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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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细则”管理,促进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公司并网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曲线管理、机组备用、AGC管理、非计划停运管理、一次调频管理、调峰管理、AVC管理、自动化管理、通信管理、继保和安全自装置管理、励磁和PSS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两个细则”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要求及奖惩等,适用于公司对并网发电机组“两个细则”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调度运行管理

值长、单元长及网控值班员等必须熟悉《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南方区域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修订)》,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复诵汇报制度。

(一)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代表省局指挥电网

运行操作,直接管辖当班值长,发布调度命令,并对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值长必须服从调度命令。

(二)值长值班期间业务方面隶属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和指挥,并接受其调度指令,当接受指令后,应立即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调度规程、干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和干预值长或值班长不执行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值班调度员是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四)值长值班期间接到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操作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执行时,接令值长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指令确实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给发令值班调度员。并将情况汇报安生部、运行部主任,必要时应报告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由上述人员与调通局有关部门协调。

(五)生产现场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异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值班值长有权调度各生产部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处理设备缺陷、异常运行或事故等,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无故拖延。

(六)调度管辖的设备必须得到调度的许可同意后才能操作

或工作,杜绝擅自操作或擅自工作。

第五条发电计划曲线管理

(一)值长于当日11:00前申报下一日可调出力上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21:00 前,将下一日的发电计划曲线送达并网发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值长应及时查收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未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其实际发电负荷按“96点”计划曲线(或中调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发电计划值)执行,正常运行中严格控制机组实际负荷与计划曲线值一致,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2.5%。

(三)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其实际发电负荷按AGC指令接带负荷,发电计划曲线不作为考核。

(四)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不得自行改变发电计划曲线运行,由值班调度员调整的发电计划曲线,值长必须详细做好记录,起止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和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值,同时申请其修改计划曲线。

(五)当并网机组(包括因电网系统需要而停运的备用机组)的实际最大/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的调峰能力的上/下限时,应提前1 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的上/下限,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发电计划曲线管理要求

(一)值长在接班时应认真核对机组总负荷、各台机组负荷分配与中调调度曲线一致、各台机组标识、AGC、一次调频、AVC、PSS等与中调侧投退状态一致;单元班组接班时必须仔细核实上述状态。

(二)AGC未投入时,必须确保机组实际负荷与“96点”计划曲线负荷的偏差率不大于士2.5%。

(三)机组正常运行中值长及各单元应密切关注负荷、AGC、一次调频、AVC动作情况,发现异常联系检修处理并汇报中调,是对侧原因应申请中调免考核。

(四)AGC未投入时,按“96点”发电计划有负荷升降时,值长应及时向中调申请负荷变动,否则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修改计划曲线并做好记录。

(五)AGC未投入时,按“96点”发电计划有机组启停辅机时,值长提前通知各单元检查备用辅机处于可靠备用状态,当负荷上升时立即启动。

(六)AGC未投入时,中调调度与“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不符时,值长应及时与调度值班员联系,要求修改计划曲线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机组非计划停运管理

(一)机组非计划停运及非计划降出力恢复后,值长应及时报请中调恢复机组备用或恢复机组出力。

(二)值长应严格控制机组计划检修时间和机组备用时间,

因实际原因(非电厂原因除外)导致计划检修超过批准工期时间或备用机组不能按要求并网接带负荷时,应提前汇报调度同意。

第八条自动发电控制(AGC)管理

(一)机组正常运行,AGC系统无缺陷时应主动向中调申请投入发电自动控制,AGC调节速率规定:单机容量≤300MW的,达到1MW/分钟以上。单机容量≥600MW的,达到6MW/分钟以上。

(二)AGC投入前应仔细核对机组实际负荷与AGC指令偏差不大于±6MW,投入后认真观察AGC动作情况,AGC调节量误差不超过3%,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AGC退出时应仔细核对机组实际负荷与机组“96点”计划曲线的负荷偏差不大于±2.5%,退出后机组严格控制实际负荷与机组计划负荷偏差不大于±2.5%。

第九条一次调频管理

(一)一次调频随机启停,在机组正常运行包括升降负荷过程中均不解除一次调频。

(二)运行值班员应严密监视系统频率控制在50±0.033Hz,若出现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时,应在1分钟内调整正常,否则应联系检修检查调速系统、DEH控制系统等是否正常。

(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90%。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计为考核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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