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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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定义:【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

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

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3·15消费者权益大会

二、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九大权利】

(1)安全保障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获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够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

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原因】

①、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个体)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案例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离开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钱缘离店。1998年7月20日,钱缘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在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要求屈臣氏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辩称,因钱缘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后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应向钱缘赔礼道歉,赔偿钱缘精神等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1万元。

点评:超市搜身案件,并不是只有一起,本案也不是最典型的一件,但本案的影响重大。早在《消法》制定之前,这种案件就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惠康超级市场对两名女青年搜身引发的诉讼。超市搜身,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而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作了规定的,尽管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将人格尊严规定在适当的位置,但《消法》在第14条和第43条都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在本案中,钱缘被保安人员带入办公室,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解脱裤扣接受检查后方被允许离开,事实上是被作为“贼”来对待的。这无疑侵害了钱缘作为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的侮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同时也侵害了她的人身自由。屈臣氏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侵害钱缘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实,本案最引人关注

的是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破天荒地判决25万元的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二审改判赔偿1万元,相差之悬殊,令人难以理解。因此,很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明码标价、定额化。基于这种议论,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草案中,也曾经提出了这样的意见。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明码标价,不能定额化。这就是因为,人格不是商品,不能确定某种人格利益的价格。如果硬要将其定额化,将会引起严重的问题。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第一是有效的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第二是有效的制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三是能够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和警戒。符合这个标准的赔偿金数额,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因此,不应当过于苛求数额的精确。当然,本案赔偿25万元和赔偿1万元,似乎都有不够合适之处,应当引起法院和法官的思考。

案例2:【侵犯消费者安全权:】

穿新鞋进家乐福超市被误当偷鞋贼

穿着头天在超市买的新鞋再次到超市,却被当成“有异常行为者”带到保安部。昨天上午,科技日报实习生小李在家乐福方圆店受到不公平待遇,保安部经理称是场误会。

小李说,前天上午,他在该超市买了一双鞋和一条裤子,因为裤子穿着不合适,昨天上午,他到超市调换,来时穿上了刚买的新鞋。服务员退了现金索回小票,重新开具了一张鞋的发票。“换完裤子后,我顺便到卖鞋的地方转了一圈,一出门,就被一个年轻人揪住脖子,送到了保安部,一女子拿着一双旧鞋对着我说‘这鞋就是你的’。”

小李说,他拿出发票讲述了穿新鞋来换裤子的过程,最后他留下联系方式后才被允许离开。小李认为,自己被误当成偷鞋贼,保安应该道歉。

昨天下午,该超市保安部的何经理解释说这是场误会,称当时有群众反映一个男子“有异常行为”,穿着新鞋在鞋架旁转悠,并且旁边架子上放着一双旧鞋,工作人员立刻向保安部反映。保安黄先生说,是自己把李某带到保安部去的,但没有揪他的脖子,当时李没有要求道歉,所以他也就没道歉。

北京昌顺律师事务所的王志恒律师说,顾客被对方怀疑“有异常行为”,顾客有义务进行配合,一旦这种怀疑是错误的,对方应该主动道歉,因为这种配合只是义务上的配合,而不是法律责任上的配合,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顾客的人身自由,起码是耽误了顾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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