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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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昆明市政府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购买或拨用土地供应的住房,租用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居住的一种住房形式。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该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购买的租赁住房和以其他方式供应的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具体的资格条件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昆明市将建立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的管理机制。

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来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户口簿等。

在租赁住房分配时,将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租赁住房。

四、租赁合同和费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租赁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租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中将明确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租户和房东都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

在租赁费用方面,昆明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支付性。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权益,昆明市政府将加强住房维修和管理的力度。

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和管理机制,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通过加强执法和监督,打击违规行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为了让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工作,昆明市政府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租房管理,充分发挥公租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确保公租房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申请条件1. 具有城镇户籍,无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2. 家庭成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例规定的条件;3. 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流程1. 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资格核实;3. 所有资格符合的申请者将被列入公租房候选名单;4. 按照候选名单顺序进行公租房分配;5. 公租房申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未分配的名额将重新申请。

四、租金收费1. 公租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2. 租金按月支付,逾期未支付将被视为违约。

五、管理及维修1. 公租房分配后,租户需按照规定管理居住环境,保持整洁;2. 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修保养;3. 租户对公租房进行损坏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六、租赁合同1. 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是公租房分配的必要条件;2. 租赁合同包括公租房租金、居住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3. 租户需遵守租赁合同规定,如有违约行为将被追责。

七、纠纷处理1. 公租房租户与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2.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诉;3. 纠纷最终解决机构为当地人民法院。

八、违约处理1. 租户如有以下违约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理措施:(1)逾期未支付租金;(2)毁坏公租房设施;(3)私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等。

2. 违约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九、监督检查1. 公租房管理部门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监督检查;2. 租户也可向管理部门举报公租房管理问题;3. 定期公布公租房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租户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篡改管理制度内容;3. 如有解释权归公租房管理部门。

以上为公租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租户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确保公租房制度的有效实施。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1)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1)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政府组织新建。

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

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

(三)改建。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

(四)购买。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公租房政策规章制度最新

公租房政策规章制度最新

公租房政策规章制度最新
一、总则
为有效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促进住房公平分配,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城市住房资源紧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公租房。

三、政策适用对象
1.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符合城市户籍要求的家庭;
3.无自有住房或经审查认定其现有住房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家庭。

四、政策申请流程
1.低收入家庭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过资格审核合格者进入公租房候选人名单;
3.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住房需求等情况,分配适当的公租房资源。

五、公租房管理
1.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公租房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2.公租房住户须按规定定期缴纳公租房管理费,保持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3.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住户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造住房;
4.公租房住户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维护邻里和谐。

六、公租房配套服务
1.公租房周边应配备商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配套服务设施;
2.公租房住户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低价食品、医疗等服务;
3.公租房住户子女可优先就近就读当地公立学校。

七、政策调整和监督
1.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和批准;
2.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违规使用、私自出租、改造公租房的行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八、附则
1.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由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租房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而划拨或出资兴建,由政府或政府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租房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租金要合理,租房政策要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租房租赁、维修及管理服务。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赁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公租房租赁政策。

第七条公租房要坚持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条公租房规章制度应当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实施效果。

第九条公租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群体要求,包括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无房家庭等。

第十二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申请者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事实,否则将被取消公租房资格。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家庭将被分配适合的公租房,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公租房的使用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等。

第十六条对于原公租房承租人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公租房的审核工作应当及时公布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租房租金管理第十八条公租房租金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方式应当合理,租金应当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重建。

第二十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当经过专门的管理机构,不得私自收取。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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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不同区域居民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应公开透明,实行轮候制度,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公租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发展。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或转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公租房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造成公租房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保障教师居住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立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教师申请公租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本教育机构连续工作满两年;
2. 无自有住房或住房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教师公租房的分配应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家庭状况、住房需
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六条申请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示、分配结果确认等。

第三章租金与使用
第七条教师公租房的租金应低于市场价格,具体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教师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九条教师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逾期不缴者,管理机构有权
采取措施追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房屋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机构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罚。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建立教师公租房档案,记录申请、分配、使用、
维护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公租房管理,保障教师的住房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租房的选配与使用
第二条:教师公租房的选配根据教师的工作经历、工作地点和居住需求进行,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优先分配公租房。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条件包括:
1:教师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户籍;
2:教师在本市从事教育工作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教师在本市连续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申请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附上所需的材料,如联系明、职业证书等。

第五条:教师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将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租房的管理
第六条:教师公租房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公租房的保洁、维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师使用公租房期间,须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公租
房的使用规定。

违规使用公租房的教师将被取消公租房的使用权。

第八条:教师退休或离职后,应主动放弃公租房的使用权,并
及时迁出。

第四章: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的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条:教师公租房的监督机构将及时处理接到的举报或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件
1:教师公租房申请表格
2:教师公租房使用规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公租房:指由投资兴建并统一管理,以缓解住房问题的一
种住房形式。

2:教育主管部门:指负责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管理的部门。

公租房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公租房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权益,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提供政策支持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者在本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定年限;(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收入标准;(三)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分配。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二)不得转租、转借、出租;(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施;(四)不得损害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四章退出与运营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愿退出;(三)房屋因维修、拆除等原因需要退出。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营,提高运营效率;(二)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运营;(三)加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保障住房安全。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教师公租房的管理,规范教师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教师的居住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教师公租房的申请和配租第二条:教师公租房的申请资格1-具有教师资格的在校教职员工。

2-具有教师资格并拥有稳定工作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申请程序1-教师应填写教师公租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物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申请人名单。

3-经审核合格后,申请人进入配租程序。

第四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原则1-按照租赁需求和申请顺序进行配租。

2-优先配租给无房或住房条件差的教师。

3-配租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教师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权和限制1-教师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办理入住手续,享有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权。

2-教师不得将教师公租房转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

第七条:教师公租房的维护责任1-教师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

2-教师应当爱护房屋设施设备,遵守公寓秩序和生活纪律。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监督和检查1-监督部门定期对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存在违规使用或损坏教师公租房的行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措施。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附件一:教师公租房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师公租房:指为教师提供租赁的公共住房。

2-配租:指将教师公租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教师。

3-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和维护的单位。

4-公示:指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公开展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5-转租:指将租赁的教师公租房再次转让给他人。

6-转借:指将租赁的教师公租房借给他人使用。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对违反规定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租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通过购买、建设或接收政府下达的单位公租房指标而配租给员工、职工或相关利益群体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第一。

第四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机构由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组织或委托专门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负责单位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二章配租和签订租约第六条单位公租房的配租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公租房的配租对象是本单位的员工、职工或相关利益群体,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出租。

第八条单位公租房的配租原则是按照低收入群体的需要和特殊情况进行配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交易或买卖。

第九条配租程序包括收集申请材料、审核评估、公示、公开摇号等环节,所有环节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配租工作必须维护申请人的隐私和公正性,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或在配租过程中乱收费或索取财物。

第十一条单位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是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的,要明确住房的使用权、租金标准、缴费方式、维护义务等,双方要共同遵守。

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五年,需要续租的,可以与租户商定续租年限,但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单位公租房的租户在租赁期限内有权申请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公租房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租房的租户在合同期内擅自转租、擅自装修或改建,经发现,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或解除合同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机构定期对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维修和维护第十六条单位公租房的维修和维护由管理机构负责,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之上,依法合规开展管理工作。

相关法规应当明确公租房的管理范围、出租对象、租金标准、申请条件、管理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确保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住户的管理和服务,为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公租房管理制度中,首先要明确公租房的管理范围和定位。

公租房应当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管理范围应当限定为低收入家庭。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情况,确定公租房的规模和布局,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安排建设和管理。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登记制度,确保公租房的使用对象符合相应的条件,避免公租房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其次,公租房的出租对象应当是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确定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核标准,将公租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同时,公租房管理部门还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公租房政策和相关申请程序,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合理稳定。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合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确保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与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同时,还要建立租金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适时调整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租房的管理程序应当简化透明。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申请和分配程序,明确相关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分配。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公租房的安全和卫生,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质量。

最后,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住户的管理和服务。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公租房住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住户的基本信息和居住状况,为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公租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租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专门用于安置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社会参与。

第四条公租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审核、动态调整、政府引导和企业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维修管理、服务保障、纠纷处理等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济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二)家庭在本市注册或连续租住满一定年限;(三)无自有住房或无法提供稳定住房的条件;(四)符合其他政府规定的配租条件。

第七条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参照《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政府统一规则确定。

第八条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配租。

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九条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条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发生变化或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报告或申请解决。

第三章公租房的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确保公租房的安全、卫生、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公租房使用人有权享受公租房管理机构提供的维修服务。

使用人应当爱护公租房设施设备,对公共区域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公租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造公租房结构或扩建面积,不得私自挪用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公租房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不得私自转租或出租公租房。

第十五条公租房使用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包括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章公租房的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服务保障制度,为使用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公租房房屋管理制度

公租房房屋管理制度

公租房房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为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公租房管理人员1.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熟悉公租房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并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2.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培训,不得私自变动、出租公租房。

四、公租房申请1.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进入公租房租赁排队名单。

2. 公租房租赁排队名单根据申请家庭的情况、租赁需求等多方面考虑,按照先申请先排队的原则进行安排。

五、公租房管理1.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公租房,保持房屋的清洁和安全。

2. 租赁期内,租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违法活动。

3.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租户投诉和意见,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

六、公租房维修1. 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公租房的维修和维护。

2. 公租房维修应当及时进行,对于影响居住安全和环境的问题应当优先解决。

七、公租房安全1.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租户的安全教育,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公租房应当安装消防设施,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公租房退租1. 租户在租赁期满或者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退租申请。

2. 公租房管理机构在接到退租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房屋检查和清理,确保退租程序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九、公租房纠纷处理1. 对于公租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租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解释。

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租房的安全使用,保障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是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定期对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对居住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安全事故。

第五条居住者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爱护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破坏。

(二)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乱扔烟头、不乱堆放易燃物品。

(四)不私拉乱接电源,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六条公租房房屋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由物业管理员每日对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二)季度检查:由运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每季度对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年度检查:由运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每年对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专项检查:针对重大节假日、气候变化等特殊情况,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七条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一)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员负责,对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损坏进行及时修复。

(二)定期维修养护:由运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

(三)应急维修养护: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受损部位进行紧急修复。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公租房管理,保障教师的住房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满意度和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公租房是指为教师提供的住房租赁服务,包括具备基本住房条件、符合安居条件的房屋。

第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分为租赁、配租、使用、维修等环节,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配租、使用、维修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教师公租房租赁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教育部扶持等。

第六条租赁、配租、使用教师公租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教师公租房的相关申请、审批、确认等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公正公开。

第八条对教师公租房相关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教师公租房的租赁第九条教师租赁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教师身份;2.拥有稳定的工作;3.具备租房合同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教师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教师本人每月支付。

第十二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押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教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

第十三条教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租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第十四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对待符合条件的教师;2.紧急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教师优先配租;3.照顾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优先配租;4.区域原则:根据教师工作单位及其子女学校的所在地,进行配租。

第十五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程序应建立健全,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环节。

第十六条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四章教师公租房的使用第十七条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八条教师公租房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1.教师公租房仅用于居住,不得用于商业活动;2.教师公租房内不得随意改造、转租、转借等;3.教师公租房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租房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公租房的合理利用和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公租房是指公司拥有的用于租赁给员工或其他合作伙伴的房屋或公寓,以解决员工住房问题或满足合作伙伴的需要。

第三条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拥有并出租的公租房。

第四条公司公租房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舒适、公平合理。

第五条公司公租房管理工作由公司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租房的选择和配置第六条公司公租房的选择应符合政策规定,且位置便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

第七条公司公租房的配置应有不同类型的房屋,满足员工或合作伙伴的不同居住需求。

第八条公司公租房的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员工数量、合作伙伴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九条公司采购公租房应注重房屋的品质和装修,确保租户的居住环境安全舒适。

第三章租赁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公司公租房的租赁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第十一条公司公租房的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和房屋品质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二条公司公租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合法合规。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公租房的租户应按规定办理租房手续,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公租房的租户应按规定缴纳租金,并且按时缴纳。

逾期未缴纳租金的租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公租房的租户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房屋环境的安全整洁。

第十六条公司公租房的租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违规装修,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公司公租房的租户应按规定进行房屋交接和迁入手续,确保租赁过程合规合法。

第五章租赁监督和维护第十八条公司公租房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租赁监督制度,定期检查房屋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租户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公租房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房屋设施的损坏或故障,保障租户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条公司公租房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租户的投诉问题,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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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XXXX公租房生活区的管理,维护住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确保公租房生活区的干净、整洁、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结合公租房生活区实际情况,经相关人员会议研究,特制定XXXX公租房管理规定。

一、公共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租房内进行非法及违法活动。

2、住户必须主动参与公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保卫、环卫人员搞好保卫工作和绿化环卫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公租房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处理。

4、公租房住户出入必须锁好本户的门窗、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住宅,积极采取有力的自我防范措施。

5、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6、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配电柜、避雷器、道路、道路围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二、环卫、绿化管理规定:
1、不得有影响公租房形象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爱护环境卫生,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不得乱抛垃圾、杂物,特别是进厂道路两边,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等。

要求各公租房住户互相监督,如发现外绿化带内有垃圾和杂物,不能确定当事人,对有垃圾和杂物区域的所有住户进行处罚。

3、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4、自觉服从环卫人员的劝导和管理,爱护小区内的各种园林绿化设施;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绿化用水管道等。

5、严禁攀折树枝、花木,严禁在树枝、绿篱上晾晒衣服、吊扎铁丝、钉铁钉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6、严禁践踏花草,绿化带范围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不得挤占、破坏规划中的绿地;严禁使用和改动小区绿化用水设施。

7、凡人为造成花木绿化保护设施损坏,环卫人员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车辆。

2、停放车辆服从保卫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
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不准在公租房生活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5、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6、摩托车、电瓶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棚内,车棚内装有公共充电电源,车主要爱护和合理使用,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7、摩托车、电瓶车在车棚内停放被盗,原则上折旧后由车主和当班保卫人员分别承担50%的经济损失,停放在车棚外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负。

8、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消防管理规定:
1、公租房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责任制。

2、必须保持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3、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4、住宅区内严禁经营、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
故。

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如有违反,电工、保卫有权没收相关电源线、插座等,电瓶车充电必须到车棚进行。

6、特殊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必须向保卫、电工等人员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报批手续。

四、考核处罚:
1、公租房所有住户,凡不遵守本规定的,视情节考核10—100分/次, 由相关公租房管理人员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考核的工分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奖励对公租房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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