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2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按照对经济周期的调节作用划分,财政政策可以分为( )。
A.宏观财政政策、中观财政政策和微观财政政策B.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C.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D.短期财政政策、中期财政政策和长期财政政策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政策的类型。
按照对经济周期的调节作用划分,财政政策可以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2.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B.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本国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征税C.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可分为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D.一国政府不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力,无论该收入是否来源于该国。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亦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同时,也实行居民管辖权。
3.财政政策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B.行政事业单位C.中国进出口银行D.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政策主体。
财政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D项正确。
ABC选项与题干无关,为干扰项。
4.一家天津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9年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其中,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
2019年6月,购入计算机10台,单价4500元,折旧期3年,当月投入使用。
另外,企业当年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8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A.40B.80C.320D.800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 2024 年,常见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成本费用类1、生产经营成本这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制造业企业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工人的工资薪酬等。
2、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广告宣传费、销售佣金、运输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费在 2024 年的扣除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企业需要关注最新政策。
3、管理费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4、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耗,通过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逐步分摊到各期成本中。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在税法上有明确规定。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其价值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损失类1、存货损失企业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等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制:1、真实性原则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伪造。
2、合理性原则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必须合理,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
3、相关性原则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4、合法性原则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违规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l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一式一份);2.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一式一份);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8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
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第一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一、网上申报流程纳税人登录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备案申请”——“企业所得税”——“录入减免税备案申请”进入本系统。
1、纳税人点击“减免税类别”对应下拉框的下拉按钮—选择要新增的减免备案事项类别。
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所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录入页面,跳转到“减免税备案表”信息录入页面,录入需填报的相关信息,并点击“生成备案表”按钮2、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申报的减免税备案事项类别,自动带出纳税人需提供的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如果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则在资料清单列表下方的文本输入框中输入对应资料的名称,并点击添加按钮。
如需删除所添加的资料名称,点击该资料名称对应的“删除”按钮。
3、当纳税人完成整个备案事项信息的录入,并希望将减免税备案申请提交时点击“减免税备案表” 下方的“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是否提交此条减免税备案申请”,点击“确定”则进行提交。
4、系统提示是否生成打印文书,点击确定跳转到减免税备案表文书打印预览页面,在文书打印预览页面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
如果纳税人暂不进行备案申请的提交时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事后可以通过“修改”功能进行编辑并提交。
查询减免税备案记录。
纳税人可以在主界面查询区域输入查询过滤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相关的备案申请记录。
查询条件包括“备案年度”、“申请状态”、“减免税类别”可以将以上查询条件进行组合,条件与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与。
纳税人通过主页面的查询功能,可以对申报的减免税信息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出的减免税备案记录进行查看、撤回、修改、删除等操作各申请状态对应操作:根据减免备案记录的申请状态的不同,可以执行的操作也不同。
对于申请状态为“已保存未提交”的减免税备案记录,可以进行“修改”、“删除”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 业 综合 利 用资 源 生 产 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的产品所 取 得 的
,
(二 ) 从事 国家 重 点 扶 持的公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资 经 营所 得 投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七 条
:
收 入 可 以在计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计 收 入
, 。
法 规解 读
法规 【
R e gu la t i
o n s
】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 于执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H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矢 ¨
企 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
(《 业 所 得 税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
企 业 购 置 用于 环境 保护 节 能节 水
、
安 全 生产 等专 用设 备的投资
额 可以按
,
一
定 比 例实行税 额 抵免
。
有 分 开 核 算 的 不 得 享受 上 述 企 业 所得税 优惠 政 策
,
。
《 业 所得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企
一
百条
:
3
,
.
企 业承 包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内部自建 自用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
、
关 _ 执 行 资源 综 合 利 片 企 、 所 得 税 F 】 Ik 优惠 H 录 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施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三 十 三 条 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6.02
•【文号】国税函[2010]25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
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环保设备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申请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或季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要求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已予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减免税项目,应填报《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抵免所得税的注意事项税法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包括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综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文件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除符合相关条件外,就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而言,还应依据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及是否存在退税和其他相关情形进行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专属认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目录一、专用设备的概念21、专用设备的范围22、专用设备目录2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3 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6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62、政策解读16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171、流程描述172、流程解释说明18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191、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192、备案操作流程19五、专用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0财税[2008]48号21财税[2008]115号23财税[2008]118号24国税函[2010]256号25附件一:专用设备统计管理台账26一、专用设备的概念1、专用设备的范围本手册中的专用设备是指其投资额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设备,包括三大类: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有其固定的设备名称、应用领域,严格的技术指标或性能参数,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还要参照专门的能效标准。
2、专用设备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8月20日在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于2008年8月28日在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上三种专用设备目录简称《目录》。
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4 / 26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 / 266 / 267 / 26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 / 269 / 2610 / 2611 / 2612 / 2613 / 2614 / 2615 / 26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水力发电增值税(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免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环保项目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如何的
环保项⽬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如何的节能环保,绿⾊出⾏,保护⽣态环境这是时代的主题和要求,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我国提出绿⾊,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同时⽀持环保项⽬的开展,对于环保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国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3)污⽔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发电增值税(3)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节能节⽔和安全⽣产专⽤设备抵扣企业⾃2008年1⽉1⽇起购置并实际使⽤列⼊《⽬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和安全⽣产专⽤设备,可以按专⽤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项⽬所得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所得,⾃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收⼊减免对清洁基⾦取得的相关收⼊,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实施企业按照规定⽐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的所得,⾃项⽬取得第⼀笔减排量转让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环保项⽬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环保因素,否则很可能会失去这些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权利。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现行税法充分体现了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并细化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56号),针对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进一步明确。
所称税额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抵免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抵免,实际上属于一项减免税优惠(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9行,需填附表五)应当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最后一道环节。
一、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范围为三类与以前设备投资抵免不同,只包括: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2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3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4其他。
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优惠目录范围:(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财税[2022]115号);(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所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财税[2022]115号);(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节能环保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1、企业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税收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则为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税负,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那么,企业所得税抵免都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专用设备必须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而且必须符合相关目录的规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抵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员就业的支持和保障,也为企业减轻了税负。
企业通过安置残疾人员,既履行了社会责任,又能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抵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这一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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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应在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应当在申报年度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
这就要求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后及时入账转资,避免出现超期不予认定的情况。
即如果企业于2011年购买专用设备,那么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时间和转资凭证的时间都应在2011年,才可以申请专用设备确认。
为了强调“购置并实际使用”,本条第二款对“购置并实际使用”做出了限定,即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
实际投入使用是指企业将专用设备用于生产,对于购置上述专用设备但是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亿,那么在申报年度,就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000万)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相关法律、规章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么,如何来界定投资额呢?财税[2008]48号文件给出了答案。
根据该文件,专用设备投资额指的是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同时,文件对资金的来源也做了相应的限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除投资额外,文件亦对设备的购置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投资额为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价格,但是有一个例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文件,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就不再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若纳税人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如果纳税人购进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纳税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及时进行认证抵扣,税务机关会将其认定为“允许抵扣”的范围,从而要求企业在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时按照不含税价计算。
因此,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设备应及时进行认证抵扣,以避免自身的税务风险。
(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对于2008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三个目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三个目录分别规定了不同用途的设备,纳税人可以大致了解各个目录中包含哪些类别的设备,应用在哪些领域,同时,对照企业自身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把握。
例如,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调、水泵、通风机等属于节能节水设备,它们对应的应用领域分别为工业生产电力拖动、工业制冷、工业生产传输。
第二,企业在申报专用设备确认时,所提供的设备的信息必须与目录中的各项指标相对应,不管是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还是能效标准,凡是目录中涉及到的参数或指标,申报企业应当在提供设备信息时,需做到一一对应,任何方面信息的不完整或不符合都可能成为申报过程中的风险。
第三,三个目录对设备的要求是不同的,如节能节水目录中能效标准为主要参数,但是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目录中就没有涉及,环保设备强调的是设备的性能参数,而安全生产则提供了参照标准并给出了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国家制定三个目录的主旨在于鼓励并引导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虽然目录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由于各方面信息和条件的限制,目录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因此,如果企业购置并使用的专用设备未在现行目录列示的范围内,但是符合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参数标准,亦可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的申请确认范围,以避免企业税收利益的损失。
二、省级政策文件由于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采取的是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方式,所以各省市的企业在具体的申报工作中,应以本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对于山东省内的企业,具体的申报事宜则以山东省的政策为依据,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
这三个政策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具体申报事宜作出了规定,归纳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设备的申报企业申请专用设备确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申报企业应为法人企业。
其次,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实际购置并使用设备。
那么如何来确定购置时间和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呢?在确认工作中,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认设备的购置时间,以转资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确认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
相应地,设备的采购发票和转资凭证也是企业在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
再次,企业所申报的设备符合目录的规定。
这里的“符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报设备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设备性能参数达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申报的设备名称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
这里要求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目录规定,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无明显不一致。
例如:目录中的设备名称为“节能中小型三步异相电动机”,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名称为“西门子低压发电机鼠笼式发动机”,设备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根据设备的参数,可以确定为是符合目录的低压中小型电动机,并且,其技术参数完全符合目录的要求,这样的设备也可以列入申报范围。
最后,除了设备合规之外,与购买和使用设备相关的资料也要合规。
就设备的购买来说,主要是发票合规。
主要包括:发票上的设备名称与所申报的设备名称相符;发票填写规范、完整、清楚;发票日期在确认年份。
例如,企业申请确认2011年度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申报的专用设备购买发票上标明的设备名称与设备铭牌、以及设备的随机资料上的设备名称相符;取得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日期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
由于2011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合规发票。
(二)设备的确认专用设备确认采取市级初审,省级集中审定的两级确认制度。
1、市级初审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申请确认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
申请受理后,在市级负责确认的机关为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主要通过书面审核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是否齐全。
主管机关主要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申报材料不合规或者不齐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向申报企业提出补充意见,申报企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补充材料。
(2)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主管机关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将所报材料的原件备好,包括发票原件,设备的运行记录及设备说明书等,对于可以整理搜集的材料原件可以列明清单,备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