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发布)

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10-05-26【生效时间】2010-07-01【关键词】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

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消防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邢政发〔2016〕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邢政发〔2016〕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邢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切实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队伍性质体制(一)队伍性质。

本意见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批准建立,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文件精神,鼓励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可依托现有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

如确需政府批准设立事业性质的专职消防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现有事业机构限额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解决,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对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一级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要积极向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各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登记工作,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四统一”管理探讨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四统一”管理探讨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四统一”管理探讨应急管理研究陈志宏,姚文生,张呼林(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河北张家口075100)摘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我国应急力量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在灭火救援方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补充和 辅助作用,推动构建全面覆盖、统筹发展、实战高故的城■乡灭火救 援体系,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以张家口市政府专职消防 队伍建设管理为样本,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救援;专职消防队伍;应急管理中图分类号:X922,TU998.1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9-0029(2020)05-0721—03消防改革转隶后,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作为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也是一支准军事化纪律队 伍,纪律作风标准不仅不能降,而且要求要更高。

但从现 实情况看,有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片面认为“非框架内、干专 业活、吃地方粮”,有的单位专职队伍管理“吃老本、靠惯 性、凭自觉”,旧忧新患不少,亟需研究破解。

尤其在面对 “全灾种”“大应急”需要以及张家口作为环京护城河、河北 新的“两翼”之一和2020年北京冬奥会崇礼赛区举办地的 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面临着体制、保障、管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 挥。

笔者以张家口市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为例,全面分析其 生存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坚持高点起步、转型升级、突破创优的主基调,以专职队伍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创新性构建以“统一征召、统一分 配、统一保障、统一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四统一”管理体••■"III "“..•“M il .."'Mil "M l"I l l•••‘•"III,..dustry park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 mad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haracter of smart inventory management and scientific emergency response and also has positive promotion on developing modern emergency response.Key words: chemical industry park;emergency supplies; emergen­cy management作者介绍:贾音(1995_),女,蒙古族,上海应用技 术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应 急管理方面的研究,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100号,201418。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保市政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07年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原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全省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批复》(冀政函〔2006〕160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共组建现役与专职消防队员混编消防队(以下称公安消防专职队)23个,现有消防专职队员325人,消防文职人员155人,已成为我市扑救各类火灾、处置抢险救援事故、抢救遇险被困群众的重要应急救援力量,为减少人员伤亡、保卫经济建设、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发展公安消防专职队伍,是弥补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举措。

但是,在其建设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队伍管理、工资待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公安消防专职队伍的稳定发展。

一是消防专职队员工资标准低,与其承担的高危险灭火救援任务和超长工作时间极不适应,人员流失严重,影响队伍稳定;二是表彰奖励、伤残抚恤、党团关系、安置措施等方面尚未健全机制,影响消防队员的积极性;三是队伍机制不健全,人员、装备、业务经费等保障不足,影响战斗力的生成。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河北省公安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专职队员离队安置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11〕2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强我市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消防事业的根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2013年8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设区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省考核工作组结合各设区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5篇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5篇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5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怎么做?消防员作为特殊的救护职业,往往需要经过特殊的体能、技能及心理素质的训练,保证具备特殊的体能、技能及心理素质的要求。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1】一、起草背景(一)积极回应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现实需求。

随着社会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传统风险的长期积累,各类风险隐患日益凸显,面对“全灾种、大应急”的任务需求,消防救援工作面临着更多风险和挑战,消防救援力量不足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招不来、留不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员身份定位、保障机制等瓶颈性问题,给这支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的提升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政策保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需求。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威海市政府专职消防员1059人,在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中占比高达79.3%,有效应对了灭火救援、社会救助、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事故和石油化工等重特大灭火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安保任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面对职能任务的不断拓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接处警数量逐年上升,这支队伍体量大、数量多、分布广,需要不断加强顶层设计,考虑“职业化”特点,探索生成有别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新模式,确保队伍的建设发展得到有效政策保障。

二、决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威海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相关要求。

三、出台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保障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权益,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保障机制,推进政府专职队伍的职业化发展进程。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2】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9•【字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林业等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劳动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办字[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6日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要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下列地方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冀公消[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公消[2010]103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上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4.2”现场会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河北省消防条例(通过稿)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河北省消防条例(通过稿)

(消防安全管理)河北省消防条例(通过稿)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

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冀政[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遵循消防工作客观规律,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能力提升,不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八条新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应急管理部门、省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四)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纳入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建设方案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8日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和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冀政办字〔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河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形势分析(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消防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责任目标、平安建设等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年终考核,兑现奖惩。

省政府每年部署开展消防工作考核,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制修订了《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等规章和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防控消防安全风险成效明显。

各级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作为政治任务,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行行业系统标准化管理,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场所专项治理,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改善。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检查单位387.5万家(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95.7万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1149处;全省共发生火灾75673起,死亡351人,受伤205人,直接财产损失13.2亿元,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被罚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裁决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原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后边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地区)”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4]430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4]430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4]43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有效地调动和利用应急救援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发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事故,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二)拟定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三)指导、协调本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四)及时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的动态信息;(五)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六)对各市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建立和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6〕第2号)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5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6年9月14日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