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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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王怀清 颜二茧 让余敏 周 俊
彭佳蕊 徐 娜 陈 耿
叶艳平 甄 斌
孟翎冬 彭 钟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2.1 一般术语与定义..................................................................................................................2 2.2 海绵设施术语与定义..........................................................................................................3 3 基本规定......................................................................................................................................... 6 4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
本导则引用了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 南宁市《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和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项目低冲击开 发雨水综合利用规划设计导则》中的部分成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主编单位: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设计分公司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城市防洪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排名不分先后) 叶 青 陈雄志 耿云明 姜 勇 莫琳玉 康 丹 齐同湘 王怀清 万桉平 李 敏 彭佳蕊 颜二茧 郭亚琼 叶艳平 徐 娜 陈 耿 让余敏 季冬兰 甄 斌 孟翎冬 夏文静 周 俊 胡晓彬 李小风 彭 钟 孟建军 明 玮 陈 璇 王义超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联合发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园林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武汉实际深化、细化国 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指导和促进武汉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特编制 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海 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海绵性评估技术准则、规划指引、设计指引、附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环保、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定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

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资源和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海绵城市的概念应运而生。

海绵城市通过多种可持续的方式收集、储存和利用雨水,改善城市内的水资源供应和处理污水,达到减缓城市雨洪、改善城市环境的目的。

本文将着重从海绵城市的概念、目标、原则、运营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海绵城市概念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中,以生态、自然、可持续的理念为基础,打造集雨水收集、雨水渗透、雨水利用、水文调蓄、雨水径流控制、蓄洪、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城市建设理念。

通过构建织密排水网,绿色道路、绿色屋顶、人工湿地等,使城市在面对洪涝、水短缺、水污染三大水问题时,能够快速减缓和响应环境的影响,最终实现城市水环境的整体改善。

三、海绵城市的目标和原则海绵城市的目标主要包括:解决城市雨洪的困扰、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城市永续发展。

为了达成这些目标,海绵城市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保障城市的洪水安全。

通过改善城市的排水设施和水资源管理,减少城市的洪水危害。

2. 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

通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利用设施,将雨水资源合理利用,降低城市的供水需求。

3. 促进城市自然生态环境恢复。

通过建设城市的绿地、湿地和绿色屋顶等,增加城市的自然环境,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4. 促进城市的永续发展。

通过改善城市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倡导公众参与。

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海绵城市运营管理方式海绵城市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设施维护、技术研发等方面。

具体来说,海绵城市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设计。

海绵城市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形、气象、水资源和城市功能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恢复的要求,并在城市设计中予以充分体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用3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青山和汉阳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为我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5个方面指标:(一)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青山示范区不低于70%,汉阳四新示范区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T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二)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示范区湖泊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100%,港渠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65%。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

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的规划审批落实与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域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其它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暂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有尖管理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开展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屋面绿化施工完毕;2.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成,硬化路面施工完毕,透水铺装已完成;3.园林绿化、水系设施施工完毕;4.蓄水设施施工完毕;5.排水管网施工完毕;6.其它海绵设施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7.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建筑外部施工设备等均按要求拆除完毕。

第五条测绘单位在接受工程委托时,应告知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作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主要参考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2.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3.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技术文件(三图两表);5.路面铺装设计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覆土厚度、透水层厚度图表;6.其他规划条件核实资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核实测量技术规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范围。

实际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构)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 m的范围。

第七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內容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和海绵城市要素测量。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以武汉市为例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以武汉市为例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以武汉市为例一、引言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城市化进程迅猛,城市面临的环境、交通、水资源等问题日益突出。

作为中国的中心城市之一,武汉市在城市化进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武汉市积极探索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城市转型,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文将以武汉市为例,探讨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的路径和策略。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和意义海绵城市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新加坡,它强调城市的生态环境应该具有海绵般的吸水性,可以调节、储存和净化雨水,从而降低城市内涝的风险。

海绵城市建设不仅意味着城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还意味着城市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城市的适应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城市防洪和排涝能力的提高非常重要。

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铺装和建筑导致了大量的地表径流,使得城市排涝和防洪能力不足,海绵城市的建设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海绵城市建设还可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适应能力,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海绵城市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武汉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现状作为中国的中心城市之一,武汉市一直致力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武汉市也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的水系和植被系统,提升城市的防洪和排涝能力。

目前,武汉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武汉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城市的绿地和水系规划不够合理,城市的生态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一些技术和资金上的困难。

由于武汉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较为滞后,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技术和资金投入,而相关技术和资金的来源仍然不足。

武汉市的居民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和认知还有待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还需要加强。

四、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的路径和策略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必要构建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路径和相关策略。

海绵城市规范

海绵城市规范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编制中有关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部分的内容,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政策和技术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下列工程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1.地下管线类建设工程。

2.危房应急改造类建设工程。

3.在既有建设用地上单纯增加电梯及立体停车库等民生设施的建设工程。

4.在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建设工程。

5.在既有建设用地上单纯进行海绵化改造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坚持绿色优先、灰绿结合、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系统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编制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采用不同的编制模式。

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应采用一般建设工程的编制模式,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建设工程应采用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的编制模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武汉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建设工程第六条一般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下垫面分类布局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

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应包含软化屋面面积、可渗透硬化地面面积、蓄水设施总容积。

第七条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应按照图1顺序开展。

图1 一般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流程示意图第八条海绵城市目标取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附录3-1的规定格式填写目标取值计算表。

(一)强制性指标的取值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取值(1)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管控基准值为基础(详见附录2-1,不在附录2-1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70%取值),并结合项目用地性质和建设特点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表1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技术审
查要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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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6号)文件精神,提高武汉市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质量,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技术审查要点》,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2月15日起使用。

原《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同时废止。

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建设大厦,邮编:430023)。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0日
——结束——。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令公布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

第三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海绵城市管理制度

海绵城市管理制度

海绵城市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城市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环境问题。

大雨过后城市内涝,城市内的河流河道水质恶化,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下降,城市逐渐成为城市管理者和居民的心头病。

为了解决城市面临的水环境问题,海绵城市理念应运而生。

海绵城市的核心理念是将城市打造成为一个“海绵”,能够吸收、保持和利用雨水资源,减缓城市内涝,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海绵城市的建设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良好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推动海绵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围绕海绵城市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一、海绵城市整体规划制度海绵城市的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海绵城市建设就无从谈起。

海绵城市整体规划应包括城市功能区划、雨水利用规划、绿地规划、水体规划等内容,要求各项规划相互配合,形成闭环,确保海绵城市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

1.城市功能区划海绵城市应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重点,确定各功能区的雨水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保障城市整体防洪排涝和水环境改善的效果。

2.雨水利用规划雨水是海绵城市的重要资源,应根据城市雨水资源分布和利用需求,规划城市雨水利用系统,包括雨水收集、净化、储存和利用等环节,实现雨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绿地规划绿地是海绵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增加城市的透水性,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应通过合理规划绿地空间,提高城市绿地的比例和质量,加强绿地生态功能,确保城市的生态平衡。

4.水体规划水体是海绵城市的重要景观和生态环境,应合理规划水体空间,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体的水质和水量,确保水体能够有效发挥其生态功能。

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海绵城市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应包括规划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内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按照规划和要求进行,取得预期效果。

1.规划管理海绵城市整体规划应由城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湖北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湖北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湖北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湖北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绵城市"的概念应运而生。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提高城市对雨水的自然吸纳、蓄渗和净化能力,减少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提升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种新型城市发展理念。

湖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也面临着严重的水环境问题。

因此,湖北省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形成了独特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首先,湖北省政府高度重视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为海绵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例如,2016年发布的《湖北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要建成一批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形成一套符合湖北省情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管理经验。

其次,湖北省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中注重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例如,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进行道路铺设,可以有效增加雨水的下渗量,减少地表径流;使用绿色屋顶和绿色墙,可以吸收大量的雨水,降低建筑物的热岛效应,同时还可以美化城市环境。

再次,湖北省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中强调生态修复和保护,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例如,在河流治理中,采取生态护坡的方式,不仅可以防止河岸侵蚀,还可以提供生物栖息的空间;在湖泊治理中,采取湿地恢复的方式,可以有效净化水质,同时也可以丰富生物多样性。

最后,湖北省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中注重公众参与,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例如,举办“海绵城市”主题的展览、讲座等活动,让公众了解海绵城市的理念和技术,增强他们的环保责任感。

总的来说,湖北省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中,既注重技术创新,又重视生态保护,同时也强调公众参与,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

这不仅为湖北省的城市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绵城市建设成为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要途径。

本规定旨在规范武汉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核实的管理,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项目。

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第三条规划条件核实内容规划条件核实应包括以下内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的符合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的遵守情况。

第四条规划条件核实程序建设单位应提交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规划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报告。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五条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遵循以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雨水收集与利用。

透水铺装。

绿色屋顶。

生态排水沟。

雨水花园。

第六条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条件。

设计应满足防洪排涝、雨水收集利用等要求。

第七条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第八条验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应达到规划条件核实的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工程验收应由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管理职责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海绵城市建设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过本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武汉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果,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做出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

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

新区以目标为导向,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排水防涝、防洪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创新模式。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

全省城市建成区实现将70%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武政〔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0日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解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城市建设阶段性特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以解决具体问题为提质提效的着力点,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破解一批事关武汉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办好一批贴近人民群众需求的大事、实事,补上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中的“短板”,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

二、行动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复杂水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各类废弃物得到收集和处置,海绵城市理念和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到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布局到位且管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配套完善并得到合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得到加强,历史文化建筑全部实行清单管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得到大面积推广,城市面貌发生重大改观,城市建设走上集约、节约、生态发展的轨道。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以武汉市为例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以武汉市为例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以武汉市为例一、海绵城市理念介绍海绵城市概念最早由美国建筑师斯蒂芬·尼科尔于2007年提出。

海绵城市理念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滞洪发挥,增加城市地表的透水面积,减少非透水面积,以达到减缓城市暴雨洪涝、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终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不仅仅是一种城市建设理念,更是一种综合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自然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海绵城市建设体系的构建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环节。

二、海绵城市建设体系构建1. 完善规划制度构建海绵城市建设体系,首先需要从城市规划制度入手。

需要建立健全的海绵城市规划制度和政策体系,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海绵城市理念的落地。

在规划编制和评审过程中,要求将滞洪设施、透水材料、绿地、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设施纳入规划范围,使得海绵城市的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始终。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将海绵城市概念融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制定了《武汉市市级海绵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以及《武汉市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2.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构建海绵城市建设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

首先要减少城市地表的硬化,增加透水面积。

通过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建设雨水花园、绿地和湿地等手段,增加城市的透水面积,提高城市地表的自然保水和排水能力。

要控制城市用地开发强度和密度,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密集化的土地利用模式,减少土地的非透水面积。

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城市绿地、水系和生态空间,形成多元化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在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中,通过积极推动透水铺装、建设雨水花园、提高绿地率、修复湿地等措施,提高了城市地表的透水性,减少了城市的非透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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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环保、气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
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编制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规范)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组织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项目规划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规划审查、验收要求。

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征求水务部门意见;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认定)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前期审批)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性质报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审批(核准)部门协助项目业主完成海绵城市设计变更时的调概审批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参建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做好项目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武汉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在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作用,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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