在现 代的技术 条件下 , 大部 分住宅楼 都无法 在技 术上实现供 热的 分户 调节和计 量 , 供暖 管线 采用 的是整 体 串联 供暖体系 , 技术上 在 无 法做到 单独 停止 向某一 户供 暖 。 而且 , 热 能 作为一 种特 殊商 品, 有辐 射性和 传 导性 , 在‘ 一座建筑物 内 , 一家取 暖, 四邻均 会受益 。 如 果供暖单位 尊重业主 的 自主选择权 , 即允 许一 家业主不 交纳供暖 费停 止供暖 , 么其 那 他 的业主也相继 效仿 , 结果就 是供 暖公司 其 无法 收回成本 以致于亏损倒 闭, 最后 损害 的 不 仅仅是供暖 公司的利益 , 更主要 的是全体 业 主的利 益 。所 以部 分法 院在遇 到上 述情 况 时, 常要求供 暖单位给 予业主减 免供暖 通 费, 促成 原被 告双 方达 成调 解协议 。 但是我认 为 , 院这 么做也只 是解 决 了 法 个 案问题 , 并没有 从根本上解 决业主 与供暖 单位 之 间 的 自主选 择权 与 自主经 营权 相冲 突 的问题 , 而且 当事人通常 对这种处 理结果 也 是不满意 的, 是迫于现 实的无奈 也只能 但 接 受。 案例 3 有些超 市或 商场 的安保人 员 以 、 怀疑 某位 顾客 偷东 西而 自行搜 查顾 客 的人 身或 随身携带 的手提 袋或书 包等物 品, 结果 通 常是什 么也 没搜到 。超 市或 商场 这 么做 无疑是侵 犯了顾客 的身体权 、 格尊严权甚 人 至名 誉权 ,使顾 客在 心理 上蒙 上 了一层 阴 影, 但超 市通 常认 为 自己这么做 也是迫 不得 法 律过程 中 出现 冲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摘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意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四、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六、消费者维权的方法和途径正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用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分别在2009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2.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法律强调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行特殊关注,保障消费者权益。

3.全社会保护的原则:社会各界都应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4.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诉讼途径,便于消费者维权。

三、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

同时,消费者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2.按照商品说明书或者服务规定正确使用商品,维护商品的正常使用寿命。

四、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可靠。

4.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隐瞒、误导。

经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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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反垄断专题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论经营者集中行为论行政性垄断行为论垄断的法律责任论垄断协议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义务破产专题论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论破产职工权益的保障论破产欺诈研究论金融机构破产论破产管理人的职能论破产的域外效力论破产别除权论破产财产论破产预防社会责任浅议媒体监督下的社会责任体制的完善(如矿难、三鹿、手机黄色问题)破产企业对雇员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权利的维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家族族企业社会责任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次贷危机中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金融专题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论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我国金融制度中的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信用的法律保障论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综合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地位论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征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议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考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竞合现象论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义务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析我国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之现状论产品质量法在“质量经济"时代的重要意义论我国的质量监督法律体制论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完善谈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制度析产品质量法“罚则"之立法特点论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法律责任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与完善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之我见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公权力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完善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短信服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之法律探悉论经济法的价值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论经济法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经济公平原则及其在经济立法中的体现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思路论经济法在西部开发建设中的作用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地位和不同功能论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确立与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功能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论国家干预的基本含义及其客观必然性论国家干预立法权限的配置论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论经济民主原则及其在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体现论经济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论资源优化配置及其保障法律机制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论经济法的独立性论经济法主体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公益诉讼研究评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评我国的许可证制度研究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国有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国有资本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论要素市场及其法律规制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卡特尔法律规制论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试述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冲突和衡平法律机制论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论国家垄断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我国竞争立法的完善论制止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投资法的完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研究生育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完善论税赋公平原则及其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的体现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创业投资法律问题研究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论税收法定原则(或税收法律主义)论税收优先权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法律保障和促进机制论股份合作企业及其法律调整论产品责任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社会保障的完善论保险利益职工参与法律问题研究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研究土地储备及其法律问题研究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专题1.论“一人公司”制度2.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3.论授权资本制4.公司破产制度研究5.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6.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7.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8.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制11、论公司欺诈上市的民事责任4、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5、论合伙人的连带责任6、论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权7、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8、论自然人破产8、论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9、论我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10、论董事的地位与权利义务(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11、论独立董事制度12、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13、论股份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14、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研究15、论国有独资公司立法完善16、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17、合作社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18、论加入WTO与我国现行企业设立审批、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人格制度研究论股权董事忠诚义务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7.试论公司资本制度8. 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11. 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试论一人公司*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股东会罢试论公司法的价值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试论一人公司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2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法规应用与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法规应用与案例分析

调解处理的注意事 项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当 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 的原则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 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规则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
争议的解决
规定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的途径和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 也应遵守这些原则来提供商品或服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突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该法的核心目标,要求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为消费者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要点三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商家承认存在虚假宣 传行为,并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损 失。同时,相关部门对商家进行了行 政处罚。
案例四: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
案例描述
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采用虚高原价 、虚假优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 消费者发现后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应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 法》,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码标 价、诚信经营,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 为。在此案例中,商家的价格欺诈行 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与应用实
05

案例一: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案例描述
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使用不 到一个月就出现故障。消费者要 求退货并赔偿,但商家拒绝承担 责任。
法律法规应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商 品后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此 案例中,商家拒绝承担责任违反 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学论文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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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联通来电显示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 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 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 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2004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 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2004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 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 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 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 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 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思考: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生活消费的定义是否 合理?
2、消费者问题: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 人,与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 消费者的财产或个人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 会; (2)地方保护主义; (3)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4)生产力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 场没有普遍形成; (5)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 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 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 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 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 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 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 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 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 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 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 “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 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 的口头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

经济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

【案例1】2018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

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18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

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18年5月10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为原装进口。

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

”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

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

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

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案例2】某天,方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

保安用语言侮辱方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某并未偷东西。

然而,方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

梅女士作为方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做出赔偿。

经鉴定,方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

【案例3】李先生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州分公司(以下称瓜子二手车)购买2015款北汽绅宝D50自动标准版二手车一辆,网站标注:准新车,2015年上牌,里程9000公里。

然而孙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发动机异响,油耗居高不下,并且于110公里时速高速巡航状态下,变速箱突发故障。

孙先生将车开至4S店检测,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得知,此车在2016年4月15日最后一次保养里程为54294公里。

孙先生与瓜子二手车售后交涉,被明确告知瓜子二手车不负责,要消费者直接和原车主交涉。

然而原车主完全不予理会。

孙先生无奈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经 济 法 之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 、消费者的概念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 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 在法学上, 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 法 的最重要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的最重要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 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 成员。 成员。
法学理论: 法学理论: 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不足 。 社会功能 :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 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1.专门立法 1.专门立法 2.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 2.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 面的法律规范。 面的法律规范。 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 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 1993 年 10 月 31 日 , 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在展览会、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 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2.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 用他人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用他人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4.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 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特点:1、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当然不等于没有义务),表明了该法向消费者利益适当倾斜的特点。

2、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

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列举消费者的权利达9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甚至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

4、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二)适用对象:1、消费者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适用本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于本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监督批评权、受尊重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结社权、获得赔偿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约定不得违法)2、履行“三包”的义务。

国家对少数商品(主要是涉及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及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实行三包。

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3、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和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记30分)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C)的共同责任。

A、广大经营者B、行政部门C、全社会D、广大消费者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短斤少两,侵害了消费者的(C)。

A、安全权B、知情权C、公平交易权D、自主选择权3、“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体现了经营者对消费者(A)的尊重和维护。

A、自主选择权B、人格尊严受尊重权C、知情权D、公平交易权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一共有(C)项。

A、七B、八C、九D、十5、下列店堂告示内容,合法的是(A)。

A、假一赔十B、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C、购物金额低于20元恕不开具发票D、商品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方可退货6、一位衣着极其普通的消费者逛某服装商场,看中标价1万元的一套西服,要求试穿。

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C)。

A、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D、“三包”的义务7、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A、五B、七C、十D、十五8、小李在某超市花了70元买了一件某品牌小装饰品,后经工商部门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小李的要求,增加赔偿小李(D)。

A、70元B、140元C、210元D、500元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D)。

A、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B、维护社会经济秩序C、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D、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10、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

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D)。

A、只能是甲B、只能是乙、甲C、只能是丁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11、张丽到美容店用一名牌面膜为其美容,用后脸部水肿。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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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摘要:消费社会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分离、利益对立以及消费者的弱势性,导致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消费者权利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对消费者权利及其法律保护进行了法理学上的探讨。

即从平等的视角出发,结合人权的平等观和平等的正义理论分析了消费者权利产生及存在的正当性,系统探讨了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基础以及国家干预的具体方式,揭示了消费者法律人格的确立对私法变迁的影响,并且进一步指出平等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是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构建及适用的支点。

对于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所做的法理学上的系统研究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权利义务消费关系行业规范Abstract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in the consumer society, the interests of confrontation and isolation of consumers vulnerable, resulting in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perators become a widespread social problem of. Consumer rights as the legal mean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legal research.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urisprudence on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bination of equality, human rights equality and equal justice theory to analyze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legitimacy of the system, discusses the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of Chinese family intervention in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theory and state intervention, reveals the impact of consumer legal personality of private law changes, and further pointed out that equality as a basic value pursuit, is the fulcrum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consumer protection. Study on the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for consumer rights and protection on the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evelop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consumer protection.Key words: operators,consumers,rights,duties,consuming relations,industry regulations目录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1)1绪论 (3)1.1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含义 (3)1.2现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逻辑前提 (4)1.3本论文的目的和意义 (5)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与平等性 (5)2.1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社会条件 (5)2.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6)3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7)3.1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为权利与权利的关系的表现形式 (8)3.2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只是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而且不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8)3.3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的实质是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9)3.4权利与对应义务性质相反,绝对值相等。

(9)3.5权利与对应义务在法律生活中可以分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很难完全不分离 (10)3.6人民权利本位或社会权利本位 (11)4结论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3)1绪论马克思曾经把再生产的过程归结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他指出:“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也不能停止生产”。

可以说,生产是起点,消费是终点。

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产品交换的发展,导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群体的产生。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有各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因而天然地存在着利益冲突。

所以商品交易的互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博弈的过程。

当今社会,商品流通量剧增,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为权利冲突而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制观念的深入,诸如此类的消费纠纷不断发生,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缺失,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众说纷纭,也使法官在判案时产生巨大的分歧。

因此,明确经营者是否拥有选择权是解决消费纠纷的关键,这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1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含义权利和义务在当今我国的法理学中所占的位置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将今天居于主流地位的法理学称之为权利义务法理学,也决不会显得过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

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明显错误。

为深化对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拟对我国法学界目前通行的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观点做些具体分析,然后正面谈点一管之见。

本文的立论,建立在严格区分权利与广义的权利的基础上。

所谓广义的权利,从内容上看就是权利与权力之和,即我早已进行过较深入考察并用社会权利(社会整体权利的缩写)一词加以标志的那种法现象或法学分析单元。

由于现有法学理论既没有研究过/广义的权利,也未接受直接标志广义的权利的社会权利概念,而对象要确定、概念要明确对于科研工作者又是最起码的要求,故本文只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一般不涉及广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2现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逻辑前提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界多有论述,近十年间则更趋系统化,其基本理论观点可概括如下。

1.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

资料表明,这种观点在我国最早出现于30年代,当时的提法是:权利义务,如影之随形,响之随声,在法律上具有相互之关系,故权利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义务之所在,亦为权利之所在。

到40年代,话就说得更明了一些,有学者引用了西方学者波洛克所说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有如机械之有主动与反动(作用与反作用)一语来证明。

同一法律规则,创造权利,亦即产生义务。

创造义务,亦即产生权利»这些文字表明,权利义务不可分的观点在我国至迟形成于30~40年代,而且很可能是转述的西方法学家的观点。

无论如何,权利义务不可分的观点不是当代中国法学的首创,是可以肯定的。

当今我国法理学对这个问题有代表性的提法是: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这句话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0重新肯定了我国30~40年代在相同问题上的观点,其余部分则源于1864年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写的协会临时章程。

2.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

按这种观点,/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范畴,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可以互相转化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从对立统一角度来说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倒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新做法。

3.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4.法以权利为本位,不以义务为本位。

关于法的本位问题,早在30~40年代就在法学界多有论述,当时有学者指出,是德国学者最早/倡导法学是权利之学,倡导权利本位说。

还有人认为,与以义务为本位的个人不自觉时代不同,及个人自觉时代,法律之观念,以权利为本位。

•我国内地近十多年来兴起的权利义务法理学鉴和演绎了以上各家的观点,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现象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基本粒子,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蕴含着法律现象内部一切矛盾的胚芽,法律领域的一切矛盾、冲突、纠纷、斗争皆导源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

1.3本论文的目的和意义消费者合同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作为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私法理念的变迁。

消费者合同制度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平等的保障。

其中针对经营者的合同附随义务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保障消费者平等法律人格的基础性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中,基于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平等的价值取向,应该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对欺诈做有别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

产品责任制度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后获得救济提供了平等的保障。

其中应该基于平等的价值追求,从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角度出发,理解产品、认定缺陷。

严格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2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与平等性虽然人类从产生之初,就一直进行着消费活动,但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却并非是与人类的消费行为同步发生的。

消费者权利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

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以及消费者自身争取权利的运动是消费者权利产生的社会条件。

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反映了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主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消费者在交易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不平等使生产者、经营者具备了损害交易对手——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而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种损害就变成了现实。

通过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向国家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要求。

消费者权利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产生体现了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是人权平等观和平等的正义理论的体现,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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