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认定十条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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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裁判理由的公开:问题、原因与对策

论我国民事裁判理由的公开:问题、原因与对策

论我国民事裁判理由的公开:问题、原因与对策倪培根【摘要】法官公开裁判理由是法治国家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裁判权受法律拘束的具体体现.虽然我国一直在倡导并推动裁判理由公开方面的司法改革,但是经过十几年的运作,裁判理由公开的现状却令人不甚满意.在法官说理意识和说理能力有所提升的今天,制约法官公开裁判理由最主要的因素是,法官缺乏说理的制度环境和职业保障.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案件分流机制不健全、法官评价体系不科学、法官说理空间有限.因此,当下的司法改革应该注重构建和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合理设定法官的评价标准,拓展法官的说理空间.【期刊名称】《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4【总页数】5页(P76-80)【关键词】裁判理由;民事裁判书;说理义务;职业保障【作者】倪培根【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这表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公开裁判的理由,即法官必须履行说理义务。

党的十八三中全会报告也明确提出“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事实上,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具体到裁判文书而言,就是要加强裁判理由的公开。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有力地贯彻了这一会议精神,进一步地强调要加强裁判理由的公开。

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就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无独有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提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最高法院: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判意见10条

最高法院: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判意见10条

最⾼法院:发包⼈在⽋付⼯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判意见10条阅读说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

可见,实际施⼯⼈在⼀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主张权利。

该条款为解决拖⽋农民⼯⼯资问题提供了司法保障,成效显著。

但实践中,实际施⼯⼈对发包⼈的诉权也存在着滥⽤现象,损害了建设⽅及与实际施⼯⼈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权益。

因此有必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审查;不能随意扩⼤《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适⽤范围。

下列判例检索⾃“中国裁判⽂书⽹”,检索⽇期为2016年9⽉26⽇。

这些判例均由最⾼⼈民法院作出。

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

1.实际施⼯⼈向?发包⼈主张权利,不应受承包⼈与发包⼈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修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程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575号最⾼法院认为,《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实际施⼯⼈在⼀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主张权利。

该规定是⼀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农民⼯⼯资问题的⼀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

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的是防⽌⽆端加重发包⼈的责任,明确⼯程价款数额⽅⾯,发包⼈仅在⽋付承包⼈的⼯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

实际施⼯⼈向发包⼈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与发包⼈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有关部门: 《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如该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活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商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指导当事人举证的问题第一条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未注明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并制作证据目录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予以补正。

第二条准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与原件核对,在核实复印的证据完整清晰后,应在复印的证据上签署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说明或印章,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对复印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核对原件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庭审后进行核对。

第三条二审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提交新的证据的,应当给予合理举证期限,二审案件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的内容应区别于一审案件,并阐明二审提交新的证据的范畴和指定提供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有关“重复起诉”10条裁判观点

有关“重复起诉”10条裁判观点

有关“重复起诉”10条裁判观点导读:关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文中选取的裁判意见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系编者根据生效判决理由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索引超找案例原文对照参考。

1.前诉案中判决已经对对方当事人是否违约进行了实质审查和判断,本诉中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提出该当事人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前诉的汽配城公司起诉磬天公司违约的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行了审查判断,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通过各自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即从由磬天公司零星销售涉案房屋以回笼资金变更为整体处置涉案房屋以解决资金困境,故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对应已付购房款价值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磬天公司向汽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

磬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查认定“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已付购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磬天公司的上诉。

可见,磬天公司虽未在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明确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程序以及后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汽配城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汽配城公司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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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条: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五项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天晴了,⾬停了,我再次觉得我⾏了。

我⼀直在想,怎么学知识才能提⾼效率呢?总结出三种精进知识的路径,供各位参考,也许对你的学习有裨益。

第⼀种路径就是针尖对麦芒的实战中总结出的知识,你⼀定会铭记于⼼;第⼆种路径是针锋相对的争论研讨中得来的知识,你也会印象深刻;第三种路径就是刻⾻铭⼼的喜爱所学的知识,你肯定会终⾝难忘。

其他路径学来的知识,估计就是过往云烟,灌灌⽿⾳,流通⼼脑⽽已,关键和核⼼的地⽅你是展⽰不出来的。

所以,我们要喜爱,要敢于实战,要讨论争吵,这样学的知识才扎实,才能内化为⾃⼰体系的⼀部分,才能随时信⼿拈来。

本律师在做讲座的时候,因为有1000多件诉讼案件的积累,案例和⼼得脱⼝⽽出,听众听的很受⽤,很⼊戏。

这都是在实战和喜爱中积累起来的,装不出来的。

当然,在具体讲授技巧上还可以精炼和提升。

证据规则第⼗条⽐较复杂,光是理解与适⽤这本书就有近⼆⼗页的内容,我们还是⽼规矩,从实战和⼼得来解读。

说实在的,这⼀条很难,我的功底对有些条款解读起来肤浅,请⼤家谅解。

⾸先,本条就是民事法司法解释第九⼗三条的修正,⼤部分保留了。

1、⾃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因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就如仓央嘉措那⾸著名的诗《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就在你⼿⾥不舍不弃来我的怀⾥或者让我住进你的⼼⾥默然相爱寂静欢喜’哈哈,这⼀条也可以说,你举证与不举证,⾃然规律、定理、定律就在那⾥,不增不减。

证据法

证据法

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质证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事实。

没有证据,案件的事实就不能确定。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制度】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心证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

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证明负担】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八条【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

他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和真实诉讼义务,应当对该事实主张和举证,提出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负担。

第九条【举证负担承受的完成与复承】承受举证负担的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和举证,使人民法院认为,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理由的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承受的举证负担即由原当事人再次承担,原当事人应当进行更进一步的举证。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下面这7篇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作者为您整理的民诉意见范文模板,欢迎查阅参考。

民诉意见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较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历史上曾出现过形式证据制度(即形式证据主义),即让诉讼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者仪式,例如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者履行的结果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和解决纠纷。

1其典型为神示证据制度,这种制度通过“神意”告知案件真相,把案件的是非曲直委诸偶然结果或者神意来决定,是一种“非合理的决定过程”。

2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方面受到人们的质疑。

以前用超自然力量或其他机械形式裁决的事情,现在都用理性的方法来裁判了。

3在现代证据法律制度中,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

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对形式证据制度的否定。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简言之,是指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亦即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是:1.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即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众所周知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而直接作为判决的根据,除非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发现了新的事实、撤回或撤销自认等。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审查,即未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审查或者未由当事人充分表达过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规范上的要求,旨在避免法院做出突袭判决,并且强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值得当事人信赖,以此赋予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判决根据的证据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

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

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程序来审查和确定。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第一章证明标准1.【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证据裁判之自由心证】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之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7.【证明标准之从另有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证据种类8.【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6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敏;李杰【当事人】张敏李杰【当事人-个人】张敏李杰【代理律师/律所】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阳【代理律所】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敏;李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书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一、二审查明事实,李杰应偿还张敏下欠借款本金163563.48元(172363.48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还款8800元),并按照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敏、李杰均认可2020年9月1日255000元借条系双方对于2017年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

张敏主张2017年原始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仅提交了115299元的转账凭证,对其余款项的支付凭证、资金来源、资产变动情况等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为民众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利好,同时也是建立社会法治的重要一步,对于政府、企业和公民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研究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要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他们应当拥有诉讼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诉讼行为,此外,诉讼行为一定要有明确的目的,所为诉讼必须是法律允许的,不得有不当行为。

另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有效的诉讼费用补偿,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有实质性的证据,也可以取得补偿。

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撤诉或者调解,以此解决纠纷。

二、关于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程序应当遵循诉状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审理与庭前准备、宣判六步,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诉讼程序。

同时,它也规定原告与被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答辩,以此有效解决争议问题。

此外,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负责确定诉讼事实和争议的双方,并对事实和争议给出判决,而执行程序则负责将审判程序判决量化,并将判决实施到社会实际中。

三、关于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非诉讼证据三类。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证明实质性事实的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证明事实的文件等。

间接证据是指可以支持或者推翻实质性事实的证据,通常由申诉方的供词、证人证词,以及其他类型的直接证据,以及支持或者抗辩方的间接证据组成。

而非诉讼证据是指支持实质事实的外部证据,如报刊文章、社会公认证据等。

四、关于判决书《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案件审理结束,法院会签发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应包括:一是裁判文书的标题,二是审理当事人的简介,三是事实及其证据,四是判决结果,五是判决理由,六是判决时间,七是审理法官签名,八是其他相关补充条款。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阅读提示: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诉讼证明实际上就是运用现有证据探求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回溯性活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据被誉为是诉讼证明的基石。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法官根据什么标准来评判某一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尚缺乏明确的规则。

一般认为,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应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这也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1.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

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等情形,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应仅属例外。

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此外,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1. 签订合同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他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受害人的,该合同无效——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证明,刘可庆在无实际钢材库存的情况下,采用由其控制的信肯公司向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出售钢材,再由刘可庆控制的柏柱公司支付保证金并回购的方法,诱使哈中铁公司在收到下家保证金后即向上家全额支付货款,最终导致货款被骗。

该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刘可庆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货款的事实。

本案中,刘可庆根据哈中铁公司要求,找到吉林通钢公司,并促成该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刘可庆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哈中铁公司已经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刘可庆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其向吉林通钢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已被认定为刘可庆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款项总数中的一部分。

因此,不应认定吉林通钢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两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董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2.个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构成犯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以单位名义对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兴隆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志海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017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北京市、云南、山东、吉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领导指示,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努力做到科学、严谨,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证据制度作了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统一证据规范提供了基础性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范本。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比较原则,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健全完善。

开展试点工作,修改制定好《规定》,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和基础领域着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可为我国今后的证据立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经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问题的暂行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问题的暂行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问题的暂行意见为了规范民事再审程序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现对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一般规则第一条民事再审程序的举证、质证、认证,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再审程序中,应坚持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发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条除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以外,再审程序的证据范围以原有证据为限。

再审程序中应重点审查再审争议的原有证据是否适用了证据规则,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原有证据不予审查。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未调查收集的;(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原审期间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且符合条件,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再审期间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申请的;(三)因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照规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应当准许的。

第五条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准许。

但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曾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同意而未同意,再审期间仍有鉴定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但在原审期间对鉴定结论未持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再审期间又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

第七条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用以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

包括下列情形:(一)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三)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在原设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再审的新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裁判的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加以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对案件的真相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充分性,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是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捏造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种要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合法获取并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裁判意见书

民事裁判意见书

民事裁判意见书
尊敬的法庭:
原告原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被某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原某与被某系邻居关系,原某于2012年1月15日在其住宅前的人行道上意外摔倒受伤,造成头部多处擦伤以及手腕骨折。

原某指称摔倒是因为被某的狗,在没有拴 leash 的情况下逃离
了被某的控制,并直接导致了原某的摔倒受伤。

原某认为这是属于被某的过错,并要求被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被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原某的指控。

被某表示,自己并未拥有狗,因此无法对狗的行为负责。

本院经审查证据发现,原某在事发当天并未提供证据来证明狗是属于被某所有。

原某提交的仅为“狗主人”的陈述,并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同时发现,原某在诉讼过程中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某确实有职责拴住狗和控制狗的行为。

据证人证词显示,被某自始至终没有拥有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指控。

原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某的过错,
因此原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原因,本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原某的起诉。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原某负担。

本裁判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请双方当事人遵守。

裁判人:XXX
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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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认定十条裁判意见裁判摘要:1.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2.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4.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5.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6.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8.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9.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10.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裁判理由:1.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恰因返还投资款的数额产生纷争。

孙宝荣以杨焕香出具的载明其累计收到1.4亿元的收条为据,主张已经累计支付了1.4亿元投资款,因此诉请杨焕香返还1.4亿元。

杨焕香主张实际仅收到1亿元投资款,扣除不应返还的2800万元定金,其应返还孙宝荣7200万元。

对此争议,本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能否依据1.4亿元收条认定孙宝荣实际支付了1.4亿元投资款。

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但是,由于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情形有时并不一致,因此仅以收条为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

特别是在大额资金往来中,除收条外,还应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付款凭证、汇款单据等证据,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具体到本案,由于杨焕香与孙宝荣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基于相互的人身信赖,在资金往来中确实存在先打条、后付款的情形,因此收条记载的内容与款项实际支付情况并不完全相符。

例如:2011年5月30日,杨焕香给孙宝荣出具收条:“今收到孙宝荣现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元),作为孙宝荣购买杨焕香持有的愉景公司35%股权的定金。

”但实际上,收条中载明杨焕香已收到的500万元定金在收条出具时孙宝荣并未支付,汇款凭证显示,孙宝荣于2011年5月31日才将该500万元汇付。

2011年11月28日,杨焕香向孙宝荣出具“至今累计收到壹亿肆仟万元整”入股金的收条,但孙宝荣支付的入股金中有两笔合计1591万元系在2011年11月29日才汇入愉景公司账户。

因此,收条记载的“至今累计收到壹亿肆仟万元整”并不属实。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杨焕香向孙宝荣出具了至今累计收到1.4亿元的收条,但在收条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属实且双方就已付金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尚不足以认定孙宝荣实际支付了1.4亿元投资款。

(二)关于杨焕香应否返还有争议的4000万元投资款。

孙宝荣主张向杨焕香及愉景公司共支付了1.4亿元投资款,并提供了通过银行转账汇款12591万元的凭证;另外1409万元,孙宝荣主张以顾问费冲抵定金及投资款形式支付了1200万元,以垫付项目工地垃圾清运费等杂费形式支付了209万元。

杨焕香认可孙宝荣通过银行转汇付款12591万元,但辩称其中的2591万元是为了帮助孙宝荣融资而走的银行轨迹,该笔款项已经返还给孙宝荣,孙宝荣实际只支付了1亿元,对孙宝荣主张以顾问费冲抵1200万元及代付杂费209万元不予认可。

由此可见,双方的此项争议集中在4000万元投资款是否实际支付、应否返还上。

本院根据孙宝荣主张已经实际支付并应予返还的4000万元投资款的构成情况,分析评判如下:关于孙宝荣主张以顾问费冲抵1200万元投资款是否应予支持问题。

2009年8月25日,杨焕香与孙宝荣签订《顾问咨询协议》,约定杨焕香聘请孙宝荣为御景湾项目私人高级顾问,时间三年,顾问咨询费共计100万元。

该协议特别约定:“本意向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根据协议,杨焕香仅负有向孙宝荣支付100万元顾问费的合同义务。

孙宝荣主张以1200万元顾问费顶抵了投资款,但并没有提供双方已经变更《顾问咨询协议》、提高顾问费金额的补充合同。

原审庭审中,孙宝荣声称,杨焕香同意支付给孙宝荣的顾问费由100万元变为1000万元。

但其诉请冲抵投资款的顾问费却为1200万元。

二审期间,杨焕香提供了孙宝荣出具的四张顾问费收条后,孙宝荣又称,由于其顾问工作,使得愉景公司的土地由酒店用地变为住宅和商业用地,土地溢价4.5亿元,因此杨焕香同意支付其顾问费4000万元。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愉景公司早在2006年5月就已经挂牌取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在2009年1月7日廊坊市市长办公会上已经议定了该土地“可依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商业和住宅用途分别确权登记。

商业酒店与住宅项目应同时开工建设。

”亦即在孙宝荣与杨焕香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顾问合同之前,该土地的用途即已获批为商业与住宅两类,孙宝荣关于由于其顾问工作使得愉景公司的土地由酒店用地变为住宅和商业用地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孙宝荣关于顾问费的说法前后莫衷一是,且无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孙宝荣的主张实难采信。

从顾问费收条内容看,2011年6月16日的200万元收条、2011年7月30日的800万元收条、2011年8月25日的1000万元收条均记载孙宝荣收到了杨焕香以现金支付的顾问费,这与孙宝荣主张以顾问费冲抵投资款的陈述不符,孙宝荣亦承认杨焕香从未以现金形式支付过顾问费。

因此,顾问费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

4000万元顾问费收条是由孙宝荣单方出具,4000万元也没有实际支付,据此不能证明杨焕香同意向孙宝荣支付4000万元顾问费。

电话录音表明,杨焕香并不同意孙宝荣以顾问费收条作为支付入股金的凭证,对孙宝荣出具顾问费收条亦提出了异议。

故此,在孙宝荣没有证据证明杨焕香同意变更顾问费以及双方达成了以顾问费冲抵1200万元投资款的情况下,孙宝荣辩称以顾问费冲抵支付了1200万元投资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焕香和愉景公司返还的2591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问题。

杨焕香及愉景公司在向孙宝荣一方付款2591万元时在银行付款凭证上并未指明款项用途,刘建秀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虽然注明“还借款”和“还款”,但这只是收款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双方对还款用途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应由孙宝荣对其主张的杨焕香返还的2591万元系借款而非投资款承担举证责任,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杨焕香之间、愉景公司与刘建秀之间存在2591万元的借款关系。

孙宝荣提供了自己以及其控制的廊坊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焕香以及杨焕香控制的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与孙宝荣主张的证明目的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孙宝荣与杨焕香之间、愉景公司与刘建秀之间此前存在2591万元借款关系,孙宝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此,本院对孙宝荣主张杨焕香返还的2591万元为借款而非投资款不予认可。

关于209万元垃圾清运费等杂费问题。

孙宝荣主张,其代杨焕香支付了项目工地垃圾清运费等杂费209万元,该笔款项包括在杨焕香最终决算出具的 1.4亿元总收条内,并提交了《垃圾清运合同》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孙宝荣所提交的《垃圾清运合同》并不能证明其主张。

从时间上看,杨焕香出具最终决算1.4亿元的总收条在2011年11月28日,而《垃圾清运合同》则是在2011年12月3日才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则是在垃圾清运完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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