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

(发改委发布)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以上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类

项目条件

1 公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

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

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

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

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

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

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

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

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

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

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

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

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

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