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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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关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表

关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表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及技术要求。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及技术要求。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 制冷(热) 通风 鼓风 应用领域 输送液体 输送液体 压缩空气
变频调速
电力输配 电力输配
符合 GB/T 17187-2009 的要求。
经济作物的滴灌
水回收率≥75% ,脱盐率≥95% 。
含盐量低于 10000mg /L 的 苦咸水淡化或农村分散地区 的饮用水处理
截留率≥90% ; 产水量≥额定产水量。
水处理净化
性能参数
应用领域
苦咸水淡化反渗透膜:水通量≥4.5×10-2m 3/(m 2·h );脱盐率≥ 99.0% 。
, 发电 ,
1000MW 级超超临界机组,28MPa /600℃/620℃/11kPa 一次再热 +空冷+汽泵:热耗率≤7480kJ /kWh 。
最大激振力 80kN ;循环选择频率,同时具备加速度延时保护功 能;振动参数除激振力调节保证有两个最大振动加速度在 3070m /s 2,参数选择由振动设备自动完成,以保证处理效果。
电力拖动 电力拖动 电力拖动 制冷(热)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制冷(热)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节能评价值水平。
性能参数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节能评价值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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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21 0 0年 4月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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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保 护 、 能节 水 项 目企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节 试行 )
2政策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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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 试行) 录(
财 政部 会 同 国家税 务 总 局 、 国家 发 改 委 研 究 制 定 的 《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环 试 行) , 》 已经 国务 院批 准 , 2 0 自 0 8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实 施 条 例 》 定 , 规 企业 从 事 以上 目录 规 定 的 符合 条 件 的环 境 保 护 、 能 节
节水 项 目的所得 , 自项 目取 得第 一笔 生 产经 营 收入 所 属纳 税 年 度 起 , 一 年至 第 三 年 免 征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第 第 年至 第六 年减 半 征 收企业 所 得税 。
类 别 项 目 条 件 1 根 据 全 国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等 全 国性 规 划 设 立 ; 、 2、 门 从 事 城 镇 污 水 的 收 集 、 专 贮存 、 输 、 置 以 及 污 泥 处 置 ( 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 水 运 处 含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 ; 3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获 得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 生 活 污 水 类 污 染 治 、 或 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 3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工 业 废 水 类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条 件 ; 、 4 项 目设计 、 工 和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 施

转载解读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转载解读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转载解读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转载]解读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2011年10月18日解读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背景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

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在各方面的日益重视和多方努力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仍未消除,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措施。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项目等。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政策依据】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照 国家规 定作为企业必 备配套设施 的 自用的污水处理项 目除外 :
2 、专 门从 事 工 业 污水 的 收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以及 污 泥处 置 ( 符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水 泥窑 协 同处 置 ) 含 : 3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业 废 水 类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营资质条件 : 4 、项 目设 计 、施 工 和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国规定 的纳税年 度不 一致 的 ,与我 国纳 税年 度 当年度 相对 应 的境外 纳税 年度 ,应 为在 我 国有关 纳税 年度 中
任何一 日结 束 的境外 纳税 年度 。
企 业取 得上 款 以外 的境外所 得 实际缴 纳 或 间接 负 担 的境 外 所得税 .应 在该 项境 外所 得实 现 日所在 的我 国对应 纳税 年度 的应 纳税 额 中计算 抵免 。
第 四年至第 六 年减半 征 收企业 所 得税 。
附件 :环 境保 护 、节能 节水 项 目企业 所得 税优 惠 目录 ( 试行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 家发展 改革 委 二 oO九 年十二 月 三十H M I AL I DU T Y E C N S R
财 税 f0 9 16号 20 ] 6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单 列 市财 政厅 ( ) 局 、国家税 务 局 、地 方税 务局 、发 展 改革 委 、经 贸委 ( 经 委) 、新 疆生 产建 设兵 团财 务局 :
《 环境 保 护 、节 能节 水 项 目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 行 ) , 已经 国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公 布 , 自 2 0 试 》 08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
, ,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目 I项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行 )发 布 试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行 ) ,已经 国务 院批准 ,现 予公 布 , 自 20 试 》 08年 1 1日起施 行 。 月
环 境 保护 、节能 节 水项 目企 业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 试行 )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 、 2 专门从事城镇污水 的收集 、 、 贮存 、 运输、 处置以及污泥处 置( 含符合 国 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 同处置 ) ; 3 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 处理特许经 营权 , 、 或符合 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 部 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 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 城镇污水处理项 目 4项 目设计 、 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 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 、 施 5项 目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 通过相关验收 ; 6项 目经设 区的市或者市级 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总量核查 ; 、 7排放水符合 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重 点水 污染 物排 、 放总量控制指标 ; 公共污 8 国务 院财政 、 、 税务 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水处理 1根据全 国重点流域水污染 防治规划等 全国性规 划设 立 , 、 但按 照国家 规定作为企业必备 配套设施 的自用的污水 处理项 目除外 ;
、 、

节 能执 法 培训 全 年计划举 办 1 , 期 培训 5 人左右。 o 对标 管 理培 训 全 年计划举办 1 , 期 各州市 、 县区能源主 培训 5 人左右。 o 管部 门及 能源 统计 十二 五” 能 规 “ 节 划培 训 全年 计 划 部门的相关人员 。 举办 1 培 训 5 期 o 人左右 节能 目标责任评价 。 考核专项培训全年 计划举办 1 培 期 训 1 3 右。 5 , 0  ̄

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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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全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 4 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 门验收, 工业锅炉、 工业窑 节能量折算后不/, 0 0 J " 0 吨标准煤, 71 煤炭工业复合式干 法选 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关标准要求 ; () 目设计、 工和运行 管理人员具备 国家相应 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 5项 施 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年
() 3 符合 环境保 护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 的工业废 水类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
职业资格;
() 8 国务 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2 、工业 固体废物处理项 目、危险废物处理项 目
条件 :() 1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
国性规划设立, 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 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危 部门颁发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
职业资格;
() 4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行节 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既有建筑太 阳能光热 、 光电建筑 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 国家有
施运营资质条件 ;
() 7 排放水符 合国家及地方规定 的水污染 物排放标 合环境保 护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 的生活垃圾类 污染治理设
() 8 国务 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工业废水处理项 目
() 目设 计、 工和运行 管理人员 具备国家相应 5项 施
职业资格 ;
() 目设计、 工和运 行管理 人员具备 国家相应 自 4项 施 用的废弃 物处理项 目除外 ; () 2 专门从事工 业固体废物或危 险废物 的收集 、 贮
存、 运输、 处置 ; () 5 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 , 通过相 关验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2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66号

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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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 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 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
5
海水淡 化
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
公共污 水处理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 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 项目
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 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 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 改造项目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 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
造项目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3 页,共 4 页
节能减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4 排技术
改造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 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 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第 1 页,共 4 页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2
公共垃 圾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 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 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 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
节能减 项目
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
4 排技术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万立方米;
改造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 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 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 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 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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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沼气综 3 合开发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利用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 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 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 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 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 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 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
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 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 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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