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京建法[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分析与对策建议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分析与对策建议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分析: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是北京市政府调节城市房屋供应结构,保障
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一项政策措施。
公租房政策主要集中在
以下几个方面:
1.配租对象以低收入人群为主,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
困难人员、农民工等。
2.租金水平相对较低,即租金价格相对市场价为优惠。
3.强化管理和监管,主要是对管理科学化、硬件设施完善化,
包括特殊人群人性化服务、维修保养和货物供应等。
对于政策执行,北京市采用了多个措施:公房管理办法、房屋
领取规定、租金收取规定等明确政策细则。
同时,加强了政策宣传,提高申请门槛,严格配租程序,强化政策执行监督。
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执行机制。
提高政策意识,加强社会保障意识,完
善公租房配租、租金收取等制度,健全政策执行机制。
2.加强政策宣传。
提高公众对政策的了解程度,通过各大媒体
和社区宣传,让低收入家庭了解到租赁低租金房屋的途径和条件,
提高公租房的入住率。
3.完善公租房建设规划。
加强公租房与其他居住类型的结合,
并强化公租房管理服务,提高居住质量。
4.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跨部门协作,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加大政策执行的力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析北京市公租房“三位一体”后期管理模式
析北京市公租房“三位一体”后期管理模式摘要:随着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大规模建设和配租,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对北京市公租房“三位一体”的后期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从使用监管、运营管理、社会管理方面阐述当前北京市公租房后期管理中的亮点,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三位一体中图文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4-0022-27 收稿日期:2014-03-05截至2013年12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在建项目17.3万套,已配租3万套,实际入住1.36万户。
随着公租房的配租与入住,北京市公租房的建设管理重点已由“建”向“管”过渡。
北京市是全国最早开始公租房后期管理研究的城市之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公租房“三位一体”的后期管理模式,明确了使用监督、运营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切实提高了北京市公租房的后期管理水平。
1 北京市公租房后期管理原则1.1 原则一:市场运营2012年8月,李克强副总理在北京市视察保障性住房工作时提到“保障房的运行管理,既要体现政府职责,又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设计的原则之一就是“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政府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凡市场能发挥作用时,以市场运作为主。
公租房的运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不能由政府行政部门直接运营,此为坚持市场运营的核心。
政府从市场上购买服务,通过市场化的专业管理和社会服务,保证公租房的可持续运营。
1.2 原则二:统一管理为确保公租房后期管理的有效实施,其管理体系应做到五个统一:(1)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
明确市、区、街道各级行政机构职责,以房定编,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费。
(2)统一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规范公租房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制定合理的可持续的管理服务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京建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责任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针对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形成完善的发现、处置和报告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全力杜绝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发生。
产权单位应在公租房合同中细化转租、转借行为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条款,在与承租家庭签订合同时特别提示并书面告知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的相关规定,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规定。
产权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租房小区现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小区内设立公示宣传栏,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
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小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记录要按季度报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五)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政府: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
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
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对 高校周转住房管理的启示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对高校周转住房管理的启示公共租赁住房与高校周转住房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
通过分析公共租赁住房和高校周转住房的含义、特征、共性问题及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制,提出对高校周转住房管理的启示及建立高校周转住房管理机制的建议。
标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高校周转住房为维护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建立了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权。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重点。
公共租赁住房与高校周转住房在产权性质、租赁对象、保障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多相似性。
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机制对高校周转住房管理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高校周转住房是对住房保障体系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1、公共租赁住房及高校周转住房的含义和特征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2]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保障性,即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
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在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产权归政府或产权单位所有,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
二是租赁性,即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与其它保障性住房的最大区别。
符合条件的住户与政府或公共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不满足租赁条件,腾退住房。
三是特定性,即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人群,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也将新就业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纳入保障范围。
[1-3]高校周转住房,是指高校以租赁形式租用给人才等有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短期居住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学校产权住房。
[4]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保障性,即周转房的性质是学校公有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租用给教职工解决暂时居住困难。
二是适用性,即周转房的租赁对象是学校规定的引进人才等有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在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一、在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三房"轮候家庭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一,保障性。
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北京公租房政策
北京公租房政策北京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北京市实施了公租房政策。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改造的廉租房,其租金价格相对较低,适用于低收入家庭。
北京市的公租房政策早在1990年代就开始推行,但规模较小,覆盖范围较窄。
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北京市逐渐加大了公租房建设的力度。
北京市的公租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北京市通过评定低保、特困供养、失业救助等制度,确定了公租房的租赁对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申请,参与公租房的摇号分配。
其次,公租房的租金价格相对较低。
北京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设定了公租房的租金价格,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同时,政府对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也给予了一定的补贴。
第三,公租房租赁的时间和方式也有规定。
一般来说,租赁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续租。
同时,北京市还推行了“租购同权”政策,允许公租房住户在租赁期满后购买所居住的公租房。
政府也加大了对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力度。
北京市通过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土地资源,不断扩大公租房的建设规模。
同时,也加强了对公租房的管理和维修,确保住户的基本居住权益。
然而,公租房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租房的供应量仍然不足,满足不了所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
其次,公租房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面临一定的压力。
一些人存在违规申请、倒卖等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
总体而言,北京市的公租房政策在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力度,提高供给能力。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租房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只有通过综合手段,才能更好地解决北京的住房问题,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4.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京建发〔2021〕35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35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持有或运营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用于租赁,并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项目的配租方案在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官网上公布后开展配租工作。
严禁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协调管理和重点事项督办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运营具体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三、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转让时,应当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其中,公租房项目还须由区政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原则上应整体转让,项目房屋规划用途不变,转移登记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租赁合同管理。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周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与房屋持有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且每一合同周期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租金收取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部纳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通过平台进行房源管理、网上签约等工作。
北京市平谷区人才公租房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才公租房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才公租房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平谷区加强“五谷建设”紧缺人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平谷区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为规范区内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人才公租房申请人范围(一)到平谷区工作的两院院士;(二)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及省(部)级人选;(四)平谷区引进的海外专家;(五)“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六)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八)平谷区“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获得者;(九)进入平谷区工作或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专家、中高层行政管理人才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十)业务技术能力突出、参与企业中高层业务管理、助推企业良性运转的中高层核心人才;(十一)支撑企业一线关键生产和运营环节的高级技能人才;(十二)其他经平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平谷区域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对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较大促进作用的优秀人才。
二、申请人资格:(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平谷区内无产权登记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单身子女。
(二)企业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在平谷区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平谷区范围内生产经营。
三、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平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公租房申请表》和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法人证书)、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住建委沟通核实申请人资格后,确定拟享受人才公租房的初步人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法〔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
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
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
成本租金
成本租金=利息+管理费用近日公布的3个公租房项目,成本租金从22元/平方米/月到30元/平方米/月不等。
对此,新华社时评表示:每平方米每月高达二三十元的租价没比市场价低多少,有的甚至比市场价还高。
这位内部人士介绍,公租房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两方面。
建设成本方面,公租房的土地政府是不收取溢价的,是土地成本价,但拆迁等方面需要“花钱”,大约每平米在三四千元左右。
公租房的工程建筑安装成本约每平米三四千元左右。
两者相加,目前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在每平米6000元到8000元。
“公租房的建设规模很大,建设资金主要来源还是靠贷款。
目前银行月利率一般是4%。
、公积金贷款利率是3.6%。
目前已经用的都是公积金贷款。
公租房的成本目前也只是计算需要偿还利息的成本。
”这位人士称。
按此计算,每平米6000至8000元的建设成本,每月需偿还的利息为21.6元至28.8元。
“另外,加上物业、小区管理等方面费用,公租房的成本租金在25元到30元,是合理的。
”他表示。
据了解,丰台区黄土岗公租房,政府从开发商手中回购的房屋价格是8100元/平米,按此计算,不包括管理成本,房屋本身的成本租金就超过了29元/平方米/月。
该项目公布的成本租金为30元/平方米/月。
报讯近日,北京公布三个公租房项目的成本租金。
上周六,新华社发表时评,质疑公租房成本租金偏高。
昨日,一参与制定北京公租房相关政策的内部人士表示,公租房的成本租金计算是合理的,实际租金水平会结合成本租金和居民住房消费水平综合确定。
成本租金=利息+管理费用近日公布的3个公租房项目,成本租金从22元/平方米/月到30元/平方米/月不等。
对此,新华社时评表示:每平方米每月高达二三十元的租价没比市场价低多少,有的甚至比市场价还高。
这位内部人士介绍,公租房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两方面。
建设成本方面,公租房的土地政府是不收取溢价的,是土地成本价,但拆迁等方面需要“花钱”,大约每平米在三四千元左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运营与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房源筹集与各项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北京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北京公租房政策有哪些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
房地产价格在市⼀直处于居⾼不下的状态,政策的出台对于在北京困难的群体来说是⼀⼤喜讯。
公租房可以解决住房难题,所以不少⼈都希望可以申请到公租房。
那么关于北京公租房政策有哪些呢?接下来,律图⼩编为⼤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北京公租房政策:(⼀)申请条件放宽2015年底中央经济⼯作会议指出,要将公租房政策扩⼤到⾮户籍⼈⼝。
这就意味着,未来申请公租房将不再收户籍限制,外来务⼯⼈员也可申请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
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城市的公租房申请已经放开户籍的限制。
⽐如市的公租房政策中指出,只要在济南⽆房、缴纳并且和公司签订了的外来务⼯⼈员都可以申请公租房。
未来,公租房申请可能不仅在户籍上放宽要求,在收⼊、社保缴纳等条件上也会放宽。
(⼆)不再集中建设公租房根据房地产去库存化的政策,各地将通过多种⽅式,加快消化库存量。
在住房保障制度⽅⾯,明年各地不再新建公租房。
住建部表⽰,今后要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补贴,这有利于发展租赁市场、有利于消化现有库存、有利于减少政府直接投资、还有利于减轻政府管理压⼒,特别是有助于建⽴⼀个新的住房保障体制。
这意味以前集中建设公租房楼盘的时代将过去,未来政府会通过向房企购买或向房东提供租房补贴的形式筹集房源,这些房源在地理位置上可能要⽐以前集中建设的有很⼤优势,⼈们再也不⽤担⼼申请的公租房位置偏远⽆法⼊住的问题。
(三)实物配租为主,提⾼租⾦补贴实物配租是最直接的公租房管理⽅式,随着2016年转建为买的新政推进,不仅能解决房产的库存量,也有利于⽅便配租。
但是实物配租的⽅式受到房源的严重限制,⽐如有居民2014年申请到公租房,但是由于房源缺少,到2016年初仍然没有完成房源配租。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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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住〔2009〕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
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