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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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招投办[2011] 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管
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实际情况,招标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意见》,现将有关意见下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3月21日
主题词:招标代理行为管理意见
海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2011年3月2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要求,从
严把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认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管理,严禁无证代理;严禁超出代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揽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二、加强招标代理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招标代理质量。
我们将以政府投资工程作为管理重点,不断完善监管程序和内容,努力实现招投标代理市场公平、公正、依法、规范。
1、在开展代理业务之前与招标人签订代理合同,并将代理合同送招标办备案,招标代理禁止为了迎合招标人而进行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
2、编制招标公告,经招标办备案后,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为3~5个公历日,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压缩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3、协助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进行工程报名时,代理公司接收投标单位的资质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单位签订的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授权代理人劳动保险手册等)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留存,待工程报名截止当天,由代理
公司将投标单位提供的全部证件和投标单位报名名单送招标办进行集中审查。投标单位没有提供有关证件或提供资料不全、拒绝留存原件的视报名无效。
4、编制文件。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的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天。文件内容中不得出现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存有其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有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建筑工程合同条款中工程预决算定额使用,统一为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5、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参加开标评标的代理人员要求持证上岗,且参与开标会的人数不少于4人。在开标会现场不得违反开标评标厅的规则和代理工作纪律;不得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单独交谈;对评委提出或自己发现的问题要公开答复;对影响、干扰评委工作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不得发表诱导评委的言论。
6、中标结果要在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并向招投标办提交预备中标人所有证件及其他招投标备案资料。
7、督促承发包双方在招标办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送招标办备案。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服务收费的管理。
代理公司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鲁价费发(2003)64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的要求,严禁以赢利为目的的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向投标人收取资料费,不得向投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收取额外费用,严禁为承揽业务采取恶意压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代理公司在收取代理费后,要将正式收费发票送招标办审查备案。
四、加强对外地代理公司进入海阳代理市场的资格管理。
1、代理公司进入海阳市代理市场须提报审验备案的有关证件、材料(须提供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年检、海阳域外代理企业须乙级以上资质)、公司章程;
(2)山东省或烟台市以外的代理机构进入海阳市区内承接代理业务时,应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提供相关许可;
(3)业绩材料。
2、从事代理工作的代理人员须提报审验备案的有关证件(须提供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代理本工程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海阳域外代理公司须有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人,含注册造价师1人),属本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1)资格证书(上岗证);
(2)身份证;(3)劳动合同;
(4)养老保险缴费开户及证书。
3、实行一个工程一备案。
五、建立诚信档案,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代理公司,将按以下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1、无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超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出现一次,取消其在海阳市代理市场一年的代理资格;
2、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出现一次,取消其在海阳市代理市场的代理资格;
3、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给他人办理,每出现一次扣10分;
4、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秘密,每出现一次扣5分;
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他人投标或以各种歧视性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及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
6、招标代理人员私自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的,每出现一次,扣其所在公司3分;取消相关人员在海阳市半年的从业资格;
7、招标代理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每出现一次,扣其所在公司2分;取消相关人员在海阳市半年的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