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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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解读
【 】 法 规 R e g u l a ti o n s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 H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矢¨
企 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
(《企 业 所 得 税法》 第二 十七 条 :
企 业 下列所得,
可 以免 征 、
减征企业所得税 :
对企 业 的影响
企 业 财务及税务管理 者在确认 能否享 受税额抵免时, 向公司内 部的技术人 员或专家及 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
(财税 [2 0 0 8 ]4 6 号;2 0 0 8 年 9 月 2 3 日】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
关 :_F 执 行 资 源 综 合 利 片】企 、Ik 所 得 税 优惠 H 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
源 综合 利用收 入 分 开 核 算, 没 有分 开 核 算的, 不 得 享 受 优惠政 策。 2 . 企 业 从 事 不 符 合 实 施 条 例 和 《目录 》 规 定 范围、 条 件 和技 术 标
准的项目, 不得 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 所得 税 优惠政 策。
3 .
若原材料占生 产产品材 料的比例低于 优惠目录 规 定标准比例的,
2 . 企 业 同时从事 不在目录 范围内的项目取 得的所 得 , 应与享 受
优惠的公共基 础设施 项目所 得分 开 核算, 并合理 分 摊期间费 用,没
有分 开 核算的, 不得 享受上 述 企 业 所得税优惠政 策。
3 .

业承
包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内部自建 自用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9期◆政策背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7月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在现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

◆分批次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第一个获利年度,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

55号文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第一个获利年度”的定义,符合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55号文的规定对于从事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尤其有利,允许其不同批次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可帮助其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并减轻其现金流的压力。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8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

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 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第一条、
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享受条 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
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 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
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
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税收政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策 "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
企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照 国家规 定作为企业必 备配套设施 的 自用的污水处理项 目除外 :
2 、专 门从 事 工 业 污水 的 收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以及 污 泥处 置 ( 符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水 泥窑 协 同处 置 ) 含 : 3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业 废 水 类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营资质条件 : 4 、项 目设 计 、施 工 和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国规定 的纳税年 度不 一致 的 ,与我 国纳 税年 度 当年度 相对 应 的境外 纳税 年度 ,应 为在 我 国有关 纳税 年度 中
任何一 日结 束 的境外 纳税 年度 。
企 业取 得上 款 以外 的境外所 得 实际缴 纳 或 间接 负 担 的境 外 所得税 .应 在该 项境 外所 得实 现 日所在 的我 国对应 纳税 年度 的应 纳税 额 中计算 抵免 。
第 四年至第 六 年减半 征 收企业 所 得税 。
附件 :环 境保 护 、节能 节水 项 目企业 所得 税优 惠 目录 ( 试行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 家发展 改革 委 二 oO九 年十二 月 三十H M I AL I DU T Y E C N S R
财 税 f0 9 16号 20 ] 6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单 列 市财 政厅 ( ) 局 、国家税 务 局 、地 方税 务局 、发 展 改革 委 、经 贸委 ( 经 委) 、新 疆生 产建 设兵 团财 务局 :
《 环境 保 护 、节 能节 水 项 目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 行 ) , 已经 国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公 布 , 自 2 0 试 》 08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运用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运用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运用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作为典型的主导型产业,我国的环保产业迎来了春天。

面对这一机遇,环保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已然成为趋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给予从事相关项目的环保企业“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仅这些税收优惠就可使企业每年的利润增加20%.新的节能环保企业优惠政策从2008年开始实施,也就是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时开始计算优惠年度,你没有申请,等于放弃了前两年的优惠,现在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开始享受。

但地方有时会给予放宽政策,这个要看你和税务的关系了。

一般情况要提供以下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开业以来)、纳税申报表(开业以来)、申请书、节能环保企业的证明材料(如果有相关的证书更好)。

其他材料由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而定。

3|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山东公司06年开办06—07—08—09—2010—201106,07.08,都是亏损,09年亏损,2010年盈利按新税法,环保优惠政策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08-09-2010-我三年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都是免税,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节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节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节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略)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略)(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略)2.水力发电增值税(略)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

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

其中销领带再生水,可按50%退税。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企业若污染物排放未达标,将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已经享受的还要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 税 务总 局
税 劳务 ; ) ( 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 货 物及 相关的应 税劳 务; 非正 二 ( 三)
◎ 政策背景
常 损失 的在 产品、 产成 品所 耗 用的购进 货物 或者 应 税 劳务 ; ( 四)
新 业 所 得 税 法 三 十 四条 规 定 : 业 购 置 用于 环 境 保 国 务 院 财 政 、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用消 费 品; ) 条 第 企 第 企 税 ( 本 五 护 、 能 节 水 、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 项至 第( 项 规 定的货 物的运 输费 用和销售 免 税 货物 的运 节 安 可 一) 四) 行 税 额 抵 免 。 受 优 惠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金 额 的确 定 就 影 响 税 额 抵 输 费 用 。 果 企 业 购 入 的 专 用 设 备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享 如 , 免 的额 度, 因此 如 何 确 定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就 成 厂 题 的 关 键 。0 8 允 许 抵 扣 , 计 算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应 以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作 为 问 20 在
进 项税 额不 允 许再 作为 投资 额抵 免企 业 所 得税 ; 项税额 未抵 进
( 2 119 号 以下 20 ) 办 提 扣 的 ,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额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 除 了实 务 充 通 知 》国税 函[002 0 , 简 称 “9 号 文”就 法 》 出了 其 消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第十四条 : 所称 税务 本法
税 税 围内的专 用设 备 并取 得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的 、 务 分 局 、 务 所 和 按 照 国务 院 规 定 设 立 在按 财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节 的 并 向社 会 公 告 的 税 务 机 构。 能 节 水 专 用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
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水力发电增值税(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免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

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 境 保 护 、 能 节 水 项 目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行 ) , 环 节 试 》 已经 国务 院批 准 , 现予 以公 布 , 2 0 自 0 8年 1 1日起 施 行 。 月
附件 : 境保 护 环 节 能 节 水 项 目企业 所得 税 优 惠 目录 ( 行 ) 试
财政 部
生 活 垃 圾 处 4. 据 国 家 规 定 获 得 垃 圾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生 活 垃 圾 类 污 根 或
理项 目
染 治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条 件 : 5 项 目设 计 、 工 和 运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 施 6 按 照 国家 法 律法 规 要 求 , 过 相 关 验 收 : . 通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条 件
1根 据 全 国城 镇 垃圾 处 理 设 施 建设 规 划 等 全 国性 规划 设 立 : . 2 专 门从 事 生 活垃 圾 的收 集 、 存 、 输 、 置 ; . 贮 运 处 3 采 用 符 合 国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卫 生填 埋 、 烧 、 解 、 肥 、 泥 窑协 同处 置 等 工 艺 。 中 : 泥 窑协 . 焚 热 堆 水 其 水 同 处 置 要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策 和准 人 条 件 :
7 项 目经 设 区 的市 或 者 市 级 以 上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管 部 门总 量 核 查 : .
8 国务 院 财 政 、 务 主管 部 门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税
公 共 1


垃圾
根 据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等 全 国性 规划 设 立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作 为 企 业 必 备 配 套 但 设 施 的 自用 的废 弃 物 处 理项 目除 外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08年第11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列出18种不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8种项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收入符合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的影响1、企业财务及税务管理者在确认能否享受税额抵免时,向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

(财税[2008]46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1.05
•【文号】财税[2012]1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解读
【 】 法 规 R e g u l a ti o n s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 H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矢¨
企 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
(《企 业 所 得 税法》 第二 十七 条 :
企 业 下列所得,
可 以免 征 、
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 业 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对企 业的影响
1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以前,
资源 综合 利用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政 策 仅限 于
内资企 业 , 且 企 业 享 受此 政策 不能超 过 五 年。 新政策扩大 到外资 企 业
执行 , 且 没 有时间的限制。
2 .
企 业 需要 注意,
对 于 生 产国家 产业 政 策限制或禁止 生产的,
2 . 企 业 同时从事 不在目录 范围内的项目取 得的所 得 , 应与享 受
优惠的公共基 础设施 项目所 得分 开 核算, 并合理 分 摊期间费 用,没
有分 开 核算的, 不得 享受上 述 企 业 所得税优惠政 策。
3 .

业承
包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内部自建 自用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使 用 《环 境 保护专用设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目录 》 Ⅸ节能节水 专用设 备 、
企 业 所 得 税优惠目录 》 和 《安全生 产专用设 备企 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 》
规 定的环 境 保 护、
节能节 水 、
安全 生 产 等专用设 备的,
该 专用设 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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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五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发改委发布)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以上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序号类别项目条件1 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理项目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海水淡化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序号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 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2 机场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3铁路铁路新线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4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5 公路公路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6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7 电力水力发电新建项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8 核电站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9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11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13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14 水利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16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17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18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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