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2篇)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气瓶是储存和运输各种气态物质的容器,如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1. 概述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旨在保证气瓶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
2. 负责部门本制度由气瓶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监督和协调相关工作。
3. 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类型和用途,制定不同的检验周期,一般分为每2年一次、每3年一次和每5年一次的检验周期。
4.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4.1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变形、腐蚀等损坏情况。
4.2 尺寸检查检查气瓶的尺寸是否正常,如形状、容积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3 泄漏检查使用相应的检漏仪器,对气瓶进行泄漏检查,确保其密封性能良好。
4.4 材料检查对气瓶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5 壁厚检查通过超声波检测仪等设备,对气瓶的壁厚进行检查,确保其达到安全要求。
4.6 内部清洁检查对气瓶进行内部清洁检查,排除余气和杂质。
4.7 试验压力检查对气瓶进行试验压力检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承受规定的压力。
5. 检验记录对每次检验的气瓶,应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时间、检验结果等内容。
6. 不合格处理对于检验出存在质量问题的气瓶,应及时进行不合格处理,包括报废、修复等。
7. 检验费用气瓶的定期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8. 监督检查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
9. 定期复查对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其安全性。
10. 管理制度评估定期对气瓶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管理措施,以提高管理水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气瓶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问题。
数据共享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使用单 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持
基于数据的智能分析
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车用燃气 气瓶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 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
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环节
现场勘查
检验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气瓶安装、使用情况等信息。
资料审核
检验人员将对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历次定期检验报 告等。
问题处理
若在现场勘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及时与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并告知整改期限。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检验人员复查。
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定期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减少漏检和误检的可能性。
加强监管力度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力 度和透明度。
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策略
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器、RFID等技术手段,对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状态、环境 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03
检验方法与标准规范
外观检查内容及标准
气瓶外观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腐蚀、划痕等损伤。
颜色标识
核对气瓶颜色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判断气瓶是否过期。
附件检查
检查气瓶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完好、紧固。
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方法
超声波检测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文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使用的气瓶,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运输,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编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使用和运输气瓶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定义1.气瓶:指用于装载、贮存、运输气体的容器。
2.定期检验:指对气瓶进行周期性的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气瓶的选择与采购1.采购气瓶应遵循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选择符合质量要求的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
2.气瓶应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和标识,加贴质量合格标志。
3.采购气瓶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控制,避免过多闲置和堆放。
第五条气瓶的验收与登记1.接受验收人员应对采购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严重损坏、变形、泄漏等问题。
2.验收合格的气瓶应由专人进行登记,包括气瓶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厂家、合格证号等信息,并贴上唯一的标识。
第六条气瓶的存储与标识1.气瓶应保证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区域内存放,远离火源和易燃材料。
2.存放的气瓶应进行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的用途、品名、压力等信息,方便识别和管理。
第七条气瓶的使用与保养1.使用气瓶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2.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破损等问题。
3.气瓶的阀门和连接部位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注意防止撞击和挤压。
4.气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关门保管,避免未授权的人员接触和操作。
第八条气瓶的运输与交接1.气瓶的运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按照相关运输安全规定进行操作。
2.气瓶交接的人员应核对气瓶的数量和标识,确保正确、完整交接。
第九条气瓶的报废与处置1.气瓶达到报废寿命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安全处置。
2.报废的气瓶应进行标识和登记,严禁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条定期检验的要求1.气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定期进行外观和内部检验。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定期检验的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初次投入使用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初次使用后的第3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资质: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当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认证。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外观、完整性、密封性、阀门功能以及壁厚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要对燃气气瓶的安全阀进行检测,并测试瓶体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压能力。
4. 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5. 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壁或标牌上加盖或刻画合格标志,以便核实定期检验是否按时进行。
6. 检验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车主进行检验、暂时停止使用等,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定期检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气瓶使用、保管和检验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气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气瓶的保管、使用和检验安排。
3. 定期检验机构负责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检验周期1. 液化气瓶: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2. 氧气瓶、压缩空气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3. 氮气瓶、稀有气体瓶等其他特种气瓶: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五、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无凹陷、锈蚀、裂纹等缺陷。
2. 压力检查:对气瓶进行压力测试,确保气瓶内部的压力是否正常。
3. 泄漏检查:使用适量的肥皂水涂抹在气瓶接口处,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
4. 标志检查:检查气瓶上的标志、标签、刻字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5. 阀门检查:检查气瓶阀门是否正常工作,无卡滞、漏气等现象。
6. 底座检查:检查气瓶底座是否完好,无破损、变形等缺陷。
7. 附件检查:检查气瓶配套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如防护罩、防火帽等。
六、检验报告1. 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标明检验结果。
2. 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气瓶信息、检验日期、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等。
七、检验合格与否1. 若气瓶在检验中未发现任何问题,检验结果为合格。
2. 若气瓶在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3. 若气瓶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更换。
八、备案与归档1. 检验报告应归档保存,备案至少保留5年。
2. 及时更新气瓶的定期检验记录,并备案。
九、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检验过期仍然使用的气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安全教育和培训1. 对气瓶管理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应依法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车用燃气气瓶,是指用于车辆上的燃气储存和供应系统的燃气容器。
第四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以评估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以定期检验机构为主,设置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验工作。
第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外观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纹、变形等损坏情况。
(二)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的密封装置是否完好,无漏气现象。
(三)压力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爆破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爆破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材料和结构检验:检查燃气气瓶材料和结构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六)其它检验:根据需要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如磁粉检测、超声波检测等。
第七条定期检验的要求如下:(一)定期检验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应记录在相关的检验报告中。
(二)定期检验的周期一般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周期根据燃气气瓶的使用情况和标准要求确定。
(三)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
(四)定期检验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和密封性检查,如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验结果应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负责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避免因车用气瓶的安全问题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车用气瓶的管理责任1.车用气瓶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有效、完整。
2.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查,确保车用气瓶没有损坏、泄漏、漏气等安全隐患。
3.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组织车用气瓶的安全培训,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保养车用气瓶。
三、车用气瓶的选购和安装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购买车用气瓶时应选择经过合格认证、质量可靠的厂家产品,并查验相关证件和标识。
2.车用气瓶的安装应按照厂家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3.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驾驶员的操作和人员的安全。
4.车用气瓶的安装应使用专用配件,并进行固定,确保不会在行驶过程中产生颠簸和碰撞。
四、车用气瓶的检验和维护1.车用气瓶的检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等。
2.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验,并及时记录相关检验结果。
3.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维护车用气瓶的密封性能,确保不会发生泄漏和漏气等安全问题。
4.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清洗和检查,确保车用气瓶内部无杂物和污染。
五、车用气瓶的报废与更新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用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报废证明交给相关部门备案。
2.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更换车用气瓶,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相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是指对车辆上使用的燃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旨在保障其安全性能。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检测和气密性检验。
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五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车主或使用者收费。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或使用者,如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或认可证书;(二)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四)设有科学合理的检验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不得收受车主或使用者的礼品、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第三方审核。
第十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障车主或使用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车主或使用者的义务第十六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周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车用燃气气瓶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车主或使用者在检验机构要求下,应当配合进行检验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配件和设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作为车辆上使用的能源,燃气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保证它们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管理办法。
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车用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以GB/T12268-2005为准。
按照该标准,燃气气瓶的检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
检验员应该使用肉眼和相关工具,如手杖和弯曲量规等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气瓶表面没有较大的凸起和凹陷,表面没有明显的腐蚀。
液位检验液位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内部液位是否正常。
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的有效容积内注入液体,并采用标准的测量方法来测量液位,以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超声波检验超声波检验主要是用于检测燃气气瓶是否存在管壁腐蚀、裂纹等隐患。
检验员应该使用超声波探测器来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时间安排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该遵循以下时间安排:•新的燃气气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
•4-6年:第一次定期检验。
•8-10年:第二次定期检验。
•12年及以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任何时候检验员观察到燃气气瓶有任何异常情况,例如气瓶表面出现明显磕碰、划痕、凸起等情况,都应该立即进行检查,不应等到下一个定期检验的时间。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流程检查所需材料在进行定期检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认证所需文件:包括车辆登记证、燃气气瓶证、气瓶注册证、燃气气瓶购买证明等;•燃气气瓶本身;•相关工具:用于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工具。
进行检验1.外观检验:检验员应用目视和触觉的方式检查燃气气瓶的外观是否有异常情况。
2.液位检验:检验员应该用液体对燃气气瓶进行液位检测。
3.超声波检验:使用超声波探测器进行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
确认检验结果如果燃气气瓶通过检验,则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上贴上检验标志并签署检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1. 引言气瓶是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制定了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设备的正常运转。
2. 责任与义务2.1 本单位气瓶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气瓶使用和检验知识,并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3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气瓶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4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2.5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并及时报告检验结果。
3. 定期检验流程3.1 气瓶的定期检验按照制定的检验周期和流程进行。
3.2 气瓶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材质检验、压力试验等内容。
3.3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气瓶定期检验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检验数据。
3.4 气瓶的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按照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4. 检验记录与报告4.1 定期检验人员应当编制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4.2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在气瓶上进行标识和记录。
4.3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决策。
5. 检验结果与处理措施5.1 定期检验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待修复等不同情况。
5.2 对于合格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并在下一次定期检验之前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
5.3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报废处理。
5.4 对于待修复的气瓶,应当按照检验报告中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经过再次检验确认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管理,保障道路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周期性的、标准化的检验,检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能,确保道路行驶安全。
第三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外观、内部结构、安全装置、密封性能等的检查,通过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2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定期检验的机构为经相关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定期检验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在车用燃气气瓶身上贴上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车辆信息、检验机构信息、检验记录等。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定期检验前,车主应确保车用燃气气瓶处于正常状态,没有损坏和泄漏现象。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采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车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即时反馈给车主,告知车主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并指导车主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进行考核和审核,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对不合格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促进车用气瓶的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车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用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质量安全。
第四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划定车用气瓶使用区域,并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用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做好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车用气瓶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其因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安全问题。
第九条车用气瓶应当在安全保护设施的配合下进行装卸和运输,避免对车辆和人员造成伤害。
第二章车用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第十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车用气瓶的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生产的车用气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标识,标明制造企业的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车用气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购买经过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并将购买合格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章车用气瓶检验和试验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023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管理,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动车、拖拉机等车辆使用的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两个环节。
初次检验是指车用燃气气瓶出厂前的检验工作,定期检验是指车用燃气气瓶使用一定期限后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管理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初次检验结果需以检验证书的形式记录,并随车用燃气气瓶一同交付使用单位。
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内容包括:外观质量检查、标志标识检查、材料检查、制造工艺检查、焊接质量检查等。
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初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2年一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车用燃气气瓶送往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质量检查、标志标识检查、材料检查、制造工艺检查、压力检查、阀门检查等。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告知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进行修理或更换,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随车用燃气气瓶一同携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合格车用燃气气瓶的追溯和召回等。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协助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车用燃气气瓶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车用燃气气瓶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性能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使用。
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对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检验要求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3年,对于特殊环境或有特殊要求的车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观检查:检查瓶体是否有腐蚀、变形、漏气等现象。
2.瓶体材料检查:检查瓶体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有裂纹或其他缺陷。
3.安全阀检查:检查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是否能够按照要求释放压力。
4.防火装置检查:检查防火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是否能够有效防止火灾。
5.容量检查:检查瓶体容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其他附件检查:检查瓶体附件(如减压器、销安全装置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在定期检验报告中,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被检车用燃气气瓶的基本信息,包括瓶体型号、生产日期、容量等。
2.检验日期。
3.检验结果,包括瓶体外观、材料、安全阀、防火装置、容量等的检验情况。
4.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检验机构的盖章。
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于合格的燃气气瓶,应予以标识,以示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范本模板】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概述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已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特别是“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为天然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天然气主要具有以下优点:1)绿色环保:天然气是一种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几乎不含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碳少于其他化石燃料,造成温室效应较低,因而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
2)经济实惠:天然气与其他燃料相比,同比热值价格相对较低,并且天然气清洁干净。
3)安全可靠:天然气无毒、易散发,比重轻于空气,不宜积聚成爆炸性气体,是较为安全的燃气。
因此天然气不仅用于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等,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气及汽车用天然气方面也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在国内已得到大量使用,主要用于公交车、出租车、运输货车等多种车辆。
预计将来还会不断增加。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分四类:钢质气瓶、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非金属内胆全缠绕气瓶。
目前最常用的有两种:钢质气瓶和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属于高压移动式压力容器,所盛介质天然气易燃、易爆,频繁的充装、储存、运输、使用,加之经常在人口密集闹市区流动,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导致灾难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对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影响。
为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不少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运输及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是为确保该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在气瓶类型中属于特种气瓶,定期检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如下:(1)国务院[2003]第32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国家质监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5)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6)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7)GB/T13005—1991《气瓶术语》(8)GB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9)GB/I’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10)GB/T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11)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12)GB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13)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14)GB1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15)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16)GB/T18437—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17)TSG R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GBl7926—1999《汽车用天然气瓶阀》(19)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20)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21)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22)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三、检验设备、仪器、工量具和技术要求1.剩余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残液、残气回收和处理装置,氮气置换装置2。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车用燃气气瓶是车辆用于存储压缩燃气的装置,为确保车辆行车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期检验机构车辆所有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机构应通过相关资质认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三、定期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仔细检查燃气气瓶外壳是否有明显变形、磕碰、腐蚀等情况;2. 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有无泄漏现象;3. 耐压性检查:使用专用设备对燃气气瓶进行耐压性测试,确保其能承受正常使用压力;4. 垂直泄漏检查:将燃气气瓶倒置,观察是否发生泄漏;5. 管路连接检查:检查与燃气气瓶相连的管路是否连接牢固、密封性良好;6. 气瓶标识检查:检查燃气气瓶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四、定期检验周期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从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日期起计算。
五、定期检验记录定期检验机构对每次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填写定期检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型号、制造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六、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定期检验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标志应当包括燃气气瓶的型号、制造日期、定期检验日期等信息,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七、定期检验不合格处理1. 定期检验机构对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立即通知车辆所有人,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2. 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更换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
八、储存和运输要求1. 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的场所;2. 运输车辆应当专门配备牢固的车用燃气气瓶固定装置,确保燃气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固定。
九、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____月初至次年____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____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____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文(2篇)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文1、本单位安排专人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对气瓶状况采用“气瓶动态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2、进入电脑管理系统的气瓶必须技术资料完整,气瓶登记台账应做到一瓶一卡,内容应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合格证、气瓶使用登记证等。
3、气瓶上应涂敷本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本单位标志钢印。
4、本单位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气瓶的附件应保持完好,如发现颜色不清、附件损坏的情况必须及时修复。
5、本单位所使用的气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6、当气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及其它可能影响到使用安全的情况时,应提前进行检验;7、气瓶必须专用,不得充装与气瓶标志不一致的其它介质。
8、气瓶平时应注意维护和保养,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9、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敲打、碰撞气瓶,气瓶罐装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合法和有效。
第四条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气瓶档案管理第五条气瓶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所有气瓶进行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气瓶的来源可查、流向清楚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每个使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分工。
第七条气瓶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气瓶的基本信息:包括气瓶类型、编号、规格、材质等;(二)气瓶的使用信息:包括气瓶的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等;(三)气瓶的存储信息:包括气瓶的存放位置、存放方式等;(四)气瓶的维护保养信息:包括气瓶维护保养的时间、方式、责任人等;(五)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的检验时间、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等。
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管理制度范文(2篇)
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管理制度范文1、气瓶的安装部位不允许采用导致降低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应保证车辆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载荷分布符合GB7258的规定,安装气瓶(充满压缩天然气)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____%。
2、气瓶必须被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
安装气瓶的方法不应减弱车架结构强度,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应确保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结构件上,其间距确保气瓶的稳定,不受擦碰。
3、安装气瓶的固定支架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以防滑脱、旋转和振动松动。
固定支架的安装应便于拆装工作。
4、气瓶的安装应牢固,气瓶与固定支架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2mm 的橡胶垫或弹性无水止动气垫,扭紧力矩符合设计要求。
5、气瓶安装紧固后,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上应能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天然气的气瓶重力的静力,且气瓶的固定座最大移位不许超过13mm。
6、多个气瓶安装时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气瓶与排气管地距离在75-200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7、检查加气口的安装位置防护情况及距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高压柔性管路的固定卡、弯曲半径、距离温热源的距离,固定卡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9、检查气压显示装置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截止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
11、检查减压调节器、喷射器安装位置及减振是否符合要求。
12、检查电器线路安装是否符合QC/T2900G的要求。
13、核查气瓶强度检验、气密检验、抽真空记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4、核查安装后外观检查记录、检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5、核查安装标识粘贴是否正确。
16、核对监督检验机构监检证书是否发放。
17、核对使用登记代码是否打印、永久钢印是否正确。
18、安装合格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工作,提高安装质量,保障人员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工作。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是为了确保车辆使用的燃气气瓶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
1. 检验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一般为每3年一次。
首次购买的瓶体可以延长至首次检验合格后5年内进行首次检验。
2. 检验机构:检验应由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机构应取得资质证书,并且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测。
3. 检验内容:检验应包括瓶体外观检查、瓶体内部检查、爆破压力试验等,检验结果应记录在检验报告中。
4. 检验标识:通过检验的燃气气瓶应贴上检验标识,标识应包括气瓶型号、制造日期、检验日期等信息。
5. 使用限制:燃气气瓶经过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但超过一定年限后应予以淘汰,不得使用。
另外,燃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6. 监管责任:涉及车用燃气气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应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内容,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具体的差异,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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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47769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第八条LPG车用瓶检验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CNG车用瓶检验一、CNG公交车(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
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
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
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x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
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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