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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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

西欧的封建庄园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基础。它是大地主(封建领主)向农民(农奴)进行剥削的一种组织,也是封建政治体系中的基层组织,有时将它表现为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道格拉斯的《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一个理论模型》应用契约的经济理论创建了一个庄园制度的模型,并对该制度的兴起和衰落给予解释。

首先解释一下西欧的农奴制。西欧的农奴制实质上是以劳务换取保护和正义这类公共物品的契约制。契约制能有效避免庄园主对契约条款作任意改变,从而使农奴也受到一般意义上的保护。显然这有别于东欧的非自愿奴役形式,即地主

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提出了文章的主要内容:

(1)描述庄园制的特征,将它们与16世纪的条件进行对比并详细说明模型的初始条件;

(2)概要地描述我们的理论基础;

(3)结合初始条件,将这一理论用来具体说明一个古典庄园制度的模型;

(4)确认引起制度变化的参数变量并分析对结果有影响的中间形态的制度安排,这中间形态的积累最终导致了庄园制度的衰退;

(5)显示这种个、反应如何引起一系列产权和个人权利的基本变化,事实上,这建了一个新的社会和经济组织制度,它与古典封建庄园的形态

有很大区别,且优于古典封建庄园。

道格拉斯认为理西欧庄园制的三个条件是:

(1)西欧的许多地方仍然没有人居住:可耕种的土地极多。

(2)人口稀少,分布在小村庄里,但仍呈现增长趋势。

(3)几个世纪的战争和入侵已经使沿袭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治权威受到破坏和削弱。大部分地区处于混乱状态,以残存的军队威力和对军备

的占有将统治阶层与劳动者隔绝开来。

从这三个条件可以推导出下列初始条件:法律秩序只存在有人定居的地区,货物相对于劳动力有更少的流动性——即有较高的交易费用,因此,这时没有发达的商业贸易。土地极多,但只有当它们和劳动力,与保护和公正结合起来,才会有价值。因为骑士和城堡具有不可分性,保护的提供服从于经济理论U型成本曲线。

农业的契约有三种类型:固定租金契约、固定工资契约和分成契约。其中分成契约的形式上产出的分成,或者谷物分成。历史上分成契约的另一种形式——投入分成——在庄园制中山很重要的。

道格拉斯论点

在道格拉斯的理论模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制度安排:基础性制度和次级制度。他认为在任何时代,基础性制度安排都会构成有关市场或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的基本规则。次级制度安排是符合基础性安排的协议的具体形式,他们发生变化

以实现规模经济,交易费用的减少,或收入的再分配所带来的好处。基础性制度指的可能是写入宪法,或包含于普通法中,或是一套习俗作法,它们为竞争和合作关系提供了内在稳定性(减少不确定性)。而次级制度安排是在现存的一套基本决策规则和包含基本型制度安排的产权内发展起来的。在庄园制度中,庄园习俗作为基础性制度被视为神圣的法规,在这种习俗内发展起来的契约安排即为次级的制度安排。显然两种制度上有某种程度的重合,但改变基础性安排比该病啊次级安排的成本更高,这即是庄园习俗被视为神圣的原因所在。契约安排的改变必须依赖于基础性制度的安排。随着社会的发展,次级制度不断地改进变化,而基础性制度难以撼动,但是次级安排的累计变化最终会导致基础性制度的变革。

庄园制度的发展

10世纪初,西欧地广人少,居民村落主要在庄园中,按传统法律和习俗生活。庄园间相互影响几乎没有,经济生活自给自足。有经济交换,但风险极高,人口移动优于货物运送,另外庄园之间相似的资源也阻碍了有组织的市场的产生。缺乏有效的中央政治权威使得提供保护的义务变成当地的事务,庄园主的军事力量提供保护,因此庄园主成为解决争端的人选,实施当地法律和习俗。

由于地多人少,劳动力缺乏,使得劳力的价值较高,庄园主之间进行劳动力竞争,形成初步劳动力市场,导致了劳役形式的契约关系,分成安排。商品市场的普遍缺乏和劳动力市场的初步形成条件下,投入(即劳役)分成是最低交易成本的契约安排。庄园主之间对劳力的竞争抑制了他们讨价还价的能力,承认以惯例的价格取得劳动力的定价方式。

从10世纪起人口不断增多,土地不断扩展,新的庄园形成,当两个庄园的边界重合时,土地的扩张空间消失,而人口仍在增长,报酬递减出现了,劳动力要求调整主仆契约。老区域和新开发的区域存在气候和资源的不同,贸易得以产生。市场的发展和货币的使用降低交易费用,拓宽了市场。庄园有了新的收入:对货物征收税费。交易集中地逐渐发展为城市,而对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维持创造或巩固了政府对扩展地区的管辖权。法律和秩序的扩展,以及贸易潜在利益的增加都导致交易成本降低和市场的扩展,市场变得越来越有效了。

商品市场发展和扩张改变了基本经济条件,传统的劳动分成安排在交易费用方面不再具有相对优势。市场经济的普及产生了一种改变庄园基本规则的动力,契约方式转变,劳役税形式投入分成最终消失。不断扩大的人口也迫使契约的改变来适应相对于土地而不断变化的劳动力价值。

人口增长导致土地资源稀缺,土地价格上涨,庄园内要求调整不同要素比例关系的压力与现行习俗发生冲突,契约安排改变。12世纪,契约关系由劳役税转向固定租金和固定货币收益,每年的劳役税改为固定支付,庄园主将部分土地出租,习惯价格渐渐作为习俗被固定下来,反过来要修改它也是很困难的。庄园主收入来自两方面:提供公共物品所获得的报酬及使用他的土地所获得的报酬(地租形式)。

在没有通货膨胀情况下,庄园主更愿意选择货币作为收益。人口增长,劳动力价值降低,固定货币收益能使庄园主有效取得农民的土地价值上升的部分好处。同时习俗的土地固定租金也不再反应土地不断上涨的真实价格,费用的这支应运而生,进入付费是由对庄园主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新佃户来支付。

庄园朝着固定租金和将每年的劳役税改为固定支付的一般趋势在13世纪中断转向了,12世纪之前的劳役税再次流行。这是因为13世纪发生了惊人的通货

膨胀,而吸收新增人口的处女地已经没有了,全西欧的报酬递减大体上开始了。

通货膨胀使得土地租金和固定货币收益实际价值都在下降,庄园主收入下降。而对于这来势凶猛的通货膨胀并没有什么足够的对冲措施。频繁的对传统关系进行谈判成本极高,面对这些变化,庄园主越来越多在适宜时候收回那些出租的土地,并拒绝用向劳动力收取必要的税费换取直接为他们工作。这两种行为并不超出庄园主的特权范围,不与习俗有所冲突,并且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这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的有效调整。

庄园经济的衰退和死亡

14世纪早期,西欧出现饥荒,接着是瘟疫,到后半个世纪,人口急剧减少,土地与劳动力的比率提高。但贸易仍在继续,黑死病之后价格水平快速上升,在往后的15世纪缓慢下降,许多农民和庄园主的财产至少部分处于闲置状态。这些变化的经济条件再次要求调整契约安排。留住佃户的最有效的方法师降低租金减少奴化义务。后一个目标逐渐形成终生租约。终生租约是庄园主仅为了一代佃户就放弃习俗权利的方式而保持习俗权利的最后一搏。但是由于瘟疫组织了人口增长,这些协议本身获得习俗的力量,佃户最终因为习惯的做法而获得继承权。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这样的协议逐渐被视为在法律上等同于副本土地保有权。16世纪将固定支付减少至纯粹名义支付,至此,劳动服务不可避免地被货币租金支付所取代,土地被佃户和(或)接受工资的劳工所耕种,这些劳动力自由地寻找他们的工作。这样庄园经济就死亡了。

以上我们看到的是在市场规模、相关价格和价格水平方面的变化是如何导致契约安排的变化的。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说明了在英格兰条件下,这些变化导致了对土地产权的重新定义和将土地法从“主仆”法中分离出来的普通法体系的诞生。

文章主要讲述的是两种层次的制度安排,并以此来解释西欧庄园制的发展和衰落。在文章中引起次级制度即契约安排的改变的各种因素追根究底是由于西欧人口的变化。10世纪起人口不断增长引起一系列经济变化,而14世纪之后又是由于人口锐减,契约安排被迫改变,最终导致庄园制的消亡。那么一开始庄园制是如何形成的呢?什么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公元5世纪前后,罗马帝国在频繁的奴隶起义和日耳曼人的侵入下走向崩溃,从此西欧的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西欧的封建制度起源于体尔曼人建立的法兰克王国。法兰克王国的第一个王朝——墨罗温王朝统治时代,长子继承权的制度还没有形成,因此国王死后,国土便在诸子之间进行分割,形成几个小国,由于土地是当时财富的主要形式,因此以争夺土地为目的的战争便不断在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在这些争夺土地的战争中,国王们所依赖的主要是那些日耳曼贵族阶层,国王用土地来酬答他们的功勋或取得他们的支持,再加上他们不断用耕种方法兼并土地,使他们拥有的土地越来越多,因此,一个大土地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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