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宗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宗一)【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高宗一【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宗一)〔2021〕75号当事人:高宗一,男,1980年7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宗一操纵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花)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高宗一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仅申请了听证。
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1年8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但高宗一未按听证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宗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高宗一实际控制“杨某"等59个证券账户根据物理地址、统计台账、纸质协议、资金关联、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足以认定在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高宗一实际控制“杨某"等5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百合花"。
二、高宗一操纵“百合花"相关情况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26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百合花",多次以盘中拉抬和对倒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股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处罚日期】2022.07.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倪某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1156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58103900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文号沪〔2022〕1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当事人:倪某达,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资管或公司)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钜洲资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钜洲资管未妥善保存部分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钜安长江优选国企债专项私募基金1号的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存在缺失情况, 共计涉及相关基金近10%的基金投资者,涉及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金融资产证明等多项适当性管理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的正常运行,现就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派出机构应将防范和化解证券营业部风险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风险防范、法人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属及托管证券营业部的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证券营业部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二)恪守行业准则,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业务秩序、保障技术安全。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市场字(1999)2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
(三)各证券营业部要严格按照《证券营业许可证》所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开展自营业务。
(四)证券营业部如发生因技术故障、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兑付困难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报告其公司总部、公司法人的业务主管机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向上述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如事故的直接原因确系业外单位所致,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
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监督检查,提高独立预防、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辖区内的“问题营业部”,要做到心中有数、预案有备、密切关注、及时协调;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要督促证券营业部及其法人单位及时处理,对权限之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具体建议;在获悉发生突发事件的24小时之内,要将情况书面上报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银办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银办发[2002]26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上海、武汉、天津、成都、南京、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海口、哈尔滨中心支行,深圳、青岛、三亚市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上海、武汉、天津、成都、南京、沈阳、北京、海口、深圳、青岛、哈尔滨证券监管办(处):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对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实施了停业整顿。
整顿中发现,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隐匿账册、恶意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销毁凭证、篡改电脑数据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处置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的风险中,要坚决查处和打击渎职失职、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相关责任。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人员,及时作出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中的违法违规人员,及时作出取消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等处理决定。
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互相协助,积极配合。
海南省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停业整顿工作小组,要全面负责5家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收集、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托管小组在托管过程中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应上报停业整顿工作小组,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侦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01670700000【处罚日期】2021.11.26【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宋旭【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9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305分类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6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文号〔2021〕112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2021〕112号当事人:宋旭,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宋旭内幕交易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1年10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宋旭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6年新光圆成借壳重组后,时任新光圆成董事长、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新光圆成控股股东)董事长的周某光,一直看重机械板块业务发展,拟收购相关业务和行业中的优秀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军)【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8号【处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21537020010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215370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 【处罚日期】2021.12.30【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北京市【处罚对象】唐建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17 17:2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军)〔2021〕28号当事人:唐建军,女,1983年6月生,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生联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致生联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8月1日,致生联发、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作为联合乙方,与中线渠首(南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线渠首)签署《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合同》(所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南阳项目"),合同总金额3.53亿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中线渠首在2016年8月1日前向乙方付款4700万元,剩余款项分五年支付。
三方签署的《关于“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联合乙方的收款方为致生联发,致生联发负责“南阳项目"的建设与垫资。
2009中国十大财经悲情人物
2009中国十大财经悲情人物每年一榜,这已是本刊推出的第四张“十大财经悲情人物”榜单了。
本次上榜的十个人分别是:许宗衡、皮黔生、陈同海、李培英、李泽源、兰世立、唐桥、陶建幸、杜双华和张汝京。
他们当中有曾经风光一时的官员,终因利欲熏心又缺少相应的监管成为疯狂的掠夺者,锒铛入狱;还有在“国进民退”浪潮中被挤出局的民营企业家。
如果说官员落马是咎由自取的话,那么,被“排挤”的民营企业家则多了几分悲情英雄主义色彩。
在这里,他们不仅仅代表的是个体,更是一个群体的缩影。
归纳起来,上述“悲情人物”可以分为三类:政界高官、国企老总以及民企掌门。
而这三大群体正是影响中国商业社会的三大主体,其影响力也由重到轻,至少在目前是这样。
每一次年终盘点,都能引起我们很多反思。
这一次也一样。
为什么高官落马频繁,反贪越反越贪?为什么亏损的国企还能强行并购盈利的民企?市场经济发展了,为什么企业家们还是愿意遵守“潜规则”?等等。
做这样的盘点,我们没有丝毫的娱乐和幸灾乐祸的想法,我们希望把它做成一面透视镜。
透过它,可以看到许多人性的问题,社会的问题,以及法律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不足。
知不足,方能引起警戒,进而才能改善。
这,就是我们推出榜单的根本出发点。
许宗衡:“清廉市长”被“双规”许宗衡深圳市前市长悲情指数:★★★★★2009年6月5日,天还没亮,许宗衡在位于深圳梅林一村的家中被带走,和他一起被带走的还有他的妻子。
6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央纪委证实,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广东政坛又一高官“落马”,许宗衡政治前途到此结束。
许宗衡一案的“调查结果”尚不得知,至于其落马原因,坊间有多个版本。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被黄光裕案牵出。
有报道说,黄光裕被捕以后,中央纪委查抄的黄光裕的记录中有如下内容:给“755-3”1130万元。
“755”是深圳的电话区号,而“3”就是许宗衡的代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30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变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37号)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申请》(民证报[2006]87号)、《关于请批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临时持有我公司股权的申请》(民证报[2006]10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批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你公司35,395.64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25.39%)。
二、批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你公司9,50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
6.81%)。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取得你公司股权之日起2年内将该股权予以处分。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在股权变更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及北京证监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香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精)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香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青,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杜彬,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身份证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香玉,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略)。
原审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2号。
负责人夏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明明,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略)。
上诉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香玉、原审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坝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坝河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8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姚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香玉在一审诉称:2000年8月30日,刘香玉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民信证券部)开设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账号为00015334,即后来的3015334),在这一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下挂刘香玉(上海股票账户A334698731、深圳股票账户59411189)、薛楠(上海股票账户A328790339、深圳股票账户20994745)、何立(上海股票账户A359910302、深圳股票账户33024461)三人的证券账户。
2000年8月30 日至9月8日间,刘香玉分三次向00015334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入现金34万元,并于2000年8月30 日、31日从辽宁证券公司朝阳分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开立于中民信证券部的刘香玉、薛楠、何立3个股东的6个证券账户转入市值为261万元的股票。
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与救济
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与救济证券交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场漏洞或者违反规定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证券交易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于证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处罚和救济措施。
一、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主要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信息具有重大影响并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个人或者企业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者机构通过虚假宣传、集中买卖、虚构交易等手段,人为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披露: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追加披露、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确保市场透明和信息公开。
4.未经授权操纵账户:未经授权操纵账户是指未经证券投资者合法授权,擅自操纵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二、投资者的法律救济途径除了对证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法律处罚外,我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投诉举报:投资者可以将发现的证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向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进行反映。
监管机构将会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法律诉讼: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违规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86838864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388388645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4838864718000 【处罚日期】2021.12.02【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毛崴姚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9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088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2月02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文号〔2021〕11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2021〕115号当事人:毛崴,男,197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姚石,男,1989年3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毛崴、姚石的要求于2021年10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毛崴、姚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
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
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是指北交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在募集资金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北交所募集资金处罚案例:1. 2017年,北交所因未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活动,违反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500万元。
2. 2018年,北交所因违反《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定》中有关募集资金的规定,将部分募集资金非法用于自身经营活动,被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处以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整改。
3. 2019年,北交所因未及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100万元,并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4. 2020年,北交所因未按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管,未能确保资金安全,违反了《募集资金存管办法》的规定,被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200万元,并责令整改。
5. 2021年,北交所因违反《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虚报资金使用情况,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整改。
6. 2022年,北交所因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设立专门募集资金管理机构,违反了《期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期货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00万元,并要求整改。
7. 2023年,北交所因未及时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违反了《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定》的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处以罚款50万元,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
8. 2024年,北交所因将部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违反了《期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处以罚款200万元,并责令整改。
9. 2025年,北交所因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违反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100万元,并要求改正。
10. 2026年,北交所因违反《证券期货市场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50万元,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8年4月9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一、你营业部于1996年7月8日从中油财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亿元,9月5日从中油财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l亿元,9月12日从中国投资银行拆借资金3000万元,共计2.8亿元,用于申购新股。
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你营业部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1014个个人股票帐户用于申购新股。
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0.12
•【字号】京证机构发[2007]155号
•【施行日期】200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复
(京证机构发[2007]155号)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图丹同志任职资格予以审核的请示》(民证报[2007]53号)收悉。
图丹于2004年取得我局对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批复,我局同意图丹调任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太平路服务部负责人。
请你公司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2000年6月2日)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信托”)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信达信托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东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
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
但是,传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同时,信达信托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了高时的19.12元,涨幅达91%。
截至1999年2月9日,信达信托共获利10,322万元。
二、处罚决定信达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对信达信托处以警告并罚款300万元;(二)没收信达信托违规收入10,322万元;(三)暂停信达信托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复小军证券从业资格12个月;(四)对信达信托法定代表人陈玉华处以警告;(五)责令信达信托清理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并予以注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29•【文号】证监罚字[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1999]3号1999年4月29日)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一)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挪用客户保证金,为一些客户的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累计发生额15,357.5万元,共计获得非法利息收入1,945,186.39元。
上述挪用资金分别通过海南金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安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转给在该营业部开户的21个客户,为这些客户的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其中通过北京京安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挪用21笔,累计发生额13,357.5万元,于1998年7月3日收回;通过海南金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挪用1笔2000万元,于1998年4月1日收回。
(二)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于1998年上半年将7000万元客户保证金划到中山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用于全国国债回购清欠现场会中山证券公司专场的还款准备,会议结束后划回北京营业部。
二、处罚决定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
中山市审计局于1998年12月已经作出没收该公司北京营业部未入帐的非法利息所得1,945,186.16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1,945,186.16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给予警告;对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李宏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并建议中山证券公司撤销其营业部总经理职务;责令中山证券公司立即对其北京营业部进行3个月的整顿,健全监督制约、风险防范机制,切实规范经营,整顿结束后向我会报告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8年6月5日)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上海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保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得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人保上证)、上海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置业)、上海中保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物业)、北京瑞得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中和)以及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国投证券)在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电池)股票案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一、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联手操纵万里电池股票1996年7月以来,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共动用资金9122.90万元,以3个机构帐户及26个个人帐户炒作万里电池股票,持仓量由1996年7月5日的29.91万股(占总股本的0.44%),增加到1996年12月31日的951.51万股(占总股本的13.95%)。
上述三机构在炒作万里电池股票过程中,大量采用对敲方式拉高股票价格。
在1996年7月30日、8月7日、 11月13日、12月9日和1997年1月30日、3月14日6天内,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通过其控制的帐户自买自卖万里电池股票361.35万股,使该只股票价格由1996年10月4日的5.13元升至1997年3月14日的9.50元,涨幅达85%。
证监会首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例--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0000895X/2010-04396 分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 2010年08月0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文号:(2010)32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2010)32号当事人:况勇,男,196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 135号。
张蜀渝,女,196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135号。
徐琴,女,1974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1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况勇、张蜀渝、徐琴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况勇、张蜀渝、徐琴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
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房产)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
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
况勇通过其同学、在深圳投资公司工作的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
2007年10月18日,黄某、况勇到西安与韩某见面,就格力地产有意借壳海星科技上市大致的想法进行了沟通,随后韩某向海星科技控股股东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况勇向鲁某汇报了情况,双方均决定继续跟进、进一步磋商。
2007年10月22日,荣某、韩某等人与鲁某、况勇在珠海就海星科技资产全部置出、格力集团为海星集团提供2亿元的委托贷款以解决海星集团持有“海星科技”股票的股权质押问题形成共识,但未确定“海星科技”股票的协议转让价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1]第34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1.02.11
【实施日期】1991.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转发给你们。
该函提出的原则,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望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密切配合,认真按此办理。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通报我公司对所属机构使用中信名称注册登记的规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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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法律责任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
【发文字号】证监查字[1998]1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4.09
【实施日期】199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17号1998年4月9日)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营业部于1996年9月11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1.2亿元,10月16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拆借资金1亿元,10月23日从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5000万元,11月7日从华夏银行拆
借资金7000万元,共计3.4亿元,用申购新股。
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