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代拟稿)》解读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白政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当地供水企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白城市区的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楼房高度在四层以上(含四层)或者楼房高度在12米以上(含12米)的,必须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泵房)必须是设置在地上的专用房屋,其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白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9〕17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的管理,提升白城市整体形象,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向规划要形象、向清洁要市容、向绿化要特色、向环保要水平”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城区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干干净净、整整齐齐、郁郁葱葱、亮亮堂堂的城市环境,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二、整治时间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一)规划监察。
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商亭,由规划部门予以拆除。
对经规划部门批准,但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修饰门面、装饰厨窗、画廊、门斗等,规划部门进行逐一排查,责令违法者限期拆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今后,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严格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
对商亭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门斗等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人:杨立志。
(二)市容市貌。
1.严格清理私搭乱建。
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亭、门斗、后道厦、棚厦、仓房、踏步、户外地下室、栅栏及二楼以上平台、缓台、楼盖设置铁笼(搭建棚厦)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该水源地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质。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其建设规模应达到在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白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以及政府性质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经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族、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质量的安全可靠,每个城市都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供水管理办法。
本文将分五个小节,详细阐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各个方面。
一、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并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要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另外,为了节约水资源,还应该推广和普及水资源节约的知识和技术。
二、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设施是保障供水质量和正常供水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维护规范。
首先,要建立与城市规划相配套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供水设施的需求和供给能够相匹配。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另外,还应该加强供水设施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三、供水质量监测与治理城市供水质量是人们饮用水的生命线,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治理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安全,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水质监测标准,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管网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另外,还应该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因素的控制和治理。
四、供水服务与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仅要关注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水质的治理,还需要重视供水服务和管理的提升。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我们可以制定一些措施,如建立便捷的供水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办理供水业务的功能;开展供水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供水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建立供水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水问题。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我市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生活、生产及各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县(区)、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林区。
城市供水分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监督执行。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主管部门、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管网、区域加压泵站等总体规划,并到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水源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保护。
第八条编制供水水源规划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与综合利用、防治水害、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开采地下水,先生活统筹兼顾生产及其它用水。
(三)在城市供水能满足各类用水户不准再开发自备水源,防止重复投资浪费水资源,已建成的自备井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监察部门共同严格检查,逐步封掉。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是城市重点保护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及省有关保护水源规定,不得污染水体。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建设计划进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10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10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区排水的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城市内涝与水污染,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内排水活动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维护与保护。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排水处理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理念,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的指导、管理、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白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白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宣布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被新规定涵盖和代替的,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 件)《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 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1997〕29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7〕3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8〕4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0〕23号)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宅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发〔2000〕24号)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打凿自备井的通知》(白政发〔2000〕29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1〕39号)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1〕4号)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白城市区居住区(小区)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2〕41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2〕3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3〕59号)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城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批建平房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号)1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殉葬管理、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7号)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市场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2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封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4〕19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4〕35号)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45号)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污雨水、供热管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87号)2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5〕57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9号)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49号)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4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24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29.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30.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白政发〔2008〕22号)32.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9〕5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增非税收入政府集中比例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9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1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0〕13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6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4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4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39号)4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43.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2〕14号)4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3〕3号)45.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延伸BT项目主要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3〕8号)4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7号)4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3号)4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2号)4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5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5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4号)5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5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5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4〕17号)5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4〕30号)56.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5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5〕7号)5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9号)5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2号)6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13号)6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7号)6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18号)6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6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3号)6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白城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4号)6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8号)6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9号)6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5号)6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6〕6号)7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白政发〔2016〕13号)7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号)7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号)7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1号)7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7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8号)7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4号)7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5号)7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供热市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6号)7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2号)8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4号)8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8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7号)8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0号)8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办驻白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2号)8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7〕4号)8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7〕5号)8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8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号)8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9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2号)9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9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3号)9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5号)9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9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8号)9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6号)9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9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3号)9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7号)10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号)10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10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1号)10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9号)10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结核病诊疗筹资与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2号)1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3号)10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号)1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8号)10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号)10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3号)1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1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5号)1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6号)1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1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9〕20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交通局关于加强过境公路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白政办发〔1996〕12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造福于民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白政发〔1999〕70号)5.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0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暨洮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23号)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05〕54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29号)10. 《白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11.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25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30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附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 件)1. 《白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秩序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2. 《白城市城区市场和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3. 《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4. 《白城市创建文明卫生城若干规定(暂行)》(199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5.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0〕31号)6. 《关于在全市实施草原禁牧的决定》(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8. 《白城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办法》(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令》(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白政发〔2003〕3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白政发〔2003〕5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6. 《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控制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04〕40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56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白城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8号)20. 《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31号)22. 《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6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白政办发〔2008〕38号)25.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28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白政发〔2010〕19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3号)2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白政发〔2011〕17号)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1〕19号)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0号)3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PPP运行模式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5号)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绩效考核与按效果付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6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创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6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4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5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白政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一)市及市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二)各开发区、居民小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含楼、门、单元、户牌号码)等名称;(三)山、河、湖、沟、湾、滩、泡、平原、草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二)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事宜;(三)推行、监督标准地名、译名的使用;(四)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同级专业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五)编制地名标志计划,设计制作、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六)定期普查地名,组织编纂地名出版物;(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九)查处违法使用地名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6〕33号)要求,加强我市城市和城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深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到2017年12月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整治,完善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水,实现经济社会与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包括第二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洮北区境内)、第三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白城经济开发区境内)。
三、工作任务(一)重设一级保护区的防护网,保证以井房为中心且一级保护区的封闭保护面积满足规划要求;完成各级保护区的长久性界碑、交通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置,其中:一级保护区界碑14个,交通警示牌64个;二级保护区设置水源界标32个,警示牌64个;有效管理一级保护区划定面积。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二)对第二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实施征地,面积2628平方米,搬迁居民2户。
(责任部门:洮北区)(三)对第三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7处水源井实施征地,面积27475平方米;新增一级保护区5处水源井,征地面积39250平方米。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9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9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白城市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白城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城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白城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节约用水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容量相适应,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白城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
城镇用水管理办法
城镇用水管理办法城镇用水是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城镇用水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城镇用水管理办法的目的、内容和执行进行介绍。
一、目的城镇用水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城镇用水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保障城镇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通过管理办法,可以提高用水效益,减少水资源的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内容城镇用水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水资源调配:制定水资源调配方案,合理分配供水量,根据城镇的实际情况,确保供水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用水定额: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需求,制定相应的用水定额。
通过合理设置用水定额,可以限制不合理的用水行为,提高用水利用效率。
3. 用水计量:对城镇居民和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计量,通过计量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了解用水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 水价管理:制定水价管理政策,根据供求关系和用水成本,合理确定水价。
通过适当的水价,可以引导居民和单位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5. 报装手续:规定居民和单位新装、增容、迁改等用水手续的办理要求和程序,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三、执行措施为了保证城镇用水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一些执行措施是必要的。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执行措施:1. 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管理监督机制,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2.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城镇用水管理办法,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用水意识,引导他们节约用水,形成共建节水社会的氛围。
3. 技术支持: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水资源利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通过技术的支持,提高用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和供水质量。
4. 数据分析:对城镇用水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优化用水资源的配置。
总结城镇用水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合理调配和有效利用水资源至关重要。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白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白政发〔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迅速实施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环境立市”战略,按照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强化城市管理、探索建立有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要求,现就完善市区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思路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绩效挂钩”的思路,理顺目前存在的“管建分离、管护分开、管罚分解”现象,提高城区管理效率,实现“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处事有章、罚事有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城区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参加,市监察、城管、规划、国土、住建、交通、公安、民政、财政、人保、消防、工商、卫生、安监、文体、环保、法制、人防、爱卫、信访、电力、电信、水利、林业、农业、畜牧、商贸、广电等专业职能部门和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区管理领导小组。
市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对整个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抓总。
三、实行“条条授权、块块负责、综合执法”体制(一)改组市城管局组织机构。
将各城管大队、中队、分队整合编组为洮北区分局、白城经济开发区分局、白城工业园区分局,直接隶属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理。
根据目前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暂按现行体制运行,由市编办、财政局根据运行实际理顺关系。
第二步:待事业单位改革时落实到位,直接理顺编制,工资、人员、经费放到各区。
各分局日常工作归属地党委、政府管理,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属地组织人事部门签属意见,经市城管局同意后,报政府办党组讨论决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发展的日益壮大,城镇供水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确保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探讨,介绍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1. 城镇供水管理目标与原则城镇供水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的供应稳定、安全、高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元化供水资源:不仅仅依赖于传统的水源,还应开发利用地下水、海水淡化等多种水源,确保供水的可持续性。
(2)公平合理配水: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需求和特点,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每个居民都能获得足够的供水。
(3)污水治理与资源回收:加大对污水的处理力度,将处理后的水资源用于循环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4)科学技术支撑:通过引进先进的供水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供水的效率和质量。
2. 城镇供水管理政策和措施(1)水资源保护政策:制定水资源保护政策,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水源地的周边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限制一些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活动,如工业废水排放等。
(2)供水设施建设:加大对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更加完善的供水管网。
优化供水管网的布局和规划,确保每个居民都能接入供水管网,提高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水费管理:建立合理的水费收费机制,区分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使用者,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鼓励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供水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供水质量监测体系,加大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和解决供水水质问题,确保供水的安全性。
(5)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供水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供水事件的准备工作。
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系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行。
3. 改进建议尽管城镇供水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改进城镇供水管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推动科技创新:加大对供水技术研发的投入,引进先进的供水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水的效率和质量。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2•【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0.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办法(1990年9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城市市政部门统一供应的自来水(以下简称市政供水)的管理工作,促进市政供水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均含县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与市政供水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市政供水事业;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处理重新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并应当逐步理顺市政供水水价,建立一个生活用水水价略高于制水成本,单位用水水价高于生活用水水价的合理价格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政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市政供水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供水规划;负责市政供水管理和市政供水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检查市政供水单位的生产管理、经营和服务工作;检查节约用水情况。
第六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供水单位必须坚持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
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城市居民和生产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来水,并做到计量准确、收费合理、维修及时。
市政供水单位可以在当地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具体负责部分市政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政供水实行有偿使用。
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市政供水设施,自觉节约用水。
第二章水源管理第九条市政供水源的选择,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白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8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供水管理,发展城区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护公众饮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区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区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供水工作坚持开发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条科学发展城区公共用水,加强城区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区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供水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水利、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区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区供水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该水源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白政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4日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转,改善、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排放的各种废水的总称。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污水处理量,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督促市区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污水户尽快连接排水管网以及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委托并督促市自来水公司做好公共供水的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工作。
市水利局是自备水源井或者其他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监管部门,负责委托并督促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做好自备水源井或者其他水源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审核、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计划,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发改、环保、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五条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称“排污水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城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2000]7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城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城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2000]7号2000年2月22日)
白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白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白市价字(2000)13号)收悉。
鉴于供水企业经营连年亏损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自来水价格。
现将调整标准及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到1.20元;工企用水(包括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由现行每吨1.10元调整到1.80元;经营服务用水每吨2.5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6.00元。
二、调整时间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即用户三月一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三、建议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深入挖潜,降低成本。
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水价改革的准备工作。
四、鉴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幅度大,影响面广的情况,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并把调价后的情况报我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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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代拟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对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和理顺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为加强我市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白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起草依据
《办法》根据《吉林省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参照《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
根据三定方案和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各单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机构改革,管理权限也在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之中。
因此《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和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质管理。
饮用水水质安全包括从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一直到用户水龙头出水全过程的安全。
因此,在《办法》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的内容中,对饮用水各阶段的水质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
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利主管部门。
《办法》还对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水质督察和水质信息公示与查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方便社会的监督,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健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开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便于公众监督和查询。
”
(三)关于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是市民生活必需品,需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同时需要企业、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努力。
《办法》对此设置了专章,一是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供水水质和安全;二是建立规范、完整的服务制度和体系,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本着“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压减时限、规范收
费”的原则,提高报装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构建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三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对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关于水价和水费。
《办法》第四章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中就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收取、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同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二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合规的收费凭证。
三是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四是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如何计算水费进行了明确,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也给出了明确的计量规定。
(五)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高层建筑迅速增加,城市二次供水作为城市公共供水的延伸和继续也得到快速发展。
《办法》二次供水管理中对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改进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要求,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已建居民住宅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二是加强把关监督,保障新建城市二次供水的质量。
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三是加强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的保障措施。
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
(六)关于供水设施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需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全社会共同维护。
对此《办法》规定:一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二是划清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原则上以公共供水单位的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是明确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对可能损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四是明确了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避免其它工程施工中对供水设施的损坏。
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地表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敷设情况;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共同商定建设、施工方案及保护措施。
五是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本着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办法》法律责任中对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供水单位、用水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标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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