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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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2]119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2.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
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强化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动态考核评估机制,促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1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服务配套的原则,通过搭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积极构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示范园区。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
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小微企业、民营经济、促进就业相结合,依托各类开发(度假)园区、工业园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建设创业示范园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必备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坚持服务配套,滚动培育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人才培养、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创业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初期投入不大的创业实体均可纳入园区创业孵化。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允许部分孵化期满市场发展前景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业实体继续保留在园区经营发展,以引领和带动新入驻企业或项目发展。
第四条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认定一