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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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11‟95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的通知

防火部各处、室,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部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结合北京市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以及配套制度《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队《关于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消监字[2010]2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和裁量基准

2.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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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公正-2-

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确保执法一致性,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规范使用统一案由,并设定裁量基准(见附件1)。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裁量:

(一)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

第九条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对应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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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见附件2),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法律规定罚款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二)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乘以阶次区间对应的百分比范围,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阶次或者予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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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可以选择法定处罚种类之外较轻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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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各级法制部门或法制员应当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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