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考查角度通常为该罪的认定、既遂标准、加重情形、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具体学习过程中,特别注意:

(1)既遂标准:对于收买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或出卖捡拾弃婴,或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以卖出为既遂标准;对于其他情形,以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受害人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2)加重情形:被害人或亲属因拐卖行为而自杀、自伤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3)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另行成立强奸罪。

(4)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他人明知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阻止公安机关人员实施解救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非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

(5)一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奸淫或胁迫、诱骗其卖淫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拘禁行为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6)数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其进行其他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C.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未成年的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二、强奸罪

强奸罪作为侵犯性自由的犯罪,每年必考,通常的命题角度为强奸罪的认定、加重情形、一罪与数罪。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疑难情形的判断:

(1)甲故意杀乙女,而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并罚。

(2)甲以强奸故意杀乙女,在乙死亡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3)甲以强奸故意杀乙女,甲误以为乙女死亡(实际乙为昏迷),而后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4)甲欲强奸乙女,暴力实施过程中,乙女拼命反抗呼救,甲担心事情败露,将乙女杀害,并对尸体进行了奸淫或其他侮辱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和侮辱尸体罪,三罪应并罚。

(5)甲欲强奸乙女,实施暴力致乙昏迷,奸淫后,又取走乙财物的,成立强奸罪和盗窃罪,应并罚。

(6)甲欲强奸乙女,实施暴力奸淫乙女过程中,将乙女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乙女知情的,成立强奸罪和抢劫罪。

(7)甲欲强奸乙女,实施暴力奸淫乙女后,并杀人灭口,进而取得乙女财物的,成立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并罚;如甲当时未取财,事后为转移尸体或消灭罪证发现财物而取财的,成立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应并罚。

(8)甲乙共谋轮奸丙女,甲奸淫丙女后,乙放弃奸淫行为,甲乙均属于强奸罪既遂,不适用“轮奸”的加重情形。

(9)甲乙丙共谋轮奸丁女,甲乙实施奸淫行为后,丙放弃奸淫行为,甲乙丙均属于强奸既遂,适用“轮奸”的加重情形。

(10)甲介绍幼女乙给丙包养,甲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非无罪或介绍卖淫罪。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本罪的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女子;针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幼男实施的,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针对已经死亡的儿童或女子或男子实施的,可构成侮辱尸体罪。

(2)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男子或女子,即女子可以成为本罪的实行犯。例:甲女(42岁)同性恋者,以购买好吃的利诱乙女(16周岁、智障女),对其实施猥亵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丈夫对妻子在公共场合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成年男子发现幼女在自己身体上实施猥亵行为的,有阻止其行为的义务,否则可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上要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强度达到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否则不成立犯罪。例:甲当着乙女的面,突然脱去自己的裤子,裸露生殖器,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治安处罚案件。

四、信用卡诈骗罪

(1)原则上要把握3点内容:A.信用卡诈骗罪处罚针对的是“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假的)和非法使用信用卡(真的)。如果行为人伪造或者非法持有信用卡没有使用的,均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B.针对自然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非法使用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针对机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非法使用信用卡,定盗窃罪。

C.针对B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特殊规定的例外,包括:a.盗窃信用卡不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一律以盗窃罪论处;b.拾得他人信用卡不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一律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c.抢劫信用卡并当时使用,不区分对人或机器一律以抢劫罪论处,事后对人使用另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另行成立盗窃罪;d.盗取、骗取、勒索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互联网使用,一律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A.误用他人信用卡;B.经他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C.善意透支行为。

(3)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区分对机器或自然人使用);B.窃取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C.伪造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D.对自然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E.对自然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F.盗窃假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G.信用卡套现中,持卡人的套现行为;H.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信用卡,并对自然人进行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除去使用的信用卡,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信用卡仍然符合入罪标准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I.恶意透支;J.抢劫信用卡,事后对自然人使用;K.骗取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

(4)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A.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区分对机器或自然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抢劫他人信用卡,事后在机器上使用;C.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骗取持卡人重复刷卡,占有客户多刷卡金额的;D.骗取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F.其他。

(5)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信用卡套现中,对于套现商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持卡人的套现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6)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信用卡并当时使用的。

(7)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在接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仍利用非法所得信用卡刷卡消费的。

(8)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的情形:A.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空白信用卡和含有他人信息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真实的信用卡)5张以上的;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D.其他。

(9)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伪造信用卡而不使用,仅持有、运输的。

(10)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情形:A.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达到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B.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

(11)“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条件:A.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B.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C.必须超过规定限额(司法解释明确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包括复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