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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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巢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巢湖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院字〔201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加强教风、考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考核的管理。

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三条考核方式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灵活决定,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

考核方式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2.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四条试卷命题1.命题工作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实施。

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重复度不超过20%的试卷两套(A卷和B卷),一套用于期末考核,一套备用。

每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教研室组织命题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题签字,再由院、系(部)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定签字,送教务处印制。

2.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启发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与难度适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3.教师不得指定考核重点或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核内容。

4.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公共基础课实行统考。

5.补考采用备用卷,要求与期末考核相同,不得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第三章试卷管理第五条试卷格式1.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

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2.试卷必须文字规范,插图工整,标注清晰准确。

第六条制卷与保密1.各院、系(部)应根据我校期末教务工作安排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须两人以上)将试卷送至教务处印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章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章

目录前言第一篇教育部学生管理规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篇学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巢湖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巢湖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字【2013】137号)巢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13】138号)巢湖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15】52号)巢湖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14】58号)巢湖学院学生班级组织建设实施办法巢湖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巢湖学院学生考勤办法巢湖学院考场规则巢湖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院字【2012】41号)巢湖学院外宿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巢湖学院学生寝室公约巢湖学院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定巢湖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行为准则巢湖学院学生缴费须知第三篇学生评奖与违纪处分巢湖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院学字【2012】118号)巢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学字【2012】135号)巢湖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办法(试行)(院学字【2012】117号)巢湖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院学字【2012】40号)巢湖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院党字【2008】24号)巢湖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院党字【2008】24号)巢湖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院党字【2008】24号)巢湖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比办法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19号)巢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院字【2005】176号)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篇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巢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学字【2012】121号)巢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院学字【2012】120号)巢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06】183号)巢湖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巢湖学院参加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就诊须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前言亲爱的同学,当你跨入巢湖学院的校门,你的言行就应无愧于大学生这一光荣的称号。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讨论稿〕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第一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在校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者,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延长修业年限者,其总修业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并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交纳延常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属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到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讨论稿)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第一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在校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者,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延长修业年限者,其总修业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并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属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巢湖学院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巢湖学院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拟毕(结、肄)业年月
申请人拟申请参加20级学生的毕(结、肄)业资格审核,计划于20年7月份毕(结、肄)业离校。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院
系审批
意见
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填写对象为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学生。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各执一份。
2、获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注册、交纳学费、上课、参加考试等学校规定和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安排。
3、不享受学校各类补贴、奖(助)学金和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学校不保证住宿条件,住宿及住宿费自理。
4、获准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得进入本年度的毕业程序。
5、获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其延期毕业期间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6、获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按申请毕业年度的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延期毕业学生,须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注意事项:(签字)
日期:申请延期毕业来自因巢湖学院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所在院系
专业
班级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申请
滞后
毕业
注意
事项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院字[2013]137号)、《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13]138号)文件规定:

巢湖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巢湖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巢湖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第二课堂活动的育人功能,引导帮助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以及《巢湖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由明德修身(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2学分)、敏行尚能(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社会工作、技能培训5学分)、崇美塑心(身心健康与文体艺术2学分)、创新创业(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3学分)四部分组成。

基本学分为12个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每个模块的基本学分,不设上限。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生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拓展活动,获得学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条素质拓展基本学分原则上需在前六个学期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12个学分的学生,需在第七学期初提出补修申请,经院(系)素质拓展工作指导组审批,报校素质拓展工作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在第七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三条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分为四个等级:低于12学分为不合格,满12学分为合格,12学分以上20学分以内(含20学分)为良好,超过20学分为优秀。

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只记录基本学分,在《巢湖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证手册》中记录实际学分并给予等级评价。

第四条各级素质拓展活动必须事先申报。

院(系)级及以上活动由团委认定和登记备案,班级活动由各院(系)党团组织认定和登记备案,否则不予认定学分。

第五条素质拓展学分的认证原则:(一)申报自主化,即“自主选择、自主申报”,只要是学生确实参加的、自己认为重要的和应该填写的就可以申报填写;(二)组织归属化,即“谁组织,谁认证”,校级及以上活动由团委认证,院(系)及班级活动由各级党团组织认证,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指导委员会于每学年6月份对各院(系)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三)过程公开化,即“申报认证公示、公开”。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第二部分常规管理类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第二部分常规管理类

常规管理类巢湖学院关于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有关规定院字[2003]108号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专业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对我院教学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教学计划是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措施,是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本次教学计划的修订过程中,各系(部)必须要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社会在人才需求上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理念溶入人才培养之中,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进一步推动我院的教学改革。

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和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的精神,按照拓宽专业口径、强化能力培养、突出素质教育和注重个性发展的要求,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改革和重组,遵循全面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原则进行重新设计,以培养专业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为目标,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发展个性为一体,努力建构与学院发展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主动的姿态迎接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对人才需求的挑战。

为加强对本次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的统一指导,使教学计划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和具体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遵循教学基本规律,强化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吸取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教学改革方面已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并将其内化在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模式之中,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终身学习和个性教育的现代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构建遵循教学基本规律、符合学院发展定位、体现办学特色和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巢湖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巢湖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巢湖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征求意见稿)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巢湖学院本科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制订提出以下指导性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要积极吸收教育教学研究最新成果,通过学年学分制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创新能力培养,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要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探索新形势下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新途径和新方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塑造优势和特色,构建符合学院发展定位、体现办学特色和贴近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基本原则1、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科学把握规律,在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人才培养基本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提高,强调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坚持“德学并举,知行合一”,提倡研究性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通过系统地课内、课外学习,具有适应终身学习和社会发展变化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2、整体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科学规范计划体系专业教学计划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制的要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统筹优化人才培养全过程;要科学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包括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整体与部分、必修与选修等;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设置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加强课程整合,减少重复设置,增强课程的先进性、综合性和适应性。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巢湖学院本科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巢湖学院本科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巢湖学院本科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院字〔2008〕92号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合理科学利用教学资源,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提高学习效率,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努力探索新时期人才培养的新途径与新方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原则;坚持加强基础和整体优化的原则;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重视基础理论和素质教育的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的教学平台,构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联系的课程体系,科学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通过试行学年学分制并逐步推行学分制,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降低理论课教学时数,加大实践课教学时数等一系列教学改革手段,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完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期间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

每学年分为两学期。

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作结业处理。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滞后毕业,须经学院批准。

经学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的培养费。

三、学生学习自主权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和自身实际,自主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对于任意选修课,在规定的范围内学生可以有条件地自主选修课程,直至修满规定的学分。

对于所有的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如一学期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时,学生可以有条件地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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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讨论稿)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第一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在校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者,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延长修业年限者,其总修业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并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属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按时(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须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专业培养计划及选课第六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

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入学后,各系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按学期进行选课。

选课具体办法按《巢湖学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学分,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

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九条严格考试管理工作。

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灵活决定,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

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4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

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核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各系(部)要严格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凡平时缺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十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等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分制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2)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例:某学生选修5门课程,其成绩点和学分如下:课程学分为 4、4、4、4、4,其成绩点分别为4、3、2、1、0,则其学分绩分别为16、12、8、4、0,那么该生一学期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之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即为(16+12+8+4+0)÷(4+4+4+4+4)=2.0。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一学期核算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

核查试卷应在开课系主任主持、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

对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五章多修第十三条各专业类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每个学期的应修学分数为标准学分数。

学生超标准多修,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1.9以上,并应按规定交纳修读费。

平均学分绩点在1.9以上者,可多修5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3以上者,可多修8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6以上者,可多修12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四条对成绩优秀的学生,其超标准多修的课程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修读费。

平均学分绩点在2.3以上者,免收4个学分的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在2.6以上者,免收8个学分的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达3.1者,上述多修课程全部免收修读费。

第六章重修第十五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申请重修。

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相应的其他课程。

同一门课程最多允许重修二次。

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成绩最高记载为70或中等,其成绩点为1.1。

学生如对自己某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但此类情况重修每门课程只限一次,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由课程所在系部认定,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备案。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都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十六条对量大面广的校定必修课、系定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实行单独开班,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对于人数少无法单独开班,又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或累计数届后利用假期统一开班重修。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已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不需重修。

第七章免修、免听第十八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必须经课程所在系主任批准,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且成绩绩点达1.9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某门已选课程,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提交平时作业并参加实验。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公共计算机课、公共师范教育类课程、国防教育课、体育课和实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免听。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由负责公共体育课教学相关部门安排参加体育保健课。

第八章缓考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重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含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二条补考和重修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缓考虽经批准但缓考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作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九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者;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其办理手续如下:1、学生本人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组织统一考试、会同转入系并依据学院办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因病或生理缺陷而转专业须附院医院的检查证明)。

其中委培生(含定向委培)须持学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转专业的书面证明材料。

3、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转专业应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转学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包括省级重点院校);2、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者;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4、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5、学科跨度较大者;6、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以生源地录取线为准);7、应予退学者;8、处于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9、无正当理由者。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应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须停学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

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二年,但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

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因自费留学需保留学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休学的学生,应按文件规定时间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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