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规-质检总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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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内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

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内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

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内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194号文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194号文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1、《许可条件》第十六条规定的不用取证的是指那些容器?指最大容积小于25L,或内径小于150mm的低、中压容器。

对高压容器,如最大容积小于25L,或内径小于150mm,则需取得D1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2、无损检测的部分外委(如:企业自身进行射线、外委超声探伤)是否也需要到发证机构备案?要。

3、对于单台或几台容器,由于压力容器的直径、长度影响,需在现场分段或分片组焊,是否允许在施工现场或其周围场地进行极片的切割下料、卷制工作?“现场组焊”和“易地制造”如何界定?不允许,“现场组焊”仅限球罐或大型压力容器的最终一道或几道环缝。

4、B级许可专项条件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爆试验设备,而在《瓶规》中规定100升以下钢瓶需做爆破试验,100升以上钢瓶不要做爆破试验。

如果我们只做100升以上的B2产品,是否需要爆破试验记录设备?不需要。

5、RT或UT资格证:取得无损检测协会颁发的证书有效吗?(以前是规定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颁发的)无效。

6、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是否必须有化工装备协会认可发证的质保、焊接,无损责任工程师、省理化协会认可发证的理化人员、无损责任工程师省无损协会认可发证行吗?化工装备协会发证:质保、焊接,无损责任工程师;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证:一、二、三级理化人员。

压力容器企业由其他部门或由省级机械工业部门发的理化人员证,可以到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换成相应的一、二、三级理化人员证。

7、单位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变更是否报发证机构备案?原取证单位股权发生变化(参股不控股),是否意味着产权变更并向发证部门申报?要备案或申报。

8、原压力容器资格认可管理办法中对三类容器及球罐换证有数量要求(即三类容器不得少于25台,球罐不得少于6台),现管理办法是否仍适用?仍有连续生产和数量的要求,具体数量由审查细则规定。

关于回复修改意见的相关提示和说明

关于回复修改意见的相关提示和说明

附件4:关于回复修改意见的相关提示和说明各相关单位可以针对2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全面提出宝贵修改意见,也可以仅针对如下关联性较强的问题提出意见。

一、药监部门请回复:(一)关于《医疗器械进出口和通关检测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1.对制定《医疗器械进出口和通关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

2.对进口医疗器械检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

3.对目前列入《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产品进口检测程序的建议(包括时限、检测项目)。

4.对发现问题后的信息通报及其时限规定?5.对进口非法或不合格产品的进口单位的处罚管辖。

6.对不合格高风险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货、销毁建议。

(二) 关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修改意见1.对《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结构设置的建议。

2.哪些产品应列入2010版《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请说明原因。

3.哪些产品应从2010版《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删除,请说明原因。

二、检测中心请回复:(一)关于《医疗器械进出口和通关检测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1.对制定《医疗器械进出口和通关检测管理办法》的建议。

2.对进口医疗器械检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3.对目前列入《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产品进口检测程序的建议(包括时限、项目、收费等)。

(二)关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修改意见1.对《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结构设置建议。

2.哪些产品应列入2010版《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请说明原因。

3.哪些产品应从2010版《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删除,请说明原因。

4.列入《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产品需要通关检测相关安全要求如何制定三、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请回复:(一)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情况。

(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报流程。

(三)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检验流程。

(四)目前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的措施。

(五)高风险等级进口医疗器械的判定规则及详细目录。

(六)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与海关通关管理衔接情况。

新旧容规对比

新旧容规对比

个人粗略的对照了一下,感觉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系数降低了,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3.0降低到2.7。

2、奥氏体不锈钢可以用RP1.0确定材料许用应力。

3、容器的分类仅与介质和PV值有关,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其余没有关系。

4、三类容器应进行风险评估,出具包括失效模式、失效可能性、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监察将另起炉灶。

6、罐体的安全泄放量计算交给技术标准去规定。

7.基本不再要求材料复验,进口国外牌号材料抽查复验。

8.明确快开门结构的定义,螺栓法兰(或快装螺栓)连接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9焊接工艺评定试样保持5年,不再永久保存。

10.焊接试板大大减少,仅要求低温、热处理、介质毒性极度或高度、标准和图样要求的容器制作焊接试板。

11. 可以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代替射线检测。

12.增加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氦检漏试验。

转载王(2009-11-26 19:54:18)[i=s] 本帖最后由转载王于2009-11-26 20:03 编辑最近学习了《TSG_R0004-2009_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12.1号实施,感觉主要是有以下方面变化:1、安全系数降低了,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3.0降低到2.7。

2、奥氏体不锈钢可以用RP1.0确定材料许用应力。

3、容器的分类仅与介质和PV值有关,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吸取了欧盟的分类思想,为了保持连贯性,仍然分为三个类别。

4、容积的计算方法也做了修改,原来划分类别时候不扣除内件容积,现在需要扣除了。

5、三类容器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出具包括失效模式、失效可能性、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监察将另起炉灶。

7、罐体的安全泄放量计算交给技术标准去规定。

8、基本不再要求材料复验,进口国外牌号材料抽查复验。

9、明确快开门结构的定义,螺栓法兰(或快装螺栓)连接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质检总局2008年第16号

质检总局2008年第16号

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补充规定。

现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3号修改单的形式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按照第2号修改单,在“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将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之后,另起一页。

附件四的内容如下: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40~60℃)使用、公称工作压力(标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单只气瓶)为500~3000L、用于运输表4-1中规定气体的在用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长管拖车包括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捆绑带)、车辆部分等部件。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2.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4-1;3. 定期检验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充装A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充装B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压力容器制造部分问题解答

压力容器制造部分问题解答

国家质检总局公众留言回复一、材料篇问:关于压力容器材料代用存在以下的问题:?1.同牌号的材料以厚代薄是不是属于材料代用的范围??2.在临界厚度之内(如16MnR6~16mm,许用应力不变),材料以厚代薄是否需要经原设计单位的许可??3.封头制作时,无论是热压还是旋压都存在一个壁厚减薄的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只是提出名义厚度,那么如果要保证成形后的厚度,必然需要加厚,这类情况是不是需要经原设计单位许可??答:一般讲,同牌号的材料以厚代薄(许用应力不变)不是材料代用;临界厚度(许用应力不变)以厚代薄不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封头制作应保证设计单位提出名义厚度,是否加厚属于制造工艺。

问:压力容器的封头,图样的名义厚度比如是60mm,制造时考虑工艺减薄,所以采用70mm厚度的钢板热压成型。

问题:?1、需要办理材料代用手续吗??2、由于材料的许用应力跨界,必须原设计单位批准吗??3、16mm和18mm的材料许用应力也跨界,也必须办理材料代用且需原设计单位批准吗??答:压力容器材料的许用应力的跨界改变所引其的材料变动应经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单纯的材料以厚代薄无需办理材料代用。

问:由于市场上很难买到GB24511的0Cr18Ni11Ti,我单位有一台Ⅱ答:1、进口材料资料证明书可以用质量检验人签名代替质量检验章;2、是否能代替?0Cr18Ni11Ti,应该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综合进行判断。

问:答:问:答:问:答:需对此材料进行验证性复验。

问:请问:用在压力容器上面的法兰、管件、管子,他们的生产厂家是不是一定要有压力管道元件制作许可证?小厂生产的管件、法兰,制造厂家没有制造许可证,但是能够符合标准要求,是不是能够用在压力容器上?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答: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制造与本公司生产压力容器配套的连接管件和法兰,但其所生产的管件和法兰不得单独销售。

如若销售,应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问题答复总纲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问题答复总纲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问题答复总纲1.有关食品标识方面的咨询有关食品标识方面产地、生产者地址、添加剂及配料标注标识等咨询,请查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

有关涉及食品标识不符合新法规、新标准规定,但又需要节约使用包装材料的咨询,请查阅《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8号)、《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等文件。

2.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的咨询许可管理范围、委托加工、分装、变更、办理程序等具体咨询请查阅总局网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栏目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等文件内容,并请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联系咨询。

查询企业是否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按以下方法操作:进入总局网站,点击顶部的“食品监管”,进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即可查询。

也可直接输入网址进行查询。

由于许多种类食品由省局发证,发证信息传送总局,时间上有一定滞后,可能给申请者查询带来不便,请予理解。

3.有关胶囊、片剂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的咨询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和保健食品或药品相同或相似,如:液体钙胶囊、卵磷脂胶囊、葡萄糖营养口服液、复合氨基酸口服液、儿童可可钙口嚼片、多维葡萄糖酸锌冲剂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

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4.有关生产许可收费的咨询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国家明确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是每张证书2200元,包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

产品检验是企业责任,企业委托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是企业的委托行为,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锅炉(一)关于境内单位制造境外牌号锅炉用材料。

境内企业制造境外牌号的锅炉用材料,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2.6.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不需要按《锅规》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二)关于蒸汽锅炉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各类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使用额定蒸发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除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规》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加装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加装工作应当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的两个外部检验周期之内完成,具体加装完成时间范围由锅炉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装上述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结论。

对直流式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

(三)关于余热锅炉的生产、使用、检验。

余热锅炉的设计由设计者根据具体产品部件结构,按照相应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其中锅筒(汽水分离器)既可以按压力容器标准也可以按锅炉标准进行设计,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热面部件可参考锅炉标准进行设计,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27
•【文号】质检监函[2014]31号
•【施行日期】2014.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
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质检监函〔2014〕31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粤质监[2014]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2011年第23号)中明确,PPSU、PPE材质的原材料可以用于生产食品接触产品,但由于我国暂未出台针对上述材质产品的卫生标准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依据,因此还不具备实施生产许可的技术条件,故相关材质生产的产品尚不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生产许可范围。

二、企业以上述材料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不在生产许可管理范围。

2014年6月27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办理⾏政执法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请⽰》(京质监局[2010]8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请⽰全国⼈⼤法⼯委,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法⼯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问题的函的意见》(⾏复字[2010]6号)(见附件),在⾷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卫⽣标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品的⾏业标准。

对⽣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品等违法⾏为进⾏查处,适⽤⾷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复。

附件:《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问题的函的意见》(⾏复字[2010]6号)⼆零⼀零年四⽉⼋⽇附件: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问题的函的意见(⾏复字[20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商请明确⾷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0]113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品安全法第⼆⼗⼆条规定:“国务院卫⽣⾏政部门应当对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卫⽣标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品的⾏业标准中强制执⾏的标准予以整合,统⼀公布为⾷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品⽣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卫⽣标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品的⾏业标准⽣产经营⾷品。

”根据这⼀规定,在⾷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卫⽣标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品的⾏业标准。

对⽣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品等违法⾏为进⾏查处,适⽤⾷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2010年3⽉19⽇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容规2022版》与《容规2022版》对比总结2

《容规2022版》与《容规2022版》对比总结2

《容规2022版》与《容规2022版》对比总结2篇一:TSG21-2022《大容规》与TSGR0004-2022《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篇二:TSG21-2022《大容规》与TSGR0004-2022《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大容规》与《固容规》主要变化内容对照注:1、以上条款均与我公司息息相关的条款,其它变更条款没有涉及;2、以上《大容规》有关变化的正式实施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以后下发的实施意见后视具体规定执行。

篇三:《固容规》TSGR0004-2022与99版《容规》在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章节的主要内容变化《固容规》TSGR0004-2022与99版《容规》在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章节的主要内容变化摘要:本文从TSGR0004-202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两个新旧标准在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章节的主要内容变化角度出发,将《固容规》在该章节的变化进行了归纳,方便了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在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等环节尽快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以达到指导现场施工的作用。

关键词:TSGR0004-202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主要内容变化Abstract:thisarticlefromtheTSGR0004-2022“fixedpressurevesselsafetyandtechnicalsupervisioncode”and1 999edition“pressurevesselsafetytechnologyandinspectionrulesfort hetwonewandoldstandardsinmanufacturing,installation,modification andmaintenanceofthemaincontentchangechapterAngle,willthesolidlet rules”inthissectionofthechangeweresummarized,convenientthepress urevesselmanufacture,installationunitinpressurevesselmanufacture andinstalllinksassoonaspossibleaccordingtothenewstandardrequirem entsofconstruction,inordertoachieveinstructon-siteconstructionrole.Keywords:TSGR0004-2022“fixedpressurevesselsafetytechnologyandinspectionprocedures ”,99edition“pressurevesselsafetytechnologyandinspectionp rocedu res”,pressurevesselmanufacture,installation,modificationandmain tenance,maincontentchange从TSGR0004-202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2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同时替代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最近总局收到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为便于各地统一认识和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以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及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

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部署,认真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

在普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重大情况报告总局。

新容规问题解答

新容规问题解答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主审:宋继红主编:寿比南谢铁军常彦衍本书编著人员主审:宋继红主编:寿比南谢铁军常彦衍编著人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晓雷张迎恺李军李世玉冷浩汤晓英杨国义陈学东陈朝晖周文学周伟明徐峰贾国栋戚月娣缪春生前言2009年8月31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以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先后在北京、苏州、西安、厦门、太原、重庆等地举办了宣贯培训班,在这些宣贯活动中,广大技术人员提出了上千个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组织起草组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由寿比南、谢铁军、常彦衍等主要起草人员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近300个问题给予解答,包括新容规与GB 150的协调应用、设计使用年限、采用国际或境外标准问题、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焊接工艺、监督检验、重要名词术语等。

由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后,本《问题解答》的成书时间仓促,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谅解并且批评指正。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问题解答》旨在帮助理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属于解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读者参考。

编者2009年12月目录一、总则 (1)二、材料 (9)三、设计 (18)四、制造 (27)五、安装、改造与维修 (36)六、使用管理 (37)七、定期检验 (42)八、安全附件 (44)九、名词术语 (45)十、其他问题 (56)附件: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5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声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问题解答不属于解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读者参考。

本问题解答中用到的简称:新容规—2009年8月3 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83号)],或者简称本规程。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

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

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三)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D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B级、A3级、A4级或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也按此办理。

(四)关于许可条件。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质检特函〔2009〕89号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 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新容规的过渡期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

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锅炉范围内管道回答

锅炉范围内管道回答

1.202091问:国质检特函(2007)402规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连接热力管道总长度不超过200米时。

纳入锅炉管理登记“。

请问领导:电站锅炉的动力管道(接汽轮机)若不超过200米,该如何管理管道安装需要设计文件需要有相应级别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需要按照管道的监督检验要求进行过程监检需要另外进行注册登记答:根据《关于印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修订说明的通知》规定,关于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问题:对于有锅炉房的锅炉,一般指锅炉房内的承压汽水管道(包括分气缸),对于露天布置的锅炉,一般指与锅炉相连的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和再热蒸气管道等。

以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适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0228请问有机热载体炉锅炉范围内管道如何界定,其焊缝无损检测比例数量及质量如何规定。

答: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参照热水锅炉或蒸汽锅炉的规定执行。

3.203115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六条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这条里面的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则么理解是指锅炉房内的所有管道吗电站锅炉出口到汽机之间的管道是否也在锅炉定期检验范围内答: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已明确了工业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范围;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一般指四大管道。

4.2009040问:质监局领导:我的问题续查询号58543:96锅规对锅炉范围内管道无界定!在我国锅炉由锅炉专业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制造,但锅炉房设计一般由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由于实际锅炉房咨询设计单位均无锅炉设计资质,因此锅炉厂所供管道之外的管道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均按压力管道进行设计,而锅检所目前监察时把锅炉范围内管道理解为锅炉周围200米范围内均属于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按锅规监察。

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四个复函

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四个复函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认法函[2004]118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省无锡市滨湖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CCC认证产品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锡滨质技监请[2004]3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是证书中列明的加工场(厂)所生产的产品,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使用该认证证书,也不能使用认证标志。

同时,最终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当与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相一致。

因此,《来函》中提到的“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在产品上标注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出厂销售”的行为,以及“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委托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目录》内产品,产品上标注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8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如何查处申请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不一致违法行为的请示》(鄂质监法函[2005]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送检样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相一致。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地方质检部门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以下简称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情况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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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编号:[20110420-7442-15746]问:总局领导您好!关于固容规4.5.3.2.4第6条规定,要求局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版后成形凸形封头的所有拼接接头需要按图样规定方法,对其表面进行表面检测。

请问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版后成形凸形封头的所有拼接接头也需要作表面检测么?还有问下质保工程师的任职资质需要有工程师职称的规定要求么?我查阅了评审指南和其他一些规范,都没有找到确切的依据,请总局给予解释,最后一问是如果容器筒体局部射线检测Ⅲ级合格,封头拼接全部射线检测,封头的合格级别是Ⅱ级呢还是跟筒体一样,谢谢答:1.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版后成形凸形封头的所有拼接接头需要进行表面检测。

2.目前没有质保工程师的任职资质要求。

3.全部射线检测的封头拼接的合格级别应不低于Ⅱ级。

查询编号:[20110418-4398-15677]问:我是四川岷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压力容器设计人员,我们在目前生产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过程中涉及到承压用不锈钢材料的选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在必须执行GB24511-2009标准,但是,目前由于执行此标准的钢厂还很少,因此,市面上几乎无法购买到符合此标准的材料;如到太钢或宝钢订购,订货周期太长且不说,由于订量太小,钢厂也不可能订货,因此,事实上,对像我们这样的小型压力容器制造厂来说,目前根本不具备执行GB24511-2009标准的条件,如何解决呢?请指教?是否可以继续采用GB4237-2007标准作为过渡?答:选用的不锈钢材料应当满足《固定容规》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查询编号:[20110418-2384-15678]问:尊敬的总局领导专家!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在制造过程中会碰到不锈钢材料。

目前市场上有部分材料是按GB24511-2009标准制造的,但钢板制造厂提供的材料质保书并没有许可证号(如太钢生产的),不符合《固容规》中2.1条第4款规定,导致我公司材料无法通过监检。

经电话联系,太钢在3月份时质量证明书还未按照《固容规》要求实施(太钢许可证号:TSC210013-2014)。

请指示如何办理!不胜感谢!答: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应当依照《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TSG ZC001-2009)制造,符合《固容规》相关要求。

材质证书上缺乏许可标识时,应联系材料制造单位补齐或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查询编号:[20110413-1257-15557]问:按照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进行编号时,现在各单位做法不统一。

主要问题如下: 1.制造年份是按照制造起始年份还是按照制造完工年份? 2.制造顺序号是按照不同的设备基本代码单独编制还是按照设备类别编制。

例如:同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对于高压容器和第三类低压容器等是否需要单独编制,还是混合编制。

答:1、请依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D的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进行编制,制造年份填完工年份;2、制造顺序号,可按制造某一品种产品的顺序来编号,由制造单位自行编制。

可按设备的基本代码单独编制。

高压容器设备基本代码:2120,第三类中压容器设备基本代码:2130;第三类低压容器设备基本代码:2140,详见《特种设备目录》.查询编号:[20110318-7217-14845]问:总局领导,你好。

我们是一家D1、D2类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厂家。

我想咨询一下:一个分气缸(工作压力1MPa、直径500、容积0.23m3、介质:空气)没有设置检查孔,无损检测该怎么定的。

如果我按20%检测可以吗???如果不可以我该怎样解决,设计的时候加开检查孔还是按100%检测呢??答:压力容器设置或者不设置检查孔由设计者根据工艺情况把握,无损检测的比例要求和方法选择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去执行。

查询编号:[20110321-6334-14909]问:各位专家:你好。

JB/T4730.10-2010衍射时差法超声波检测已颁布实施,对焊缝的检测理论上TOFD等同于射线检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4.5.3.1压力容器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波检测(TO FD)、可记录的超声检测......”。

请问:1.满足JB/T4730.10-2010要求的对接焊缝只进行TOFD检测即可,不再进行射线检测? 2.若图纸要求射线检测制造单位不需申请设计单位同意,改变对接焊缝检测用TOFD检测代替射线检测,可否? 3.若图纸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制造单位任选其一检测,不需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这样理解对吗?答:1、无损检测方法的选择应当在符合规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设计图纸要求来确定。

2、不可以,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有设计变更单。

3、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查询编号:[20110302-6042-14501]问:尊敬的总局领导:我是一名基层的驻厂监检员,现遇到如下问题:1、对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一书关于问题3-6的解释,总局官方是否同意按此解释执行?如果该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到期后,没有继续换证,注销了企业,该设计总图是否可以继续使用?2、对于竣工图上加盖的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纸是否可以竣工?例如: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产品在2010年8月投产,2011年3月竣工,该产品的竣工图上的设计许可章已经过期,该图纸是否可以竣工使用?如果该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到期后,没有继续换证,注销了企业,该竣工图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答:1)只要是在设计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设计的图纸就是合法的;2)所述情况的图纸可以用于制造。

查询编号:[20110310-3643-14640]问:请问:Q235-B钢板能否继续用于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答: 材料性能需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材料要求。

查询编号:[20110310-7105-14636]问:总局领导及专家,您好!按GB150附录B2.1定义;“高允许工作压力系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

”一般压力容器壳体设计计算厚度值都会向上圆整为名义厚度,即按有效厚度计算所得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往往会高于设计压力。

《固容规》8.3.2规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这样容易产生误解。

8.3.2还规定“设计图样或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固容规》4.1.5产品铭牌(8):“标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我们理解为,总图上已注明设计压力、工作压力、安全阀整定压力(整定压力的设定值低于设计压力;高于工作压力,安全阀前已装有截止阀)时,无特殊要求,不需再标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特请领导及专家明示,谢谢。

答:如果设计时给出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一般应标注出来。

查询编号:[20110304-8401-14524]问:压力容器紧固件,主要是螺栓是否需要取得制造许可?如需取证,范围是多大直径以上的?《固容规》规定了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为主要受压部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紧固件M14以上螺柱螺母需要取证。

在压力容器上应当如何掌握?依据是什么?答:用在压力容器上的紧固件M14以上螺柱螺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查询编号:[20110304-0661-14526]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以来,受容规监察的压力容器要求提供计算书,但对于大型储罐,内部有加热盘管(如直径为32mm),按照固容规1.4.2条的规定,加热盘管划为I类,但当地监检要求提供计算书,对于盘管的强度计算,不属于GB150范围(GB150要求直径大于150mm),此计算书如何提供(以往设计只是按照压力管道选取),如按压力管道进行计算,压力管道又不属《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

请总局领导给予指导。

答:设计可以参考GB150或压力管道标准执行。

查询编号:[20110304-8496-14533]问:您好! GB/T25198-2010《压力容器封头》已经正式实施,为国家推荐标准。

该标准并没有明确说明代替原来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请问现在封头制造企业应采用哪个标准制造压力容器封头?谢谢!答: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确定所采用的标准。

查询编号:[20110304-2585-14538]问:您好,上次已问过这个问题,编号20101231-1736-13748,只是看了回复后,有了另一个疑问:“既然要求全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拼接接头,还需要做表面无损检测,那为什么不直接要求所有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所有拼接接头全部要做表面无损检测?”。

因为在原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焊接接头,需按图样规定的方法,对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6)要求局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所有拼接接头。

”中,按照我的逻辑思维,推理不出“要求全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拼接接头,也必须做表面无损检测。

”,作为地方性的设计院,因无法就本地的几家压力容器制造厂的询问做回答,只能替他们提问了。

非常感谢!答:对于全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和局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其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拼接接头都必须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查询编号:[20110216-6266-14294]问:您好:在TSGR0004-2009中第3.17条中对强渗透性介质的管法兰,螺栓和垫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请问强渗透性介质是如何定义?有无目录?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解答:问题9-12有介绍:如氢气、氦气、氨气、卤素气体、低分子的烷、烯烃等气体(或液化气体)以及汽油、甲醇、苯等轻质石油化工产品。

查询编号:[20110214-5816-14235]问:尊敬的特设局领导:想咨询一下,固定容规实施后,材料出厂质证书上硫磷含量符合新固定容规的Q235钢板可否用于压力容器制造。

谢谢!答:满足固定容规和与容规相协调的压力容器产品标准要求的材料可以用于压力容器制造。

查询编号:[20101227-5428-13666]问: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您好!我们想咨询一下关于GB8163管在新容规实施后能否继续使用的问题,因新容规并没有说GB8163管不能使用只是目前我们国家的GB8163管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容规的要求,所以我们在学习新容规时,老师说今后只能采用GB9948管才能满足要求,但市场上GB9948管不好买经常影响交货进度。

而质检特函【2010】86号文件上表5上列有GB/T8163管的标准,是否可以理解现在可以使用GB/T8163钢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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