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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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宁价工[2005]16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宁价工[2005]161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的批复
(二○○五年六月九日宁价工[2005]161号)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区间的请示》(宁港[2005]53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9号)精神,从4月1日起,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由0.48元/立方米调整为0.52元/立方米。

为缓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调整后对我市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对天然气二类、三类、四类用户中准销售价格的上浮幅度由原来10%扩大到15%,下浮不限。

具体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它有关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仍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批复从2005年7月1日起抄表执行。

此复。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2003年3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

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

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

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

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是2015年的天然气价格,因为后期会考虑情况的不同,天然气价格也会有所调整。

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一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67)精神,经测算,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下调0.11元/立方米,由现行每立方米3.65元调整为3.54元。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的规定制定,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4月1日用气起执行。

三、你公司要保证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和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同时要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201x年x月x日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区物价局,烟台新奥实业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2号)有关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根据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做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6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5.27元/立方米,调整为5.15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烟价〔201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0]13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0]13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10〕130号)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益价价〔2010〕12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结合你市城区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同意你市天然气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含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

2、对民政部门发证的城市低保户,由城市燃气企业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天然气价款。

二○一○年九月一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宁价工[2007]288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工[2007]288号)各县(区)物价局,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规范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有偿服务的原则,核定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为用户提供项目服务前,应事先向用户告知有关项目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加重用户负担。

三、在维修、改造服务过程中,所用的材料及备件价格按购入价格加10%结算,但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的零售价格。

四、各县(区)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区)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不高于市定标准”的原则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南京市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序│项目│单位│收费标准│说明││ 号│││││├──┼─────────────────┼───┼────┼─────────────────────────────────────────────────┤│ 1│过户费│元/户.│ 5│││││次│││├──┼─────────────────┼───┼────┼─────────────────────────────────────────────────┤│ 2│管道燃气客户卡办卡费│元/户.│ 5│││││次│││├──┼─────────────────┼───┼────┼─────────────────────────────────────────────────┤│ 3│管道燃气客户卡补卡费│元/户.│ 5│││││次│││├──┼───────┬─────────┼───┼────┼─────────────────────────────────────────────────┤│ 4│上门服务费│民用户│元/户.│ 20│用户申请维修、整改,要求上门服务的;材料费按实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销售的经营者。

管道天然气包括西气东输(一、二线)、川气东送以及进入城市供气管道的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跨省管输价格和出厂价格(门站价格)以外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管道天然气各类用户到户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

第四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内管道运输价格、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燃气收费的标准

关于燃气收费的标准

1、新装煤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每户收取燃气设施费730元。

收费依据:沪价公(2002)025号。

由市物价局核定,
2、居民用每立方米煤气1.05元。

收费依据:沪价公(2003)007号,沪价公(2006)021号。

由市物价局核定。

3、煤气安装收费:标准型每表120元;标准型特殊安装每表140元;非标准型每表165元。

(排管长度超1.30米部分,每米加10元,不足1米按1米计)。

收费依据:沪价经(2000)101号。

由市物价局核定。

4、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由市物价局每季度公布。

收费依据:沪价公(2002)021号。

由市物价局核定,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5、天然气销售价格
(1)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2.1元;
(2)非民用天然气:
管网公司直供的工业用户:
漕泾热电:每立方米1.83元;
天然气发电:每立方米1.93元;
化学工业区:每立方米2.18元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3元;
120-500万立方米,每立方米3.5元;
120万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3.8元;
车用天然气(CNG)每立方米3.58元;
凡实行季节差异性价格和以基准价为基础可适当浮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收费依据:沪价公(2007)016号。

由市物价局核定,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不包括转供及代输气)。

第三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CNG及LNG储备站的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同一城镇配气价格原则上应当统一,远离主城区、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五条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当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燃气安装、配送及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六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合理分摊配气成本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第七条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其中,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

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含转供及代输)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气量、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南京港华燃气收费标准

南京港华燃气收费标准

南京港华燃气收费标准南京港华燃气作为南京市区内的主要燃气供应商,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关注和关心。

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提高用户满意度,南京港华燃气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确保用户能够公平、合理地享受到燃气服务。

以下是南京港华燃气的收费标准:一、燃气基本收费。

1.1 户内燃气基本收费,每户每月收取30元基本燃气使用费,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2 燃气表计费,按照实际使用的燃气量进行计费,每立方米燃气价格为2.5元。

1.3 燃气安装费,新用户安装燃气管道需要支付一定的安装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安装情况而定。

二、燃气使用费。

2.1 客户端燃气使用费,根据用户所在地区的燃气价格浮动,具体价格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2.2 工业用燃气价格,工业用户燃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5元,具体价格根据用户用气量和用气性质而定。

2.3 商业用燃气价格,商业用户燃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元,具体价格根据用户用气量和用气性质而定。

三、燃气服务费。

3.1 燃气安全检查费,每年对用户燃气管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费用为50元/次。

3.2 燃气维修费,用户发生燃气设备故障需要维修时,根据具体情况收取维修费用,费用根据维修情况而定。

3.3 燃气改造费,用户需要对燃气设施进行改造时,根据具体情况收取改造费用,费用根据改造情况而定。

四、燃气优惠政策。

4.1 节假日优惠,在特定的节假日,南京港华燃气会推出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以当时公告为准。

4.2 新用户优惠,新用户在安装燃气管道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以当时公告为准。

4.3 用气量优惠,对于大用气量用户,南京港华燃气会根据其用气量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以当时公告为准。

总结:南京港华燃气的收费标准是公平、合理的,旨在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燃气服务。

同时,南京港华燃气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用户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理解和支持南京港华燃气的收费政策,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用气环境。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7]3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7]3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
(宁价工[2007]32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07]3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它用户的销售价格不调整。

二、工业用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3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上浮幅度15%保持不变。

三、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四、天然气销售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非工业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结束——。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合价商〔2010〕90号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10]211号)精神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皖政明电 [2010]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天然气资源,保障市场供应,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暂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5.97元/升)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CNG)价格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58元/立方米。

二、经省物价局同意,省天然气公司和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对我市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的车用天然气(CNG)批发价格(含税)暂定2.55元/立方米。

三、省天然气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和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各车用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接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用户监督。

六、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物价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0年6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采取加权综合作价方式,具体销售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制定。

二、此次调整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仅疏导由于购气成本增加对下游企业的影响。

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根据非居民用气综合平均购进价格实际调整幅度,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

各地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为避免社会质疑,各地要服从大局,正在进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市要暂缓举行听证会或出台相关调价方案,已发文拟实施的市应暂停执行。

四、自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之日起,省天然气公司川气东送江苏配套管线工程管输价格暂按0.27元/立方米(含税)与下游城市燃气公司结算;同时要抓紧与上游供气方和下游城市燃气公司核对2012年居民存量气量,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供需双方确认的气量报当地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及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在2013年9月1日前,实施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关于执行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敬告客户书

关于执行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敬告客户书

关于执行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敬告客户书尊敬的客户:你好!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销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374号)要求,2013年1月1日起,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客户实行阶梯气价政策。

1、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全市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的管道天然气居民客户;2、家庭户籍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居民客户,按户计算阶梯式气量及价格,第一阶梯为月用气量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维持现行气价标准每立方米2.20元;第二阶梯为月用气量超过15立方米至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每三阶梯为月用气量超50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00元。

3、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居民客户,按人口计算阶梯式气量及价格。

第一阶梯为人均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内,维持现行气价标准每立方米2.20元;第二阶梯为人均超过5立方米至17立方米(含17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第三阶梯为人均超过17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00元。

4、2013年月日至月日,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客户可持客户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与用气地址的房产证、户口簿、房屋产权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下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前往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户内人口认定,以户口簿上取得4人及以上户籍人口的时间(最早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开始按月享受对应阶梯气量。

军属家庭的居民客户(同住军人的户籍未列入户口簿)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还须提供同住军人的军官证、结婚证以及团以上政治部证明。

对家庭户籍人口变更的客户,以变更日开始六个月内到客服中心办理户内人口认定,以户籍人口变更的时间按月核定阶梯气量。

对新安装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客户,若有4人及以上人口认定,以开始用气之日起六个月至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户内人口认定。

5、阶梯气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10〕2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通过管道输送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管道燃气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价工[2007]328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7〕328号)各天然气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07]3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7]320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用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3元/立方米调为2.75元/立方米,调整后上调额度0.45元/立方米不实行上浮动,原基准价上浮幅度15%保持不变。

二、为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调节供求,合理配置资源,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对除生活用气类、汽车用气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气价格实行季节性加价,在具体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20元/立方米,其中锅炉用气加价0.30元/立方米。

三、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调整为3.28元,各燃气公司或CNG销售企业要将因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增加的收入专项存储,由财政用于补助出租车、公交车因调价影响而增加的支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表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表: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编号│分类│分类说明│销售价格│├────┼──┼───────┼─────────────────────┼────┤│一、居民│ 1│居民生活│居民生活用气│ 2.20││生活├──┼───────┼─────────────────────┤│││ 2│学校│托儿所、普通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的││││││食堂、澡堂等办公生活用气│││├──┼───────┼─────────────────────┤│││ 3│民政福利│孤儿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机构办公生活用││││││气││├────┼──┼───────┼─────────────────────┼────┤│二、机关│ 4│机关团体│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用气│ 2.40││团体├──┼───────┼─────────────────────┤│││ 5│部队│部队机关、营房驻地用气│││├──┼───────┼─────────────────────┤│││ 6│科文体卫│科研、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办公生││││││活用气│││├──┼───────┼─────────────────────┤│││ 7│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公共绿化、消防办公生活用气││├────┼──┼───────┼─────────────────────┼────┤│三、工业│ 8│制造业│食品、纺织、造纸印刷、医药生物、化学塑料、│ 2.75│││││机械、冶金设备、电子等原料或燃料用气│││├──┼───────┼─────────────────────┤│││ 9│采掘业│采掘业用气│││├──┼───────┼─────────────────────┤│││ 10 │能源│石油、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原料或燃││││││料用气││├────┼──┼───────┼─────────────────────┼────┤│四、商业│ 11 │交通运输、仓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用气│ 2.30││服务││及邮电通信业││││├──┼───────┼─────────────────────┤│││ 12 │批发和零售贸易│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用气│││││、餐饮业││││├──┼───────┼─────────────────────┤│││ 13 │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用气│││├──┼───────┼─────────────────────┤│││ 14 │社会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业、文化艺术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娱乐、旅馆、信息服务等用气│││├──┼───────┼─────────────────────┤│││ 15 │综合技术服务业│气象、地震、测绘、技术监督、海洋环境、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业、工程设计、││││││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气│││├──┼───────┼─────────────────────┤│││ 16 │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用气;│││├──┼───────┼─────────────────────┤│││ 17 │其他│其他各类生产经营服务业用气││├────┼──┼───────┼─────────────────────┼────┤│五、汽车│ 18 │汽车│汽车加气站│3.28││用气│││││└────┴──┴───────┴─────────────────────┴────┘说明:居民生活用气及汽车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最新[天然气涨价通知2020]天然气涨价通知怎么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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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为你整理了天然气涨价通知,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天然气涨价通知一各市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天然气门站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我省各天然气输气干线最高门站价格由国家规定的省界最高门站价格68元加省内管输价格构成。

中沧线、冀宁线、平泰线执行同一管输、门站价格,为确保方案平稳顺利出台,暂时降低三条管线门站价格提价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泰青威线管输价格不再叠加上游冀宁线管输价格;省内其他管线管输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供气企业在公布的最高门站价格内,合理确定各管线门站价格,确保价格稳定。

各输气干线并轨后最高门站价格详见附件1。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

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20元,调整后胜利油田自产化肥用气最高门站价格为776元。

本篇文章来自。

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0.20元。

三、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按当地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宁价工[2012]66号
•【施行日期】2012.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的
通知
(宁价工〔2012〕66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南京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宁价工[2009]203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月份南京液化石油气气源平均挂牌销售价格为6395元/吨,与上期联动价格(去年10月的平均价格)相比累计上涨9.7%。

二、3月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基准价格为7.51元/公斤,上浮幅度为4%,下浮不限。

三、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照上述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自主确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具体零售价格,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四、本通知2012年3月5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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