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级医院急诊科建设规范专家共识要点【最新版】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急诊科的规范设置和管理规定
急诊科的规范设置和管理规定医院急诊科的规范设置和管理规定指导思想:急诊医学是一门对于急性的伤或病提供立即的评估、处置、治疗以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或死亡的专门学问,不单指危重病人,只要是突然发生的事件、事情,都是急诊医学的服务范畴,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属独立的二级临床学科。
以1983年卫生部做出医院建立急诊科的相关规定,和1987年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成立为标志,急诊医学作为二级独立临床学科已有20余年历史,对我国急诊医学发展、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积极救治急性伤、病和应对突发事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有病到医院看急诊在人民群众中几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使我们请醒地意识到:从原规定颁布到目前20余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人民的观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健康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最显著的标志。
由此可以看出原来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指导当前快速发展的急诊医学和人文关怀的需求。
为此,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管理协会组织医院管理专家、急诊医学专家共同起草一部新的“医院急诊科的规范设置和管理规定”,其根本遵旨是:1、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时俱进,使医院急诊科构建模式及管理模式更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
2、遵循“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使到医院急诊科就诊的急诊病人能得到及时、方便、有效、安全、连续地服务,使危急重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转危为安,使病人满意、家属满意,政府满意。
3、本着有利于合理地利用有限的急诊医疗资源,有利于医院各学科协调发展,有利于急诊医学学科的发展。
第一章急诊科的设置一、急诊科在医院功能定位1.窗口单位:集中体现医院行政管理,医疗技术水平,服务理念、精神面貌及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连续24小时服务。
2.平时主要对各种急危重病人的及时有效救治,接诊120急救车送来的多发伤、急性病人的处置。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最新急诊科建设指南资料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
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
1. 急诊科基本设施要求
- 急诊科应配备合适的面积,能够容纳足够的急诊床位和工作
区域;
- 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和仪器,如心电图机、呼吸机、监护
仪等;
- 安装科学合理的氧气和负压系统,确保急诊患者的治疗环境;
- 配备充足的药房和急救药品,保证应急时的药物供应;
- 设有清洁、整洁、安全的洗手间和休息区域。
2. 急诊科人员配置
- 急诊科应有足够数量的医生和护士,以应对各类急诊患者;
- 必须有至少一名急诊科主任,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 医生和护士应动态调整,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医疗服务;
- 在人员配备上要兼顾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要求。
3. 急诊科工作流程
- 制定标准化的急诊流程,确保患者能够快速获得准确的医疗
诊断和治疗;
- 设立急诊观察室,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
- 制定急诊科与其他科室的协作机制,确保患者的转诊和转科
顺利进行;
- 完善急诊绿色通道,优先处理急危重患者,减少等待时间。
4. 急诊科培训和质量管理
- 开展定期的急诊科培训,提升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和专业水平;
- 建立健全的急诊科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和评估医疗服务质量;
- 组织定期的急诊科例会,交流经验和沟通问题,改进工作流程;
- 加强与其他医院急诊科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
以上是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的要点,希望能够为急
诊科的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提高急诊医疗服务水平。
文档所列要
求仅供参考,具体建设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规范
一、总则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急诊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发挥中医优势,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急诊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急诊科是中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是开展急诊急救、危重病临床研究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急诊科是独立于内科之外的一级科室,实行24 小时开放。
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和安全。
二、基本条件中医医院急诊科应具备与中医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急诊急救、危重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中医医院急诊科应 24 小时开设相关专业的急诊,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
二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门诊、抢救室、留观室。
有条件可设重症监护室;三级医院应当设置急诊门诊、抢救室、急诊留观室、重症监护室,有条件的可以开设急诊病房。
中医医院急诊科布局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应设置中医综合处置室,并保证24小时中药饮片或者中药配方颗粒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急诊煎药室。
中医医院急诊科应根据当地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医院急诊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针灸器材(针灸针、艾条、刮痧板、火罐等)、中药结肠透析设备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施设备;设置急诊煎药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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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最新:急诊检验能力建设与规范中国专家共识(全文)
最新:急诊检验能力建设与规范中国专家共识(全文)为了增进检验和临床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急诊检验和临床管理,推动急诊检验和临床发展,提高医疗机构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的综合能力,实现分级诊疗下的急诊规范化建设。
急诊临床专家与检验专家共同组成制定小组,通过多次会议、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讨论如何了解临床医师的需求,规范急诊检验建设,提高急诊救治能力。
检验人员与临床医师应有效沟通,依据急诊医师工作中常见疾病或急危重症,共同制定急诊检验项目种类,选择急诊检验危急值项目,确定危急值通报界限值。
急诊检验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为临床提供准确及时的检验报告;急诊医师与检验人员共同努力,规范急诊检验建设,改善急诊检验服务能力,提升各级医疗机构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的能力。
在我国大多数起病急、症状重、且病情复杂多样的患者,往往首诊于急诊科,使急诊科成为急危重症聚集的科室。
急诊检验是急救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急诊检验项目,准确及时的检验报告,能够为急诊患者在黄金时间窗内得到有效救治提供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各医疗机构内急诊检验的能力参差不齐;同时,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的检验项目不断被应用到临床,急诊医生需要对急诊检验项目进行合理应用。
因此,急诊检验人员与急诊医生需要对急诊检验项目的开展和使用、危急值项目的选择、危急值的设置与回报等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合理应用。
各医疗机构应规范急诊检验建设,提升急诊检验能力,为保障急诊医疗工作奠定基础。
中华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医师分会为了加强急诊检验的建设并规范急诊检验服务标准共同制定本共识。
考虑到就诊患者多以不适主诉症状就诊,急诊疾病种类繁多,本共识汇总了急诊医师诊治的最常见症状和相关疾病,根据诊疗需求建议开展必要的急诊检验项目。
本共识旨在为规范急诊检验建设,提高急诊检验服务临床能力提供指导,并将根据急诊医学和检验医学的发展而进行修订。
中国县级医院急诊科建设规范专家共识要点【最新版】
中国县级医院急诊科建设规范专家共识要点1前言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旗等)中的县级医院主要是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 大多数为二级医院,部分为三级医院。
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任务。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省域内人人享有均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
国家卫健委《2018-2020年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中要求以急危重症为重点,创新急诊急救服务,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构建快速、高效、全覆盖的急危重症医疗救治体系。
然而, 2018年10月《中华急诊医学杂志》编辑部对来源于30个省(直辖市)的828家县级医院急诊科现状的调查发现,县级医院急诊科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不稳定的现状,大部分县级医院急诊科普遍存在急诊发展模式不清晰、受重视程度不足、医务人员结构不合理、医疗设备不足或闲置、医疗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以基于急诊急救大平台建设为核心的急诊科建设规范是落实国家卫健委要求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医改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2急诊科职责与范围2.1急诊科简介急诊科是医疗机构中独立设置的与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一样的临床二级学科,是医疗机构提供急诊医疗服务的场所,是急诊医疗服务体系( EMSS)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核心。
2.2急诊科的业务范畴急诊是针对急危重症、创伤,进行评估判断、急诊处理、治疗和预防,或对人为及环境伤害给予迅速的内、外科治疗及精神心理救助。
因此,急诊科主要业务范畴是对急危重伤病患者连贯性一体化的救治;慢性病急性发作时的急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护服务和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等,也可根据所在区域特点承担院前急救。
重点病种包括:心脏骤停、呼吸骤停、急性冠脉综合征、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急症与危象、急性心力衰竭、脑卒中、癫痫持续状态、急性呼吸衰竭、重症哮喘、咯血、急性肾衰竭、内分泌危象、急性中毒、上消化道出血、急性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各种类型休克、水电质酸碱平衡紊乱、慢性病急性发作需要急诊处理者、重症感染、严重创伤(原发性创伤需要止血、清创、包扎、固定、手术者)、创伤致命性并发症(气道梗阻、血气胸、创伤失血性休克等)、急腹症、蛇犬等咬伤、中暑、电击伤、淹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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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09〕50号·【颁布时间】2009-5-25·【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急诊科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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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县级医院急诊科建设规范专家共识要点1前言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旗等)中的县级医院主要是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 大多数为二级医院,部分为三级医院。
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任务。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省域内人人享有均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
国家卫健委《2018-2020年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中要求以急危重症为重点,创新急诊急救服务,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构建快速、高效、全覆盖的急危重症医疗救治体系。
然而, 2018年10月《中华急诊医学杂志》编辑部对来源于30个省(直辖市)的828家县级医院急诊科现状的调查发现,县级医院急诊科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不稳定的现状,大部分县级医院急诊科普遍存在急诊发展模式不清晰、受重视程度不足、医务人员结构不合理、医疗设备不足或闲置、医疗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以基于急诊急救大平台建设为核心的急诊科建设规范是落实国家卫健委要求的根本保障,也是国家医改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2急诊科职责与范围2.1急诊科简介急诊科是医疗机构中独立设置的与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一样的临床二级学科,是医疗机构提供急诊医疗服务的场所,是急诊医疗服务体系( EMSS)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核心。
2.2急诊科的业务范畴急诊是针对急危重症、创伤,进行评估判断、急诊处理、治疗和预防,或对人为及环境伤害给予迅速的内、外科治疗及精神心理救助。
因此,急诊科主要业务范畴是对急危重伤病患者连贯性一体化的救治;慢性病急性发作时的急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护服务和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等,也可根据所在区域特点承担院前急救。
重点病种包括:心脏骤停、呼吸骤停、急性冠脉综合征、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急症与危象、急性心力衰竭、脑卒中、癫痫持续状态、急性呼吸衰竭、重症哮喘、咯血、急性肾衰竭、内分泌危象、急性中毒、上消化道出血、急性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各种类型休克、水电质酸碱平衡紊乱、慢性病急性发作需要急诊处理者、重症感染、严重创伤(原发性创伤需要止血、清创、包扎、固定、手术者)、创伤致命性并发症(气道梗阻、血气胸、创伤失血性休克等)、急腹症、蛇犬等咬伤、中暑、电击伤、淹溺等。
2.3急诊科的理念树立急诊科是本区域急诊急救大平台的理念, 急诊科要以急诊急救大平台建设为核心,以“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建设为已任,并依医院实际需求积极参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等多中心建设。
2.4急诊临床工作主体医院急诊临床工作以急诊科医护人员为主体, 各医院可以根据本地区急诊疾病谱特点,安排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等专科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医疗工作。
2.5急诊科的义务急诊科有义务承担医院全体员工(包括行政后勤、物业服务人员等)急救技能培训,及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急救培训任务,是公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的主导者(引领者)。
3急诊科布局流程急诊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急诊区域面积应达到医院总面积的3%及以上,以保障急诊急救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3.1急诊科位置急诊科应设置在一楼,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 急诊区域为独立功能区,设立医疗区及支持区。
新建或改建急诊科应在同一区域内实现急诊患者的就诊需求,避免患者在就诊、检查过程中跨越露天空间或在不同建筑物间穿行。
3.2急诊科入口急诊科入口应当宽敞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 方便轮椅、平车出入,与检验、影像检查及各重症抢救区域(如创伤中心、胸痛中心、卒中中心)等相连接的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推荐标准:急诊科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通道。
3.3支持区支持区包括挂号、候诊、急诊检验、影像检查、急诊药房、收费等部门。
3.4医疗区医疗区包括设立急诊分诊区、急诊诊断区、急诊抢救室、急诊创伤处置室、急诊留观室、急诊综合病房、急诊重症监护病房(室)( EICU)等区域;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尚须设置院前急救室(科), 并按相应标准要求建设。
3.5急诊分诊区(台)急诊分诊区(台)应有病情分诊的设备,能够检查体温、血压、氧饱和度等生命指标,由有急诊工作经验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
3.6急诊抢救室急诊抢救室应临近急诊分诊区(台),并根据本院急救患者数量设置相应数量的抢救床,但最少不低于2张,每张床位使用面积≥15m2。
推荐标准:要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室(含创伤复苏单元、综合复苏单元)、急诊手术室、急诊重症监护病房(室)(EICU)、急诊综合病房,满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需要。
急诊手术室与抢救室之间有快速转运通道。
3.7急诊诊室面积各急诊诊室使用面积应≥10m2/医师工作台, 可采用单间式或开放式,须有保护患者隐私和避免就诊干扰的措施。
3.8急诊留观室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留观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留观床位,收住需要在急诊临时留院观察的患者。
3.9急诊综合病房急诊综合病房的建设标准参考普通病房相关标准,并纳入医院编制床位数,按住院部病房管理, 以便各科(专业)之间依病情需要转科。
推荐标准:有急诊创伤外科的急诊科可设立独立的急诊外科病房,床位数可根据本院急诊外科患者数量,参考急诊综合病房标准设立。
3.10急诊重症监护病房(室)( EICU)三级综合性医院床位数应不少于12张,作为区域医疗中心的二级综合性医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点及医院急诊患者量设立,床位数应不少于6 张。
3.11特殊诊断和监测手段急诊科设有对诊治有时间窗要求的急危重症疾病的快速床边检测( POCT)以及针对外伤、心肺功能障碍等的床边超声等诊断和监测手段,以保证上述疾病患者的及时救治。
3.12辅助检查急诊超声、X线及急诊CT检查室应当设置在急诊比邻区域内(50m半径范围内),急诊检验原则上设置在急诊区域内,若医院实施集中检验,应当有物流系统解决标本传送。
推荐标准:①在急诊区域内,设置有急诊超声、急诊X线、急诊CT 检查室及急诊核磁共振检查(MRI)等;②在急诊区域内,有条件可设置有急诊内镜诊疗室、杂交手术室等。
4急诊科设备配置与技术4.1设备配置与技术要求配备多功能抢救床、简易呼吸器(呼吸球囊面罩)、气管插管装置、可视喉镜、血气生化分析仪、无创/有创呼吸机、转运呼吸机、心电图机、床旁超声机、DR机、纤维支气管镜、心电监护仪、心脏起搏/除颤仪、临时心脏起搏仪、心肺复苏机、血液净化仪( CRRT机)、负压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给氧设备(中心供氧的急诊科配备便携式氧气瓶)、POCT设备、铲式担架等至少能开展下列12项以上诊疗技术的相关设备:心肺脑复苏术、临时心脏起搏术、电复律除颤术、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IABP)、体外膜肺氧合术(ECMO)、面罩氧疗术、气管插管术、气管切开术、机械通气术、支气管肺泡灌洗术、深静脉置管术、动脉穿刺置管术、胸腔闭式引流术、腹腔冲洗引流术、胃肠减压术、胃肠内营养术、胃肠外营养术、急诊胃(肠)镜检查治疗术、床旁血液净化术、静脉溶栓术、微创血管栓塞术、镇痛镇静术、调温术、无创/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 PICCO)、高压氧舱等。
推荐标准:至少能开展上述18项以上诊疗技术的相关设备。
4.2急诊抢救室设备配置①每张抢救床配1台监护仪,输液泵、注射泵≥1台。
②每个抢救室配有创呼吸机≥2台,无创和便携式转运呼吸机各≥1台,便携式转运监护仪≥1台,除颤仪≥1台,临时起搏器≥1台,心电图机≥1台,洗胃机≥1台,心肺复苏仪≥1台,床旁超声机≥1台,血气生化分析仪、POCT设备等。
③气管插管箱1套(装有喉镜、2种型号以上的气管套管、导引钢丝、送管钳、牙垫、注射器、胶带、备用电池等,应配置高清晰度可视喉镜)。
④成人及儿童(婴儿)用的呼吸面罩、球囊、气管插管、鼻胃管等急救设备。
⑤抢救车1辆。
抢救车内药品、用品按标准配备。
⑥能开展心肺脑复苏、除颤、临时心脏起搏、休克复苏、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洗胃、深静脉置管、静脉溶栓、胸腹腔穿刺闭式引流等技术,能提供床旁X线摄片、B超检查。
推荐标准:配备血液净化仪等设备。
4.3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设备配置5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5.1急诊科岗位设置急诊科应当根据科室功能设置岗位,并依岗位设置配备医、护、技、管等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以岗定人,避免一人多岗。
推荐标准:急诊科是能承担医疗、教学和科研的综合性科室,应有相应的设施与场地,并有相应的教学、科研团队。
5.2院前急救人员配备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应当根据配备的急救车数量以及出诊任务量,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人员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急救辅助人员、行政管理和其他辅助人员。
5.3急诊科医护人员配备推荐标准:急诊科医师团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应达到30%及以上;急诊科护理团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应达到30%及以上。
5.4急诊医护人员资质5.5不同日均急诊量的医护人员配备5.6急诊科的支持科室5.7急诊科医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6急诊科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荐标准:①具有完备的可视化信息实时传输系统,医院救护车上现场视频及图文数据应实时传至院内急诊科。
具有与院内、院外各级诊疗中心对接的数据传输与上报、分析系统。
②有结构化病历系统,病历记录能结构化存储、有可定义的病历格式和选项,能够全院共享和进行内容检索。
③历史病历完成数字化存储并可查阅,有法律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和时间戳。
7急诊科管理7.1急诊急救管理委员会7.2质量控制小组7.3第一责任人7.4常备抢救药品和设备7.5工作原则7.6医院管理8急诊科“中心化”建设暨急诊急救大平台建设8.1急诊科胸痛中心建设(参照中国胸痛中心建设标准)推荐标准:①能为本地区其它医疗机构提供心血管急危重症抢救、复杂疑难病例诊治以及培训教育等服务和支持。
②具有完备的急诊PCI能力,导管室具有24h全天候开放能力。
③有心胸外科支持。
有条件应设立心脏中心,设置介入杂交手术室。
8.2急诊科卒中中心建设(参照《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成立卒中中心组织机构,有固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急诊科设有固定人员负责。
②设立脑血管病急诊窗口,保证卒中中心绿色通道畅通。
③建立脑卒中急症患者诊疗“绿色通道”,与本地区急救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对于转诊至本中心的脑血管病急诊患者及时接收、有效处置。
④能够提供急诊CT或MRI影像检查,可开展CT和MRI 的灌注成像、血管成像等检查。
能够随时进行全脑血管造影和血管功能评估。
⑤具备部分条件的医院:a.急诊科可设置介入手术室,能够采用神经外科、血管外科和介入治疗科等专科技术手段治疗或预防各种类型卒中:急性缺血性和出血性卒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管畸形、动脉瘤等;b. 急诊信息系统能够向各级医院双向转诊患者及提供远程会诊,实现卒中信息数据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