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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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第一篇: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五)不合理的住院治疗;(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等;(七)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八)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九)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金的申请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四)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六)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附加意外住院补贴

附加意外住院补贴

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保险人同意的一年及一年期以上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为1周岁至60周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自动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而发生的住院治疗;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六、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十、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参考文本)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堵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连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人保意外险赔偿标准

人保意外险赔偿标准

人保意外险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人保意外险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首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住院膳食补助、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其中,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住院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按日给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住院膳食补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按日给付的膳食补助费用。

后续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

伤残赔偿金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伤或丧失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一次性赔偿金。

身故赔偿金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一次性赔偿金。

其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情况和治疗费用向其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等内容,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理赔申请。

最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流程一般包括报案、提交资料、保险公司审核、理赔给付等环节。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给付。

总的来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能够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减轻其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了解保险产品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流程,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理赔申请,获得应有的赔偿。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诉讼时效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5.3 空中运动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3.1 保险费的交纳 5.5 探险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5.7 特技表演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和三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1_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1_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附加合同 3.2 效力终止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4.2 保险金申请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诉讼时效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4 责任免除 5.1 意外伤害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3.1 保险费的交纳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保险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保险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保险计划是专门针对驾 驶或乘坐自驾车的车主和家人亲朋好友倾力 打造的高额身价保障计划!
产品构成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 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主险产品形态
保险期间 30年
投保范围
凡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群覆盖广。
人工核保


自驾车: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9座(含)以下汽车(非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含飞机、火车(包括地铁、轻轨等)、 汽车(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轮船(包括渡轮)。

• •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最多给付以18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
给付以1000日为限。 附加险属消费型,满期保费无返还。 各种保险金赔付以1种和1次为限。
附加险 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一 (可选)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附加险 二 (可选)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最高:基本保额10倍 基本保额10倍 10元/日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产品费率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18—60岁 77 18—50岁 19.5
5年 228
10年 169
42 10.7
基本保额 1万元
1万元 10元/日
百万身价惠民保险组合产品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百万身价惠民两全 5年交:2280; 10年交:1690
届满时生存,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125%给付
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给付 给付20万,本合同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5年交:770; 10年交:420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见7.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0.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组合产品保全规则

10.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组合产品保全规则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保全规则
第一条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全作业规则》执行。

第二条特殊规则
(一)新增附约
1、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必须与百万身价惠民两全
保险同时投保,不得新增。

2、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必须与
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同时投保,不得新增。

(二)犹豫期减保
1、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犹豫期减少保额后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且保额不得超过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额,主、附险保险期间及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2、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犹豫期减少保额后,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最低不得低于10元/日,但不得超过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额的千分之二,且主、附险保险期间及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三)减保
1、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减少保额后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且保额不得超过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额,主、附险保险期间及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2、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减少保额后,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最低不得低于10元/日,但不得超过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额的千分之二,且主、附险保险期间及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第三条其它未尽事宜与核保规则保持一致。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5 酒后驾驶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6.7 无有效行驶证4.3 诉讼时效 6.8 潜水2. 您获得的保障 6.9 空中运动2.1 基本保险金额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0 攀岩2.2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 6.11 探险2.3 保险责任 5.2 职业或工种变更 6.12 武术2.4 责任免除 5.3 失踪处理 6.13 特技表演5.4 效力终止6.14 战争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15 军事冲突3.1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6 暴乱3.2 续保 6.1 意外伤害 6.17 现金价值3.3 宽限期 6.2 Ⅲ度烧伤 6.18 周岁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酗酒 6.19 我们认可的医院6.4 毒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续保的权利……………………………………………………………………… …… 3.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

编号: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第一个特殊说明住院补贴住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附在主保险合同之后。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专项合同终止。

第二条特别要约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保险单、所附审批表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第三条保险范围本专用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死、白血病、高血压(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或精神分裂症、癫痫、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其他疾病的,住院治疗,休息全部或一半。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五条保险期限的延续特别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支付续保保险费,专项合同继续有效。

在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本专项合同的保费。

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公司可续保两年,两年后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我公司将支付(实际住院天数-4) ×每日住院津贴支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额的2%。

无论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一次或多次,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另行支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90天为限。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要到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如果他因病需要在另一家医院住院,需要有指定医院出具并经我公司批准的转院证明。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条款

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条款

中国人寿〔2019〕医疗保险5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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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地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地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地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地给付2. 您获得地保障 4.4 诉讼时效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地重要术语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5.3 空中运动3. 您地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3.1 保险费地交纳 5.5 探险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5.7 特技表演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地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地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地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地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地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地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地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您获得地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地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地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地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地医院住院(见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地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地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地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地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地“责任免除”事项;(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2)、空中运动(见5.3)、攀岩(见5.4)、探险(见5.5)、摔跤、武术(见5.6)、特技表演(见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4)神经、精神地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6)在本附加合同地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地疾病、症状或受伤;(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3您地义务和权利3.1 保险费地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地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3.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地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地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地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地;(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地;(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地.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地,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地,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地,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地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地医院出具地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4)所能提供地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等有关地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地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地,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3 保险金地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地,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地,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地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地,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地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地,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地数额不能确定地,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地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地数额后,将支付相应地差额.4.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地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您需要了解地重要术语5.1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地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地住院.5.2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地水下运动.5.3 空中运动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地训练、娱乐或表演.5.4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5.5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地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地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地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5.6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地对抗性训练或比赛.5.7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条款全文结束)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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