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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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针对当前建筑业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制度
当前建筑业实行招投标制,为基建体制注入了活力,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配套措施尚未到位,加之其它因素,致使工程项目招投标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

1 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客观因素
1.1.1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制定和颁发了一些规定和工作条例,但是我国还没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法规体系,使招投标工作难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平竞争。

1.1.2 对招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重视。

由于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和便于施行的招投标单位资质条例,以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制度,即使审查也不严格。

不少招标单位在政策、业务、管理等方面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招标单位资格,故就难以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地组织项目招标和建设工作;有些招标单位让其他行业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队投标,挤占专业队伍市场,又不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侵犯了专业施工企业和国家的利益[1]。

1.1.3 仲裁机构尚不健全。

由于制约工程建设的因素很多,致使招投标后承包合同不能完全履约,造成招标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相互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

但目前仲裁机构尚不建全,行业内部的经济纠纷则通过行业主管上级部门进行调解、仲裁、甚至行政命令干预经济间题的解决;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应由工商管理部门仲裁,但在实际处理中尚难以圆满解决。

1.2 主观因素
1.2.1 标价存在的问题
违背价值规律。

同一建筑产品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因其隶属关系不同,计取费用的规定不同,造价就不同。

相对而言,取费标准低,标价低的易中标,即确定的标价原则不公正,投标单位不能在同一起点进行比技术、比管理、比策略的竞争。

另外,标价不含工期费用,不考虑质量等级差价,造成招标单位大幅度压缩工期,过高要求工程质量等级,损害投标单位经济利益。

1.2.2 无科学预测的低报价。

一些投标单位因为施工队伍过剩,施工任务不足,在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为求生存,不惜一切代价互相压价,采取低报价的投标决策。

有些非专业施工企业还采取了一些非理性的对策:有的低价中标后,为避免亏损,偷工减料,粗制槛造,造成工程质量下降;有的低价中标后,再转包给级别更低的施
工队伍,甚至个体包工队,从中得利。

更有甚者,个别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达成默契,投标单位低价中标,招标单位收取“回扣”,然后通过施工中“签证”等方式补偿投标单位低价的损失,可谓“堤内损失,堤外补”,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2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严肃认真地依法实行以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计算、招标单位资质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署中标合同等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努力确保投标的平等性,标底的合理性,评标的公正性,使招投标正常化,规范化。

2.1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为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秩序,必须先要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为这是建立公平竞争,形成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

近几年,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文换之际,在公平竞争尚未立稳之际,各种各样的关系竞争乘虚而入,也使一部分人乘机发了不义之财,目前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有,各省有,各地、市也纷纷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假招标,一对一不正常议标十分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不少施工单位在承揽业务竞争中,不是在技术上、质量上比高低,而是在“信息费”、“劳务费”、“回扣”上争胜负,他们挖空心思通融关系,不借用重金撞开承揽任务的大门,其结果是谁“关
系投资”大谁就是投标中的优胜者[2]。

2.2 加强招标的管理与监督
2.2.1 适时督导检查。

国家应建立对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整顿招标单位,调配业务热练的基建管理干部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充实招标单位;对不具备资格的招标单位要组织力量协助搞好招标工作;要监督招标单位,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与法规,特别对为了招标单位自身利益故意压低标价的现象要严加制止;对投资不落实的工程应停止招标或按资金境况分期招标,还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督促合同的履约,使招标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减少盲目性、随意性,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

2.2.2 加强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

审查重点应为:企业注册证明技米等级、企业主要施工经历、企业技术力量与技术装备力量、资金情况及工程质量与社会信誉等方面,同时要重视企业承包本项投标工程配套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状况的真实性、可靠性。

招标单位还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投标单位提出适度的报价八严格审查投标报价,防止低报价带来的不良后果。

2.2.3 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管理
过去总认为招投标结果就是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了,其实这才完成整个招标工作的一大部分,更重要的是中标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
情况。

招标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复查,也就是招标代办机构应跟踪管理,起着监督、仲裁的作用,对甲乙双方在施工阶段中承诺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及经济活动等诸方面是否达到招标要求。

对双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要给予仲裁、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搜集和积累招投标全过程的实际资料,总结,提高、完善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3 若干具体改革问题的建议
3.1 理顺标价的构成
标价必须改隶属关系取费为按工程类型取费。

按工程类型取费,即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等参考确定费率,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这样才可能体制公平竞争。

基建标价可按工程类型,以审定批准为概算或施工图顶算为基础,并适当考虑调整系数,使各投标单位能在同一起点进行竞争。

3.2 标价中工期费用
基建项目的定额工期是根据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和各有关方面的因素及内在客观规律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合理工期。

工期拖后,建设、施工单位势必增加投入,而且影响社会效益和生产企业效益。

工期越长,经济等各方面的损失越大。

在客观条件允许或积极创造条件下使工期可能地提前一些,就可以产生相当的社会效益和生产企业效益。

但施工企业采取的各种措施,在人工、机械、临建和管理等方面必然额外增加大量投入。

因此,在招标中应根据工
期缩短要求,除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给施工企业提前投产的效益分成外,还应合理补偿施工企业抢工增加的各项费用,即工期费用[3]。

3.3 报价中质量因素
基建产品质量不同,其包含投入的劳动力等也不同,直接影响经济效益。

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按质论价,也就是说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质量因素。

参考文献:
[1]叶建坤.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福建建
筑.2007.(7).
[2]张纪风.浅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招标投
标.2004.(6).
[3]胡瑞雪,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几点思考[j],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3)
作者简介:
纪晓瞳,辽东学院2008级本科生,专业:工程管理。

张丹辽,东学院2008级本科生,专业:工程管理。

赵云鹏,辽东学院2008级本科生,专业: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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