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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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及成因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扩展业务、提升市场关注度、吸引投资和客户的过程中引发越来越多的矛盾冲突。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归入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中,当事人多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海淀法院总结近年来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类型如下:
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互联网作为普遍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离不开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展示除了按关键词要素进行匹配显示自然排名外,重要的展示规则是竞价排名,即企业通过出价购买关键词提升自己网站的排名。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网站曝光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却是其自身的网站链接。
二是互联网企业间的口水战引发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与互联网紧密相联,一些风吹草动都能引发短时间内广泛传播的效应,由此引发纠纷。此外,竞争对手企业对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所发表的言论也易引发商业诋毁纠纷。
三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状态,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宣传包装自己产品的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对同类竞争对手产品不兼容的方案,由此引发纠纷。如奇虎公司与金山公司就因杀毒产品互不兼容而引发诉讼。
四是使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而引发纠纷。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令公众不满意之处,公众需求成为其他互联网企业开发技术与之对抗的原因,当这种对抗超出了提供该商业模式企业的容忍度时易引发纠纷。如金山公司开发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UC浏览器提供优酷网在线视频下载服务的诉讼等。
分析上述新类型纠纷,其成因如下:
一是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滞后,明确稳定的行业规则、行业惯例亦未形成,互联网企业大多直接通过行为进行探索尝试,以明晰业内可容忍的行为边界。
二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瞬息万变,提高知名度、抢占客户资源已经成为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且过程较长,侵权责任一般遵循非惩罚性原则,对一些互联网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较之迫切寻求发展的机会成本而言较低,为此不惜有意采用违法手段,寻求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
三是互联网市场快速的分化融合,使企业的发展触角不断向主营业务以外领域拓展,竞争日益激烈,使竞争格局从传统意义上的同业竞争逐渐演变成关联行业间的竞争。如某视频网站在接受其他视频网站竞争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来自浏览器开发企业、网络安全工具企业等对其业务发展的压力。
开放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随着搜狐、新浪、腾讯、淘宝等纷纷推出了各自的开放平台,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普遍现象,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其相关责任的讨论仍然方兴未艾,尤其是对其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适用规则的讨论更是如此。
一避风港原则一般适用规则
避风港原则,简单地说,就是“通知+删除”的规则。具体而言,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权利人有效的证明侵权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又及时消除侵权后果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经营者根据其是否直接提供内容可以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二类。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后者直接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信息,前者提供的服务包括网络接入或传输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四类。
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一般规则上,除了我们所熟知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外,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避风港原则首先针对的对
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避风港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网络内容提供者(ISP)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一般认为,开放平台是指平台运营商通过开放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该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新应用可以在这一平台上运行的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开放平台提供的主要是网络服务,而非直接提供内容。故在法律上,开放平台一般可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但这一定性并非绝对的。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为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内容,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如果不认可,认为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AppStore侵犯著作权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苹果公司未提交相关协议以及开发商信息,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涉案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苹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开发并在“AppStore”上提供涉案应用程序的付费下载服务,侵害了大百科全书公司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中,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为开放平台运营商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故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由于开放平台工具性比较强,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其从第三方提供内容信息的行为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如针对特定内容投放广告并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了其他特定的经济利益。
开放平台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在营利性的经营模式之下,平台服务商可以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同时也需要第三方开发者提供真实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开放平台运营商也必要也有能力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只有承担与其权利对等的义务,开放平台运营商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麦家起诉苹果公司AppStore一案中,麦家认为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上传到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