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XX年成考禁止院校违规招生.doc

合集下载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0.05.14
•【文号】教成厅[1990]012号
•【施行日期】1990.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成厅[1990]012号1990年5月14日)为了维护国家关于今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1.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准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和视听生,不准招收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2.凡未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无办学资格,无当年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招生计划(含专科起点本科班)的学校,一律不得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3.凡未经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单科生不得转为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或本科生,也不得通过累计成绩取得毕业证书。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在上海召开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教成〔1990〕003号《关于1990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教成厅〔1990〕010号《关于严格成人高考招生资格审
查切实加强监考工作的函》中所作规定,坚决杜绝违章违纪乱招生现象。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

对违章违纪事件,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为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保障考试安全,维护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有关构成考试犯罪的行为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有关考试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摘录通告如下,望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整改通知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整改通知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教职工、学生及家长: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校对近期发生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现将整改通知如下:一、背景及原因作为一所以提供优质教育为宗旨的学校,我校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合规的招生原则。

然而,在近期的调查中,我们不幸发现了一些由个别人员牵涉的违规招生行为,这严重违背了我校的宗旨和教育规范。

违规招生行为对于学校及所有的相关人员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它不仅有损我校的声誉,还可能使得无辜的学生和家长受到伤害。

为了保护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我校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严肃处理这些违规行为并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二、整改方案1.彻底调查: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彻底调查,查清背后的原因和相关人员。

2.严惩责任人员:对于涉案的个别人员将进行内部调职或开除等相应处理,以给予严厉的惩罚,并作出警示。

3.退还费用:对于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我校将全额退还给家长,并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安排。

4.建立问责制度:学校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教职工和管理人员的教育规范培训,确保类似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普及教育规范和招生政策,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

三、呼吁与合作学校的改革需要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我们希望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请各位教职工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且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招生观念,发现和反对违规招生行为。

同时,我们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与教师的沟通,了解学校的政策与规定,并在有需要时向学校举报任何违规招生行为。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和谐、公正的教育体系。

四、结束语改过自新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的可贵品质。

我校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教育质量,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

我们坚信,通过全体师生与家长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战胜困难,重塑学校的美好形象。

关于对违规招生行为的行政通报

关于对违规招生行为的行政通报

关于对违规招生行为的行政通报近年来,随着教育竞争日益激烈,各大高校之间的招生竞争也愈发白热化。

然而,一些高校或招生机构为了提高录取率,采取了违规招生的手段,给大学教育带来了不可思议的危害。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高校招生秩序,近日国家教育部门惩处了一系列违规招生行为,并及时发布了行政通报。

事实上,违反高等教育法规和纪律制度的违规招生行为已经成为当前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涉及面之广,程度之严重,都值得我们倍加关注。

一些高校和招生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为了提高自己的录取率,采用了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名额。

这些手段包括利用关系拉拢权威人士的推荐、炒作品牌形象牟取涨点、将录取标准降低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地侵蚀了高校的招生制度,而且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一直在加强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近,教育部门连续发布了多则行政通报。

这些通报不仅具有很强的震慑力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在向公众展示政府保障公平公正的决心。

在这些行政通报中,不同的高校和招生机构被曝出的违规招生行为各不相同。

一些高校或招生机构因为利用虚假宣传误导考生,而被通报批评。

一些机构则因为对录取人数或者录取标准的调整与规定不符,而遭到了惩罚和警告。

同时,还有一些机构甚至将招生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暴露了学生信息的保护问题。

每一起案例都表明违规招生的威胁不容忽视,必须被彻底斩断。

在这些通报中,我们可以发现教育部门有关人员的选择甚为精准,他们通过对违规招生行为的调查和分析,挑选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案例进行公开。

这些案例的公开不仅能够切实防范类似的违规现象,而且也有利于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深究和研究。

同时,教育部门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态度和处理力度也表明,政府方面更加注重对公平公正教育的维护,将保护学生利益放在第一位。

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方面在惩处违规招生行为时,也需多加关注一些原因和背后的问题。

许多高校或招生机构之所以进行违规招生行为,往往是因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和政策。

XX应用技术学院关于202X年合作违规招生的行为的郑重声明(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关于202X年合作违规招生的行为的郑重声明(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
关于202X年合作违规招生的行为的郑重声明
近日,XX应用技术学院接到考生及考生家长反映,有机构或个人以“0+3、1+3、预科班、优先补录”等方式承诺单招未被录取考生可通过上述方式到我院上学为幌子,对考生做出虚假承诺,诱骗高额费用。

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学院及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

在此,学院郑重声明:
1、XX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全权负责XX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所有招生信息均通过XX应用技术学院招生网官网、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处公众号发布。

2、学院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或开展招生工作,不存在“0+
3、1+3、预科班”等形式,不会主动给考生和家长打电话,更不会以任何名义提前预收费用。

对冒用我院名义进行招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院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此类侵害学生利益的违法行为。

任何自称与我院合作违规招生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与我院无关。

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XX应用技术学院
202X年4月X日。

20XX年四川省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成人高考.doc

20XX年四川省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成人高考.doc

2016年四川省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成人高考2016年四川省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更多2016成人高考报名入口、2016成人高考报名时间、2016成人高考费用等信息,请及时关注成人高考网或搜索公众微信号“chengkao566”获取!四川省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凡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均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

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

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招生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6〕4号)要求,在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目录及计划分两次公布,第一次在考生报名的市州招办网站公布只有招生院校及专业、没有招生计划数的专业目录,考生据此填报院校及专业志愿;第二次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各高校按照教育部根据报名统计情况确定并下达的招生规模编制的在川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川教[2006]297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教[2006]297号)各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已经或正在成为影响稳定和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日前,教育部和我厅先后发出通报,针对近来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违规现象,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两个通报的精神,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维护高等教育办学声誉,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以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各校应根据《意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今后如出现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厅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学校给予限制招生、中止校外教学站点备案、直至停止招生等处罚,在评优选先、特色专业建设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请各校按我厅内部明电(2006)川教电7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有关精神,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通知精神要求,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书面报告上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附件: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四川省教育厅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办学声誉,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教育部声明:14成人高校取消招生资格报道不实-成人高考.doc

教育部声明:14成人高校取消招生资格报道不实-成人高考.doc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2日说,部分媒体近日报道“教育部取消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资格”并公布有关学校名单。

经核实,这是一则失实新闻报道,“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14所成人高校被教育部取消招生资格”等内容是不准确的。

王旭明说,教育部7月22日在《中国教育报》上公布2004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成人高校名单,并在按语中明确所公布学校是具有2004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成人高校。

该名单不包括经教育部批准专门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成人高校。

部分媒体根据已公布的学校名单推断出“14所成人高校被教育部取消招生资格”与事实不符。

王旭明举例说,有关名单中提到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进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成人高校,由于该校主要面向全国举办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远程开放教育,不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学生,而该校举办远程开放教育的招生资格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被取消招生资格的问题;有关名单中提到的中国工运学院,已于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高校并更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也不存在被取消招生资格的问题。

他说,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已对有关高校合法办学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教育部专门发表声明澄清事实。

1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 〔2016〕 55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 〔2016〕 55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号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公正和公平,创建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籍学历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学生应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原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降层次等。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2)毕业年级的;(3)应予退学的;(4)无正当理由的。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专业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在确保学生能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准予审核并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再报教育厅审批。

(1)各学校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校内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操作流程和违规处理办法。

(2)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3)毕业年级的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均不予转专业。

(4)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川教[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川教〔2011〕88号)各高等院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普通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1]4号)“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成人高等教育应尽快回归到“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的发展定位上来。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整改通知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整改通知

学校违规招生行为整改通知尊敬的家长、同学们: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和审查,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问题已经被发现并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

为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规范,我们决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大家做出以下通知:一、整改原因与背景近期,我们学校存在违规招生行为。

通过内部调查与罗列所得事实,我们发现某些教职员工擅自接纳与学籍不符合的学生,并进行特殊待遇,严重损害了正常的招生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学校高度重视此事,坚决整改。

二、整改措施面对此次违规招生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 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对违规招生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确保整改工作的有序进行;2. 开展全员培训,加强招生政策法规宣传和诱因,提高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严守招生规定,并切实履行职责;3. 成立投诉受理与处置机构,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见进行及时回应和解决,保证整改工作的透明度;4. 加大内部监管力度,加强对招生流程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整改目标为了确保学校的招生工作规范、公正,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目标:1. 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承诺杜绝一切违规招生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校招生工作;2. 提升招生管理水平,确保招生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并对外公布有关招生信息;3. 加强沟通与对接,与家长、学生保持及时沟通,解答他们的疑虑与关切;4. 逐步完善学生招生监管制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四、整改时间表学校将按照以下时间表,全力以赴推进整改工作:1. 月底前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计划;2. 月初开展全员培训,确保教职员工了解招生政策法规;3. 持续加强内部监管力度,建立投诉受理与处置机构;4. 月中对外公布整改成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整改的意义及影响学校整改违规招生行为的意义在于恢复招生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提升学校的声誉与社会形象。

教育部:高校违规招生或受停招处罚

教育部:高校违规招生或受停招处罚

教育部:高校违规招生或受停招处罚
原标题:教育部:高校违规招生或受停招处罚
7月9日,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违规招生高校,《办法》中规定,情节严重者将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办法》规定,高校在招生过程中若出现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等行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考生若出现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等情形,将被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在报名阶段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将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成都严管培训机构禁止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

成都严管培训机构禁止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

成都严管培训机构禁止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近日,成都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要求,成都市中心城区培训机构不得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按无证办学处置。

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不得利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虚假招生。

培训机构需“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

对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维护成都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不得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按无证办学处置《通知》要求,成都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

根据规定,成都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

而针对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则需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

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成都市还将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

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培训机构不得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通知》对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也做出严格规定。

据悉,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关于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严正声明

关于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严正声明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严正声明
尊敬的考生和家长们:
我们谨代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向所有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家长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为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我们郑重声明以下事项:
一、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是一项国家级考试,具有严格的考试纪律和明确的考试要求。

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严禁任何考生或家长进行贿赂、串通作弊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我们坚决反对任何机构或个人在招生考试中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等行为。

我们将严格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于任何未经授权的宣传和承诺,我们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我们呼吁广大考生和家长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招生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我们也鼓励广大考生和家长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和信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四、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考试制度,提高考试质量。

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广大考生和家长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广大考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川教函[2005]337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5]337号)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和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支持学校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同具有法人办学资格、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能承担高等教育教学辅导任务的办学单位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医学教育类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努力满足社会办学需求。

各校应以协议方式明确与联办点的合作关系,必须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各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本年度可以招生的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等),并及时在媒体或学校网站上予以公布,供社会、考生查询。

三、各校应严格招生宣传工作。

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须由学校统一制作下发,并报联办点和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校外联合办学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发送自行制作的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

四、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客观如实,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考生。

招生简章中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文件的要求,在招生简章和宣传中明确毕业证书的基本内容[专业、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全脱产、半脱产、函授、夜大学、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并应注明各项收费标准。

五、录取通知书必须由高等院校统一制作和发放,严禁学校和联办点未经合法的、正常的招生录取程序擅自向考生提前发放预录、录取通知书等,如违规发放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2009年成考禁止院校违规招生
【成人高考】
省教育厅日前公布了四川省今年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院校及其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等相关信息,并严令成人高校等不得向学生发放“预录通知书”。

今年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院校及其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等相关信息已经公布,市民可以直接登录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查询。

省教育厅规定,凡是未经确认、公布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院校及其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均不得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和教学工作。

根据规定,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院校的校外站、点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其所有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联办机构、校外站点的名义对外宣传。

省教育厅要求各校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明确成人教育办学性质,明确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的区别,分列收费标准,简章中须附毕业证书的发放样式,填写内容不得含糊其辞,更不得向学生发放“预录通知书”,不得有任何违背招生政策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