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最高院司法观点)

合集下载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与劳动待遇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提供劳动一方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实践中一直是一对难以区别的概念,笔者试图将其二者的明晰区分开来。

当然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和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容易区分的,在这里我们主要区分的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个人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首先我们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第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其中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关系。

第二、这两种关系的成立均以实践为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为了更好的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进行如下比对:一、二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公务员外的用工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随时可以解除劳务。

二、从属性关系不同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劳动者与用人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身份上的从属,组织上的从属,经济上的从属。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活中很多⼈经常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者的含义分不清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分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1、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起。

这是它们相联系的⼀⾯。

(2)在劳动关系调整⼯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事⼯作,正确适⽤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关系,即⾏政⾪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规范,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1)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分。

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例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

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导读:都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真的是这样吗?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到底是如何区分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3.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4.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在这四类用工关系中,前两类是最好区分的,只要根据受聘方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来判断即可。

而后两类则经常容易混淆,不太好区分。

总的来说,这四类用工关系之间是大圆圈和小圆圈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在关系认定上遵循这样一种依次递进的逻辑:能认定为聘任关系的,认定为聘任关系;能认定为人事关系的,认定为人事关系;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余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则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实际上,劳务关系就是对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兜底性的统称。

很多人也许并不认可这种观点,也有很多文章专门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并提出了相应的区分标准,最常见的一种区分标准是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格从属性。

但这种区分标准根本无法涵盖实务中多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按劳动关系认定;未取得的,则按劳务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文档模板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文档模板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控,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条文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1方为需要的1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1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1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1方是用人单位、另1方是自然人.法律条文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1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1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干部及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规章(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负有责任人和被负有责任人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干部及员工严重违背劳动纪律和规章规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规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当事人1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规章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负有责任人和被负有责任人的隶属关系,双方是1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控行为.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和义务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和义务,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协议的义务.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条文规范来解决.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1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有特殊规定.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1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1定的规律.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1家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条文没有限制,可以是1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6)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或者协议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或者协议法来调整.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第7条;2.《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实施条例》第 8条;3.《侵权法》第34条第2款.例:付某某系被征地村民,土地被征后村民组成装卸队在某粮食转运站从事力所能及的装卸工作,如有杂活,经某粮食转运站同意,被征地剩余劳动力方可来干.后某粮食转运站与新加坡合资成立B公司,付某某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从事装卸工作至今.2008年前,付某某未与B公司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或者协议,其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从事货物装卸,工作报酬以“力资”形式按装卸量计算,每月的力资费经地税局代开发票后由B公司支付.2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装卸力资有时由装卸工直接从B公司处领取,有时由领队领取后再逐1发放,付某某称平时其需在B公司处签到考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08年1月1日,B公司同付某某签订了1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该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自2008年1月1日生效,至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同年4月上诉人开始为付某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协议金.2009年8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1份《非全日制劳务合同或者协议》,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付某某仍在B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B公司按照付某某完成的装卸工作量,于每月15日前付给付某某上月装卸力资.2009年付某某要求B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被拒,付某某申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和协调,双方于2009年12月2日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合同或者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付某某)在乙方(B公司)从事装卸搬运工作,1直是劳务用工,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关系,乙方不负有为甲方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定义务;2、乙方已经全额支付甲方装卸搬运的劳务报酬,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务报酬的纠纷;3、基于甲方在乙方单位有多年的劳务服务,目前甲方年岁已高,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为了帮助甲方解决生活问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乙方同意帮助甲方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缴费手续,有关甲方补缴养老保险协议的养老保险协议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缴费资金全部由甲方自负,乙方只负有责任帮助甲方协调社保部门和提供有关资料,等等.此后,付某某又申请仲裁,2022年12月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解:本案的法律条文要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管控等是正确理解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要件.本案中有下列要点:1)付某某和B公司之间的用工形式表现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才由付某某提供装卸服务,无装卸任务时付某某并不受B公司的管控与约束,故双方之间是1种松散的劳务服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文特征.2)双方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务合同或者协议》中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2009年12月2日达成的劳动仲裁调解合同或者协议书也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用工且B公司已全额支付付某某的劳务报酬,故B公司与付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并无为付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协议金、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义务.3)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考虑了双方于2009年12月2日达成的劳动仲裁调解合同或者协议书.因争议双方也同意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法院没有进行过多干涉.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框架下,企事业单位已经不可能避开劳动关系,而接受劳动者提供用工服务.也就是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不是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的事项.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本案所说的劳务关系,仅仅在极为例外的情形才能存在,如某大学教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讲课,某医生应邀到企事业单位讲解健康知识,等等.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1个不隶属于任何1个其他机构的自然人而言,为1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时,双方之间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要么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要么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此时,企事业单位1方无法单方决定2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操作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1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有些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但他们不知道用人单位即使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样也享受劳动法律条文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文本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的证据,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2)要建立花名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期限等内容.3)1定要制定1份符合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同时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往往自己找1些网上的规范的格式样本合同或者协议,但这些合同或者协议实际上是根据劳动法所作的笼统的规定,而每个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是不1样的,所以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合同或者协议.非但如此,用人单位招收的劳动者工作性质不同,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也应该不尽相同,比如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和1般的工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就应该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订立不同的合同或者协议,最好是找专业律师帮助起草或制定.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时须注意:●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义务.。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就个人而言,对于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着几种看起来都差不多的内容很难分辨他们之间的区别,甚至有人会以为这几个类似的关系就是同一种关系,但是其实这三种关系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那么现在和找大状小编一起了解这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吧!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

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

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其中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其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的时候,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非常接近,从形式上讲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支付劳动力报酬。

而劳资关系中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和劳动关系对比范围更小。

更多详情可见找大状官网。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导读:1、适用法律不同 2、主体资格不同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我们在生活中总是能听到某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样的说法。

有人会觉得只是一字之差,在实质上二者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劳动者为单位工作,然后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支付相应的报酬。

但事实并非如此,下面就看为大家讲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一)联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它们的联系是: 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

(二)区别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

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 60 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

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

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可真是个得搞清楚的事儿呢!咱先说劳动关系吧。

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好比你和你的铁哥们,那关系可铁了!是那种长期的、稳定的,你在一个单位里上班,每天按时打卡,听着老板的指挥,和同事们一起并肩作战,单位得给你发工资、交社保,还得保障你的各种权益。

这就像你有了个坚实的后盾,有啥事儿都有人管着你、照顾着你呢!再看看劳务关系,这就有点像那种偶尔一起合作的朋友。

可能就是有个活儿,你去干一下,干完就拿钱走人,没那么多长期的约束和保障。

比如说你帮人家搬个家呀,给人家做个临时的设计呀,这种一次性的合作。

它可不像劳动关系那样紧密和稳定哟!那怎么区分它们呢?咱可以从好多方面来看呢。

比如说,劳动关系里,你得听单位的安排吧,让你干啥就干啥。

可劳务关系里,你可能就比较自由些,商量好干啥就干啥。

还有啊,劳动关系一般都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你得按时到岗。

但劳务关系呢,可能就比较灵活,啥时候干完啥时候算。

再想想,劳动关系下,单位对你可是有不少责任的呢,得保证你的工作环境安全,不能随便开除你。

可劳务关系里,可能就没这么多讲究啦。

就像你找对象一样,劳动关系是要结婚过日子的,长期相伴;劳务关系呢,可能就是谈个恋爱,合则来不合则散。

这区别不是很明显吗?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有啥重要的呀?哎呀,这可太重要啦!如果搞不清楚,你以为自己有很多保障,结果发现啥都没有,那不就傻眼啦?比如说你在一个地方干活,以为是劳动关系,结果出了事儿人家说这是劳务关系,不给你赔偿,你咋办?那不就亏大啦!所以啊,咱可得把这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弄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走路得知道走哪条道儿,不能瞎走呀!这可是关系到咱自己的权益和生活呢!总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个像稳定的婚姻,一个像短暂的恋爱,咱得认清它们,才能在工作和生活中少走弯路,保护好自己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实践中,劳动关系与是很多⼈都区分不清楚的,甚⾄还有⼈以为这就是⼀个意思。

究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我们该如何进⾏区分?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主体区分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与⽤⼈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单位必须具有⽤⼯资格。

⽽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然⼈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资格。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在第⼀部分适⽤范围中对此进⼀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般雇⼯在七⼈以下的个体⼯商户。

”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

根据劳动法的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单位。

”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只能是⾃然⼈,接受劳动的⼀⽅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然⼈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

所以,合同主体双⽅都是个⼈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可能是劳动合同。

⼆、关系的性质区分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份关系,即劳动者是⽤⼈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也⽆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作者:杨光宇来源:《职业》2008年第01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种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并结合实际,谈谈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

在我国,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因此也可以称为劳动合同关系。

但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情况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属于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劳务关系的概念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用工方和提供劳务方(以下称为劳务方),依据民事法律,就劳务事项经过协商并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方向用工方提供约定的劳务,由用工方向劳务方支付报酬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它们的联系是: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

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在16 ~ 60 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

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人们在工作中具有的关系不同,根据不同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这些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些关系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分步骤阐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有雇佣关系的。

其次,双方需要有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劳动协议。

最后,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职责。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在劳务合同下的关系,其中一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另一方则为接受劳务。

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是经这一方所雇佣的人。

其次,这种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约束的。

最后,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必须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完成的,而不是由接受劳务一方自行完成。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需要遵循雇佣关系的标准,由一方雇佣另一方,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

首先,雇佣的一方必须是经对方同意的人。

其次,雇佣和工作的方式通常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一样详细地写明条件。

最后,雇佣关系下的薪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的,而不是按月份。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在了解这些关系的基本区别之后,人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与这些关系相关的问题。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您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与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就像是公司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事服务性工作,您可能会与远程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您被雇佣进行短期任务,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您可能会建立雇佣关系。

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理解其基本区别将有助于帮助人们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在现实⽣活中,劳动者在参加⼯作的时候,⼀般都是需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有⼀些是属于劳务关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为主要⽣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然⼈(中外⾃然⼈)。

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动合同法》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基本特征:1、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在⼈⾝上不具有⾪属关系。

2、⼯作风险⼀般由提供劳务者⾃⾏承担。

但由雇⼯⽅提供⼯作环境和⼯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和⽤⼯⽅都可以是⾃然⼈、法⼈或是其他组织。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引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都与劳动有关,但在性质和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为目的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对等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基础上,劳动者作为一方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报酬。

2. 持续性: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一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限内双方互相履行相应的义务。

3. 依赖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报酬的基础上。

劳动者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机会以谋取生活所需。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关系是指在劳务合同的约定下,劳务提供方派遣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并由劳务接受方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劳务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劳务派遣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委托性:劳务关系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由劳务提供方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务接受方派遣到特定单位进行劳动。

2. 临时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的关系,即在特定时间内,劳务接受方作为劳务提供方的委托人,完成一定任务后即结束劳务关系。

3. 风险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通常承担劳动者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1. 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主动出卖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而劳务关系是由劳务提供方委托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依据劳务合同建立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一)概念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国《劳动法》仅调整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预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以下是学理方面的区别:(仅供参考)1、主体方面的差别《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最高院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
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
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指令的业务工作。

第四,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为了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例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几个特征。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差异: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

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于蒙:《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载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
社2017年版,第51~5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编者说明:
劳动关系的基础为雇佣关系。

为保护弱势劳动者、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雇佣关系进行干预,确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长、社会保障等内容。

国家对于部分雇佣关系的干预,使得这部分雇佣关系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当雇佣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体现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干预时,便以劳
动关系出现;当雇佣关系不在公权力的干预范围之内时,则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而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

对于实践中一些介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之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尽明确。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上文所述的主体、隶属性、内容等几个要件进行,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避免因对法条的孤立、片面理解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

(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36页)。

此外,可以参见《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第1426条司法观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