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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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

经济法论文

——论消费者权利

二级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13级会计2班

姓名:**

学号:**********

2014年12月7日

论消费者权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一次次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走上日趋完善的道路。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瘦肉精火腿肠、皮革奶、染色馒头、天价理发、特慢的快递、移动电话乱收费等等不断地拉紧着消费者的紧绷的神经,考验着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现实对法律的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下正值我国新一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这是社会历史之所需,也是重新构建消费者权利保护屏障之契机。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消费者权利”这一特定的法律范畴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整体的勾勒。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消费者权利产生、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通过对前权利时代、权利的确立阶段、与民事权利分离阶段的分析得出消费者权利突破传统民法体系显现出了其新的属性。

一、消费者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消费者的特征需满足一下三点:

1,以生活为消费目的;

2,消费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3,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

二、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各种法律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所说的有关其它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检法》、《广告法》、《商标法》、《邮政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等。

四、消费者权力具体内容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生和财产安全两方面内容。这也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如果消费者不掌握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也就难以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任何欺诈、故意隐瞒的行为,都是最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即消费者单方所享有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就保障了消费者在发生损害后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赔偿范围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失赔偿。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宪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现,也是法律帮助消费者从分散、弱小的个体逐步转变成集中、强大的群体手段,从而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该权利又称接受教育权,消费者只有掌握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性能,正确使用商品,才不会成为在消费领域任人宰割的对象。

8,获得尊重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消费者权利性质,也就是消费者权利的属性。正确认识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对于准确定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大有益处的。有学者认为,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权利实质上属于民事权利。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

消费者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是有差别的。传统民法上的利,例如因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乃是基于“经济人对经济人的平等关系”上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所产生的关系,即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虽然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隶属问题,但正如大家所公认的那样,就实际情况而言,二者是在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强者对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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