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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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案例一:二手房面积纠纷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然而,在入住后,李先生委托测量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

李先生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90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即购房款的10%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权利证书,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

综上所述,李先生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二手房产权纠纷张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私产。

然而,在购房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实际上为国有产权。

张女士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为私产,但实际情况却是国有产权,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时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8年5月,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8年7月,买方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起砂、管道漏水等。

买方遂与卖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纠纷产生。

三、纠纷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买方提供房屋的质量说明,也未保证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因此,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卖方责任。

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奎屯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奎屯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奎屯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是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重要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奎屯市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法律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张先生(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女士(以下简称“被告”)在奎屯市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奎屯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发现被告名下存在多笔债务,且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被告拒绝退还定金,双方陷入纠纷。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 产权争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能保证房屋产权的清晰。

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定金。

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3. 产权争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被告名下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产权争议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仍然有效。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购房合同、产权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等方面,探讨二手房法律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于是,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二、纠纷焦点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其次,张先生在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充分证据证明。

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判决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要求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2)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纠纷解决之道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某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无法购房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的定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涉案房产确实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但在发现权属纠纷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3.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购房,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交付。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李某应予以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

3. 李某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之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小明找到了卖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签订过程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小明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卖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质量保证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三、问题的发现在小明入住房屋后不久,他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屋内墙面发霉、地板变形等情况。

小明立即联系了卖方,希望卖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然而,卖方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他们在售房时存在的,而是小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四、双方协商无果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明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五、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卖方的责任,并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需赔偿小明购房款项及维修费用。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六、结论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使用权益。

若出现纠纷,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协商,如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是购房者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况。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在市区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和生活,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案例一:买家付款后卖家拒无非户经过调查,发现买家在支付全款后,卖家居然不履行过户手续的义务,而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

卖家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买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卖家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隐患买家购买的二手房屋浮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例如墙体开裂、漏水等问题。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卖家对隐患的状况有知情义务,忽略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卖家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卖家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例如涂改房屋面积、隐瞒旧房改造等。

买家在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买卖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争议买卖双方在房屋价值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通过商议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商议解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五:房屋交付后买家发现赠送的东西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赠送某些物品,但是当买家收到房屋后发现赠送的东西不符合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六:卖家拒绝履行解除合同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卖家拒绝履行解除合同的约定。

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案例七:交易过程中遭遇合同违约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八:未经买家允许私自擅自转让房屋卖家未经买家允许,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家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案例九:买家提前交付房款卖家却无法履约买家提前交付了购房款项,但是卖家却无法按时履约交付房屋。

买家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问题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发现房屋所有权关系存在疑问或者争议。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一种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活动之中。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介绍:小明在网上看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价格合适,便与卖方联系,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小明发现房屋存在结构问题和装修质量问题,要求卖方进行维修或者调整价格,卖方却拒绝。

双方陷入僵局,最终走向法院解决。

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买方可能只是凭借网上信息或者第三方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

因此,买方很可能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2.合同条款不清晰: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是模板化的,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完善的地方。

当双方在具体交易中发生分歧时,就会出现理解偏差,导致纠纷的产生。

3.交易环节不透明:房屋交易需要多方参与,包括中介、评估机构、银行等。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交易中出现问题或者有意隐瞒信息,都可能引发纠纷。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在发生纠纷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可以约定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或者由卖方承担维修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扩大。

3.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在法院的审判下,双方将得到公平对待,最终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上,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慎重选择买卖合同签订对象: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仔细调查卖方的资质和信誉,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与不良商家交易。

二手房纠纷法律书法案例(3篇)

二手房纠纷法律书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约定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在张某支付了定金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脱。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赔偿其因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 张某因李某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李某是否应当赔偿?法院审理: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作为卖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关于张某因李某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李某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

张某因延迟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租房费用、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法院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张某的损失共计5万元。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5万元损失。

判决结果:1. 李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李某赔偿张某5万元损失。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或是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案件。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张女士就一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二手房进行了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日期以及房屋的交付等条款。

但在最后的签约仪式上,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房屋装修的标准出现了歧义。

甲方认为合同中的装修标准应该是木地板,而乙方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自行决定。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开始了长期的争执。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用。

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并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的相关税费和费用,也不能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

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由于合同中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但鉴于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的认识是合理的,法院决定责令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购房交易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差价和法律费用等。

乙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向上诉至高级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高级法院仔细审理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并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高级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乙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双方在合同内容理解上出现了分歧。

乙方应当对此次交易中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需要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在此案的裁决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往往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引起。

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并在签署前尽可能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长时间的诉讼。

今天就我们来看一例关于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情回顾:甲方是一位名叫小明的卖方,乙方是一位姓王的买方。

双方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联系,协商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明将其名下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王先生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并与小明签订了正式的合同。

但在交房前,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返还定金的问题,各位法律专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例呢?首先,合同是法律规范双方交易行为的最重要文件,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应当将房屋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而王先生支付了定金,也就是表示了其与小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向。

因此,小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其次,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不能向买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后,关于定金的返还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完成,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本案中,王先生要求返还定金是因为小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当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小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并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同时,买方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甲,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20万元,乙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由于乙的原因,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甲多次催促乙办理过户手续,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构成违约,甲能否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3. 若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可以要求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根据甲提供的证据,甲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定金20万元,故法院判决乙支付甲违约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

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

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

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

二手房跳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跳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将收取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房屋的看房、交款等手续。

然而,在2021年4月15日,乙方突然通知甲方,表示已经找到其他买主,决定放弃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直接与甲方进行交易。

乙方表示,由于中介公司的服务不周,导致其购房体验不佳,因此决定跳单。

甲方得知此事后,认为乙方的行为违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乙方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

乙方则认为,其有权选择跳单,中介公司未能提供满意的服务,因此不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有权跳单?2. 如果乙方有权跳单,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3.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居间义务?三、法院审理过程1. 乙方是否有权跳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关于乙方是否有权跳单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乙方跳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方无权跳单。

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法院认为,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有权收取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

虽然乙方跳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乙方在跳单前已经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部分交款等手续,因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居间义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尽到了居间义务,包括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提供了市场行情等。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引言:二手房交易是一个常见的房地产交易形式,但随之而来的买卖纠纷也不可忽视。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真实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房源欺诈李先生在某二手房网站上看到一套心仪的公寓。

他通过网站联系到了卖方王女士,并安排好了看房时间。

然而,在实地看房时,李先生发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网站上的描述不符。

房间的装修程度、环境及朝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李先生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并拒绝购买。

这是一个典型的虚假房源欺诈案例。

卖方王女士在网站上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了李先生,并试图通过欺诈手段完成交易。

为了解决这个纠纷,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和赔偿损失。

案例二:产权纠纷张夫妇购买了一套二手住宅并完成了交易手续,但没过多久,他们收到了一封法院的传票,被告知购买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原来,卖方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产权状况,导致买方陷入了纠纷中。

针对这一情况,张夫妇与卖方展开了协商,但由于卖方始终拒绝承认错误,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最终,法院裁定返还张夫妇购房款项并承担相关损失。

案例三:第三方中介服务纠纷王先生委托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帮助他出售一套二手房,但中介公司却在交易过程中严重失职。

他们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推广房源,也没有尽职调查买方的信用状况。

由于中介公司的过错,交易未能顺利完成,并给王先生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王先生因此向中介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在行业监管部门的介入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中介公司最终同意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方法:。

买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买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二手房,产权人为李某。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某保证房屋质量,如存在质量问题,由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王某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漏水、地板翘起等。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3.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据:1. 房屋质量问题王某提供了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漏水、地板翘起等问题,符合《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定义。

2. 李某的责任李某在答辩中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王某的损失王某提供了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因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花费了5万元进行维修。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鉴定报告,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李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李某辩称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其辩称不予采信。

3. 王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花费了5万元进行维修,李某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王某维修费用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因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本案中,鉴定报告明确指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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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刘先生于2008 年5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 房屋交接手续。5月22日,刘先生一家户籍 迁入该房屋。2008年10月15日,王女士户 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 士女儿,女婿及外孙的户籍未迁出。刘先 生因王女士尚有户籍未迁出,故没有将房 款尾款1万元支付。 2009年6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 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 将留在系争房屋内其女儿等3人户籍迁出,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306万元为基 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 异议。但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 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 迁出;其次她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女儿一家 的户籍迁出;再次虽然女儿一家的户籍没 有迁出,但这对刘先生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且刘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最后 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要求按 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但是就在签订合同后的第5天,陈丽突然收到 了刘南飞的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大致是他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将202万的房价分割为1398000元 的房款和662000元的装修、家电、家具款,他认 为这种行为涉嫌做低房价,因此提出合同是无效 的,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接函后陈丽随即联 系了刘南飞和中介,提出如果刘南飞愿意继续的 话,他可以在增加一些,但是刘南飞表示做低房 价违法,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居间沟通后刘南飞 提出加价13万,陈丽认为这太高了,只同意加3万 元,双方未能谈妥,签订合同后的第7天,刘南飞 将40万首付款在未经过陈丽同意的情况也退还到 他们的银行账号内。陈丽看没有协商的可能性, 决定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经张小姐发出催告函后,仍不愿意与签订买卖合 同。为此,张小姐将林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 依法判令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整,并支付逾期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金3万元。 林女士母女辩称,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中介公司 并未将居间协议给交与。且中介公司为让张小姐 少缴税,将房价做低。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存在后 遗症,故之后未答应签订买卖合同。现同意返还 已交给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的3万元,不同意另行赔 偿3万元。 作为第三人的中介公司述称,林女士确实是违 约的一方,应当承担向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义 务,但中介公司不同意现在直接向张小姐返还3万 元,待法院判决后再对该款进行处理。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 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居间合同中收取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该 定金的担保对象也是将来签订买卖合同,至于签 订居间合同的人是否是产权人在所不论。 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一旦签 字就生效,哪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均应该承 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首先要肯定的是居间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合同, 但是该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签订居间合同的人, 而不是及于未签字的产权人。 理由如下: 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某个确定的 时间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 目的是变更房屋的产权,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换句话说居间合同并非以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为 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并非必须要有所有产权人签 字。

案例二 张丹、张皓系兄妹关系、崔阿姨是他们的母亲, 崔阿姨和故去的老伴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徐汇区东 安路上的房屋,但是崔阿姨的老伴去世后房屋的 产权人一直没有更改,依然是崔阿姨和她的老伴 的名字,2009年6月崔阿姨想把该房屋卖掉,在中 介公司挂牌后半个月的时间就有人看中了该房屋, 对于价格等方面都很满意,所以就签订了居间合 同,签合同的当天是张丹陪崔阿姨一起去的,签 字的时候也是两个人一起签字的,由于中间涉及 到要更正产权人的名字再交易,所以约定的签约 日期为三个月以内,8月份上海的房价又经历了一 轮又一轮的涨价,加上产证尚未出来,所以在张 丹和崔阿姨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就以另外一个继 承人张皓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交易,同样也只愿 意退还定金5万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本案总结: 第一、户籍问题可诉还是不可诉 按照法律规定户籍迁入和迁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 是因为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导致的违约金赔偿问题法院可以受 理,正如本案,如果刘先生诉王女士的女儿一家迁出户口那 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基于未迁出的事实要求王女士按 照承诺承担违约金是可以受理的。 第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违 约行为均可以适用,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法律规定违约金如果过高的,以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调整, 本案中以日计算违约金,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是明显过高的, 一般法院判案的标准是万分之五,最终法院就是按照这个标 准确定,所以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而是要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一、 张先生、冯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先生是刘阿婆的 儿子,早年他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普 陀区白玉路上的房屋一套,09年6月份他们想把房 屋卖掉买一个比较大一点的房屋,所以就把房屋 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2009年7月初经过中介公 司的居间介绍,张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 合同,并且收取了郭先生5万元定金,但是只有张 先生一人在协商签字,收据也是张先生一人签字, 协议约定30天内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到 期后由于房价一直上涨所以张先生就萌生了毁约 的念头,所以在30天尚未到期的时候通知郭先生 由于自己的母亲刘阿婆不愿意出售房屋,居间协 议刘阿婆未签字所以是无效的,只愿意返还50000 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一、户口纠纷 2008年4月上旬,刘先生与王女士 签订了二手房合同,王女士将自己名 下地处淮海路某号房屋,以306万元价 格出售给刘先生。合同还约定:每逾 期1日,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违约 金。在售房补充条款中还记载:“双 方应于交房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理物 业更名手续;并于2008年11月28日前 迁出该房屋原有全部户口;若违约, 刘先生有权将房屋尾款人民币壹万元, 不再支付给王女士。”
四、母亲签订的居间合同女儿不认,如何解决

今年4月23日,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签下《房地产 买卖居间协议》向林女士母女购买坐落于闵行区 腾冲路上的一套101.2平方米的房产,总价130万 元。张小姐为表示对中介公司居间提供的房地产 之购买诚意,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3万元,称若 林女士签下协议,则同意将意向金转为定金。同 时约定,买卖双方在林女士签署本协议后的22日 内,即2009年5月15日前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若林女士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 则应向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若张小姐未能履行 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协议 落款处由林女士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 张小姐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交由中介公司代为保 管。同时,林女士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定 金保管书》。然而,林女士未依约在约定日期签


经查,在居间协议签订当日,林女士出具 承诺函一份,主要内容为:系争房产为林 女士与女儿共同共有,其本人承诺女儿同 意依据居间协议的买卖条件出售该房屋, 且保证女儿能按居间协议约定与买受方签 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履行相关 义务。若由于女儿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不 能完全履行或履行不能,或不能与买受方 按照居间协议的买卖条件交易过户,则其 本人愿意向买受方返还定金3万元整,并支 付买受方违约金3万元,同时愿意向中介公 司支付居间补偿费2.6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其在居间促成双方交易前不 可能要求出售方提供健康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生 存情况。而房东妻子去世的情况是其与郭先生同 时知晓的,故不存在隐瞒相关重要事实。因郭先 生与李先生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按居间协 议约定理应支付佣金,因此,不同意郭先生诉讼 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 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 实的房屋信息。本案中,中介方对出售方李先生 之妻情况失查,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 患,故中介方的居间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而郭先生本身亦对出售方情况有了解 之义务,故其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根 据协议约定及违约情况,法院酌定由中介方返还 郭先生佣金6000元;对郭先生其余诉求因无法律 及合同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不仅是指房屋的交付, 还包含出售房需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清空。 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有义务在2008年11月28日前, 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前全部迁出,但直至本案法 庭辩论终结,该房屋内尚有王女士女儿一家3人户 籍未迁出。而王女士抗辩无力要求儿子一家户籍 迁出,该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免 责理由,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要求以总房价 106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户籍 全部迁出日的违约金符合约定,但所主张的计算 标准王女士请求予以调整,遂法院酌情调整为每 日万分之五为妥,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败诉。

我们都知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要经过全体产权人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尽管 产权人未签字,但是事后明确追认的合同依然有 效,否则合同将因为侵害了产权的合法权益而归 于无效,真是因为很多人对于上述观念非常熟悉, 所以才导致了对居间合同是不是必须也要产权人 全部签字才生效的误解,正如上文讲到的一样, 居间合同实际上是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目的是预约,目的是限制签字的人应该保证届时 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能够届时签订的就是合法的 履行了约定,否则就构成违约,明白了居间合同 的性质和目的就明白了为什么居间合同不是一定 要产权人签字才生效的道理。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 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 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林女士收取了3万元定金后不愿意签署《上 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张小姐诉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计6万元,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其中的3万元由中 介公司保管,故由中介公司直接返还,林 女士母女需另行赔付3万元。故林女士母女 的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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