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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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市建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05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属重大变更范围的必须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5月1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环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堤坝,以及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西安市2018年度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doc

西安市2018年度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doc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费
具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协商

37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费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企业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协商

市建委
3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53号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采矿权价款评估费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企业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级市场由政府付费;其它市场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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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收费
具有相关资质机构
企业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协商

12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图纸设计收费
具有相关资质机构
企业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协商

13
安全评估报告书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常规检查以外新增的检查项目另行收费
市人社局
20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本)

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本)

工欧阳光明(2021.03.07)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规范化施工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作为中国一线城市,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来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例内容展开论述。

第一章总则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的科学、规范和倡导绿色施工理念。

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要求以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保证了施工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章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前提条件。

施工单位在开展施工活动前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许可。

同时,条例明确了施工许可申请的流程和时限,为施工单位提供了便利。

第三章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施工活动中的核心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材料选用标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环境友好。

第四章施工合同和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

第五章施工质量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定期进行自检和整改。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及时予以整改或返工。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施工安全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1年《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2021年《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欧阳光明(2021.03.07)[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设计业务管理

设计业务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2000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04—07 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03—05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04—0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 是制定和实施建设工程领域内各级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依据。
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第一章建筑设计业务管理第一节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规定一法律名称主席令层次颁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200783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11三部门规章建设部令第三层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7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100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082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012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2从业资格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从业资格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具备的条件: 1)估价规定的注册资金; 2)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注册资金、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 已完成的工作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业。
三、建筑师需要协调的业务相关部门: (1)建筑师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 (土地与 规划);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 (2)建筑师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 :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版〕根底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21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工程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局部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工程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工程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李霆总那么、一般要求局部:刘炳清建筑、总平面局部: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结构局部:李霆、徐厚军、郑瑾建筑电气局部:杜毅威、熊江给水排水局部:金鹏、涂正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局部: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技术经济局部:张变兰、聂钢建筑幕墙局部:王书华基坑工程局部:陈义平建筑智能化局部:耿望阳装配式建筑局部:叶浩文、樊那么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1 总那么 (1)2 方案设计 (2)2.1 一般要求 (2)2.2 设计说明书 (2)2.3 设计图纸 (6)3 初步设计 (8)3.1 一般要求 (8)3.2 设计总说明 (8)3.3 总平面 (9)3.4 建筑 (11)3.5 结构 (14)3.6 建筑电气 (17)3.7 给水排水 (20)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3.9 热能动力 (26)3.10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6)4.5 建筑电气 (43)4.6 给水排水 (46)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热能动力 (53)4.9 预算 (57)5专项设计 (58)5.1 建筑幕墙 (58)基坑工程 (61)5.3 建筑智能化 (64)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条文说明 (74)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工程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深圳包装设计公司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以下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九)了解、掌握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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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章招标发包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章。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在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转让、出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招标发包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发包:(一)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属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发包的;(二)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过程接受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发包,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承接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揽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将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城乡规划;(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古迹的,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立即停工,妥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但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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